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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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责任

【发文字号】镇政规发[2010]9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0 【实施日期】2010.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镇江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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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保障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卡,是指本市市民用于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具有信息存储、电子凭证、信息查询和交易支付等功能的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卡发放对象为具有镇江市户籍的本市市民、持外地户籍并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持外地户籍但需要依法享受其他公共服务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申领市民卡。

第五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市民卡主管部门和市民卡工程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市民卡工程建设与运营的规划、协调、宣传、监管和考核工作,负责市民卡相关业务的管理,负责监督市民卡相关业务的运营和应用活动。

市信息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市民卡相关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市民信息资源库与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指导市民卡的制作、发放、维护工作,为市民卡工程运营提供信息资源保障,并协助完成相关应用系统的建设。 市民卡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市民卡受理、制作、发放、维护以及市民卡服务网点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完成市民卡相关应用系统建设,负责市民卡的运营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负责市民卡电子钱包的推广应用和管理。 2 / 3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卫生、园林、教育、文化等各部门以及其他需要应用市民卡的有关部门和市民卡合作银行以及公交、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市民卡应用部门),应根据市民卡工程建设和市民卡应用的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业务信息,并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行业服务中的应用。

各辖市、区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市民卡应用的宣传、申领、发放等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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