学院教科研和竞赛指导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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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职院农?2015?5号

农业与生物工程学院 教科研和竞赛指导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调动全院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生科技竞赛指导的积极性,推动学院教科研水平和技能竞赛质量的提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发放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范围

凡署名为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或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农业与生物工程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作为第一作者(含主编、项目主持人)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以及厅(市)政府部门获准立项、获授奖励的有关成果。

(二)条件

1. 论文应为学术论文(含研究报告),不包括摘要、访谈或宣传报道性文章等;著作应为学术专著,不包括工具书、修正再版书以及一般普及性、宣传性读物等。

2. 发表在杂志上的学术论文,

(1)社会科学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以上为1个标准篇,3000字以下为0.5个标准篇。

(2)自然科学学术论文:字数在2000以上为1个标准篇,2000字以下为0.5个标准篇。

(3)省级及以上报纸(理论版)上的论文,字数在1500以上为1,1500以下为0.5计酬。

(三)等级划分标准

1. 论文等级划分参照《浙江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标准,认定标准同于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修订)。发表在增刊上的论文不奖励。

2.教科研项目立项和奖励等级按行政职能部门等级划分,分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市级、校级及其它纵向科研项目等;如不是教改项目,市级及以下项目只记分不再奖励。

(四)教科研项目奖励的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五)教师指导学生科技竞赛奖励标准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竞赛级别按学校教务处规定)科技竞赛,每个项目补贴100基本课时,对指导学生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奖励如下: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一等奖 10×基本课时 3×基本课时 二等奖 6×基本课时 2×基本课时 三等奖 4×基本课时 1×基本课时 说明:

1. 国家级二类、省级二类竞赛项目奖励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政府主管部门的各级协(学)会及市级组织竞赛奖励由学院领导班子另行决定。

2. 同一项目在多级竞赛中获奖、同一教师辅导多名学生在竞赛中获奖,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

3. 奖金分三级三等。凡设特等奖的按一等奖设,以此类推。若按名次设奖,参加比赛取前六名的,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参加比赛取前十名的,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八、九、十名为三等奖,优秀奖不予奖励;在竞赛活动中凡参加者都能获奖的比赛,末等奖不予奖励。

4. 未列入的竞赛项目奖励政策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 课时发放标准按20元/课时计。 第三条 奖励的申报和程序

1. 教科研项目奖励办法按自然年度实施,其确认时间,以教科研项目立项或成果范围内的落款时间为准,教师按要求提供相关成果复印件。各项目每年奖励一次,以教科研奖金形式发放,具体每分奖励金额由领导班子按学院经济状况确定。

2. 教师指导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奖励依据指导教师的工作态度、投入时间、指导质量等实际情况经学院考核后折算发放。

3.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由教科办根据奖励办

法计算奖励分值或奖金,在公示无异议后经院长签字批准,由院办根据财务制度统一造表发放奖金。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原颁布的有关教科研和竞赛指导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二附表一:教科研项目奖励的评分标准 项目 论文第一作者(分/篇) 具体内容及业绩点标准 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 ISTP、ISHP收录的 其它公开发行(ISSN)刊物 类别 排名 国家级 省、部级重点 省、部级一般 150 60 20 厅局级重点 厅局级一般 国内一级刊物 国际一般学术论文、国内核心刊物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市级 重点 市级 一般 100 50 30 科研项目 第一 600 240 180 100 60 30 20 在校企合横向到款 作中有特殊贡献,可另行酌情1分/500元 计分 1.申报国家级项目(不含一般星火计划)未立项的奖励100分;申报省级项目未立项的奖励50分; 2.一般星火计划项目立项按国家级的1/3计。 教材 (著作按其他教材 (著) 执行) 省级规划教材 编其他教材 排名 专利 第一 论文 著作 教材 获奖 等级 一 二 三 等级 科教研成果 获奖 一 二 三 等级 精品资源共享课 等级 微课 获奖 一 二 三 入选 通过下一级推荐 国家级 200 120 60 国家级 2000 1000 500 400 类 别 20万字以内(分/万字) (执笔) 内 容 国家级规划教材 编(著) 5(10) 4(8) 4 超20万字部分(执笔) 4(8) 3(6) 2 主编(译审) 副主编(译审) 非执笔部分 非执笔部分 3 1 1 1 0.6 0.3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50 厅局级 150 90 45 市级 100 50 25 市级 70 35 15 校级 60 30 15 校级 100 10 校级 50 30 15 授权发明专利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00 省级 200 120 60 厅局级 400 200 100 省级 200 50 厅局级 100 60 30 国家级 400 240 120 省(部)级 800 400 200 国家级 400 100 省(部)级 150 90 45

备注:

1.在17种高等教育类全国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在全国示范性评估教育科研论文规定的 22种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按国内核心刊物的标准奖励。

2.论文或研究报告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全文转载的,每篇获100分;论点摘要的,每篇获50分;题目索引的,每篇获30分。该项奖励可重复计分。

3.中级及以上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在核心以下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只记分不作奖励;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取得市级及以下各类获奖的,只记分不作奖励;当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按原职称、学位执行。

4.以上厅局级项目含市科技局项目。

5.凡申报国家级项目获得立项并拨付经费者除以上记分奖励外: (1)项目团队奖励10000元;

(2)立项无资助者,奖励项目团队1000元。

6.凡申报省部级项目获得立项并拨付经费者除以上记分奖励外: (1)重点项目:项目团队奖励4000元; (2)一般项目:项目团队奖励3000元; 7.教材乘1.3系数奖励。

8.非政府(含部门)的评奖成果不予奖励;获得各级学会奖的项目按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25%比例计分;同一个科研成果可以向上一级申报评奖,不允许其它的重复评奖;优秀奖计分为按顺序的三等奖降一档计分。

9.以上论文的奖励在每年发放一次;教科研项目的奖励一般在项目立项和结题或鉴定通过后各发放50%。

主题词: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农业与生物工程学院办公室

印发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为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技能竞赛活动,调动各学院和指导人员的积极性,使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教学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类别

(一)校级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竞赛。 (二)地市级竞赛:指地市级政府部门或省级教育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组织的竞赛。

(三)省部级竞赛:指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竞赛、国家教育指导委员会或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组织的跨省区竞赛。省部级分为两类,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组织的学科和技能竞赛为一类竞赛,其它的归为二类。

(四)国家级竞赛:指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文认定或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认定的国家级竞赛。国家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由国家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组织牵头举办的为二类竞赛。

(五)国际性竞赛:指由国家教育部主办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牵头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学校重点支持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适度组织参加其他团体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

二、竞赛组织

(一)学校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制订参赛计划、提出各学院年度考核相关指标;组织申报年度计划、审核参赛方案,确定参赛规模;负责与竞赛有关组织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组织校级学科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负责竞赛所需经费的预算及审核;负责对竞赛获奖学院的奖励审核等工作。

(二)学科和技能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组队参赛。

(三)省部级以上的学科和技能竞赛由学校统筹,经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学院可结合专业特点组织校级或院级学科竞赛(组织校级学科竞赛需报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各学院应指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提供竞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为竞赛配备必要的指导教师,组织制订计划方案,实施学生竞赛前的辅导和培训,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并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竞赛经费

(一)为确保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用于经学校批准的

竞赛所需的报名费、资料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适当的补贴、带队教师及巡视员的交通差旅费、获奖学院的奖励费等。参赛期间的差旅费按学校报销标准报销。参加国家一类、国家二类、省一类竞赛若需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须经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报校领导审批。未经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自行参加竞赛所需的费用,由学院或学生个人承担。

(二)经学校批准承办的省一类及以上竞赛所需专用仪器设备,须经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三)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用的30%可用于奖励。

四、奖励办法 (一)对学院的奖励

1.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同一主办单位而承办单位不同的竞赛为一项赛事的竞赛大类项目,同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安排的赛事下设的不同单项为竞赛小项。

2.奖励给学院的费用,属于以奖代费,主要用于补助学院指导教师的课时津贴和设备维护、材料消耗、作品制作及寄送等费用。

3.奖励标准以学生参加的学科竞赛大类项目为单位,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发放。

4.团体和个人在同一竞赛小项上若内容重叠,不单独区分,

只取最高奖项发放;若无重叠,团体按最高奖项发放,个人按表中对应级别的一半计算。

5.由多学院分别组队参与同一竞赛的,按各学院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的70%独立发放。

6.跨学院组队参与同一竞赛的,原则上对组织竞赛的学院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发放,非竞赛组织学院按其参赛学生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的30%发放。

7.获奖面大于标准获奖面(一等奖5%,二等奖15%,三等奖25%)的竞赛,按获得的奖励金额的80%发放。

8.由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国家级竞赛,通过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组织选拔的,在省级和国家级竞赛中皆获奖者,先按获奖等级奖励金额较高的发放,同时追加另一等级的50%奖励金额。

9.对于专科学生参加由本科生参加的竞赛或本、专科学生混合且不单独设立专科组的竞赛,获得三等及以上奖项的,奖励标准相应提高,按原级别奖励金额的150%发放。

10.承办国家级一类竞赛的奖励50000元,国家级二类竞赛的奖励30000元,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或省政府部门)主办的奖励20000元。承办分赛点的比赛,奖励减半。

11.除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的跨学院组队参加的竞赛组织奖由教务处获得外,其余竞赛的组织奖由相关组织学院与教务处共同获得,相关学院得70%,教务处得30%。

12.设置一等奖的竞赛项目,获得特等奖的,视作一等奖,其余奖项以此类推。其他奖项的对应等级见下表。

对应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冠军 亚军 季军 奖励名称 第1名 第2、3、4名 第5、6、7、8名 金奖 银奖 铜奖

奖励额 获奖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奖 组织奖 国家级(元) 一类 50000 20000 10000 1500 4000 二类 30000 10000 8000 1000 3000 省部级(元) 一类 20000 8000 5000 800 3000 二类 10000 5000 3000 600 2000 地市级(元) 3000 2000 1000 300 (二)对学生的奖励

对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的奖励由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供,奖励标准由基金会确定。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 竞赛 规章 通知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1年6月8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lk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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