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1

更新时间:2024-01-28 21:3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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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筹备组)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各法人单位,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分管副总裁同意。未经审批与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洽谈人和审批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合同的形式

(一)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3000元以下)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订单、补充协议,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各法人单位在经营范围内应当以各法人单位的名义订立各类合同。

第五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六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在约定争议解决管辖地时,原则上约定在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

第八条 订立合同应遵循洽谈、审查、批准的分权制约原则。公司合同实行谁洽谈、订立,谁履行的原则。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九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项目合同标的收款额为10万元以内(含)以及付款额为5万以内(含)的由项目分管副总裁批示;

二、项目合同标的收款额为10万元以外以及付款额为5万以外的合同由总裁批示: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填写《合同会签审批表》,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

送至综合事务部交公司律师审核。

二、审核。对送审的合同,公司律师应认真对合同内容进行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最后作出:可签发、不可签发或需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审核意见。

三、批准。公司律师审核后,签批人在合同签约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四、采用本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不报公司律师审核;合同文本固定内容有修改的,一律报公司律师审核。

五、审核批准时间

(一)较为简单的合同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较为重大的、复杂的合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重大、复杂的合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审查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子公司(筹备组)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一事一记,并做好相关保管。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

时向合同签约批准人汇报。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应将合同原本一份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台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综合事务部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合同签约批准人审核通过方可。

第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洽谈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处理。洽谈人和使用单位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

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部几个单位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个由各单位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洽谈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公司律师协助解决,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并由综合事务部妥善保管。公司及各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损失或纠纷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其他法人单位在需使用用章时,需填写《合同会签审批表》,经合同审批人同意后,由综合事务部盖章寄回。

第二十七条 奖励与处罚

(一)与合同洽谈、订立、履行、审查相关的公司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未按相关制度履行的,将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二)公司合同法律审查部门、专业审查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对合同业务活动行使监督权。对合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错误行为有纠正的权利和职责。

(三)公司合同业务的具体工作人员在从事合同业务活动中,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及时主张合同权利而不超过时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合同业务活动中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应酌情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报批合同时,应将《合同会签审批表》随同合同一并报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涉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的合同管理,由公司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合同会签审批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合同会签、审批表

日 期: 份数/页数: 份/ 页

合同名称 甲方: XXXXX合同 经办部门 XXXX部 小写: 签约 单位/个人 合同 履行时间 合同总价 乙方:XXXXXX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5日前 经办人: 法务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送至综合事务部审批)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合同 履行地 大写: 省XXX市 合同经办部门总会计师意见 副总裁 意见 总裁意见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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