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监管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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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民防网站公示《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监

管事项告知书》的请示

办领导:

为迎接世行上海评估工作,根据市防办《关于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升民防服务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中要求,解决本部门官网与“一网通办”公开事项的“同源性”问题,经与秘书处和法规处商研,取消我办实体窗口“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事项的办理,将市民防网上“企业服务”栏目中的“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事项予以取消。同时,为确保行政相对人知晓民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管要求,拟在“政务公开”栏目中公示《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监管事项告知书》(附件一)。

妥否,请批示。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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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市民防网站“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

监管事项告知书

监管事项告知栏目

一、监督机构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二、监督范围

凡国家、上海市、各区及市属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审批立项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和已建以提高人民防空功能为目的加固改建的民防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

三、监督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三)《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四)《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五)《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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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八)《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09〕137号)

(九)《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106号)

(十)《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12〕69号)

(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十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4〕31号)

(十三)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增加《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作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通知(沪民防〔2013〕147号)

四、监督流程

五、监督要求

市民防安质监站收到项目核查通知后,在市民防办网上公示次日监督任务安排。监督小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任务分配。

(一)首次会议监督要求

民防建设工程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申报《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的方式通知市民防安质监站到现场召开首次监督会议,请建设参与各方准备如下资料。

1.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二份,信息填写准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2.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人员从业资格表(一式二份,建设参与各方盖章);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4.民防施工图审查意见设计修改通知单(若有,请提供原件);

5.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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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民防工程,复印件建设单位盖章)。

市民防安质监站在现场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内容准确无误后收取相关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并对工程现场安全质量相关保证资料及实物进行核查。

(二)施工过程监督要求

施工过程中对重要分项、分部工程安全质量验收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工程特点,当施工至下表注明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通过至民防行政受理总窗口或传真的方式(地址及传真号码见后),报送《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通知市民防安质监站到现场监督检查。

(三)竣工验收监督要求

1.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查看服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复杂或者存在其他建设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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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全部验收标准无法把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基本具备验收条件后,提前1个工作日向市民防安质监站申请竣工预验收查看服务。

(1)申请竣工预验收查看服务条件

基本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申请材料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

2.申请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验收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③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④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⑤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⑥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⑦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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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交材料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下载)(原件);

○2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下载)(原件);

○3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仅涉及工程内部改建的民防工程除外)(下载)(原件);

○4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下载)(原件);

○5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下载)(原件);

○6工程质量保修书(下载)(原件);

○7工程支付款证明(下载)(原件);

○8民防工程竣工监理评估报告(原件);

○9《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原件,一式二份,建设单位盖章,2014年1月1日后报监的工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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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②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

③现场验收时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以供查验。

六、接收通知流程

(一)民防行政受理总窗口现场受理(或者传真接收)《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和竣工验收监督申报;

(二)审查条件和资料;

(三)安排开展监督。

七、响应时限

(一)首次会议监督和施工隐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按《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上要求日期安排监督。

(二)主体结构监督自收到《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

(三)自竣工验收资料收齐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验收的决定,并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自竣工验收整改回复资料核实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民防行政受理总窗口地址

瑞金二路108号-1,邮编:200020。

九、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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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6月15日—9月15日:14:00—16:30)

十、联系电话

021-********

十一、传真电话

021-********

监督流程栏目

法规文件栏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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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09〕13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业务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10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沪府办〔2012〕6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4〕31号)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增加《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作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通知(沪民防〔201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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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栏目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人员从业资格表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信息表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信息表(样张)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核查通知单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数据变更表

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格式)

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样本)

工程款支付证明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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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kq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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