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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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

2014年9月

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 1 带泵罐车纳入公共平台的要求 ...................................... 2 机构、单位信息的注册和变更 ...................................... 2 带泵罐车信息的注册和变更 .......................................... 3 卸液点的设置 ................................................................. 5 应急保障卸液点的设置 ................................................. 6 带泵罐车应急卸液信息的处理 ...................................... 6 带泵罐车违规卸液信息的处理 ...................................... 7 紧急、故障状态下的信息处理 ...................................... 7 带泵罐车定期检验信息上传 .......................................... 7

第十一章 带泵罐车定点卸液测试信息的处理 ........................... 8 第十二章 附则 .............................................................................. 8

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设置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等安全监察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50号)、《关于送发“设置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问题协调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2014)质检特便字第3025号)、《关于印发“带泵罐车定点卸液控制装置升级及数据上传落实情况工作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2014)质检特便字第3031号)和《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5〕9号)等文件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非易燃易爆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服务平台”(以下合称“平台”)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装运易燃、易爆介质设置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易燃易爆带泵罐车”)和装运非易燃、易爆介质设置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非易燃易爆带泵罐车”)的安全使用,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四)TSG 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五)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六)《关于设置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等安全监察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50号)

(七)《关于送发“设置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问题协调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2014)质检特便字第3025号)

(八)《关于印发“带泵罐车定点卸液控制装置升级及数据上传落实情况工作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2014)质检特便字第3031号)

(九)《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5〕9号)

第三条“平台”的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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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

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三)设区的市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四)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管理中心”)

(五)带泵罐车设计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六)带泵罐车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第二章 带泵罐车纳入“平台”的要求

第四条带泵罐车出厂前,其制造单位应当为所生产的每台带泵罐车装设北斗/GPS卫星定位系统并具备定点卸液的远程监控功能。

第五条对于已经出厂的带泵罐车,由原制造单位负责与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逐台比对,并将对比情况的书面资料提交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召回或维修改造等措施予以消除。对于比对无问题的和消除安全隐患后符合企业标准的带泵罐车,原制造单位应当装设北斗/GPS卫星定位系统并具备定点卸液的远程监控功能。

第六条带泵罐车装设的具备定点卸液远程监控功能的北斗/GPS卫星定位系统须由制造单位和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提出具体方案,并经当地检验机构确认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备案。

第三章 机构、单位信息的注册和变更

第七条信息注册。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制造单位及使用单位登录“平台”进行注册,注册信息需经相关单位确认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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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一)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制造单位及易燃易爆带泵罐车使用单位登录“全国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进行注册;

(二) 非易燃易爆带泵罐车使用单位登录“全国非易燃易爆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监控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注册。

第八条变更注册信息。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制造单位及使用单位需要在“平台”上变更本单位注册信息的,自行登录“平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注册信息需经相关单位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注册信息及变更注册信息的确认原则: (一)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确认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三)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确认检验机构; (四)信息管理中心确认制造单位;

(五)制造单位确认易燃易爆带泵罐车使用单位; (六)信息管理中心确认非易燃易爆带泵罐车使用单位。

第十条相关单位对各自所上传的信息及附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负责信息确认的单位应对相关的信息及附件的符合性负责。

第四章 带泵罐车信息的注册和变更

第十条带泵罐车注册信息的管理

(一)带泵罐车出厂前,根据TSGR5002-2013第二十九条相关条款的规定,由制造单位将办理罐车使用登记所需的相关数据上传至“公共平台”,并对所上传的信息及附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检验机构负责核查新制造的带泵罐车是否加入“平台”,并在“平台”上为带泵罐车签发电子版监督检验证书,凡未加入“平台”的带泵罐车,检验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二)根据TSG R0005-2011、TSG R5002-2013及“质检特函〔2015〕9号”文的规定,使用单位通过“平台”下载、打印电子监检证书后,方可办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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