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长沙奇案思考之十:许、张合同

更新时间:2023-03-08 06: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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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奇案思考之十:许、张合同诈骗案起诉书曝光兼评析

长沙奇案思考之十:许、张合同诈骗案起诉书曝光兼评析

2007年5月10日,长沙刑侦人员孙五经自2006年6月8日将许俊伟拘留以来332个日子的折腾,其对许俊伟、张建英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的意见终于得到长沙市检察院的照准。长沙检察院制作出古检刑诉(2006)第156号起诉书,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张二人提起公诉。该起诉书内容如下: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古检刑诉(2006)第156号

被告人许俊伟,(自然情况),2006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英,(自然情况),2006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0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于2006年12月25日、2007年3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5月,经湖南慈顺县老乡唐和清介绍,被害人章胜汉认识了自称在省残联工作的被告人张建英,被告人张建英即伙同被告人许俊伟编造省残联下属子公司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有260亩土地正在招商引资,且土地价格比现行市场价格便宜,合93.98万元/亩的事实,同时伪造长沙市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它文件,骗取被害人章

胜汉的信任,被害人章胜汉于2004年11月16日与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了长沙市古汉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当被害人章胜汉将4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转让补偿款汇入到两被告人指定的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拆迁安置办的帐号后,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就将该4000万元迅速大量取现和转帐,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的口供;2、被害人章胜汉的陈述;3、书证,5、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骗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 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印)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

附项:1、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现押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点评一:

堂堂国家公诉机关在共和国国徽之下、在国家神圣的审判殿堂上说瞎话。

起诉书介绍了许俊伟的个人自然情况后,叙述道:“2006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最关键之处不符合事实:许俊伟自提起公诉、到一、二审审判、到在狱服刑九年,至今未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机构合法的批准逮捕。

共和国的良心在起作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科认为:许、张二人与章胜汉之间有大量的合同和签字,转让土地的交易正在进行;双方纠纷属于经济纠纷,许、张所涉事项不属于刑事犯罪,因而两度拒绝批捕。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以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7天。为什么2006年6月8日许被拘留,按起诉书所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0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其间220天呢?

公诉人姜工先生写这话时,手有点哆嗦,念这段公诉词口有点嗫嚅。因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有一个方面执法如山,铜墙铁垒,一切的金山银海,人情官语都渗不进去。批捕科认定:许、张二人不构成诈骗,两度拒绝,不批准逮捕。孙五先生无奈,转为监视居住期间编了个圈儿,说许俊伟虚报注册资金,构成犯罪。检察院批捕科查了一下确有其事——许俊伟的好房子公司确实曾经验资不足——于是,按虚报注册资金罪予以批准。孙五先生这样做时仍然隐瞒了些情况,好房子公司得到工商机关通知后,依法交纳了行政罚款。按照一事不二处的原则,已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再进行刑事处理。更何况缺乏资金而进行工商注册,累累皆是,刑法只追究情节严重者。

在首次庭审中,检察官姜工念毕起诉书。审判员问许俊伟:“起诉书指控是否属实?”许答:“有些不属实。”审判员问:“哪些不属实?”许答:“我不是以合同诈骗罪批捕的,我是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批捕的。”

庭上空气凝固:虽然以注册资本罪批捕,孙五和姜工自知难以成立,故未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指控;遵照上峰旨意,按照合同诈骗罪提出控告,但缺乏批捕程序。因此,十分尴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理论上,许俊伟现在是自由之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不受逮捕,何受监禁?所以,郴州监狱今天对许俊伟的监禁也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接下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再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逮捕,是一项极其严肃的事情。“天赋人权”,“生而自由”,“不自由毋宁死”,只有恶魔才随意剥夺无辜之人享受“太阳和天空”的权利!

许、张之案应翻,许、张之案必翻,一系列牛头马面应受惩治。但是不要忘了,长沙检察院有一个角落——批捕科,如诗人戴望舒所说:“只有那辽远的一角依然完整,温暖,明朗,坚固而蓬勃生春[1]”。那些牛头马面们受到惩处的日子,切记给批捕科的同志们记功!

点评二:

看许、张一案的起诉书,理解了1000年前南宋时代秦桧先生构陷“莫须有”之罪的艰难。一般认为,既然“莫须有”,那就一切“莫须有”,还管他什么事实不事实。其实非然。荀子曰:“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理与规律是不好违背的。天理昭昭,天理昭昭,将孺子处死,将弱妇磔刑,那是很难拿捏的。

孙五先生也很困难。你看,姜工起诉词说: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于2006年12月25日、2007年3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06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起诉,连姜工这样眼睛容得下沙子的,也容不下孙五送来的石头。于是,2006年12月25日退卷:这样的证据,明明无罪,怎的让我公诉有罪,还要判处无期徒刑?孙五伪作补充——补什么,玉能补成个马粪——照卷再送。姜工看看还是无奈,2007年3月8日再次退卷。2007年4月5日终于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那背后费了多少酒色财气——公检法、党政军,整体力量“集中”起来,于是产生了这份起诉书。

看官们哪,孙五先生做得不屈不挠,姜工先生觉得为难,只好推三阻四,最后还是接了下来。合同诈骗罪未经逮捕怎么办?将来起诉许俊伟辩说,“虽然我没买桃(土地),但是买了棵结满桃子的桃树(购并了拥有土地的公司)送给章胜汉,就不算桃了”怎么办?

此时的章胜汉意识到走错路了,在官道上挥洒、奔波并不比在商道上花钱(付款)省事儿!但事到如今,也只好硬着头皮走下去。

不知章胜汉的保镖说的是不是真的,他说:“…先后分别对许进行刑事拘留37天,因证据不足不能逮捕。章胜汉看到许俊伟被抓,在此期间又怕公安局经侦支队查出事实真相,这时有人和他出点子,想办法把许俊伟判刑,明程公司土地就属于你章胜汉一人所有,这时章胜汉立下了贪财的念头,开始到处活动找关系,搞定许俊伟判刑坐牢。在市政法委X某打招呼的情况下,变更对许俊伟的强制措施,进行监视居住,把许关在长沙市书院路保安公司里。这时章胜汉先后花了三百多万,送给经侦支队P某、市政法委X某和省政法委L某及其他相关人员,然后,他们这帮人收到章的贿赂后,不去分析事实的真相,严重违背法律的尊严作出批示”(见《一个职业保镖良心发现,揭露冤狱者真实内幕》)。反正,后来姜工代替了孙五的为难,接下了这桩差事,好像拿着纸糊的斧子上山砍柴,姜工未持任何有效的证据(甚至都是反证)上庭公诉了!

点评三:

起诉书中“依法审查查明”一段是核心部分,不妨重抄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5月,经湖南慈顺县老乡唐和清介绍,被害人章胜汉认识了自称在省残联工作的被告人张建英,被告人张建英即伙同被告人许俊伟编造省残联下属子公司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有260亩土地正在招商引资,且土地价格比现行市场价格便宜,合93.98万元/亩的事实,同时伪造长沙市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它文件,骗取被害人章胜汉的信任,被害人章胜汉于2004年11月16日与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了长

沙市古汉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当被害人章胜汉将4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转让补偿款汇入到两被告人指定的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拆迁安置办的帐号后,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就将该4000万元迅速大量取现和转帐,据为已有。

不懂行的人以及不了解内情的人有可能认为,姜工恐怕还真的打出了两招,但事实并非表面的那样。你看,姜工控诉说:“经湖南慈顺县老乡唐和清介绍,被害人章胜汉认识了自称在省残联工作的被告人张建英。”——张建英说:“放屁,章胜汉与我是不到一百米的同村邻居,从小在一起长大,谁不知道谁屙啥屎?我骗他说?我是在省残联工作的干部?,可能么?” 但一、二审判决书都沿用了姜工对张、章二人关系的介绍!

不要奇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文就是具有木头的性质,顽若顽石,僵化不变。 据这段文字所说,许、张二人“编造”省残联下属子公司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有260亩土地正在招商引资,“伪造”长沙市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它文件,“骗取”章胜汉的信任。但内行人一看,所谓“编造”、“伪造”、“骗取”都不过是刑事法律之外的花拳绣腿,看史进那小子“拿着哨棒打得风车也似的转,王进教头只横裆里一搠,那小子便往后倒也”。

犯罪不犯罪要看行为结果,不要说“编造”、“伪造”、“骗取”是不是事实,即便是事实,只要后来拿出了土地交给了章胜汉,就一定构不成此罪,只不过人格、信誉、作风有些问题!

但那姜工实在无法,只能按此套路打来。编造、伪造、骗取,注册的公司没交足资金,好房子公司没实际工商登记注册之前先已以此名义从事活动,等等,等等,“风车也似地转来”,许、张二人好象真的犯了罪——一审裁定、二审判决也按此套路,欲给许、张二人治罪,并真的给许、张二人治了罪!

凭以治其罪的不是事实,不是许、张二人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而是国家机器所掌握的程序权力!

国大?民大?社会大?政府大?许多老百姓不懂得这样的问题,甚至一些知识分子也不理解这样的问话其含意是啥?

国家太大,政府的权力太大,人民的权利太小,人民的生命也就软弱;社会是国家之基,但在一个畸形制度下,社会的空间几乎全被充以政治权力,自然的空间没了,在那里生息的人们,“牲口一样活,蝼蚁一样死…[2]”

“经审查查明”一段继续说,说到了应有的本题,“被害人章胜汉于2004年11月16日与湖南好房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了长沙市古汉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当被害人章胜汉将4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转让补偿款汇入到两被告人指定的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拆迁安置办的帐号后,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就将该4000万元迅速大量取现和转帐,据为已有”。到“据为已有”一句,是根本的根本,但仅仅四个字,嘎然而止。

介绍了那么多,他何年何月出生,住址在哪,担任过什么职务,他做了些什么与本题无关的事儿等等等等,可到最核心处,只几个字:“他是反革命”。

姜工先生,“据为已有”四个字,只是一顶帽子,一个应该被杀的草标;你没有说犯了与本罪有关的什么事儿,发生了与本罪有关哪些情节。许、张二人将章胜汉投资用以购买土地

的款项给他老婆私存了,与朋友虎吃海塞挥霍了,装入自己腰包了,没有说,只说他“据为已有”。

这是一顶帽子,一个草标,帽子和草标之下无所支撑!这是不能成就其一篇有效的公诉词的!

所以那起诉书的结论:“(许、张二人)骗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的结论,全是空的。指非所罪,指无其罪!

最后揭一下谜底:章胜汉的4000万元投资款弄到哪里了?起诉书没说,但起诉书后边附了证据目录,简短的证据目录说得清楚:1500万元用于购买明程公司(拥有土地的公司)的股权,1500万元用于偿还明程公司的对外债务…。原来,章胜汉给钱让许、张二人买桃,许、张二人给章先生购买了一棵桃树,而且结满桃子。

姜工,许、张二人的家属对你也有评价:“姜工私下里对许俊伟说:?你与章胜汉是合同纠纷,不是刑事案件。?但到了庭上,他厉害得很,言硬如橛,处处堵口。”

姜工,你是一位廉吏、严吏啊,为国负责,不为民负责,是你的宗旨!

国与民在一些人的心里是分离的。孟子说什么,“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统统的不懂,官椅为上,国次之,小民若蚂蚁!

2014/12/17晨7时39分

[1]戴望舒:《我用残损的手掌》。 [2]戴望舒:《我用残损的手掌》。

的款项给他老婆私存了,与朋友虎吃海塞挥霍了,装入自己腰包了,没有说,只说他“据为已有”。

这是一顶帽子,一个草标,帽子和草标之下无所支撑!这是不能成就其一篇有效的公诉词的!

所以那起诉书的结论:“(许、张二人)骗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的结论,全是空的。指非所罪,指无其罪!

最后揭一下谜底:章胜汉的4000万元投资款弄到哪里了?起诉书没说,但起诉书后边附了证据目录,简短的证据目录说得清楚:1500万元用于购买明程公司(拥有土地的公司)的股权,1500万元用于偿还明程公司的对外债务…。原来,章胜汉给钱让许、张二人买桃,许、张二人给章先生购买了一棵桃树,而且结满桃子。

姜工,许、张二人的家属对你也有评价:“姜工私下里对许俊伟说:?你与章胜汉是合同纠纷,不是刑事案件。?但到了庭上,他厉害得很,言硬如橛,处处堵口。”

姜工,你是一位廉吏、严吏啊,为国负责,不为民负责,是你的宗旨!

国与民在一些人的心里是分离的。孟子说什么,“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统统的不懂,官椅为上,国次之,小民若蚂蚁!

2014/12/17晨7时39分

[1]戴望舒:《我用残损的手掌》。 [2]戴望舒:《我用残损的手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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