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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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1]31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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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

环保局、建委、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服务业委、房产局、审计局、工商局、安监

局、

法制办、检察院、执法局、审批办、政务公开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51号)精神,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

(一)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建立、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和储备制度,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

(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128号)要求,完善对项目规划依据、节能评估、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条件的审查办法。不符合国家有关 2 / 3

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禁以会议纪要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严禁项目未批先建。

(三)加强审批工作沟通,优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开工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发改投资发〔2008〕64号)有关重大项目联动审批要求,继续清理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探索实行相关部门集中受理、一站式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四)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培训。对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主抓建设项目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法规政策的自觉性和项目管理水平。

二、着力解决工程建设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五)严肃工程预算审核制度。项目单位应在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向财政部门报审工程预算,预算审定后方可进行工程招投标。

(六)严格招标核准程序,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明确核准招标的政策界限和有关程序,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严格执行我市关于评标专家抽取方面的规定,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相关办法,建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规避和退出制度,规范专家评标行为。 (七)规范招标文件文书,加快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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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jh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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