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教育《法律文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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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律文书》期末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空格内)

1.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由( B )等几部分构成。

A.司法文书、民用法律文书、诉讼文书

B.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C.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D.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诉讼文书

2.根据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的种类可分为( D )。

A.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公证与仲裁文书

B.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

C.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

D.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3.根据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 C )。

A.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B.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

C.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

D.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4.辩护词属于( D )。

A.司法文书 B.仲裁文书

C.公证文书 D.诉讼文书

5.从( D )起,判决书就确定了统一的格式和写作内容。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6.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 B )。

A.主旨鲜明,材料客观B.结构固定,用语成文

C.制作合法,内容法定D.语义精确,解释单一

7.法律文书在论述理由时的基本要求是( D )。

A.依法制作,突出主旨B.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C.叙事清楚,材料真实D.据法说理,分析有力

8.通缉令属于侦查文书中的( A )文书。

A.立案、破案类 B.强制措施类

C.侦查措施类 D.侦查终结类

9.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 B )审查批准立案的法律文书。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报请本部门领导

B.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下级公安机关报请上级公安机关

D.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

10.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当送达( B )。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人民法院院长

1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中不包括( C )的决定。

A.批准逮捕 B.不批准逮捕

C.撤销案件 D.不批准逮捕并要求补充侦查

12.起诉意见书的首部与正文之间的成文化用语是( C )。

A.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

B.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

C.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

D.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的犯罪事实如下

13.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是( B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刑事案件被害人 D.犯罪嫌疑人

14.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C )时制作的文书。

A.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B.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C.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D.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交起诉

15.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 C )文书。

A.文字叙述式 B.表格式

C.填空式 D.笔录式

16.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C )。

A.批准逮捕决定书

B.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C.逮捕决定书 D.决定逮捕通知书

17.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 C )。

A.年度、院名、文书性质、顺序号

B.年度、院名、部门、文书性质、顺序号

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D.院名、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18.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 C )。

A.被告人 B.犯罪嫌疑人

C.被不起诉人 D.不起诉人

19.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送达( B )。

A.同级人民法院 B.上一级人民法院

C.下一级人民法院 D.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2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 D )中的错误。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

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

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21.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由( D )提出。

A.同级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省一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2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应为( C

A.京西刑初字(2002)第35号

。 ) B.西刑初字(2002)第35号

C.(2002)京西刑初字第35号

D.(2002)西刑初字第35号

2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除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编号之外,应依次写明的项目是( C )。

A.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

B.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审判经过

C.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D.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2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权事项的规范写法是( D )。

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х份

B.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C.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D.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25.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结果时,其判决主文应当依次写明( C )。

A.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维持的内容

B.撤销的内容、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C.维持的内容、撤销的内容、改判的内容

D.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撤销的内容

26.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 D )。

A.维持原判 B.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C.驳回上诉(抗诉)

D.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7.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编号由( A )组成。

A.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理程序、顺序号

B.年度、制作法院、审理程序、案件性质、顺序号

C.制作法院、审理程序、案件性质、年度、顺序号

D.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理程序、年度、顺序号

2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的文书的名称是( B )。

A.民事判决书 B.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C.民事裁定书 D.民事决定书

2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хх人民法院”。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 D )中的规范用语。

A.刑事判决书 B.民事判决书

C.行政判决书 D.民事判决书和行政判决书

30.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在( D )后发生法律效力。

A.审判人员签署 B.人民法院打印

C.人民法院送达 D.双方当事人签收

31.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应当送达( C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劳改机关)

32.服刑罪犯被假释时,应当制作的鉴定性文书是( C )。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奖惩审批表

C.罪犯出监鉴定表 D.释放证明书

33.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属于( D )制作的法律文书。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监狱

34.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 B )。

A.原告 B.被告

C.上诉人 D.第三人

35.反诉状的制作主体是( B )。

A.民事案件原告 B.民事案件被告

C.刑事案件自诉人 D.刑事案件被告人

36.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依次是( C )。

A.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B.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C.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D.事实与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37.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为自诉人的指控颠倒黑白,因而就同样事实指控自诉人的书状称为( C )。

A.刑事自诉状 B.刑事答辩状

C.反诉状 D.刑事申诉状

38.行政起诉状中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C )。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行政机关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9.仲裁协议书所载明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B )。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员

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仲裁事项、仲裁依据、仲裁结果

D.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员或者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

40.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向周围群众询问、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文书称为( C )。

A.现场勘查笔录 B.讯问笔录

C.调查笔录 D.询问笔录

二、填空题:

1.严格说来,司法文书是专指(司法机关)处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属于法律文书的主要组成部分。

2.公证文书一般不具有(处置)性,而只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3.诉讼文书包括(司法文书)及民用的(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

4.按制作主体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律师(自用或代书)的律师实务文书等。

5.大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的法定内容是:(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判断、(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6.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要求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

7.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是国家法定的(档案)材料,具有(长期保存)的价值。

8.立案、破案类侦查文书,包括(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通辑令)等。

9.侦查终结类侦查文书包括(起诉意见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通知书)等。

10.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是审查(是否立案)的重要凭据。

11.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

1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和破案报告书一样,都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3.拘传证是(填空)式文书, 由(正页)和(存根)等两联组成。

14.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其鉴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5.《刑诉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16.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17.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8.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

19,《刑诉法》68条规定,对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0.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形式, 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及(职能)决定的。

2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 检察文书可以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文书两大部分。

2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 检察文书可分为(诉讼)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23.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 检察文书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

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四类。

2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格式,立案、 侦查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25.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察)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的制作的文书。

26.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27.对于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起诉书的正本和若干副本应使用(汉字)制作并盖(人民检察院公章),以体现国家主权原则。

28.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其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29. 刑事抗诉书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文书之一。

30.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31.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时,应当制作(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批准聘请(一)名律师。

32.一般来说, 刑事有罪判决的判决理由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确定罪名)、(明确情节)、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态、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态、判决的(法律依据。

33. 判决书尾部时间为(当庭宣判)或(签发判决书)的日期。

34. 再审刑事判决书包括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35.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人民法院可以制作(中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

36.按照文种的不同,民事裁判文书可以分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

37.按照处理问题性质的不同, 可以分为(程序性)和(实体性)民事裁判文书。

38.按照适用的案件的范围不同, 可以分为(普通案件)、(涉外案件)和(海事案件)的民事裁判文书。

39.按照文书的生效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立即发生效力)和(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

40.按照当事人请求性质的不同, 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民事裁判文书。

41.按照文种区分,行政裁判文书可以分为(行政判决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2.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写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时, 首先应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顺序分别列写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其次,若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该当事人之后)另行列写诉讼代理人及其基本情况。

43.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和效力可以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4.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45. 监狱法律文书在过去也被称为(执法)文书或(劳改)文书。

46.根据文书性质不同,律师实务文书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

47.根据文书的制作主体不同, 律师实务文书可以分为(律师代书)的文书(律师自用)的文书两大类。

48.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49.民事授权委托书, 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50.法律意见书的作用是, 就当事人的某些(法律)问题给予书面解答,为当事人确定行动的(法律依据)。

51.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5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

53.仲裁交书的制作主体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当事人)。

54. 仲裁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

55.据《仲裁法)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书两种形式。

56. 仲裁裁决书的尾部应当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57.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58.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凡是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诉讼中,除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以外,人民法院都应(直接作为证据)采用或交付执行。

59.在法律活动中, 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60.笔录按性质分, 有(诉讼)笔录和(非诉讼)笔录之分。

61.现场勘查记录包括(现场堪查笔录)、 (现场照相)、(现场绘图)三个组成部分。

62.刑诉讼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 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63.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 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调查笔录)。

64.论辩说理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据实论理)、 (据法论理)、(据情说理)。

65.辩护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 (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66.代理词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人、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等系统发言。

三、名词解释:

1.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侦查文书--所谓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3.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

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该文书为一式一联表格文书。

4.刑事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条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它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一种书面报告。经县经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

5.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办案部门经过侦查,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取得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时制作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也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是书面报告。

6.通辑令--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通辑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7.呈请拘传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8.拘传证--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讯问时制作的凭证文书。该文书具有法定的强制力。

9.取保候审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0. 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向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出具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的担保性法律文书。

11. 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2. 监视居住委托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对其活动进行监视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13. 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填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

14. 拘留证--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执行拘留时制作的凭证性法律文书。

15.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6.逮捕证--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签发的一种凭证文书。

17. 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羁押期限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8. 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书面报告。

19.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0. 撤销案件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时,制作告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

21. 补充侦查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2. 要求复议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3. 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24.检察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简称为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25.立案、侦查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由报案、 控告、举报、自首和其他途径得到的材料,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决定使用或解除侦查措施和履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手续时所制作的各种文书。

26.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

27. 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批准逮捕手续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时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格式,此类文书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28.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29.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30. 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31.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工作文书。

32.起诉、 出庭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出席法庭执行职务等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格式,此类文书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3.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34.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35.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 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公诉意见书正式规定为出庭工作文书。

36.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37.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38.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39. 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40. 复核决定书--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议决定,进行复核后,作出复核决定,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文书。

41. 刑事赔偿决定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

赔偿决定时所制作文书。

42. 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经过审查,依法批准其聘请律师时所制作的文书。

43. 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审查,批准受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44. 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在审理终结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作的书面处理决定,包括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等。

45.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46.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47. 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作出新的改判判决的法律文书。再审刑事判决书包括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48. 第一审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49. 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而终结案件审理时制作的书面决定。

50. 中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审理无法进行而暂时中断时制作的书面决定。

51.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52.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53.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 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54.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55. 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中的某些特定事项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56.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57.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就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58.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59. 行政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60. 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监狱法律文书在过去也被称为执法文书或劳改文书。

61.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 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或假释时而制作的文书。

62.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 未成年犯管教所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63. 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是指监狱对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依法提请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制作的文书。

64.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复查函--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复查处理时制作的文书。

65. 罪犯奖惩审批表--是指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基层组织在依据监管法规给予服刑罪犯行政奖惩时填写的呈请上级审批的表格式文书。

66. 罪犯评审鉴定表--是指监狱等机关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

67. 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是指监狱在对服刑期间患病的罪犯,依法实行保外就医时填写报送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表格式文书。该审批表经领导机关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手续的依据。

68.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69. 反诉状--是指民事案件的被告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

70.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再审的法律文书。

71.刑事上诉状--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书面请求。

72. 刑事答辩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根据刑事自诉状或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73.刑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74. 行政上诉状--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裁判,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

75. 支付令申请书--是指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其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76.公示催告申请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 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标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分离,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得以依法重新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逾期不申报时,判决利害关系人丧失该项权利的法律文书。

77.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78. 宣告失踪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失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财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

79. 宣告死亡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文书。

80. 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81.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 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82. 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83. 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84.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

85. 仲裁答辩书--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书面答复与反驳。

86.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庭制作的, 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调解书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仲裁庭认可调解协议的证明。

87.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

88.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认为裁决存在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从而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书面请求。

89. 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90. 公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91.合同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92. 继承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

的法律文书。

93. 亲属关系公证书--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目的的确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

94. 有奖活动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对有奖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当场证明有奖活动程序和中奖结果真实、合法所出具的公证书。

95.赛事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对有关科学、技术、 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比赛活动的各项内容进行现场监督,并依法证明其比赛结果真实、合法,比赛成绩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96.笔录--在法律活动中, 凡是以实录的形式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97.讯问笔录--是指侦查人员或者预审人员为了查清案情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98.调查笔录--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则称为询问笔录)。

99.庭审笔录--在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录全部法庭审理活动的文字材料,称为法庭审理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庭审笔录。

100.评议笔录--是指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评议笔录又称合议庭评议笔录。

101.死刑临场监督笔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时候,派员临场监督所作的文字记录。

102.执行死刑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在奉命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将执行死刑现场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的文字材料。执行死刑笔录是了解检查执行死刑情况的文字凭据,应入卷备查。

103.法庭演说词——是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论辩阶段的系统发言,辩护人或代理人为了维护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理由和意见,又称辩护词或代理词。

104.辩护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105.代理词--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

控、答辩的系统发言,统称为代理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词对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问答题:

1.法律文书与诉讼文书有何联系与区别?

答:诉讼文书顾名思义是说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均应包括在内,即应包括司法文书及民用的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目前我国部分重要的法律以及有的司法机关也经常使用这一术语。当然这也是法律文书中占比重最大的一部分。但是也必须看到文书这一概念也还包含着大量的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这也是不容忽视的。

2.法律文书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处理法律实务的文书,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文章的显著特点,现在就其主要特点介绍如下:

(1)主旨的鲜明性

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突出的主旨,主旨是指制作某种文书的和文书的中心意思。因为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的,自然必须具备明确的目的,这一点不同于仅是为了泛泛宣传而写的文字。这就是说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明确具体的目的。

(2)材料的客观性

文书的主旨要靠材料的叙写说明予以反映表达,包括事实材料和文字材料。作为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绝对客观真实的材料,来不得半点虚假,也不能进行所谓合理的想象。这一点与文学作品中所使用的材料截然不同。在这方面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明确材料和主旨在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材料本是第一位的。

第二,运用材料说明表达主旨时,必须对材料加以选择,也就是说要围绕主旨选择材料。

第三,在文书的文字表述上,还应善于把对材料的具体叙述方法和概括方法两者自然地结合起来。

(3)内容的法定性

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不同于一般文章的写作之处,在于它既要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多数重要

的法律文书应具备的法定的内容是: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判断,对案处理的意见。

(4)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程式性特点的文书。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结构的固定化

从多数的法律文书形式看都由较固定的结构组成,可以分解如下:

┏━制作机关(单位)、文种名称、编号

1.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由、审理经过等

┏━案情事实

2.主体━╋━处理(请求)理由

(正文) ┗━处理(请求)意见

┏━交代有关事项

3.尾部━╋━签署、日期、用印

┗━附注说明

其中,主体(正文)部分中的处理(请求)意见,在民用的法律文书的诉状类文书中,按格式规定放置在案情事实之前,即:

┏━请求意见(诉讼请求)

主体━╋━案情事实

(正文) ┗━请求理由

(二)用语的成文化

不少法律文书都有部分相同的专业术语和表达方法。为文书制作者使用时提供方便,也为表述统一的法律意向,在文书格式中,设定了部分固定的文书用语,使其文字成文化。这既便于文书的制作,又避免法定要求在语言文字上的不准确或不统一,同时也是其程式性特点的具体表现。

(5)解释的单一性

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要求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只有达到这种要求,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实效。

(6)使用的实效性

严格地讲,任何文章都有一定的实效,没有实效的文章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但是,必须承认有的文章其实效性是不明显的,或者说其实效的显现要经过漫长时间,是潜移默化的;而法律文书的实效则不同,它是十分具体的、明显的,是可以摸得着看得见的,有的还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都是为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贯彻实施而制作和发布的,而且它的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收到具体的实效的。

3.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法律文书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和处理法律事务的产物,因此法律文书的作用是和各种法律活动的进展以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同步发挥的。它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启动和深入发展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都具有明显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法律文书是一个国家法律规范和法律职能的具体体现。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论,它的制作目的和制作内容就是为了具体地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的某项法律。因此,我们认为,法律文书的首要作用就在于保障法律的具体实施。所以说它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法律的宣传要靠正面讲解各种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但是仅靠单纯的宣讲法律的种种规定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具体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文书来阐释有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后者往往能起到更加有力的宣传和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在这方面,无论是具有明显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还是仅具有法律意义的民用法律文书,都有不容低估的宣传作用。

(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各种法律活动的推动和进展,都必须用一定的文字加以记载。这种文字的记载就是各种法律文书。有的法律活动的启动和转接也必须制作一定的法律文书才能实现。

(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由于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因而它的质量的高低对于能否更好地实施法律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如前所述,法律文书是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和忠实记录,因而保存法律文书必然是健全法律活动的文书档案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保存下来的法律文书档案,既对于检查总结法律的具体实施有着重要的文字凭证作用,同时也对进一步修订和改进法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

答: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做到明晰清楚,使用的材料必须绝对真实。因为事实是案件的基础,材料是说明事实的具体内容。叙述事实的具体要求:

(1)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基本要素,除应写清记叙一般事件所必须写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外,还应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写清其反映法律特点的要素,而且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写清不同的具体要素。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可以区别为两类。凡记叙有关刑事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和关涉到的人物(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原因(目的、动机);作案的过程(情节、手段)和造成的成果;案犯的认罪态度以及证据。凡叙述有关民事、行政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关涉的各方(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造成的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和理由以及有关的证据,其中行政诉讼的案情事实,在叙述纠纷事实时,还应注意写清原告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子自然不写)。叙述上述事实要素,力求写明其法律上的特点和要求。当然叙述上述事实要素也不宜平均使用力量,有些要素是不言自明的,自然也可不写。如盗窃罪犯的盗窃目的是极其显然的,一般可不写。

在叙述事实(广义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情况)时,还应该注意写清、写全有关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素一定要提供齐全。

(2)关键情节,具体叙写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要求具体写明关键性情节。因为只有写明关键性情节,才有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和涉案人员间的是非正误、谁有罪和谁无罪。通常所说的关键性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的情节。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属于犯罪

的情节,或决定其属于此罪或彼罪的情节;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情节,都属于此类的事实情节,必须具体写清。二是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必须具体记叙。三是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必须具体写清。总之,这三类关键性事实情节,在叙述时必须力求具体说明。

(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特别重视有关事实的因果联系,对于“行为目的──行为本身──造成后果”这三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求叙述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行为的性质,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有关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通常属于反映或处理民事、行政纠纷的法律文书,因而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应特别注意把原被告之间争执的内容和焦点把握准确,并记叙清楚。

(5)财务数量,记叙确切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常常涉及财物或其他事物的数量,特别是财物数量更是比比皆是。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在法律文书中叙述事实,语贵平实,不追求辞藻的华丽,不采用文艺性的修辞手法。一般排斥夸张、比喻等积极的修辞辞格的使用。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a.自然顺序法;b.突出主罪(重罪)法;c.突出主犯法;d.综合归纳法;e.纵横交错法。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法律文书中记叙事实所选择的事实材料,必须绝对真实,不容有半点虚假已如前述。但是文书制作者所掌握的材料往往是大量的,其中有真有假,有反映表象的也有反映本质的。这就需要在叙述真实时加以认真选择,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选择工作,其根本的标准是选用足以说明问题本质的材料,也就是要选择足以说明案件根本性质的典型材料。

(8)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在法律文书中,写清案情事实之后,列举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证明案情事实确凿性和可信性,既是对事实部分的内容要求,又应该成为理由部分认定事实理由的坚实基础。

5.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

答: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

透彻,说理有力。以期更好地收到法律文书的实效。所以有人认为一篇好的法律文书应该是一篇论证精辟的说理文,看来是不无道理的。论证理由的具体要求:

(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

严格说来,一篇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律师代书的起诉状等)其理由应该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二是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或请求意见的理由。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法律文书适用法律和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既要严格遵循法律,更要注意事理分析。做到以法诲人,以理服人。

(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

法律文书要以法论理,在引证法律条款方面,就必须注意引证法律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要力求做到引用适用于本案的外延最小的法律条款,以保证法律依据的针对性。因此,凡法律有条、款、项之分的,应引证到与案情相适应的条、款、项,说明是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适用于本案。再者,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条件下,尽可能引出法律条款的原文,以保证说理的明确性,这样让不熟悉法律的人听过或看过之后,都能理解法律的依据。另外,引证法律时还要注意保证所引用法律含义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断章取义、有悖法律本义的做法。此外在引证法律时,涉及论证案件实体问题时,应引证实体法,涉及程序问题时,应引证程序法。一般在分析论证案件性质时引证实体法,而提出文书制作根据时引证程序法。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法律文书的理由实为整个文书的灵魂,必须做到瞻前顾后,一以贯之。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统领全文的作用。我国古人把好的文章的内在逻辑结构概括为四个字,即:起、承、转、合。“起”是开头,“承”是承接展开,“转”是转折提炼,“合”是归结或作出结论。目前我国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等)其基本的结构正是上述逻辑结构的固定化和程式化。

6.刑事主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的哪些内容?

答:正文即立案报告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立案的事实依据、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侦查计划。

(1)立案的事实依据。 这部分主要写明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具体说要写明以下两方面情况。

首先,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应具体写明案件来源情况,本案是被害人控告的,还是群众举报的;是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还是公安机关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的、查获的,等等。同时写明报案人或者投案人的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工作单位、

住址等项目,并写明他们与案件及被害人的关系。如系公安机关自己发现和查获的案件,亦应写明发现和查获的情况。

其次,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应当对报案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包括鉴定结论)得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综合归纳,将下列情况叙说清楚。

第一,发案经过。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发生了什么性质的案件,经过情况怎样,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是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等等。这些情况要根据已有的材料具体写明。

第二,已查明被害人的情况以及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如系无名尸体,除姓名无法填写外,其他情况,比如性别、大概年龄、体貌和衣着特征,以及被害情况和致死原因等,均应写明。

第三,侦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应当写明初步查明或者确定的侦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住址以及主要的社会关系。如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亦应当写明。如犯罪嫌疑人不止一人,可按上述项目分别写明情况。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一部分通过案情分析, 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

第一,根据已经掌握的材料,对案情作出客观的分析判断,主要是通过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包括使用的作案工具)和原因(动机、目的)的分析,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判断,并初步确认犯罪事实的犯罪性质。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侦查的重点和目的、要求。案情分析既说明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又说明立案侦查的必要。

第二,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理由,说明符合立案的条件和标准。即本案不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而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完全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同时又符合公安部颁布的具体立案标准。

第三,援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为立案的法律依据。

(3)侦查计划。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制定切实可行的侦查计划。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

第二,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

第三,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第四,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第五,侦查的时间要求,即预计各项任务完成的时间,整个案件侦破的时间。

侦查计划应力求具体详细;案情简单的,侦查计划应简要一点。对情况复杂的特大刑事案件,需要较长时间侦查的,可将这一部分的内容单独制作,写成一个全面、详尽的侦查计划。

7.刑事破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案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案件侦查结果;破案的理由和依据;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1)案件侦查结果。这一部分可先写案件概况, 即案件来源和案件发生、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后写侦查结果,即已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的证据。如果系共同犯罪,还应写明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个人应负的罪责,除共同犯罪外,个人单独还有什么罪行。

(2)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第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根据上述规定,这一部分应当写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查获了相关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已经查清,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总之,符合破案条件,这就是呈请批准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3)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破案措施的组织领导、人员分工和具体的方法步骤,从而确保破案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内容详略要因案而异。

(4)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除了上面写明的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外,还采取了哪些措施,应在这里写明。比如对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实行逮捕的时候,采取了某种应急措施等。

对破案后下一步工作意见,如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由谁负责讯问;如何进行讯问;如何深入犯罪现场和知情人群中去调查访问、收集和核实证据;鉴定工作如何进行,等等,均应写明。

8.提请批准逮捕书犯罪事实部分的写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首先叙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材料。重点是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和危害后果等有关情况。同时写明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其次,叙写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的事实材料,主要以事实说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处徒刑以上刑罚;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的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总之,要通过事实的叙写,说明犯罪嫌疑人已具备了法定的三个逮捕条件,理应逮捕。

9.简述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起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总结和结论,也是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文件。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起诉意见书也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基础和依据。这种文书标志着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结束,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开始,并且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原则。

10.起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应写明下列两项内容:

(1)犯罪事实。 应写明经侦查终结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即写明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出于何种动机何种目的,采取何种手段实施犯罪,涉及哪些人,具体犯罪情形怎样,造成什么危害后果,事后态度如何,有哪些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属实,等等。

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采用突出主犯,兼顾从犯、胁从犯的方法来记叙共同犯罪事实,注意写明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个人所犯的具体罪行。

(2)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统一格式的规定,这一部分采取填空的方法书写。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哪条哪款,涉嫌什么罪,因此应当依法审查起诉。理由之后,接着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作为法律依据;并在这一部分末尾写明“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的处理意见。

11.补充侦查报告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包括案由、补充侦查结果和附项。

(1)案由。一段固定文字如下:“你院于 年 月 日以 字( )号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的XX一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结果如下:”只填写出发文文号和案件名称(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罪名)。

(2)补充侦查的结果。 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中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逐个写明查明的情况。对每个问题都要写明补充侦查的方式、查证的结果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经过最大努力,没有查清或者无法查清的问题,要把查证经过情况和查不清的原因叙述清楚。

(3)附项。补充侦查结果写完后, 另起一段写明所附材料情况,即写明“现将该案预审卷宗xx卷及补充侦查材料xx页附后,请审查。”

12.在提请复核意见书中应如何阐述提请复核的理由?

答:应对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事项和所依据的理由,针锋相对地予以反驳,指明错误所在。如复议决定仍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就应当针对维持原决定的理由,进行有力地批驳,并结合具体案情,论述犯罪嫌疑人完全具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悖于法律规定。如复议决定仍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就应当针对维持原决定的理由进行反驳,指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构成犯罪事实的有关要素齐备,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依法指出犯罪嫌疑人触犯的刑法条款和涉嫌的罪名,应当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总之,既要反驳不起诉的理由,又要阐明应当起诉的道理。

13.试述检察文书的分类。

答:(一)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全国检察机关使用的刑事案件检察文书共有221种格式;办理民事、 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共有35种格式。

(二)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检察文书可分为诉讼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刑事诉讼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时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及各种刑事诉讼决定书、通知书、意见书等主要文书。这种文书具有很强的执行性和严格的法定性,是供法院、公安机关、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的法律文书。刑事赔偿文书是检察机关为执行国家赔偿法而制作的刑事赔偿法律文书。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按照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监督程序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工作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等检察活动中,依法进行内部请示、报告、研究讨论、审查、审批、登记等项工作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工作记录,只供检察机关内部使用。人民检察院使用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工作文书的格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业务部门分别制定。

(三)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文书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民事、行政检察文书和其他文书。

(四)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五)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填空式文书(如批准逮捕决定书),笔录式文书(如讨论案件笔录)和表格式文书(如送达回证)四类。

14.什么是立案决定书,它的功能是什么?

答: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决定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前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15.起诉书的理由应阐明哪些内容? 答:一是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指出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这是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三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

16.抗诉书有哪几类?

答:主要有两类:第二审程序的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论是按那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

17.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方面应包括哪几部分内容?

答:①控辩主张

A.公诉机关的指控。它包括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以及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法律的意见。要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叙述全面、简约。

B.被告方的辩护。一方面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自行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包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如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可简略表述为“被告人xx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如对指控的事实有不一致或者完全否认的,则应概括写明其供述部分的内容,对未作供述部分的辩解和提出的相关证据,应具体写明。对于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意见,应主要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述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叙述应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意见有分歧的内容作为叙述的重点。在制作这一部分内容时还应注意克服以往重指控、轻辩护的现象,真正使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在判决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

地点、被告人作案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态度等,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

在叙述事实时,应条理清晰,层次分明。一般可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一人犯数罪的,主罪详写,相互间没有联系的数罪,按罪行轻程度由重到轻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可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总后分”,即先综述集团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由主到从、由重到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被告人的罪行;共同犯罪人还兼有其他罪行,在叙述完共同犯罪的事实后,再叙述其他罪行。

18.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应写明哪些内容?

(一)事实和证据

(1)对控辩主张的表述。 对控辩双方有分歧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详写,没有分歧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略写。对上诉、抗诉意见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当进行分析论证,并阐明是否予以采纳的理由。对不予纳的意见,只须客观地表述“不予采纳”即可,不必进行“批驳”。

(2)对“以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表述。 二审刑事判决书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注意避免只是叙述方式的变化或个别词句的变换,或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或照抄照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没有变动或者无根本性变动的,可采取“彼繁此简”的方法,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则进行概括叙述。

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原判有较大改变的,可采取“彼简此繁”的方法,重点叙述二审与原判认定事实和证据的不同之处,并据以证明其事实成立。

(二)判决理由

主要应当阐明二审查明事实成立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应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从现有证据和犯罪构成上论述二审认定被告人犯罪成立或不成立或部分成立,以及应当如何定性处罚,有无区别于一审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总之,判决理由和依据应当详尽准确,具有说服力和针对性。

(三)判决主文

写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主刑、附加刑以及主刑的起止时间等,对被告人改判无罪的,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原审判决结果未分项表述,而第二审作部分改判的,则应当分三项表述为:

“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xx 号刑事判决中的......(写明维持部分的内容);

二、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中的......(写明撤销部分的内容);

三、......(写明改判的内容)。”

19.简述驳回自诉用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答:驳回自诉用的刑事裁定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告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驳回自诉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驳回自诉用刑事裁定书适用于以下范围: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的,如没有明确的被告人、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等;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 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 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8)被告人对自诉人提出反诉之后, 经审查发现反诉人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意撤回反诉的;

(9)反诉被告人(即本诉自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0.简述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概念、 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答: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制作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二审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

21.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如何阐述? 答:理由部分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习惯,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责任和解决纠纷的看法。判决依据的法律是判决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判决理由是民事判决书的灵魂。判决理由写得如何,通常是衡量审判人员业务素质高低和写作能力强弱的标准之一。理由部分要有针对性,要讲明事理、情理和法理,分清是非责任。对合理、合法的意见、请求要予以采纳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意见、请求,不予采纳、支持,对违法的行为应严肃指出,必要时给予适当批驳,做到以理服人。援引法律要准确、全面、具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针对性。 每一件民事案件都有其特点及特有的表现形式,即个案的特殊性。判决理由必须针对个案的特殊性,围绕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诉讼请求有的放矢地具体深入分析和论证,阐明判决所持的理由,对当事人所持的理由和提出的诉讼请求,凡正确的、合法的,就应予采纳、支持;反之则应严肃指出,表明不予采纳和支持的态度。

(2)事理性。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是说理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事理性即说理必须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出发,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理由。

(3)法理性。判决书理由的重点是要讲清法理, 以充分阐述法理为主。民事案件的每一个案件都蕴涵着特有的法律问题,因此,说理必须根据有关的法律理论、法律原则以及具体的法律规范,阐明个案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并正确、全面地引用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4)情理性。说理除阐明法理外,还应融入情理。 法理情理并用,更利用做到对当事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取得较好的说理效果。

(5)逻辑性。说理是一个缜密、严格的推理过程。 只有严密的逻辑,才能使推理精确,前后呼应,无懈可击。做到说理与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与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与判决结果一致、吻合。其次,说理要注意具体案情,把握好说理层次顺序。一般而言,可先针对原告的主张和理由,后针对被告的请求和理由,再针对第三人的请求和理由分层次说理。反诉案件,则应先针对本诉,后针对反诉分层次说理。最后,说理要注意各层次之间的自然衔接,避免互相脱节。

22.简述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的区别。

答:第一,适用的条件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予以认可时适用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文书。

第二,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着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民事判决书主要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国家审判的权力。

第三,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不同。民事调解书的格式较为简单;内容扼要;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较为复杂、且内容详实。

第四,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

23.民事调解书在叙写事实方面有何特点?

答:对于案件事实,可简明扼要地将民事案件事实的各种要素表述清楚,侧重写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案情复杂的,可以叙写得详细一些,但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相比,仍然简明概括得多。

24.简述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答:第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的范围主要有:不予受理起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驳回起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按撤诉处理;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

25.简述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作用、特点和适用范围。

答:(1)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及时纠正第一审民事判决中的错误,避免错误判决的生效,或使正确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能得以维持,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特点:一是在当事人双方诉讼请求无法协调一致,经调解无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制作的;二是针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作出的,而处理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则不用判决而用裁定。

(3)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适用范围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决定的案件。

26.第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应如何叙述? 答:第二审是事实审和法律审的统一,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结合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叙述时应针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区别对待:①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又无异议的,二审可以简述,只需概括地予以确认;②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有错误或者部分事实有错误,二审判决对于改判认定的事实要详细叙述,并运用证据,指出原判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对于原判认定正确的事实部分,可以简写;③原判认定的事实有遗漏,二审判决应就此部分事实加以补充叙述,以体现认定事实的完整性和全面性;④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二审判决应把有异议的部分叙述清楚,并有针对性地列举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对原判事实加以确认,论证异议不能成立。在具体表述上,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独立成段,这样使之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及当事人的意见进行比较,可以明确地对比出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和不同,以及当事人对事实提出的异议是否正确。

27.什么是民事决定书, 它主要是用来解决哪些问题的文书? 答: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所谓“特殊事项”,是指既非实体问题又非纯程序性事项,但又是在诉讼程序中发生、且必须立即予以解决,否则,以下的审判程序将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民事决定书主要用来解决回避,适用拘留、罚款、民事制裁,解决复议问题等的文书。

28.行政判决书在阐明理由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行政判决书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逻辑推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对案件的各种法律关系发表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做到以理服人。

(1)论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确认被告有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②法定的行政行为程序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程序相对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并说明理由。

③正确的实体处理(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实体处理相对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处理(或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予以确认,并说明理由。

④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者采纳。

(2)正确引用法律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可参照有关的行政规章。需要参照行政规章时,应当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五十三条,参照xx规章(条、款、项)的规定。”一审行政判决书中除适用实体法的有关条款外,还要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的(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引用法律根据要做到:

①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即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准确、具体、全面引用法律条文,不漏引、错引;

②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时,既可以单独援引,也可以与法律条款同时援引。援引的先后顺序不作限制。

③处理好特别法与普通法、程序法与实体法以及某一法律中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间的关系。

④在说理过程中需引用法律条文予以论证的,应明示该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不能只引某条。

⑤可以在判决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29.简述监狱法律文书的种类。

答:(1)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

如: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狱内案件结案报告表,罪犯脱逃报告表,申请使用械具或关押禁闭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出监鉴定表,等等。

(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

如:提请减刑(或假释)意见书,对罪犯又犯罪(或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余罪)案件起诉意见书(简称起诉意见书),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认为对罪犯刑事判决有错误提请复查函,等等。

(3)通知有关人员的文书

如:罪犯入监通知书,罪犯奖惩通知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罪犯病危通知书,罪犯死亡鉴定书,劳改罪犯变动情况通知书,等等。

(4)其他文书

如;释放证明书,罪犯申诉材料转递单,等等。

除以上统一规定的文书外,监狱在执法过程中,还使用各种笔录文书,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个别谈话记录,等等。

30.罪犯入监登记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是什么?

答:罪犯入监登记表上规定有固定项目,应依次填写清楚。

在表格上方填写收押罪犯单位名称,在表格右下方填写入监时间:xx年x月x日。

表格要求写明下列项目内容:

(1)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姓名、别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文化程度等项内容,并在表格内的右上方贴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罪犯受到的强制措施和被处罚的情况

依次写明:拘留日期、逮捕机关、逮捕日期、判决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刑期、起止日期和剥夺政治权利年限等项内容。

(3)捕前职业和政治面貌等情况

依次写明;捕前的职业和政治面貌、有何特长、籍贯、家庭住址以及曾否受过何种惩处等内容。

(4)罪犯个人简历

依次写明:从入小学读书开始至入监这段时间的主要学习和工作的经历。有何劣迹,应具体写明有关情况。

(5)主要犯罪事实

要根据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上认定的犯罪事实,写明主要犯罪事实,不必照抄裁判文收。

(6)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要依次写明:关系、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政治面貌等项内容。

31.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应当如何阐明理由?

答:(1)依事论理。要根据所叙的具体事实进行分析评论, 说理要实事求是,掌握分寸,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概括出结论性的意见,切不可离开事实空泛议论,以免出现结论与事实相脱节、相矛盾的现象。

(2)依法论理。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分析说理,使理由合法,有根有据,令人信服。

32.监狱起诉意见书应当如何记叙犯罪事实?

答:(1)记叙犯罪事实。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 即写明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始末情况;又要重点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涉及到的人和事、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和危害结果等要素。

(2)要以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分则为指导, 注意写明构成某种犯罪的要件,为确定犯罪性质提供事实依据。例如,构成强奸罪的要件,一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违背妇女意志。因此,应当注意这两个要件。

(3)共同犯罪的案件, 要注意写明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各自应负的具体罪责。

33. 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两项内容?

答:(1)具体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对罪犯故意犯罪的事实, 应当具体地、详细地记叙清楚,特别是犯罪的时间、地点、涉及到的人和事、动机、目的、行为过程、主要情节、危害结果等要素要一一交代清楚。同时还应列举有关证据,证明所记叙的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确系该罪犯所为。

(2)提请执行死刑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通过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评论,应得出“故意犯罪”的结论,并指明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从而阐明执行死刑的理由。接着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法律根据,最后提出请求事项,即写明“建议对罪犯xx执行死刑,已报经本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同意,特请你院依法裁定。”

34.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复查函应当如何阐述理由?

答:(1)针对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的问题, 阐明提请复查的理由。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和依据,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与客观实际存在较大的出入,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张冠李戴,或子虚乌有,就应当提出来进行分析论证,指出错误所在。要注意摆事实,讲道理,也可采用对比的方法,叙写客观事实和确实证据,使其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形成鲜明的对比,孰是孰非,让人一目了然。

(2)针对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 阐明提请复查的理由。法律条款是定罪量刑的准绳,适用法律不当,在定性定罪上就会出现偏差,可能将无罪定为有罪,将此罪定成彼罪;在量刑上也可能判得畸轻畸重,出现罚不当罪的现象。因此,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定要进行分析论证,指出错误所在,并阐明本案应当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条款。

(3)针对原判决有较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之处, 阐明提请复查的理由。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以确保审判质量。如果本案在审判过程中有较严重反诉讼程序之处,就应指出,并进一步论证,由于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本判决的公正性、正确性,从而阐明提请复查的理由。

此外,在刑期计算上存在差错,亦可以作为复查的理由提出来。

(4)提请复查的法律根据和要求事项。 在具体理由写完以后,应另起一段援引提请复查的法律根据。并提出要求事项,具体行文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提请你院对罪犯xxx的判决予以复查处理, 并请将结果告诉我们。”

35.简述罪犯出监鉴定表的概念和作用。 答:罪犯出监鉴定表,是指监狱填写的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在罪犯由于服刑期满、裁定假释和裁定释放、依法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等原因需要出监时,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鉴定,并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鉴定表记载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并有监狱对其表现的评价和结论性意见,这便于接收单位掌握情况,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巩固改造成果,防止出监人员重新犯罪,有利于改善社会治安状况。认真填写罪犯出监鉴定表,对于完备罪犯出监的法律手续,健全罪犯服

刑改造的档案材料,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36.简述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总称。

律师通过制作文书,把当事人的意志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依据和凭证,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3)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4)有利于完整地记录全部诉讼活动。

37.简述民事起诉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的功能:民事起诉状既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也是原告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

38.民事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三方面内容:

(1)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的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例如,请求与被告离婚、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债务等。书写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合法合理。

(2)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内容, 一般分开叙写。事实是提起诉讼、实现诉讼请求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基础和依据。叙写事实应当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结果。叙写事实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一是必须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二是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叙写。三是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应当依事论理,写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已经造成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然后应当依法论理,写明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阐述理由主要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依事论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抓住重点,击中要害。二是依法论理应当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三是理由应当与事实、诉讼请求一致,不能出现矛盾。

总之,事实与理由相辅相成,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也密切相关。离开事实谈理由,理由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同样,事实与理由都是为实现诉讼请求服务的,目的都是要证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因此,各部分内容的叙写应当相互照应,前后一致,衔接自然、浑然一体。

(3)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列写证据应当注意三点:一是证据的名称应当规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的来源。三是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9.简述民事答辩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民事答辩状,是指民事诉讼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民事答辩状的功能:民事诉讼中,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都有权进行答辩,答辩状就是行使答辩权的有效工具。通过答辩状,被告可以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与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情,作出公正裁决。

40.民事上诉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1)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是指上诉人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叙写上诉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写明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以及如何解决本案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要求。

(2)上诉理由。上诉理由是文书的核心内容, 应当作为重点进行论述。民事上诉状的上诉理由与起诉状有明显的区别:上诉状是针对原审裁判进行评述,起诉状则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进行论述。律师代写民事上诉状,必须注意两者的区别,否则文不对题,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也失去依据,上诉意见不能被法院采纳。

41.简述刑事自诉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功能:刑事自诉状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42.叙写刑事自诉状的事实部分应注意哪此问题?

答:叙写事实应当注意下述问题:一是叙写事实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件的情况。二是应当依据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切忌将非罪材料写入犯罪事实。三是叙写犯罪事实应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危害结果等。

43.阐述刑事上诉状的上诉理由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司法实践中,阐述上诉理由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针对原审认定事实的错误进行论证。二是针对原审适用法律的错误(含对案件的定性错误)进行论证。三是针对原审违

反诉讼程序的错误进行论证。

上诉理由的基本特点是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反驳性。文书制作者在制作文书以前,首先应当认真仔细地研究一审裁判文书,正确、全面地理解裁判文书的内容,然后准确地把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找出来,加以评论,进行驳辩。

44.简述行政起诉状的概念和功能。 答:行政起诉状,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的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的功能:行政起诉状是原告指控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的一种法律文书,是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45.行政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叙写事实应当抓住关键性问题,写明被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结果。事实部分一般分三个层次叙写。首先应写明原告引起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其次写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次写明原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申请过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什么。

46.应当如何阐明行政答辩状的理由。 答:通常主要从下述几方面叙写:一是针对案情说明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二是针对适用法律进行答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除应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外,还应举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律师应列举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说明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是正确、合法的,原告的起诉是无理的。三是针对法定程序进行答辩。原告如果指责被告行政机关不符合法定程序,答辩状就应当据理据法予以反驳。四是提出答辩主张。叙述答辩理由后,应写明答辩人对案件处理最终结果所抱的态度。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等。

47.何谓仲裁文书,有何特点?

答: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仲裁文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当事人;

(2)仲裁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

(3)仲裁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8.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写作要求是什么?

答:第一个部分是仲裁请求部分,如果申请人有多项仲裁请求,要逐一编号列出,一般最后一项仲裁请求是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第二个部分是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包括陈述事实、申明观点和理由,以及通过括号加注的方式引用事实和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名称和编号,所引用的证据材料应当作为仲裁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仲裁委员会。

49.公证文书写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公证书的用语要力求简明扼要、准确无误、符合规范。如当事人间亲属关系的称谓应使用通用的书面称谓,出生年月日采用公历制,一般不写年龄,出生地一般只写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名称,当事人的姓名要准确书写,对曾用名、别名、字号等,根据需要用括号注明。

第二,公证内容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要准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的内容的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

第三,制作公证书,要坚持一事一证原则,避免因公证事项过多而引起歧义,同时一事一证也使申请人使用方便,公证人制作方便。

50简述笔录写作的要求。

答:笔录在记写时,要力求真实、客观、完整。而且要依法制作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文字还要简明扼要,书写清楚。

51.辩护词主要应从哪几方面进行辩护? 答:(一)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和驳辩

事实是构成案件的基础,因此,辩护人对检察院或自诉人所认定或提供的事实是否属实,有无歪曲,往往是辩护词中首先必须涉及的根本问题。倘若事实有误,特别是有重大出入或根本不存在的,则首先必须澄清事实,通过举证,说明事实真象。在这方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事实存在,性质不同。即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事实本身不持异义,但对事实的性质在认识上却与控方存在着严重的分歧。遇到这种情况,辩护人就必须在辩护词中予以据理驳辩。

(2)事实有误,夸大歪曲。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夸大歪曲,或严重失实,或对事实的结论性判断有所夸饰,辩护人则必须在辩护词中还事实以本来的面貌。澄清其被夸大歪曲的部分,从而使被告人的行为,得到恰如其分的评定和公允的裁处。这是辩护人理应尽到的职责。

(3)本无其事,张冠李戴。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是虽有犯罪事实却并非被告人的所为。遇到这两种情况作为辩护人则必须从根本上推翻控方的指控。事实根本不存在者,辩护词中应着力举出证据论证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无其事。对指控者所列举的证据予以剖析,指明其虚假性或自相矛盾。并以新的证据说明事实真象。对于虽有事实但非被告人所为者,则应以证据证明被告人无作案件条件和可能。

(二)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的驳辩

对定罪问题的论证和驳辩,通常是有罪辩护的一种。即承认被告人有罪,但对被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护词中以相对说来较轻的一种罪名为被告人辩护。因为辩护人如作无罪辩护通常首先要从否定事实作起。而今主要是认为被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辩证。所以这种驳辩常常要涉及不同罪名所构成的要件和特征,进行比较剖析,有的甚至要进行必要的法理论证。如有的辩护词把控方指控的强奸罪(有未遂情节)辩证为污辱妇女罪(刑法未修订前为流氓罪)。这就属于一种作较轻罪名的辩护。

(三)关于量刑问题的辩护

有关量刑问题的辩护,在辩护词中多属于正面阐述观点和意见,因为控方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中一般也只是提出原则性的意见,有时甚至不提意见,只讲“请依法惩处”。所以辩护词中也无从驳辩,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正面阐明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和理由,并要引证相关的法律,如被告人在年龄上属于法定从轻的年龄,则应引证我国刑法中有关年龄方面的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有自首情节的,则应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问题的法律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引证《刑法》第六十八条有关立功表现的规定。

除此而外,辩护词中有的还可就程序问题进行驳辩,如针对一审中所存在的程序上的错误,(如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法庭未能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在二审中首先就程序问题予以驳辩,也是被告人的辩护人理应尽到的一种职责。

52.代理词应围绕哪些问题说理驳辩?

答:(1) 确认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是否存在及其无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代理人论证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是论证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问题;论证某一事实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论证其合法性问题。因为某些事实或行为尽管存在,但却并不一定合法,当然事实或行为如根本不存在,自然就无从谈其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有关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问题,在继承人之间往往首先就其真伪进行论证说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如果属实,接着就会对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论证驳辩。

(2) 确认有无法律关系及其相互间是否享有权利和应否承担义务的问题

自然人或法人,彼此间常常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相互间就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夫妻之间存在着婚姻关系,就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应尽一定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既是一种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彼此间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和享有一定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应尽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的义务。对相对一方来说则享有被抚养和被赡养的权利。包括养父母对养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在内。

(3)确认案件性质和原被告方有无法律责任的问题

民事、行政案件间的纠纷常常涉及是否侵权的问题,这属于案件的性质问题。如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性质,则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互有侵权行为,同样应分清案件性质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前面所述两个关键问题,其最后的结论,也往往要落实到各方应负的法律责任方面。总之,民事行政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要分清是非正误的问题,是非正误一旦判明,则当事人各方的责任自然也就能判断清楚。孰是孰非,孰有责任,孰无责任,或互有是非,互有责任。互有责任还应分清孰大孰小。也不能各打五十大板,推出了事。否则势必有失公允,难以服人。

五、文书写作

1.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意见书:

秦xx,男,现年二十岁,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xx市xx街xx号。一九xx年七月三十日因抢劫、盗窃罪被xx市xx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九xx年元月十八日释放。一九xx年二月十九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二月二十七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xx市公安局逮捕。

犯罪事实:一九xx年x月x日十七时许,秦xx和其女友等人酒后准备到田xx(另案处理)家玩。行至机械厂家属院一百九十四号时,遇到为别人帮助料理丧事的黄xx(死者),黄说:“......敢从这儿过就弄死你。”秦xx将其女友送至二十一排房后,遂即叫田xx等人返回原处,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黄腹部猛刺一刀,尔后逃窜。黄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xx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引起重度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王xx、李xx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察笔录及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为证,秦xx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XX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19XXX 公诉字第XX号

犯罪嫌疑人秦xx,男,现年二十岁,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xx市xx街xx号。一九xx年七月三十日因抢劫、盗窃罪被xx市xx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

个月,一九xx年元月十八日释放。一九xx年二月十九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二月二十七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xx市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秦xx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秦xx有下列犯罪事实:

一九xx年x月x日十七时许,犯罪嫌疑人秦xx和其女友等人酒后准备到田xx(另案处理)家玩。行至机械厂家属院一百九十四号时,遇到为别人帮助料理丧事的黄xx(死者),黄说:“......敢从这儿过就弄死你。”犯罪嫌疑人秦xx将其女友送至二十一排房后,随即叫田xx等人返回原处,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黄腹部猛刺一刀,尔后逃窜。黄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xx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引起重度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王xx、李xx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察笔录及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为证,犯罪嫌疑人秦xx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秦xx目无国法,基于挽回面子的动机,肆意持刀行凶,放任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xx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

一九xx年x月x日

(局印) 附:

1.犯罪嫌疑人秦xx现押xx市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秦xx案卷x册x卷。

2.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分刑事起诉书:

被告人王xx,幼名xx,男,现年二十四岁,19xx年x月x日生于xx省xx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捕前住xx县xx乡xx村一组。一九xx年x月x日因杀人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因故意杀人罪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x 月x 日被xx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xx故意杀人一案,经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一九xx年x月x日以故意杀人罪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于一九xx年x月x日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王xx与本村女青年高xx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当被害人高xx声称要做人工流产,向王要钱时,引起被告人王xx的不满,便产生杀害高xx的念头。一九xx年x月x日晚十时许,被告人王xx约高xx到村西南角张xx家附近,王用双手掐高的脖子,高呼救、搏斗,终因力量悬殊,被王掐昏,然后,被告人王xx用砖头照高的头部猛砸数下,致高当场死亡。为灭迹王又将高的尸体投入本村西南地六组机井内。经法医鉴定,高xx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蛛网膜下广泛出血而死亡的。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高xx、王xx、秦xx证言,现场提取的凶器砖头,法医尸检报告,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证据证实,被告人王xx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检刑诉字(19XX)第X号

被告人王xx,幼名xx,男,现年二十四岁,19xx年x月x日生于xx省xx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捕前住xx县xx乡xx村一组。一九xx年x月x日因杀人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因故意杀人罪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x 月x 日被xx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xx故意杀人一案,经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一九xx年x月x日以故意杀人罪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于一九xx年x月x日报送我院审查,现查明被告人王xx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王xx与本村女青年高xx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当被害人高xx声称要做人工流产,向王要钱时,引起被告人王xx的不满,便产生杀害高xx的念头。一九xx年x月x日晚十时许,被告人王xx约高xx到村西南角张xx家附近,王用双手掐高的脖子,高呼救、搏斗,终因力量悬殊,被王掐昏,然后,被告人王xx用砖头照高的头部猛砸数下,致高当场死亡。为灭迹王又将高的尸体投入本村西南地六组机井内。经法医鉴定,高xx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蛛网膜下广泛出血而死亡的。

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高xx、王xx、秦xx证言,现场提取的凶器砖头,法医尸检报告,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证据证实,被告人王xx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目无国法,蓄意行凶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王xx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19XX年X月X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王xx现关押xx市看守所;

2、 证据材料XX份。

3.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1)当事人基本情况:黄xx,男,汉族,52岁,X省X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商户。

(2)基本案情:一九XX年X月X日下午七时许,李xx到黄xx的小卖部购买香烟,因价格、质量问题,同黄xx发生争执,李xx用拳头击打黄xx胸部,黄xx在躲闪中,随手击中李xx脸部,被人拉开后,李xx倒地身亡。

经法医剖检尸体鉴定:李xx因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在卷,黄xx对自己的行为亦供认不讳。

xx检察院认为:李xx的死虽然与黄xx 有关系, 但不是出于黄xx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黄xx的行为与李xx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认

为是犯罪。

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检刑不诉字(19XX)第XX号

被不起诉人黄xx,男,汉族,52岁,省县人,小学文化, 个体商户。

一九xx年xx月x日下午七时许,李xx到被不起诉人黄xx 的小卖部购买香烟,因价格、质量问题,同被不起诉人黄xx发生争执,李xx用拳头击打黄xx胸部,被不起诉人黄xx在躲闪中,随手击中李xx脸部,被人拉开后,李xx倒地身亡。

经法医剖检尸体鉴定:李xx因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在卷,黄xx对自己的行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李xx的死虽然与被不起诉人黄xx有关系,但不是出于被不起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李xx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xx不起诉。

检察长 xxx

一九xx年xx月x日

(院印)

4.根据下列案情制作一份抗诉书。

张xx,男,57岁,xx省xx县人,汉族,文盲,xx工厂工人,住xx市xx区xx街xx号。于19xx年x月x日擅离职守,受批评后不满,挟私报复,放火烧厂。张xx于次日凌晨5时许, 在成品库和机修车间两处放火,烧毁成品、材料、厂房, 直接经济损失47000余元。张在放火前还将厂唯一的一部电话机线剪断,提走电话机,断绝通讯;放火后,仓皇逃离现

场,曾两次畏罪自杀(未遂),当日晨被捉获。

xx市xx区人民法院(19xx)x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13年,于xx月xx日宣判,被告人张xx未上诉,此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该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审查后认定: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适用的条文都是正确的。但是,处刑畸轻。判决所述从宽的理由,即“张xx在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实际上,张xx在案发后曾畏罪自杀,自杀未死也没有投案自首,妄图蒙混过关;被捉获后,对剪断电话线、断绝通讯等重大情节,多次隐瞒,其坦白、认罪的程度也只一般,以上理由对罪行严重的罪犯从宽处罚,实属不妥。该院认为,故意放火罪本属从重从快打击的一类犯罪,特别是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实施此类犯罪更应严惩。本案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相反,却有不少“从重”的情节,如张xx是守厂值班员,本有护厂责任,却借机放火破坏工厂,其动机出于坚持错误、泄私报复;多处点火,切断通讯,不让及时报警,惟恐烧不成灾;后果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7000余元。因此,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以故意放火罪从重处罚。原审判处张xx 有期徒刑13年畸轻。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抗 诉 书

X检刑抗字(19XX)第X号

原审被告人:张xx,男,57岁,xx省xx县人,汉族,文盲,xx工厂工人,住xx市xx区xx街xx号。19xx 年x 月x 日被拘留, 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xx故意放火一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19xx年xx月xx日提起公诉,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19xx)x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作出判决,被告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对上述判决,经本院审查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

经依法审查,被告人张xx于19xx年x月x日擅离职守,受批评后不满,挟私报复,放火烧厂;张xx于次日凌晨5时许, 在成品库和机修车间两处放火,烧毁成品、材料、厂房,直接经济损失47000余元。张在放火前还将厂唯一的一部电话机线剪断, 提走电话机,断绝通讯;放火后,仓皇逃离现场,曾两次畏罪自杀(未遂),当日晨被捉获。于xx月xx日宣判,被告人张xx未上诉,此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本院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适用法律和条文都是正确的,但是,处刑畸轻。判决所述,确定刑罚的则是“应予严惩”,“酌予从宽判处”,其含义是以严惩前提,酌情从宽。但是决定的刑罚却是该条款三种刑的最低刑种。而且是最低刑种的中间刑期。显然,决定的刑罚与处刑原则恰恰相反,实际是只宽不严。判决所述从宽的理由:“张xx在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实际上,张xx在案发后曾畏罪自杀,自杀未遂也没有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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