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别墅一期总承包合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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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科渝园1.2~1.5期

总承包工程》

补充合同

中国 重庆 20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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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册――合同文本部分

第1部分――协议文本

第1章 工程概况 第2章 合同工期

第2部分――合同条件

一、合同条件――通用条件

第1章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2章 甲方驻工地负责人及相关权利和责任 第3章 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 第4章 乙方工作和责任 第5章 工程分包 第6章 工期监理 第7章 工程造价 第8章 工期管理

第9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 第10章 工地现场管理

第11章 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 第12章 材料设备

第13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第14章 竣工预结算 第15章 销售配合 第16章 奖励与违约金

第17章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第18章 争议、违约

第19章 文物及地下障碍物 第20章 保险与担保 第21章 不可抗力 第22章 合同解除

第23章 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24章 合同份数 二、合同条件――专用条件

第1章 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界定 第2章 质量标准 第3章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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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合同文件附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附件2. 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3.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附件5. 收款账号证明资料 附件6. 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 附件7. 工程技术构造标准

附件8. 安全文明施工作业指导书

附件9. 建筑做法和防水体系(别墅、洋房) 附件10. 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

附件11. 《防水抗渗质量控制补充协议》

附件12. 《施工安全及工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专项协议》 附件13. 总、分包施工范围界定表(别墅、洋房) 附件14. 成品保护制度

附件15. 外墙门窗防渗漏节点做法 附件16.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附件17. 产品质量实测操作指引 附件18. 作业图指引

附件19. 施工给排水管理办法 附件20. 施工用电的管理办法

第二册――渝园1.2~1.5期总承包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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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册 合同文本部分

第一部分 协议文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渝园1.2~1.5期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乙方承建。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甲、乙双方原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建委印制的标准文本)基础上,签订“《项目名称》”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建委印制的标准文本)与本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重庆万科渝园1.2~1.5期总承包工程》 1.2工程地点:渝北区宝圣大道

1.3指标和概况:一期低层区A5b、A5c,A7、A10~A17、A19、A20、A22~A27号楼工程(含主体土建、水电包括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中所包含全部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46000平方米(暂定)。 1.4甲方代表:孙军

1.5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石仕伦

1.6监理单位及代表: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总监何建华。 1.7开盘区域说明:暂无。

1.8工程内容:渝园1.2~1.5期总承包工程(A5b、A5c、A7、A10~A17、A19、A20、A22~A27号,含主体土建、水电施工及室外总平),包括合同附件中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中所含全部工程内容。总承包单位与甲方分包单位施工范围界定详合同附件13:《总分包施工范围界定表(别墅、洋房)》。

2. 合同工期

2.1. 渝园1.2期(A10、A11),1.3期(A7,A26,A27) 2.1.1

开工日期: 2009年 7 月 20 日(以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书面通知为准,不包括乙方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若开工时间延迟或推后,竣工日期及相关节点工期做相应调整)。

竣工日期:2010 年 4月30 日(完成全部工程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开放展示范围的施工工期和竣工工期按甲方给定的工期执行)。 交房时间: 2010年 6月 30日(交付时间) 2.1.2形象进度工期节点

主体到达预售条件时间: 2009年 9 月20日 主体封顶时间: 2009年 9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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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拆除时间: 2009年 12 月20 日 室外配套、园建完成时间:2010年3月10日

2.2. 渝园1.2期(A5b、A16、A17),1.5期(A12) 2.2.1

开工日期: 2009年 7 月 20 日(以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书面通知为准,不包括乙方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若开工时间延迟或推后,竣工日期及相关节点工期做相应调整)。

竣工日期:2010 年 4月30 日(完成全部工程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开放展示范围的施工工期和竣工工期按甲方给定的工期执行)。 交房时间: 2010年 6月 30日(交付时间) 2.2.2形象进度工期节点

主体到达预售条件时间: 2009年 10月11日 主体封顶时间: 2009年10 月11日 脚手架拆除时间: 2010年 1 月15 日 室外配套、园建完成时间:2010年3月30日

2.3. 渝园1.4期(A22、A23、A24、A25),1.5期(A13) 2.3.1

开工日期: 2009年 8 月 15 日(以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书面通知为准,不包括乙方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若开工时间延迟或推后,竣工日期及相关节点工期做相应调整)。

竣工日期:2010 年 8月30 日(完成全部工程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开放展示范围的施工工期和竣工工期按甲方给定的工期执行)。 交房时间: 2010年 12月 30日(交付时间) 2.3.2形象进度工期节点

主体到达预售条件时间: 2009年 11月7日 主体封顶时间: 2009年11 月7日 脚手架拆除时间: 2010年 3 月25 日 室外配套、园建完成时间:2010年3月30日

2.4. 渝园1.4期(A19、A20),1.5期(A5c,A14,A15)

2.4.1 开工日期: 2009年 10月 15 日(以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书面通知为准,不包括乙方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若开工时间延迟或推后,竣工日期及相关节点工期做相应调整)。

竣工日期:2010 年 9月30 日(完成全部工程并取得竣工备案证明,开放展示范围的施工工期和竣工工期按甲方给定的工期执行)。 交房时间: 2010年 12月 30日(交付时间) 2.4.2形象进度工期节点

主体到达预售条件时间: 2009年 12月8日 主体封顶时间: 2009年12 月8日 脚手架拆除时间: 2010年 4 月30 日 室外配套、园建完成时间:20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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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协议中所有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4.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①.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及往来文件; ②. 本合同; ③. 中标通知书; ④. 投标书; ⑤.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⑥.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⑦. 工程量清单; ⑧. 图纸; ⑨. 其他有关文件。

5. 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任何不列在上的其它文件皆

不成为合同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6. 本合同的一切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或创设出当事人间的联合、结合、信托或合伙关系。

每一当事人应就其各自的雇员和合同所述的义务负其责任。

7. 甲方委托乙方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乙方接受委

托。

8.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定义相同。

9.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免费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10.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通用

和专用条件及相关附件加盖骑缝章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有效)

合同订立地点:重庆市

甲方:(公章)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公章)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2009 年 10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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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一、通用条件

第1章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甲方: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1.1.2 甲方总代表: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孙军先生。 1.1.3 乙方: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4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5 设计单位: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1.6 监理单位: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

1.1.7 总监: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 1.1.8 质量监督检验单位:重庆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1.1.9 安全监督检查单位:重庆市工程安全监督检验站。

1.1.10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1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停水、停电连续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若超过48小时则工期顺延)、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本合同条件第二十一章 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

1.1.12 指定分包工程:是指在该分项工程开工前,由甲方组织招标,定标的工程,工程合同采取乙方和施工单位签订双方合同,乙方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并就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等向甲方负责。 1.1.13 直接分包工程:根据工程特点,由甲方直接委托其它第三方施工的工程,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货款,乙方(总包单位)履行相应的总包职责。

1.1.14 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直接采购并供应给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 1.1.15 甲指定乙供材料:甲方已经确定了材料供应商,并已明确了材料价格和付款方式,由施工单位直接和此指定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甲方确定的材料价格和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的材料。

1.1.16 甲限品牌材料:是指甲方限定了1个或多个材料品牌,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材料品牌中选择供应的乙供材料。

1.1.17 甲限品牌限价材料: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品牌进行采购,并按照甲方限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1.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1.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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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合同文件:指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详见协议书第2条)

1.1.23 货币单位:合同中出现的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计。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由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1.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

1.2.1.2 本合同协议书 1.2.1.3 本合同条件

1.2.1.4 本合同附件及其余条款 1.2.1.5 招标文件

1.2.1.6 乙方承诺函件及双方在定标前的来往文件 1.2.1.7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建委印制的标准文本) 1.2.1.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2.1.9 规范规程、验收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1.2.1.10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1.11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 图纸及样板

1.3.1 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论工程是否结束,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含破损)及甲方提供的样板无偿退还甲方,双方同意保密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3.2 所有有关本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规范等,乙方均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地方,更不得把全部或部份资料,在未有甲方书面同意下,外传翻印。

1.3.3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捌套及光盘资料,其他有关资料一套;乙方应妥善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另向甲方索要,乙方需支付全部费用。 1.3.4 乙方须把一整套的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和没有单价的工程量清单连同工程开工后签发的一切指令、附加图纸、资料表和细节存放在工地,以便甲方及其工程顾问可随时查阅参考。

1.3.5 乙方须把图纸固定在硬纸板上或其它适宜的方式整齐及有条理地存放起来。

1.3.6 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

1.3.7 甲方委托监理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分包商等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第2章 甲方驻工地负责人及相关权利

2.1 甲方总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总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为有效。

2.2 甲方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甲方批准的。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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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甲方总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署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并监督执行,乙方项目经理或乙方项目经理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2.4 乙方认为甲方总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总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总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紧急情况下,甲方总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2.5 如需更换甲方总代表和总监,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6 甲方于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工程,供应量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2.7 甲方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施工前乙方应进一步勘查,确保不破坏地下管网,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8 甲方开工前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2.9 甲方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2.10 甲方有权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2.11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12 甲方有权独立或联合监理单位,定期对渝园1.2~1.5期各施工总承包商(含乙方及乙方直接发包之单位)、其它分包、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并有权公开评估结果,以及向乙方管理层或主管单位通报。评估结果不需要乙方签字或其它形式的认可,基于评估结果的表扬或奖惩措施由甲方独立决定。

第3章 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

3.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需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甲方总代表同意方可执行;乙方代表易人,其后任需无条件和全面的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以及履行前任签署的所有文件。 3.2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 序号 职务 名单 备注 1 2 3 4 5 6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石仕伦 秦金刚 刘邦勇 谭明敏 黄海燕 全嗣伟 9

技术负责人 技术员 主办施工员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安装片区负责人 安装施工员 安全工程师 档案室负责人 资料员 段绪波 陈军 张楷 商思云 黎刚 施工员 盘春 黄大虎 陈霏 伍启林 姜志 张佑文 卢贞菊 叶小宁 何明芝 谢红 文员 库房负责人 3.3 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乙方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甲方,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期间,由乙方项目副经理代行项目经理职责,与项目经理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3.4 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检员必须参加每周监理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

3.5 乙方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须有工程师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其他技术人员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 3.6 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需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尽快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3.6.1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等;

3.6.2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和监理正常工作(包括销售配合工作)者; 3.6.3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6.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6.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或不符合本章第五条要求; 3.6.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3.7 除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外,接到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的口头指令后,乙方应负责及时或不超过二天内向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核实,未确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8 乙方必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其后果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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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承担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4章 乙方工作和责任

4.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2 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合同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4.3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4.4 合同签订且收到施工图纸后的 30天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本工程较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和监理审批。甲方和监理应在收到后的 15天内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式四套(两套原件、两套复印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应的电子数据文件一份。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段经监理、甲方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需修改,必须经监理、甲方确认方可实施。

4.5 乙方所报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一份详细、完整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包括甲方指定分包的各专业工程(含甲供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预埋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工、完工和验收时间等。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乙方应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向甲方和监理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经审核后备案,但对于甲方明确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已明确规定需延期或非乙方原因影响的除外)。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甲方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乙方应在 5日内或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和监理。

4.6 项目细化到每月的资金需求总计划以及在整个施工期内预计每月将完成的工程施工产值总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 25 日,向甲方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最新的上述资金需求总计划和月施工产值完成总计划,由甲方和监理审核后备案。 4.7 为加强管理,乙方在向甲方和监理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还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单独另附一份较为详细、完整、准确的由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含甲供材料设备)的进退场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 25 日向甲方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计划,由甲方和监理审核后备案。乙方在制定本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各专业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进场准备及其它现场配合问题。

4.8 乙方应按时提供年、季、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该部分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和造价,以及各种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同时根据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提供每周施工计划。年计划须于前一年的 12 月 25 日前提供次年的年度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完成量报告;季度计划须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供下一个季度的季度计划和上一个季度的完成量报表;月计划须于上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供下一个月的月计划和上一个月的月度报表;周计划须于每周 一 提供本周的工作计划和上一周工作完成情况。

4.9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且收到施工图纸后的 60天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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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限定价格的设备材料和供货事宜,向甲方和监理提交一份甲限材料(甲限品牌及甲限品牌限价)的确认计划,在整个施工期内于每个月的 25 日,将经过修改的、最新的、准确的甲方限价设备材料的计划书面提交给甲方和监理审核后备案。该计划应包括甲方限价设备材料的进场、施工和到货时间以及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技术参数和供货要求等。 4.10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和监理的要求结合现场施工进度及各分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时准确的编制出各专项阶段的专项进度计划(如:售楼处建设阶段、主体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消防施工阶段等)。 4.11 本工程总体施工进度由乙方负责协调平衡,以满足甲方和监理对整个施工过程中阶段性工期的控制要求,对此乙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乙方在编制所有工程施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甲方分包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计划,特别对于相关专业、部位和工序的施工顺序应合理安排进度,确保乙方和各分包单位都能按计划有序地完成各自的工程施工任务。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计划实施进行监管,承担连带责任。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应编制周工作计划,报总包单位审核。进度一周未按计划完成一项,总包单位可向分包单位处罚款200-500元,以此类推。如总包单位判断分包单位进度影响工期,经甲方、监理确认后,分包单位未采取措施的,总包单位可对其处以500—1000元罚款。非分包单位责任影响工程总体进度,或由分包单位工期影响总工期但总包单位未及时上报监理单位的,总包单位不得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甲方对总包单位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天。

4.12 凡由乙方负责编制和提交的所有计划,不仅需附图表进行表示,并且须有较为详细的编制说明和应急措施。乙方在编制和修改所有计划时应注明编制时间及文件编号、版本号等,避免新旧计划混淆使用,以确保甲方与乙方和监理均持有最新计划。

4.13 乙方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材料、设备的选购、订货,分包单位的选择、生产加工和运输的必要周期、现场的预留预埋等因素,及时制定和修改所有的计划,同时应确保这些计划的准确性、系统性、时效性、严肃性,并在实际工作中全力贯彻执行。因计划的滞后、错误、修改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工作滞后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14 不论是何原因(包括设计、施工、甲方和监理指令等),导致乙方所报计划需重新制订或部分调整修改,甲方和监理应在 3日内将需修改的要求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该原因发生后5天内书面将修改后的新计划报甲方和监理审核备案。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最新的计划,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15 乙方实际提交给甲方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甲方或监理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甲方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每延误一天乙方将承担 2000元的违约金。 4.16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方分包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甲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方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安全文明负责。

4.17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指定分包的分包工程合同备案提供配合,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指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盖章手续,并报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4.18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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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20% 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4.19 由分包单位造成乙方施工部位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费用按本合同规定计取,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支付)。

4.20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乙方破坏,乙方将承担其全部责任及相关的经济赔偿。

4.21 如甲方指定或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或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进行提示;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应该更换的最后期限。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工程延误,一切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4.22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4.23 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4.24 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否则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4.25 工程竣工后10天内拆除临建、清理现场,并将门窗、栏杆等擦拭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4.26 按本补充合同相关附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5章 工程分包

5.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5.2 乙方分包:

5.2.1 乙方不得擅自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人,如需分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如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监理或甲方有权采取停工、驱逐出现场、终止合同等措施,同时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5.2.2 乙方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5.2.3 乙方经甲方批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对分包单位向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凡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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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的,由乙方负责对分包单位所属工人直接支付,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在承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单位所属工人。

5.2.4 如乙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该项目或者乙方借用资质与甲方签定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经济赔偿外,补偿甲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索赔和法律追诉的权利;

5.2.5 如因乙方分包或转包涉及的工程款项的代扣代缴,必须经我司书面确认同意。

5.3 甲方分包工程:

5.3.6 甲方分包工程是由甲方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进度款的工程。乙方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甲方代分包单位向乙方支付指定分包工程总包管理配合费,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或分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具体甲方分包工程范围见合同附件)。

5.3.7 提供必要测量定位。乙方应与指定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专业图纸之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并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在指定分包的作业面范围就近提供清晰、准确、便捷的轴线和标高控制线,防止指定分包单位出现因轴线尺寸、标高不清造成差错。如因乙方不提供和提供轴线尺寸、标高等数据有误,造成其它指定分包单位的损失,必须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必须为指定分包工程施工提供操作场地和材料设备临时堆放场地,满足指定分包的施工条件。乙方图纸与指定分包单位图纸之间的核对,由乙方召集各指定分包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及时完成,报甲方和监理审核备案。 5.3.8 乙方必须作好施工总平面规划,并报甲方和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为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并预留必须的、整洁和干净的办公、生产的场地,由指定分包单位按乙方的管理要求自行搭设临时设施,但这些办公、生产和生活的场地应事先经甲方和监理批准。乙方必须对指定分包库房及生活设施的安全、文明进行有效的督导和管理,及时提供指定分包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需另行搭设的场地除外)。

5.3.9 乙方应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各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5.3.10 乙方搭设的塔吊、井架、室外电梯、脚手架等,在甲方和监理方的统筹安排下,应按要求为指定分包单位提供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服务,并在甲方和监理指定的时间内,提供并完成指定分包单位的垂直运输,积极配合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上述设施的拆除时间应服从甲方和监理的安排,如不服从安排,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若因指定分包人自身原因而不能在上述设施拆除前完成其相应的工作内容,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解决上述设施的使用事宜。 5.3.11 乙方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指定分包可以在乙方的协调下无偿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解决。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乙方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指定分包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乙方。

5.3.12 乙方须在每个层面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指定分包单位建立若干兼职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

5.3.13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为指定分包单位提供临时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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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用由指定分包单位按规定向乙方缴纳。对于乙方恶意拒绝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点或恶意断水断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保留对乙方进一步处罚的权力。

5.3.14 乙方与指定分包工序交接应由甲方和监理验收确认后,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根据本工程总进度计划,为指定分包单位的穿插施工提供必需的作业面、技术条件以及必要的作业时间。

5.3.15 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对现场的所有(包括指定分包单位)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分包移交工程(包括已完和未完工程)进行有效保护,如果发生丢失、损坏,首先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在乙方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再由乙方负责追查相应责任人,责任事故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由责任人将损失补偿乙方,甲方和监理将对责任人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5.3.16 根据各专业工程要求,在各专业施工前提供具备各专业施工的条件,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

5.3.17 乙方与电梯工程的配合还包括提供充足施工电源到机房,清理井道,电梯门套塞缝,专业队伍进场前完成电梯机房的全部土建工作。

5.3.18 指定分包单位在施工场地内必须服从乙方的现场管理和协调。

5.3.19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与上述指定分包单位之间达成的一切协议及来往函件等。

5.3.20 乙方及各指定分包单位都必须做到每日工完场清,将所有垃圾运至施工现场内甲方和监理批准的垃圾堆放场点,并由乙方进行统一管理。如果指定分包单位未达到要求,乙方报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由乙方负责清理,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度双倍从指定分包的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拒绝及时进行场地清理(不论该场地是否为乙方责任范围还是指定分包责任范围),甲方有权另外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清理,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度双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3.21 乙方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甲方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服务,并为甲方办理相应手续。指定分包单位的档案由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交乙方汇总检查,交验、办证、跟踪、整改、验收、取证等工作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对此甲方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5.3.22 乙方应与指定分包单位签署现场施工配合协议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发生扣罚款时,由乙方按监理和甲方的现场规定,书面报甲方和监理同意后由甲方和监理进行处罚。

5.3.23 总包配合责任的未尽事宜由甲方与乙方现场协商解决。指定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执行乙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并向乙方缴纳现场管理押金:

分包工程现场管理押金收取表

乙方管辖范围内分包项目 外墙保温工程 防水工程 公共区域装修工程 样板房、售楼处装修 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 钢制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 栏杆、百叶制作安装制作安装工程 钢构、幕墙外装工程 钢楼梯、钢雨棚制作安装 消防工程(单体内) 通风工程

乙方收取分包工程现场管理押金额度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15

智能化 电梯安装工程 发电机安装、降噪 室外光彩工程 5000元 5000元 2000元 5000元

5.3.24 乙方负责对所有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协调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施工配合。如乙方无故不能提供有效施工配合或配合不及时,由此影响指定分包工程施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且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20%的管理费后从当月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5.3.25 按甲方及指定分包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条件。

5.3.26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5.3.27 乙方应对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负责。

5.3.28 乙方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并应要求指定分包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5.3.29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指定分包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5.3.30 除电梯工程、消防工程、自来水、供配电、煤气等需单独报建的工程之外,其余指定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手续及相关竣工图纸资料由乙方负责,指定分包协助。

5.3.31 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为甲方直接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提供垂直运输服务过程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分包单位吃、拿、卡、要。对违规的责任人,甲方和监理将对其公告警示并清退出场,同时对乙方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的罚款。

5.3.32 乙方应为指定分包工程施工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5.3.33 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乙方如有相应施工资质,则可参与投标或推荐具备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由乙方中标。

第6章 工程监理

6.1 工程监理:

6.1.1 甲方委托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何建华先生,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相符合,以本合同为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6.1.2 若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易人,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1.3 甲方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总代表的签字,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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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6.1.4 甲方授予监理的职权的范围乙方必须执行。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第7章 工程造价

7.1 合同价款:

7.1.1 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小写):¥59,357,978.00 元

(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叁拾伍万柒仟玖佰柒拾捌元整

合同价款清单详见合同第二册:渝园1.2~1.5期总承包工程量清单

7.2 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工地现场条件、企业自身水平、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报价并经甲方确认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工程预结算时除本补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内容以外均不作调整,综合单价。

7.3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已包括招标文件规定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保管费、包装运输费、成品保护费、检验调试费、验收费、样品费、管理费和利润等费用(定额管理费不考虑,由甲方缴纳),并充分考虑了规费及风险因素(市场价格波动、法律、法规、规定等)。 7.4 乙方在投标及签订本补充合同前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因素。 7.5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7.6 合同价款的调整:

7.6.1 钢筋为乙供材料,合同清单主材价格为暂定价,结算时以基础开工至结构±0.00及结构±0.00至主体封顶两个阶段施工期间计算(从基础开工至结构±0.00及结构±0.00至主体封顶两个阶段分别计算钢筋施工工程量,除以各自施工月份得出每月钢筋施工工程量,结算时钢材按月核价,按月调差),重庆市每月“龙文钢材网” 重庆建筑钢材价格指数中达钢相应规格型号的钢筋价格(取每月5日、15日、25日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如5、15、25日为休息日,以最近的那天价格为准)。三级钢筋价格按二级钢筋每吨价格加100元进行调差,冷轧带肋钢筋价格按照线材钢筋每吨增加 150 元加工费,所有钢材在此价格基础上须另加50元/吨的运费及装卸费。

7.6.2 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由乙方采购,砼综合单价含主材、运输、浇捣及损耗等全部费用。商品砼、水泥、特细砂、碎石(综合)、毛片石、加气砼砌块、页岩空心砖、页岩实心砖等材料按照每月项目部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由甲方成本人员或指定的造价咨询公司确定材料用量,甲方每月5日之前对前一个月的以上材料(商品砼、水泥、特细砂、碎石(综合)、毛片石、加气砼砌块、页岩空心砖、页岩实心砖)认质认价。

7.6.3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出现合同清单中相同项目时,按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项目参照清单项目价格执行;如果是合同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则按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计算(缺项时可借用其他定额子目),别墅取费按照土建三类工程,人工费按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工作发生当月的渝北区市场人工单价与定额基价价差的50%进行调整,材料价格按甲方成本人员确认价格调整,费率不上浮不下浮(定额管理费不考虑,由甲方缴纳);安装工程清单报价表中既没有相同也没有类似的项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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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时按照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表》及相关配套文件,统一按三类C级工程,费率不上浮不下浮进行结算,(定额管理费不考虑,由甲方缴纳),人工费不作调整;未计价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在合同清单的措施清单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定额计价时不再计取。

7.6.4 本工程措施费用实行平米单价包干考虑,措施费已包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全部费用,具体措施内容见《措施费用清单》。

7.6.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包含在措施费中的工作内容,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施工或搭设;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施工或搭设,则甲方有权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向乙方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7.6.6 乙方负责对甲方(或三方)分包工程提供总承包管理配合,总承包管理配合费按照费率综合考虑已由甲方确定,结算时按分包合同金额乘以总包配合费率计算,不再计取任何其他费用,具体内容见《甲方有权分包工程清单》。

7.6.7 甲方供货的材料设备结算量=按定额计算材料净用量×(1+损耗率%)(例如:灰缝1cm以内外墙砖的计算方式:外墙砖假设为45*45,其1m2净用量为:1/0.055/0.055=330.6匹,损耗为2.5%,结算量1m2为:330.6*1.025=338.9匹)(甲方规定灰缝为10mm);如乙方的实际领用量超出结算量,则超出部分材料设备价款按超领材料设备数量乘以供货单价再乘以2%的管理费一并在结算中扣除,如实际领用量低于结算量,节约部分双方各受益50%。

7.6.8 乙方对甲供材料设备的计量、检测、验货、卸货、保管等的相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时单价包干考虑,结算时单价不做调整。

7.6.9 乙方的水、电费用已包含在乙方投标报价中,对于甲方分包(楼栋内分包)工程所用水、电费用,由乙方对分包单位单独挂表并直接向分包单位收取;甲方办公室及展示区水、电单独挂表计费,费用由乙方代缴,甲方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抄表记录按季度支付。

第8章 工期管理

8.1 工程进度计划:

8.1.1 乙方应严格按投标阶段提交的,并经双方及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进度总计划施工。

8.1.2 工期要求:详合同第一册第一部分协议文本:2. 合同工期 8.2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除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以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8.3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并由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之日,若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日期为乙方整改后通过综合验收的日期。交房时间为第一次业主集中入伙时间。

8.4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 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5 暂停施工: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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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6 工期提前:如由乙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经甲方、监理批准后执行,甲方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但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如由甲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或某项控制工期,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各项措施以满足工期,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由双方协商后签补充协议。 8.7 工期延误:

8.8.1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

8.8.1.1 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考虑;)

8.8.1.2 甲方未能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8.8.1.3 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8.8.1.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8.8.1.5 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按时组织验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工期延误的;

8.8.1.6 本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8 乙方在上述8.7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8.9 凡由于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

9.1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质量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9.2 检查和返工:

9.2.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9.2.2 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3 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4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每次进场前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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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进行进场检验,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检验报告,但并不免除乙方责任;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甲方组织检测并提交完整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该费用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9.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 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准备验收资料(必须附相关照片),如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9.3.2 对于本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9.3.2.1 基础工程:测量放线→土方开挖→基础垫层→模板→钢筋绑扎→混凝土→土方夯填→面层;

9.3.2.2 主体及装饰工程:测量放线→钢筋绑扎或支模板→支模板或钢筋绑扎→混凝土→砌体→砼表面处理→抹灰(分层验收)→油漆或其他饰面; 9.3.2.3 楼地面工程:楼地面测量放线→洞口处理→地面清理→砂浆找平→防水→保护层→其他面层;

9.3.2.4 门窗工程:门窗框初步固定→塞缝→收口;

9.3.2.5 屋面工程:面层清理→找平层→防水→保护层→隔热→找平或挂瓦条→屋面瓦等面层;

9.3.2.6 设备安装:给水管暗设定位→给水试压→系统试压;排水管坡度→伸缩节、检查口设置→存水弯设置; 9.4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和措施经甲方确认方可施工。所有分项工程的相关工序在开展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先做施工样板(包括钢筋绑扎、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阳台厨卫装修及水电安装等),样板及标准间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9.5 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9.6 设备调试:

9.6.1 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设备系统总体联动调试由乙方组织进行并负责通过验收,该费用已包括在总包管理配合费中。

9.6.2 设备调试的管理按上述质量管理规定执行,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第10章 工地现场管理

10.1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搭建。 10.2 本工程施工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详见专用条件和合同附件相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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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10.3 甲方将定期邀请建委有关部门到场,按重庆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相关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10.4 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

10.5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工作牌样式到监理、甲方备案。 10.6 乙方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或监理批准后实施。

10.7 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必须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发电机、水池、水泵等设施。施工期间如遇停水、停电,连续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若超过48小时则工期顺延。

10.8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0.9 乙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污水、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且乙方应严格遵守市政府规定的施工作息时间作业原则;如果业主或周边居民每合法投诉有效一次,乙方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10.10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并事先预防由于乙方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因乙方不积极或未采取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

10.1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及甲方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由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

10.12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直接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13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0.13.1 甲方提供主要供电和供水驳口,从驳口再驳出的线路及供水供电线路的维护、安装及拆除由乙方负责。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自行向水电供应单位自行缴纳。对于直接分包工程所用水电费用由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向乙方缴纳(缴纳标准同乙方向水电供应单位缴纳的标准)。

10.13.2 甲方工地办公室、食堂及销售大厅、样板房等销售配合用电用水单独挂表,费用由乙方代缴,甲方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抄表记录按季度支付。

10.13.3 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如现场施工用电需转接到永久配电室,则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

10.13.4 待工程竣工核验,且正式移交甲方后,如乙方因返修等工作需要使用水电时,在甲方专业人员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接驳并加装水表或电表。 10.13.5 现场用水用电总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

10.14 未经甲方许可,本工程禁止任何不属于乙方之人员(甲方、甲方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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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除外,甲方及甲方授权人员均配带工作牌)以任何名义进入乙方施工现场,乙方应对此等要求应予以拒绝。

10.15 乙方如出于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参观本工程,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并取得书面授权和佩带甲方发出的来宾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0.16 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同意其他施工方无条件使用临时道路等基础设施,乙方应给予配合。甲方有权对现场所有的临时性建筑及设施进行调配。 10.17 安全施工:

10.17.1 乙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7.2 乙方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10.17.3 乙方应在临街交通道路附近、销售现场、施工现场等危险场所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费用。

10.17.4 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17.5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18 文明施工:

10.18.1 乙方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工地达到文明现场标准。

10.18.2 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对讲机、数码照相机等。

10.18.3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分工种戴安全帽,统一服装并佩带工作牌。 10.18.4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 10.18.5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18.6 本工程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干考虑,不作任何调整。

10.19 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 10.20 所有单体建筑的外脚手架必须考虑主体施工及底层的土方回填、相关工序的施工,外架拉接点采用在主体梁柱上预留拉接筋连墙件的方式;维护用密目安全网必须是进入本工地现场后新购的安全网,外架上必须设置踢脚板、警示条。

第11章 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

11.1 本工程无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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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1.2.1每月支付已完工工程总额的70%; 11.2.2结构封顶后支付至完成部分造价的80%

11.2.3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上报竣工资料(含档案管验收),并填写《工程质量

保证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以后,支付至完工总额的85%; 11.2.4双方核对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经甲方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 11.2.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方式按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

第三节保修款支付 1.1 条规定执行。

11.3 付款时间:甲方向乙方付款的固定时间为每月的15日,乙方进度款报告必须于上述固定付款时间的前一个月的24日报至监理工程师处,监理3天内审核完毕后报送甲方现场工程师,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后20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款。

11.4 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工程/材料完成情况确认表》并描述质量情况,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或暂缓支付部分工程款。

11.5 甲乙双方对上述付款方式无异议,同时,乙方不认为因该付款方式而存在垫资行为;

11.6 如甲方未能按此付款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进度施工,同时,在乙方以书面方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付款,乙方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

11.7 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资料包括:详细的形象进度、本期造价计算书、本期付款申请表、当期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税务发票、资金账号证明等相关资料。 11.8 结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⑴结算书封面;⑵编制说明(施工方必须盖章);⑶结算汇总表;⑷计算书汇总清单;⑤签证汇总清单(如无签证则可不要该表);⑹甲供材统计表(如无甲供材则可不要该表);⑺总包管理费(如无总包管理费则可不要该表);⑻现场量度记录(如无现场度量纪录则可不要该表);⑼⑽材料供货明细表(如无甲供材则可不要该表);⑽扣款/索赔明细表(如扣款/索赔则可不要该表);⑾竣工验收报告(一定要有监理、甲方的签字盖章及日期);⑿合同复印件(主要指经济条款部分);⒀结算对帐单(预算可不要该表)。上述资料均为1式2份,其中1份必须为原件,且审核完成后由甲方保留原件。

第12章 材料、设备

12.1 甲、乙双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按现行验收规范所要求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12.2 施工用主要材料设备(甲供、三方订货合同除外)均需甲方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和甲方确认的材料和设备,乙方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外,还须支付此批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 12.3 材料验收及检验

12.3.1 所有材料(包括甲供及三方供货材料)应由供应商、乙方、监理、甲方联合验收。其中乙方材料验收经乙方指定的材料验收员或项目经理确认即视为乙方同意该验收结果。

12.3.2 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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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已包含在材料采保费中。若检测不合格,则复检费由供应方承担。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担。

12.4 甲供材料、设备:

12.4.1 甲供材料设备是指由甲方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支付合同货款,乙方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倒运、验收、送检及保管,并对供货数量负责。(具体详工程量清单中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12.4.2 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 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到货后的 2 小时内组织验收卸货。逾时未验收,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4.3 对于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在甲方确定材料工程使用范围后3天内向甲方提供材料的采购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用量的准确性,否则由此引起的材料补货、退货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12.5 实时限价材料设备:

12.5.1 实时限价材料设备是指因为设计变更造成需要进行替换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品牌及价格的确认(确认价格中应注明此材料价格所包含的范围),而由乙方负责采购。

12.5.2 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请后20天内,按现金交易方式确定限价,乙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2.5.3 甲方完成限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20天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降价则甲乙双方重新核价。

12.5.4 对于实时限价材料,乙方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甲方限价函后 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认为乙方已认可此价并按此价格进入结算,乙方不得提出价格差异。如甲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甲方所限价格购买该材料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甲方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方凭有效证据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2.5.5 对于实时限定综合单价的分项工程,相关内容按上述实时限价材料设备内容执行。

12.6 甲方指定样板或品牌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甲方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乙方按材料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要求乙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2.7 甲方限价材料及乙供其他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2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该种材料改为甲供,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设备采购价格的高者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20%的违约金(如改甲供,则另外收取2%的采购费用)。

12.8 经征得设计单位、监理和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12.9 对于甲指乙供或限价材料,乙方应保证材料款的专款专用,对于限价单上指定供应商的货款应及时支付,如果甲方经查证发现乙方有拖欠供应商货款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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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该材料供应的现象,甲方有权直接支付并从乙方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笔款项金额的20%作为管理费用。

第13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3.1 工程竣工验收

13.1.1 初步验收: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并提出初验的整改要求,乙方须在此后的十天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初验。

13.1.2 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竣工验收日期,组织有政府相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甲方、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2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在收到整改意见后 7 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 13.1.3 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乙方应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1.4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3.2 工程移交

13.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3.2.2 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 6 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3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0 天后开始办理移交。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造成甲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乙方应按拖延竣工日期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3.2.4 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3.2.5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第14章 竣工预结算

14.1 乙方自收到施工图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提交甲方,内容包含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要求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式),并根据甲方安排,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造价咨询机构核算、确定项目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图预算。

14.2 甲乙双方根据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14.3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甲方可自行决定对第一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果是否进行抽查或全面复审,乙方不得拒绝且需根据甲方安排无条件给予配合。甲方确定的复审单位可为甲方工程师或指定的造价咨询机构。通过复审,若有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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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乙方前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按总价全部同比例下调。

14.4 工程竣工验收 60 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要求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式),并需通过甲方审核合格;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30 天内双方开始核对,90天内完毕(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核对工作),经双方确认后签订结算协议书。复审不在此时间约定范围内。 14.5 工程结算总价:

合同结算价=预算包干价±变更签证-合同内未施工部分-甲供材料超领部分金额+合同内奖励-违约金-扣款罚款金额。 14.6 乙方上报的施工图预算、签证结算和竣工结算务必准确,如所报结算价高出甲方最终审定价款的5%,则甲方有权按“(乙方所报结算价(不含甲供材)-最终审定价×1.05)×1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签证结算和竣工结算分别计算。

第15章 销售配合

15.1 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甲方另行提前通知)。

15.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地盘位置、载重量、提升高度等要求及时设置、调整和修改看楼电梯和专用看楼通道等,并由乙方协助安排专人管理。

15.3 乙方须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车辆设备不从销售前庭广场进出, 不破坏前庭广场已做好的园林绿化工程,不损坏和污染包括游泳池在内的所有架空层设施和绿化等。

15.4 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悬挂销售宣传用条幅;条幅悬挂与进度冲突时,如需将条幅拆除时,报经甲方和监理批准后,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保护性拆除,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保管。

15.5 根据施工进度需对销售中心进行拆除时,应按照甲方要求,对甲方所列的有关物品进行保护性拆除,保证物品拆除后可重复使用。 15.6 在销售中心及样板房拆除期间,乙方应对现场临时存放的由售楼处、样板房拆除的物品和材料,进行 24 小时的专人看管,看管费用按现场签证计算,出现盗窃和丢失现象由乙方负责。

15.7 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对本项目销售现场各种销售宣传材料物品进行看护,力保不被破坏。

15.8 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15.9 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15.10 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15.11 乙方在配合甲方销售工作中表现突出,甲方酌情将给予奖励。

第16章 奖励与违约金

16.1 如因乙方原因未完成经监理、甲方审定的月进度计划,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 1 万元;若月进度拖延,但形象节点工期(详第一部分协议文本:2.5形象进度工期节点)未拖延,则甲方根据对本工程及销售产生的影响决定是否返还已扣除的月进度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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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若因非甲方原因,工程未按规定日期通过竣工验收,每延误一天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所有损失,但上述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

16.3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乙方除支付给甲方工程结算价5 %作为违约金外,还须自费返工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16.4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对其分包单位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6.5 因乙方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一般事故5千元~2万元;(2)重大事故2万元~5万元;(3)特大事故5万元~15万元;事故等级详政府颁布的安全管理制度。 16.6 违约金或奖金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或发放。

第17章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7.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费用,乙方负责按要求进行试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甲方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7.2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

17.3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甲方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

17.4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后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有乙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甲乙双方各获益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乙方负担。 17.5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乙方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且事前未书面知会监理及甲方,则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18章 争议、违约

18.1 违约

18.1.1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程。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甲方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9.1.1.1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19.1.1.2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19.1.1.3 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8.1.2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17章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1.2.1 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

工期完工或竣工;

19.1.2.2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8.1.3 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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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乙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详合同附件13:施工安全及工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专项协议)

19.1.3.1 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19.1.3.2 解除合同。

18.1.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8.2 争议

18.2.1 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19.2.1.2 种方式解决。

19.2.1.1 提请 (无) 仲裁委员会仲裁; 19.2.1.2 向 甲方住所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9.2.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9.2.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9.2.2.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19.2.2.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19章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9.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监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19.2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9.3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20章 保险与担保

20.1 保险

20.1.1 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

20.1.2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20.2 担保

20.2.1 (保函方式)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办理并提交由招标人指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履约保函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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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21.1.1 烈度为 5 级以上的地震;

21.1.2 8 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21.1.3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 200 mm以上; 21.1.4 42℃ 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21.1.5 -10℃ 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2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21.3.1 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21.3.2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1.3.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21.3.4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1.3.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22章 合同解除

2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2.3 当乙方将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2.4 如果乙方在合同执行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2.5 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2.6 一方依照23.2、23.3、23.4、23.5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补充合同19.2.条有关的约定处理。 22.7 因乙方原因引起合同解除时,乙方除负责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赔偿外,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2.8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进行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22.9 除根据23.5款解除合同外,解除合同后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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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22.10 根据23.5款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 7 天以内经甲方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甲方折价收购。

第23章 合同生效与终止

23.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2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3.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4章 合同份数

24.1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三份,未尽事宜甲、乙方应本着合作原则,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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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条件

1. 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界定

1.1.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甲方直接分包工程界定表:详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

1.2. 甲供、甲指定乙供、甲限品牌、甲限品牌限价材料设备清单:详合同附件工程量

清单(乙方如果未经甲方批准,随意变更材料供应厂家,则甲方可索赔2万元/次)

2. 质量标准

2.1. 满足合同附件质量、技术、安全相关标准制度。

2.2. 满足并努力提高工程质量。项目入伙后3个月内,实际入伙的户数,其质量缺陷

投诉率符合以下要求:

总投诉率 < 200条/每百户的投诉率;

2.1.1.墙体开裂投诉率< 0.1条/每户的投诉率; 2.1.2.卫生洁具投诉率< 0.2条/每户的投诉率; 2.1.3.门窗投诉率< 0.4条/每户的投诉率; 2.1.4.装饰投诉率 < 0.5条/每户的投诉率; 2.1.5.电气投诉率< 0.2条/每户的投诉率; 2.1.6.给排水投诉率< 0.3条/每户的投诉率; 2.1.7.部品投诉率< 0.3条/每户的投诉率; 2.1.8.渗漏投诉率< 0.02条/每户的投诉率。

3. 其它

3.1. 本造价构成详细见本合同的第二册《合同计价清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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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合同文件附件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附件2. 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3.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附件5. 收款账号证明资料 附件6. 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 附件7. 工程技术构造标准

附件8. 安全文明施工作业指导书

附件9. 建筑做法和防水体系(别墅、洋房) 附件10. 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

附件11. 《防水抗渗质量控制补充协议》

附件12. 《施工安全及工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专项协议》 附件13. 总、分包施工范围界定表(别墅、洋房) 附件14. 成品保护制度

附件15. 外墙门窗防渗漏节点做法 附件16.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附件17. 产品质量实测操作指引 附件18. 作业图指引

附件19. 施工给排水管理办法 附件20. 施工用电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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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甲方: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的问题能及时、高效、高质量的得到处理,全面提升业主满意度,使甲、乙双方达到双赢的局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保修约定。乙方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第一节 保修期开始前的房屋接收程序

一、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为尽可能提前发现和处理质量瑕疵,进一步改进产

品品质,减少投诉及交付后维修带来的额外损失,提高业主满意度,提升甲、乙双方的品牌形象,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甲方客户关系中心负责组织、依据甲方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房屋检查和接收(简称模拟验收)。

二、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甲方在房屋正式接收前,将模拟业主,站在业主的角度对本项目所有

房屋进行多轮模拟检查,以尽可能多的在正式交付业主使用前发现房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和瑕疵。

三、 乙方须对甲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以使房屋无论在技术指标上还是在观感上基于

但略高于行业标准、国家技术规范:

1. 乙方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需按甲方相关时间要求制定切实可行整改计划(包括人员、材料、

机械工具、整改方案、时间计划等);

2. 乙方需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分阶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 整改质量需符合甲方制定的标准;

四、 甲方负责对整改进度进行监控,对整改质量进行验证。

五、 整改质量保证措施:

在模拟验收阶段若乙方存在如下问题:

1. 对模拟验收的问题消极应付,不按时间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不积极组织人力、物力

对检查的问题进行整改;

2. 整改质量达不到甲方制定标准,敷衍了事,甲方警告后整改质量未有明显改观; 3. 整改进度滞后,阻碍房屋模拟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 阶段问题整改率低于85%。

为保证问题得到有效处理,甲方将采取如下措施:

1. 冻结乙方本合同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解除冻结时需

视项目具体情况由甲方客户关系中心签字确认方能生效; 2. 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代为整改;

3. 模拟验收发现前面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按计划整改或整改质量不合要求的,在乙方应负的相关

责任不变的前提下,甲方按照如下条款进行处理: ? 第二阶段模拟验收发现第一阶段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按计划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甲方客户

关系中心负责统计问题总数,乙方按50元/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三阶段模拟验收发现前两阶段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按计划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甲方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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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

6.

户关系中心负责统计问题总数:第一阶段的问题乙方再次按100元/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阶段的问题乙方按50元/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以此类推,问题每多拖延一个阶段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按50元/条进行递增。

房屋交付前,若乙方能及时改进工作,模拟验收问题整改率及整改质量满足要求,甲方视具体情况从乙方违约金中返回部分对乙方进行奖励。 模拟验收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房屋交付或使用过程中,业主提出或投诉或索赔的,在乙方应付的相关责任不变的前提下,甲方客户关系中心负责统计问题总数,乙方按500元/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1、2、3、4发生的所有费用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认可。

第二节 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 一、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房屋集中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时间,具体为: 1. 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 装修工程:为2年; 6. 其他部分:为2年。 7. 保温:5年 二、保修范围: 1. 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条件约谈记录以及双方会议纪要约

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保修范围; 2. 本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即使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若甲方抽捡到分项工程中允许

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或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乙方保修范围,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返修。

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

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所有费用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认可。 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导致业主投诉及索赔时,乙方授权

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甲方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将乙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书面认可。

第三节 保修管理和保修要求 一、保修管理及保修款支付 (一) 保修管理:

甲方客户关系中心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甲方客户关系中心负责。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二) 保修款支付:

甲方客户关系中心负责本工程保修款的支付审批: 1. 从乙方工程总结算款中截留 5% 作为保修款: 1.1 总包应付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为:

1.1.1 保修期满两年后,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20天内支付乙方

应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总价的60%(同时扣住相应责任款)。

1.1.2 保修期满三年后,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20天内支付乙方

应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总价的20%(同时扣住相应责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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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保修期满五年后,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5天内办理完成

保修金结算,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结算手续后支付乙方应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总价的余款(同时扣住相应责任款)。

1.2 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或赔偿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乙方不愿支付

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所有保修款在结清时均不计利息。 二、保修实施要求: 维修质量及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维修人员管理:

乙方维修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1. 统一着装和标识:乙方维修人员必须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和标识,乙方领用甲方提供的工服、

工牌、工具箱(包)应按规定交纳押金,人员退场退回物品时相应押金返回,退回的衣物应干净、整洁(否则从押金中扣除20元/件的衣物清洁费),若有遗失和损坏(正常磨损除外),需照价赔偿。

2. 乙方所提供的人员必须提前在甲方备案: ? 乙方提供的人员必须经过甲方严格的面试和甄选; ? 面试和甄选合格的人员由甲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 经过系列培训并测试合格后方能在甲方进行备案。 ? 若因为甲方委托维修的任务量剧增,备案人员无法满足维修要求时,乙方可以临时调用其他维

修人员,但必须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否则完成的维修工作甲方不予认可。

3. 已确定的维修人员乙方不应变动,若确实需要变动,乙方需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过甲方同意后方能更换,人员离岗前必须退回所有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及印有万科标示的工牌、工服及其他“CI“标识。

4. 乙方需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指定保修负责人,包括如下内容: ? 乙方保修负责人姓名 ? 电话/手机: ?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甲方客户关系中心,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

传达之信息。

5. 乙方保修负责人代表乙方全面负责保修期内各项保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现场保修

人员管理、钥匙领用、函件签收、保修任务单领取、保修任务的实施安排、为甲方客户关系中心处理重大投诉、索赔的谈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承担经甲方确认并支付予客户的赔偿款等工作。

6. 乙方的要求、通知,需以书面形式由乙方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 7. 乙方维修人员现场管理规定: ? 乙方现场维修人员须凭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办理小区出入证,凭小区出入证和《零星维修工程

现场调度通知单》上门维修。 ? 非作业时间,乙方现场维修人员应在指定区域休息,不得在小区甲方休息指定区域外游逛或逗

留。维修材料、工具应在甲方保修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存放。 ? 乙方维修人员在小区内须着甲方统一制作的服装,不可擅自更换服装或穿着形式(敞胸、搭肩

等),并保持工作服干净、平整、无明显油污、破损、褶皱等。 ? 乙方现场维修人员在小区内不得穿拖鞋、凉鞋、背心或赤脚、挽胳膊、抽烟、赌博、喧哗打架

等不良现象。语言文明,不在小区内追逐打闹,不准在维修现场用工具比划、开玩笑等。 ? 乙方维修人员必须在规定或预约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相关维修工作。 ? 乙方维修人员进入业主家中进行维修,应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 进入已装修好的房间(无论客户是否有人在家)必须穿鞋套,严禁脱鞋入户,严禁使用客户的

拖鞋、抹布等物品; ? 即使得到客户许可,也严禁使用客户洗手间、水龙头搞个人卫生及清洁工具。 ? 不应接受客户任何形式的礼品和馈赠,包括饮用水、香烟、水果等。 ? 严禁在业主未留钥匙的情况下非法入户,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5

?

在业主家中不得随意进入非维修施工作业的区域;维修过程中,须做好施工作业区内及周边的成品保护,业主家装修、家具或其它设施若由此受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 乙方维修人员在业主家中不得抽烟、看报,不得打骂嬉闹,不得从事与维修工作无关的其它事

宜。 ? 维修完毕后乙方维修人员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有任何遗留物(包括灰尘),若在维

修区域随地大小便,甲方一次向乙方索赔2000-5000元。 ? 因为维修需要而临时搬离(或拆除)的业主家私、装修、家电、挂画、窗帘、花草等维修完毕

后,应按原样复原。 ? 乙方维修人员在与业主沟通交流时,不得使用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严禁与业主争执或在业

主家里与其他人员(包括甲方人员、乙方同事及其他施工单位维修人员)争执。 ? 若维修事项有争议时,需及时反馈现场维修负责人或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向业主讲有

损甲方的利益及形象的任何言语,严禁同业主有任何形式的争吵。 ? 乙方维修人员从甲方保修办公室或物业管理处领用钥匙(应由保修办内的工作人员借钥匙),

必须按规定时间归还;离开维修现场,业主不在时,必须将所有门窗关好,水、电开关关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 严禁将业主房间当作材料仓库,工人严禁在里面休息。 ? 未经甲方保修管理办公室允许,乙方维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承担为业主装修、改造或提供建

筑材料、搬运垃圾等一切有偿服务行为。 ? 甲方保修办公室组织召开工作会议,乙方相关人员须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或无故缺席。 ? 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和物业管理处的其它各项管理规定。 8. 乙方维修人员考勤管理规定: ? 上下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遇紧急情况不论上班或下班,均应

按照甲方指令及时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 ? 乙方现场维修人员上、下班须在甲方保修办公室各签到一次,并不得以代签、补签、拒签或其

他弄虚作假方式进行考勤。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须由乙方维修负责人提前一天知会甲方保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并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否则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 除工作日外,乙方维修负责人还须按照甲方要求统筹安排现场维修人员节、假日的值班工作,

以保证保修项目现场每天都有人员在岗并满足维修要求,必须保证乙方现场返修负责人和维修人员联系电话畅通。

9. 本合同所属工程项目,若维修量少、出现质量问题不会对业主正常造成影响、乙方无需长期派

人常驻现场的,视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 乙方必须向甲方客户关系中心提出不固定考勤的书面申请,在征得甲方客户关系中心书面同意

前,一律按照以上第8点乙方维修人员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10. 乙方违反以上7、8、9规定,甲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罚金,相关违约金总额直接从甲方支付给乙

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二) 维修及时性要求:

1.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渗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故障、门窗不能正常开启等影响业主

正常生活的情况,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包括电话、口头通知)须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小时修复完毕(当甲方另有指定完成时间的,乙方需按甲方指定时间完成维修)。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达到事故现场进行抢修。如结构安全、燃

气泄露等。

3. 每一住户,无论维修项目多少,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维修量增加时,乙方应根据甲方

指令的任务量随时增派维修人员,并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实施并完成维修,否则乙方应给予甲方每单500元的赔偿,另甲方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总额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书面认可。

4. 日常常规维修任务,乙方接到甲方的派单后,及时安排维修人员,按本协议进行维修,并按甲

方指定完成时间完成维修工作: ? 客户有时间要求的,按客户要求提前电话预约,并安排维修;不能按照客户要求实施的,应在

客户要求的时间内主动电话沟通,达成一致,确定具体时间,并在《现场零星维修工程调度通知单》上注明,并按约定时间上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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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客户无时间要求的(或有模糊要求的),当天上午的任务,不迟于下午下班前必须完成电话预约;当天下午的任务,不迟于第二天上午下班前必须完成电话预约。

乙方承诺:无论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不论责任属于乙方、其他施工单位、甲方或业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原施工单位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违反以上1、2、3、4规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关违约金总额甲方直接从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乙方予以无条件认可。

(三) 维修质量保证措施:

1. 乙方维修人员应对每一个维修任务认真履行保修职责:工作内容包括:上门查看、业主沟通、

确定方案、过程实施、结果检验、签单确认等,工作标准符合甲方拟定的相关规范及程序要求。 2. 每个项目维修完成后需经业主和甲方验收签字方视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成,所维修项目的

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

乙方承担: ? 接到维修通知(口头或书面)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 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 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维修任务,且不主动向保修办报告; ? 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维修仍未解决问题的; ? 因维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 ? 维修实施中,乙方工作标准达不到规范及甲方要求。

4. 因3产生的费用总额由甲方直接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费用中扣除,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5.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四) 工作评估和奖惩措施:

1. 保修工作实施中,甲方严格按照本约定相关条款开展工作,若乙方出现任何违反约定规定的,

甲方即时向乙方发出《工程违约索赔通知单》,并将乙方须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认可。

2. 所有维修任务完成并关闭后,甲方对符合回访要求的任务逐单进行客户回访,按照回访结果,

甲方将做如下处理:

a) 有如下情况甲方对乙方维修人员进行即时奖励:

? 日常电话回访,客户表示非常满意的优秀维修人员,视具体情况一次奖励30元; ? 客户主动向甲方提出口头表扬的优秀维修人员,视具体情况一次奖励40元;此条应尊重客户

意愿,乙方维修人员若故意要求和恶意引导客户,发现一次扣除乙方100元/次; ? 客户主动向公司提出书面表扬(包括网络)的优秀维修人员,视具体情况一次奖励60元;此

条应尊重客户意愿,乙方维修人员若故意要求、恶意引导客户或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除乙方200元/次;

b) 对乙方维修人员不当或过失行为参照本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即时处罚。

3. 因本章第1、2条产生的费用无需征得乙方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任何

费用中扣除。

第四节 其 他

一、 乙方承诺在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使用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

费用。

二、 本保修约定: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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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2009年10月10日 日期:20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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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2:廉洁合作协议书

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针对于重庆万科渝园1.2~1.5期总承包工程,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 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3. 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

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 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 甲方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

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

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

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 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 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4.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

督。

5. 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

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乙方满足其要求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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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6. 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

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甲方接受乙方实名或匿名投诉,常设举报部门及电话: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 直拨:0755—83151937

总机:0755—25606666转8058 邮箱:jubao@vanke.com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与采购管理部 直拨:0755-83151985

重庆万科举报电话:023-67088602 王延军先生

传真:023-67630303

e-mail: wangyanjun@vanke.com

甲方(公章):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公章):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

签约日期:2009年 10月10 日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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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3: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甲方: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2009年 10 月 10 日签订了重庆万科渝园1.2~1.5期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以下分别简称“变更”、“指令”)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执行及签证结算费用的支付

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甲方应按照签证结算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费用。

第二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的约定

(一)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单,应加盖合同规定的甲方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完工后申报的签证单及结算书,应加盖合同规定的乙方印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甲方项目经理部印章式样) (乙方或乙方项目部印章式样)

(三)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四)一份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只能办理一份签证单及结算书,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形式编

制的多项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结算书。

(五)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前乙方准备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 签证(一式四份);

② 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③ 现场测量记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④ 工程量计算书(一式四份); ⑤ 结算书(一式两份);

⑥ 约谈纪要、图片(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

(六)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在该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10工作日内(从监

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向甲方报送签证单及相应的结算书;因乙方原因,资料报送较规定时间延误的违约金按最终审定价的 3 %支付给甲方。

(七)甲方对变更通知单分类连续编号;甲、乙双方都应做好变更的交付记录,资料交付时接受方不得拒签。

第三条 关于签证结算的约定

(一)签证结算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套用相同或相近综合单价或定额子目、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等。当没有合适的单价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市场的合理价格协商确定。

(二)签证结算申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 5 %,乙方将支付超出最终审定价5%部分的 10 %作为违约金。(例:超报违约金=(上报金额-审定金额*1.05)*10%)

(三)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指令,乙方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甲方对此费用不予计取。

(四)因变更或指令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乙方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情况,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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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成本管理部一般在每月5日前完成截止上月5日项目经理部已办理的签证的结算审核并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在审核过程中,乙方应在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各方面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审核延误及后续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时间:2009年10月10 日

乙方(盖章)

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时间:2009年 10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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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单

工程名称: 签证单编号:

施对应的工程指令单或设计变更单编号: 工单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位填写 附件资料: □结算书 □变更依据 □照片(可选) □其他(请注明): 完工工程量确认 施工单位填写 监理单位填写 建设单位填写 项目工程师意见: 造价顾问意见: 施工单位 经办人: 项目经理: 公章: 1、签证申报流程:

承包商申报签证(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监理审核签证资料(3个工作日)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总监: 公章: 建设单位 项目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项目总经理: 公章: 甲方审核、批准(7个工作日)返还成本管理部、承建商(1个工作日)2、所有签署人签名时均需注明日期;

3、签证资料包括:后附变更依据的本表单一式四份(承包商一份,监理一份、建设单位两份)、签证结算书一式两份(承包商

一份,建设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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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变 更 单

变更单号: 项目名称 变更主题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费用责任单位 有无附图及附图编号 变更内容 (注明对应的图纸;适用的房型及楼号) □万科 □单位名称: □无 □附图编号: 项目经理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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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4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委托代理人: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与 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签署 渝园1.2~1.5期总承包工程 协议,对于该协议所有内容,我单位均予承认。本委托书有效期限为合同履约有效期范围内。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009 年10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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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5 收款账号证明资料

收款账户资料证明

致: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我司账号资料如下:

开户名称: 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地址:

贵公司请按上述资料付款,我单位承诺若上述收款银行账户资料发生变化及时书面通知贵公司。

如因我单位提供收款银行账户资料错误,导致相关款项支付不到位,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如因账号资料有误而产生银行退票情况,我司愿意承担本次付款金额的10%但不高于5,000元的管理费作为对贵司的劳务补偿,并且同意被退票款项在贵司收到我司的《账号信息更正声明》一个月后再次办理付款。

联系资料:

我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单位财务专用章)

日期: 20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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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6:《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

关于知识产权的专门约定

甲 方: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乙 方: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更好的履行主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保守作出如下专门约定:

一、关于著作权

1、甲乙双方约定,下列依据主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的著作权属于甲方:

(1) 建筑、景观、装修各专业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

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 效果图、销售附图、销售用方案设计资料。 (3) 沙盘(包括总体、单体及户型)模型。 (4) 各种检测、预测、测试、检验报告。 (5)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

(6) 传播概念、形象系统设计方案、营销策略及推广方案、VI系统、楼书、户

型图、广告方案、产品建议书、市场研究及竞品分析报告、招商策略、市场调查报告、项目定位、招商项目投资分析报告等销售文件。

(7) 其它甲方委托乙方创作的作品。

2、上述甲方委托乙方创作的作品,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视为商业秘密,乙方应按照本附件第四条的约定维护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关于商标权

1、包括但不限于“万科”、“VANKE”等图样和文字,为甲方母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乙方在和甲方合作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母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乙方应当积极维护甲方的品牌及形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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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者”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得擅自使用“万科”品牌文字和图形。

三、关于专利权

1、甲乙双方约定,若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发明创造,则专利申请权属于甲方,申请后所获得的专利权为甲方所有。

2、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为实现主合同的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使用甲方专利,但应以甲方同意的方式和在甲方确认的范围内合理、谨慎的使用。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专利。

四、关于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界定:

a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b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甲方提交给乙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为商业秘密的各种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

2、甲乙双方确认,在合作过程中,因乙方履行主合同而产生的有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可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且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甲方未对公众披露前,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转让。

3、乙方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其于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4、除了履行主合同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甲方除主合同经办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5、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主合同金额时,已考虑了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因此,甲方无须另外支付乙方保密费用。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若甲方因乙方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而受到指控,由此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附件的任何条款,应支付甲方主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七、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若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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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法律。

八、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若本附件与主合同有冲突,以本附件为准。

甲 方: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地址:

日期:2009年10月10日

乙方: 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地址: 日期: 200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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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11《防水抗渗质量控制补充协议》

防水抗渗质量控制补充协议

甲方:重庆渝开发珊瑚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签订了重庆万科渝园1.2~1.5期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保证项目防水抗渗施工质量,在甲乙双方原签订的补充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重庆市 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签订本专项协议。在签订以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承诺所承建的项目渗漏指标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1. 渗漏指标(按户均渗漏点计算):

项 目 总体渗漏指标 控制标准 2点/每百户 其中:铝合金、塑钢门窗(含塞缝) 0.8点/每百户 屋面、阳露台(含雨篷) 厨房、卫生间 外墙 0.5点/每百户 0.4点/每百户 0.3点/每百户 1.2. 指标测定办法:项目入伙前由甲方组织进行淋水、闭水试验,所得数据作为考核数据。

二、为保证渗漏指标的有效控制,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实施过程控制:

2.1. 乙方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可行的防水抗渗技术措施,并经监理和项目部工程师审核通过后方可指导现场施工。

2.2 对于塑钢及铝合金门窗等甲方分包工程,乙方应掌握甲方技术要求,并对门窗分包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对其施工质量负总包管理责任。

2.2. 砌体、厨卫防水、屋面及阳露台防水、塑钢及铝合金门窗、外墙防水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制度,样板经验收合格才允许大面展开施工。

2.3. 对于防水材料,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品牌和厂家进行购买,甲方未指定的须提前报甲方批准,否则不允许进场。

2.4. 防水专业施工队伍必须经过监理及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

2.5. 乙方除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表格进行质量检查外,应自觉配合、接受监理、甲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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