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福林江氏宗亲联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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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福林江氏宗亲联谊章程

2011年 月 日

总 则

为适应现时代的发展需要,应孟福林派宗亲同仁的要求,成立“孟福林江氏宗亲联谊会”。她的成立是联络世界各地宗亲的窗口,给宗亲间的沟通和交流、和睦相处提供良好的平台,蕴意深远;它的成立体现了当今和谐社会的主题,为创建平安和谐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一章 宗旨

一、孟福林江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以孟福林派系的江氏宗亲和其他省、市籍的江氏宗亲为主体,自愿组织的民间团体。

联谊的宗旨:

第一条 寻根溯源、凝聚宗亲力量,促进宗亲大团结。 第二条 联络海内外宗亲;促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增进宗亲间的亲情,提供会员联谊的渠道和机会。 第四条 帮助宗亲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难题。 第五条 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做贡献。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会员的权利

第六条 有权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参与联谊会换届选举,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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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权对联谊会的工作实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九条 当宗亲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或遇自然灾害及各种困难时,向理事会提出帮助的请求。

第十条 对理事会有关经费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和监督。 三、会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认联谊会的章程,执行联谊会的决议,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按时交纳宗亲年费,每人每年10元。(若有困难者,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酌情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团结互助,维护联谊会的整体利益,在参加各项活动中献策献力,为联谊会的发展与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十四条 保证不利用联谊会或联谊会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损害联谊会的活动以及发表有可能导致损害的言论。

第十五条 会员被政府剥夺公民权或损害联谊会名誉以及拒不遵守联谊章程和决议的,由理事会决定作除名或劝其退会等处理。但缴纳年费或捐献的一切款项概不退还。

第三章 联谊会组织结构和人员组成

四、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联谊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联谊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联谊会大会。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取得参加大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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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谊会常设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由各支派推荐精英宗亲组成。

五、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联谊会成员以孟福林派系的所有江氏宗亲及其他省、市籍的江氏宗亲为成员。在会员中产生联谊会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大会职权和会长职权

六、联谊会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议联谊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第二十二条 制定和修改联谊会的章程。讨论和决定联谊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属于联谊会的各种事项。 七、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主持联谊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代表联谊会参与社会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财务收支的审批。

第五章 理事的资格和理事会的职责

八、理事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有责任心,并在社会上享有一定声誉。 第二十九条 热衷于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在工作中能积极献策献力。

第三十条 善于团结宗亲,秉公办事,为人诚实,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九、理事会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宗亲代表的质询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谊会日常工作部署、活动安排、接待迎送、会议召集、组织协调、决议实施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召开理事会议时,另行通知理事会成员参加。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聘请一批热心宗亲事业的、对联谊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德高望重的宗长任联谊会的顾问、名誉会长、终身名誉会长。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聘请,以利于加强和指导联谊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以下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联谊会经费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三)监审处:负责联谊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和清算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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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二)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三)收集各相关信息资料;文件起草、收发;建立文档。妥善保管。

(四)负责与世界各地的宗亲团体或宗亲的联络和宣传工作。 (五)介绍、推荐有关宗亲团体和宗亲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因违法或违纪问题,不适宜继续担任原职务时,由理事会决定免职或劝其辞职。

第六章 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联谊会的经费来源除宗亲年费外,还由各精英宗亲的捐助,同时积极吸引其他方面的捐赠和创造其它收入。凡捐资伍仟元及以上者,聘任为名誉会长。

第三十九条 经费收支由财务处实行专人负责,由监审成员签字和会长签批方能有效。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经费建立专门银行帐户并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监审处成员定期对财务处进行审查,并向宗亲公开经费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经费的主要开支如下 (一)办公设施、用品及办公经费。 (二)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

(三)宗亲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接待费用。 (四)联络沟通宗亲团体及宗亲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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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响应国家号召而进行扶危帮困的捐资。

(六)考取大学第二批及以上的学子,因贫无法入学的。可向理事会申请困难补助,酌情给予照顾。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报告制度,每季度,由监审处成员向理事会报告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宗亲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取筹集和捐献款项,由联谊会授权的收款人员,所收取款项及时上交财务处,不得截留、挪用和贪污。

附则

1、本章程共有六章四十三条。 2、本章程经联谊大会通过后正式试行。 3、本章程解释权属联谊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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