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基础报表填报说明(最新)
更新时间:2024-07-05 01: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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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 2 G01《资产负债项目表附注》填报说明 ........................................... 13
第Ⅰ部分:非应计贷款、委托业务及债券发行情况报表 ................................................. 14 第Ⅱ部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简表 ............................................................................. 15 第Ⅳ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二) ..................................................................................... 16 第Ⅴ部分:人民币备付率报表 ............................................................................................. 17 第Ⅵ部分:各项垫款情况表 ................................................................................................. 18 G02《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 20 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 ................................... 24 G04《利润表》填报说明 ....................................................... 28 G05《利润分配表》填报说明 ................................................... 36 G06《个人理财业务统计表》填报说明 ........................................... 39 G11《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填报说明 ....................................... 42 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填报说明 ........................................... 51 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 64 G14《授信集中情况表》填报说明 ............................................... 68 G15《最大二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填报说明 ............................... 76 G16《抵债资产账龄情况表》填报说明 ........................................... 82 G17《银行卡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 84 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填报说明 ......................................... 88 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填报说明 ............................................. 95 G23《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填报说明 ...................................... 100 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拆入情况表》填报说明 .............................. 102 G31《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填报说明 ........................................ 104 G32《外汇风险敞口情况表》填报说明 .......................................... 108 G33《利率重新定价风险情况表》填报说明 ...................................... 114 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 ............................................ 122 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 128 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 133 G53《分地区情况表》填报说明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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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1号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8日、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
月报遇法定节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日天数一致。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分别按人民币、外币折人民币、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表中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内地区;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本表中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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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内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外的金融机构。
本表中银行指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的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 本表中各“减项”应以正数反映。 资产 [1.现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2.贵金属]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价值。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划缴中国人民银行和外国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以及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等。不含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款项。
[4.存放同业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存放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本项目按“境内同业”和“境外同业”分别列示。
[5.应收利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投资等生息资产应收的利息。 [6.贷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不包含填报机构填报在本表中[7.贸易融资]和[8.贴现]中款项。
[7.贸易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提供的各类与国际、国内贸易结算工具相关的融资业务,主要包括打包贷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议付信用证和福费廷等业务。不包含本表中[8.贴现]中业务内容。
打包贷款指借款单位在接到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前需要短期资金而由填报机构提供的融资。
进口押汇指填报机构以信用证项下经进口商承兑的进口跟单汇票作抵押向国外议付行偿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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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汇指填报机构对出口单位交来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出口跟单汇票)议付的款项。
议付信用证款项指填报机构接受国内信用证收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福费廷是指业务填报机构无追索权地购买由银行承兑/承付或保付的远期汇票,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业务。
[8.贴现]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和转贴现等业务的款项。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处理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回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买入及卖出方应相应计入“买入返售资产”和“卖出回购款项”项目中。对非回购式的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卖出方应扣减本项目余额,买入方应增加本项目中余额。
[9.其他贷款] 本项目暂不报送。 [10.拆放同业]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拆借及借款给境内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出调剂资金”,按“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11.其他应收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收取的,除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类应收款项。填报机构暂付的款项也在本项目反映。
[12.投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实业投资。本项目按“债券”、“股票”、“其他”分别列示。
[12.1债券]
本项目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境内外其他机构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境外融资性票据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有的“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填报在此项目中。
[13.买入返售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返售协议下所融出的资金。
根据交易对手的不同,按 “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机构”分别列示。如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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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分清交易对手,则填入“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抵押物资产的不同,分为“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分别列示。“债券”定义同本填报说明12.1 项。“票据”中不含境外融资性票据。
[14.待摊费用]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15.固定资产原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填报机构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
[16.累计折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17.固定资产净值]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 [18.固定资产清理]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19.在建工程]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购建或改良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良工程等所发生的支出。填报机构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项目反映。为在建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20.无形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填报机构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填报机构的无形资产。
[21.抵债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尚待处理的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22.递延税项:递延税款借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体现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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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23.其他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上述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与财政性存款轧差后,若为资产方余额则填报在此项目,若为负债方余额则填报在[47.其它负债]项目中。
填报机构在报送“境内合计”口径数据时,与境外分支机构的往来数据,轧差后若为借方余额,填报在此项目,若为贷方余额,则填报在[47.其它负债]项目中。
[24.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填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本表中各项减值损失准备均以正值填报。
[24.1贷款损失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包括贷款的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和一般准备三种。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各项贷款。各项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贷款”的统计口径应与本表中[62.各项贷款]统计口径保持一致。
[24.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填报机构的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填报机构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24.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通过分析各项长期投资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对于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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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24.4坏账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通过分析各项应收款项(不含贷款应收利息、拆放同业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而计提的准备金。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拆借(拆出)资金、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填报机构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填报机构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 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24.5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
[24.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评估,对于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填报机构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24.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定期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评估,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应当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4.8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填报机构应对无形资产定期进行评估,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 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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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会恢复;(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对上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可综合评估其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的差异。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 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26.单位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存入的存款,以及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邮政储蓄机构、社会保障基金和养老基金等的协议存款。
[27.储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 [28.向中央银行借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支农再贷款。
[29.同业存放款项]
本项目反映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填报机构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本项目按“境内同业”和“境外同业”分别列示。
[30.同业拆入]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及借入的款项,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入调剂资金”, 按“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31.卖出回购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回购协议卖出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根据交易对手的不同,按“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机构”分别列示。如果交易无法分清交易对手,则填入“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抵押物资产的不同,分为“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分别列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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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定义同本《填报说明》12.1项。“票据”中不含境外融资性票据。
[32.汇出汇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等业务所发生的收付款项以及汇出的汇款。 [33.应解汇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收到的其他行委托银行解付或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
[34.存入保证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收到客户存入的各种保证金存款,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等。 [35.其他存款] 本项目暂不报送。 [36.应付利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存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及各种借款发生的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填报机构发行到期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所发生的应付利息,在“发行债券”项目核算,不在本项目反映。
[37.应交税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38.应付工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均应通过本项目反映。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项目反映。
[39.应付福利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个人的福利费。 [40.应付利润(股利)]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41.其他应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应付其他债权人和追索权人的各类款项、应付代收的委托贷款和投资的利息及投资收益、收取的保管箱押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42.预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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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从费用中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等。 [43.递延收益]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等。
[44.预计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填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
[45.转贷款资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根据协议发放转贷款而融入的款项,如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等。
[46.发行债券]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利息。 [47.其他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上述各项负债的其他负债。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的差额(通常应为正值)填报在此项目中。
[48.递延税项:递延税款贷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体现填报机构期末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52.实收资本]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填报机构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项目。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填报在本项目。 [53.资本公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所形成的资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状况表》中的实收资本)。依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包括:(1)资本(或股本)溢价;(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3)接受现金捐赠;(4)股权投资准备;(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6)关联交易差价;(7)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53.1重估储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后,计入资本公积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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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可疑类]: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1.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核对关系: 表内校验关系
[1.]=[1.1]+[1.2]+[1.3]+[1.4]+[1.5] [C]=[A]+[B] 表间校验关系
以下校验关系只适用于境内汇总口径 [1.A]=G01_[62.A] [1.B]=G01_[62.B] [1.C]=G01_[62.C]
第Ⅳ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二)
本部分报表收集填报机构存款、贷款原始期限情况,用以反映填报机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和流动性情况。
本部分报表中有关存贷款的期限,指各项存款及贷款本金的原始(合同)期限,在填报本表时不考虑因可能出现提前支取或提前还款造成的实际存贷款期限的改变;因贷款利息的拖欠超过90天而计入非应计贷款的各项贷款,仍应按照贷款本金的原始期限填列本报表。
本部分报表列示的存贷款的期限,包括“逾期”、“活期”、“三个月以内”、“三个月至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一年至二年”、“二年至三年”、“三年至五年”和“五年以上”九类。本表中时间划分区间均为含上限时间,不含下限时间。如“一年至二年”则为含二年不含一年。月、年均按自然月年统计。实际统计时,应按存贷款原始(合同)期限分类填列,原始期限未落在上述九类中的,应比照所在期限段按上述原则进行填列。
贴现及转贴现原始期限指贴现日或转贴现日距票据到期日之间的时间。 分期付款贷款的原始期限指合同起始日到最终到期日的之间的时间。
对于分笔发放并分期偿还的贷款,如其发放与偿还金额难以匹配,贷款起始日期以每笔放款日期为起点,如合同未分笔明确对应还款时间,则以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最后到期日为贷款到期时间。
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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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金逾期]:本行[A][B]两列不填列;贷款本金到期未偿还部分的逾期贷款以及垫款,在本行统计。
[2.活期]:活期存款指填报机构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随时取用的存款;活期贷款指在免息期内的信用卡透支及在协议期限内的协议存款透支。
通知存款应填入“[3.三个月以内]”项目进行统计。 [A各项存款]:与G01资产负债表[61.各项存款]口径相同。(
[B其中:个人储蓄存款]:与G01资产负债表中“[27.储蓄存款]”口径相同。 [C各项贷款]:与G01资产负债表[62.各项贷款]口径相同。( 核对关系: 表内核对关系
[10.]=[1.]+[2.]+[3.]+[4.]+[5.]+[6.]+[7.]+[8.]+[9.] [A]≥[B] 表间核对关系 [10.A]=G01_[61.C] [10.B]=G01_[27.C] [10.C]=G01_[62.C]
第Ⅴ部分:人民币备付率报表
本报表旨在收集填报机构人民币备付率有关情况,以便对填报机构的流动性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
具体说明:
[1.1超额准备金存款]:指填报机构存放中央银行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人民币款项扣除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后的余额。没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超额准备金填报零,法定存款准备金应从存放联社款项中扣除。
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要求填报机构按照缴存款的一定比例(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缴存中央银行的款项。
[1.2现金]:指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1.3存放同业人民币款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适用)]:指填报机构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等用途的人民币款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存放联社款项(县级汇总只包括存放市联社、省联社的部分,地市级汇总只包括存放省联社部分),没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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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存放联社款项中应扣除应缴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以外的机构不填报。
[1.4借入中央银行紧急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适用)]:指填报机构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用于保支付的紧急贷款。
[1.5超额准备]:指填报机构现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之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超额准备为现金、超额准备金存款和存放同业人民币款项之和减去借入中央银行紧急贷款。
[1.6各项存款]:填报机构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货币资金。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存款、私营及个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保险公司存放、邮政储蓄定期存放、住房公积金机构存款、保证金、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等。本项目按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进行调整。
[1.7超额备付率]:指填报机构超额准备与各项存款之比。 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5]=[1.1]+[1.2]+[1.3]-[1.4],适用于A列 [1.7]=[1.5]/[1.6]×100%,适用于A列 (2)表间核对关系 G01_Ⅴ[1.2A]=G01_[1.A]
G01_Ⅴ[1.6]的A、B、C列=G01_[61.]的A、B、C列 [C]=[A]+[B]适用于[1.6]行
第Ⅵ部分:各项垫款情况表
本部分报表收集填报机构部分表外业务垫款情况明细表,为进一步分析部分表外业务风险和不良资产情况提供基础信息。
各项垫款是指填报机构由于为非银行机构承担第三方责任,为受担保的交易方违约行为而垫付的资金。包括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和信用证垫款等。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承兑性质的背书。 [1.1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向填报机构申请,经填报机构承兑的汇票。 [1.2融资性保函]:是指以资金融通为目的,填报机构为合约关系一方当事人(担保申请人),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担保受益人)开立的,当担保申请人出现违约时由填报机构承担偿还资金债务、还款担保责任的保函(法律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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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保函包括: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以货币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银行授信额度保函和融资性备用信用证等。
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保兑信用证也统计在此项目。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保证业务在此项目填报,保证业务指《担保法》所列的保证担保方式,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3其他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是指未归类在[1.1承兑汇票]、[1.2融资性保函]中的其他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2.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2.1非融资性保函]:是指填报机构为客户贸易或工程投标等非融资性经营活动开具担保文书的保函。非融资性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海事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工程维修保函、诉讼保函、提货担保保函等。
[2.2其他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是指未归类在[2.1非融资性保函]中的其他与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
[3.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是指以装运货物单据作抵押的、有优先索偿权的或有负债。 [3.1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3.2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是指未归类在“[3.1跟单信用证]”中的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或有负债。
[A B C 期末垫款余额]:是指在报告期期末,填报机构由于客户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其款项,或被交易对手、相关利益方对其或有事项行使索偿权,使该表有关项目期末余额指标从表外或有事项转为表内不良资产的会计账面余额。
核对关系: 表内校验关系
[1.]=[1.1]+[1.2]+[1.3] [2.]=[2.1]+[2.2] [3.]=[3.1]+[3.2] [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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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2《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包含两张子表以分别反映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发展情况与风险状况。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情况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3号
3.填报机构:经银监会批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报表为本外币合并报表,外币项目应折算为等值人民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美元兑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一、表一:业务发展表
填报机构应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在有关衍生产品业务发生时确定该项业务的账户类型,即明确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此后不得随意更改。
交易账户:交易账户记录的是填报机构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衍生产品,包括:1.填报机构在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转手出售、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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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2.填报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投资、保值服务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3.填报机构为对冲上述两类业务全部或部分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银行账户:填报机构为非交易目的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1.从其表内银行账户中的资产/负债业务衍生出来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2.计入银行账户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1.1、2.1买入期权]:是指期权合约的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获得了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间或之前,以约定的价格向另一方出售或购买某一基础产品或指数的权利(或选择权)。
[1.2、2.2卖出期权]:是指期权合约的卖方在收到期权费后,承担了根据买方的选择购买或出售某一基础产品或指数的义务。
[1.3、2.3期货]:是一种延期交割基础产品或指数的标准化的协议,协议买方和卖方同意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以特定价格或收益购买或交割某一基础产品或指数。期货合约在交易所进行。
[1.4、2.4远期]:是一种延期交割基础产品或指数的协议,协议买方和卖方同意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以特定价格或收益购买或交割某一基础产品或指数。远期合约一般不在交易所内交易,合约也不是标准化的。远期还包括在到期日只对约定价与即期价的差额进行交割的交易,如无本金交割远期。
[1.5、2.5互换]:是交易双方同意在某一特定期间内,以特定的名义价值为基准,相互交换现金流的场外交易合约。延期起息的互换也属互换。
[A、B利率产品]:是指与生息金融工具相关的合约,或现金流量取决于参考利率或其他利率合约的合约,即主要风险特征为利率风险的衍生产品。包括:附有可撤销权或可转换权的债券、单一货币利率掉期、单一货币利率掉期期权、基点掉期、远期利率协议、机构买卖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期货合约(如同业拆息期货、国家债券期货)、利率期权(包括封顶期权、保底期权、封顶保底型期权和封顶组合型期权)。但不包括涉及一种或多种外币交换的合约(如交叉货币互换和货币期权)、其他主要风险特征为外汇风险的合约(它们应被视为外汇合约),也不包括买卖尚未发行证券的承诺。
[C、D外汇及黄金产品]:是指买卖外汇或黄金的、现金流量取决于参考外币或黄金的合约, ,即主要风险特征为汇率风险或黄金价格变动风险的衍生产品。包括外汇远期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和跨币种利率互换(CROSS CURRENCY INTEREST RATE SWAP)、跨币种利率互换期权;但不包括现汇合约、未交割的现汇或现货合约,外汇合约以买入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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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填报。
[E、F商品及其他产品]:是指与银、铂、钯等贵金属价格或铜、锌等有色金属价格或原油、农产品等商品价格相关,或者与上述金属、商品价格指数相关的衍生产品,即主要风险特征为商品风险的衍生产品。还包括不适合归于利率产品、外汇和黄金产品、股权相关产品的其他衍生产品,例如运费衍生产品、天气指数衍生产品、碳排放衍生产品等。
[G、H股权相关产品]:是指收益或部分收益与某一特定股票价格相关、或与某一股票价格指数(如标准普尔500指数和日经指数)相关的合约,即主要风险特征为股权风险的衍生产品。
[I、J信用衍生产品]:是指将基础资产(通常是贷款、债券或相关指数)的信用风险进行剥离、转移并作为交易标的的衍生产品,即主要风险特征为信用风险的衍生产品。
[名义本金]:是指名义本金余额,即在报告期末已经签订但尚未据此进行交割的所有交易的总名义价值。对于名义本金价值可变的合约,填报的基础是报告日当日的名义本金。
对于黄金合约、贵金属(黄金除外)合约、其他商品合约:其名义本金应为合约买卖商品的数量与单位数量的合约价格的乘积;分期支付本金的商品合约的名义本金是合约金额与剩余偿还期数(或本金偿还次数)的乘积。
对与股权相关的合约:其名义本金是合约买卖股权工具或股票指数的数量与单位数量的合约价格的乘积。
[A、C、E、G、I 所有产品]:为在该类衍生产品中的人民币兑外币、或以人民币为交易标的、或外币兑外币、或以外币为交易标的、或以人民币标价的、或以外币标价的所有衍生产品。
[B、D、F、H、J人民币产品]:为该类衍生产品中在境内市场交易的人民币兑外币、或以人民币为交易标的、或以人民币标价的衍生产品。
对于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至少两种特征或具有利率、汇率(黄金)、商品、股权、信用等风险中至少两种风险特征的衍生产品,填报机构应根据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与主要产品特征在报表中的相应栏目进行填报。
对于以代客交易为目的的背对背业务,填报机构应根据反映此类产品主要风险特征与主要产品特征的标准衍生产品进行填报。
二、表二:风险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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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G、I正总市场价值]:是指填报机构所有的处在盈利中的衍生产品合约的重置市值总和。该指标反映了填报机构的潜在交易对手风险规模,即填报机构在交易对手违约并且无担保情况下最大可能损失金额。
[B、D、F、H、J负总市场价值]:是指填报机构所有处在亏损中的衍生产品合约的重置市值总和。该指标反映了填报机构的潜在市场风险规模,即填报机构由于市场波动导致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
总市场价值中‘总’的含义是指,填报机构对同一个交易对手的正值合约与负值合约相互不进行净额结算。同样,在同一市场风险类别中(如外汇互换合约、利率合约、股票和商品合约)的正值合约与负值合约也不能相互进行净额结算。
重估市值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三种:
1.根据市场报价直接计算:国际做法一般要求收集多家经纪行的正式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计算其平均值并作为重估市值,一般适用于外汇、贵金属、商品、股票的远期合约的重估市值计算。
2.采用交易所成交价,一般适用于期货合约的重估市值计算。
3.根据市场报价通过内部模型计算:即由填报机构在市场报价的基础上,结合相关产品的历史价格数据,通过内部模型计算有关产品的净现值(NPV)作为重估市值。一般适用于除期货合约以外的利率合约、期权合约的重估市值计算。
以上计算方法中的市场报价应满足以下条件:市场报价必须采用经纪行的正式报价,而不能依据与正式报价有差异的参考价格;市场报价必须是指定证券的报价,而不能依据其他相关产品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的“同类证券”报价;对于流通性好的产品,市场价格采用中间价,对于流通性不好的证券等产品,一般只能采用卖出价和买入价中的较低价。
填报机构对交易账户必须进行市值重估,如填报机构无能力对交易账户实现重估市值的,原则上不得开展交易账户衍生产品业务。填报机构不具备计算银行账户重估市值条件的,可暂不填报相关栏目信息。第四部分:核对关系
对表一:业务发展表
A列≥B列,C列≥D列, E列≥F列,G列≥H列, I列≥J列 适用于1.1,1.2,1.3,1.4,1.5,2.1,2.2,2.3,2.4,2.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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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规章制度制定,反映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或其他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冲销等变动情况及各项准备金的保有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4号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8日,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月报遇法定节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日天数一致。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部分对《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主要项目作出说明。
[1.贷款损失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包括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和一般准备三种。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各项贷款。各项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贷款”的统计口径应与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各项贷款”统计口径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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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项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填报机构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专项准备由分行计提。
[1.2特种准备]:是指填报机构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1.3一般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按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本项目为税前计提,仅用于反映“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计提范围为填报机构的各项贷款。
[2.资产减值准备]:除贷款损失准备外,填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以下七项:
[2.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的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填报机构在采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2.2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通过分析各项长期投资资产的可回收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
对于有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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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2.3坏账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通过按季分析各项应收款项(不含贷款应收利息、拆放同业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拆借(拆出)资金、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填报机构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填报机构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2.4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按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
[2.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评估,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填报机构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2.6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定期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评估,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应当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定期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评估,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A年初余额]:本栏反映某项准备金年初结转上年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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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年新提取]:本栏反映当年累计提取的该项减值准备,提取的各类减值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填报机构因资产总量减少或者资产质量好转造成当年应计提准备金减少的,反映在本栏中。对于因上述因素造成当年新提取为负数的,允许本栏以负数形式填报。
[C冲销]:本栏反映当年各项资产损失得到确认时,使用准备金冲销资产的累计发生额,以正数填报。
[D卖出资产]:本栏反映当年卖出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后,应当同时减少已计提的准备金额,以正数填报。
[E转回]:是指当已经确认并冲销的损失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又有收回而相应调整准备金的累计发生额。准备金转回金额以正数填报。
[F其他变化]:是指准备金余额由于汇率、年报审计造成的年初准备金差异等因素变动产生的其他变化。其他变化引起准备金增加以正数填报,引起准备金减少以负数填报。
[G期末余额]:本栏反映某项准备金报告期期末余额。 第四部分: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1.1]+[1.2]+[1.3]
[2]=[2.1]+[2.2]+[2.3]+[2.4]+[2.5]+[2.6]+[2.7] [3]=[1]+[2]
[G]=[A]+[B]-[C]-[D]+[E]+[F] (2)表间核对关系。
本表中的“[A年初余额]”和“[G期末余额]”应分别与该机构年初和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有关准备金项目余额相等,即:
G03_[3.G]=G01_[24.C] G03_[1.G]=G01_[24.1C] G03_[2.1G]=G01_[24.2C] G03_[2.2G]=G01_[24.3C] ??
G03_[2.7G]=G01_[24.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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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4《利润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利润表》是反映填报机构一定期间内经营成果的监管会计报表。该填报说明应与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一并阅读。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利润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5号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和货币经纪公司。
4.报送频度: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没有附属公司的填报机构按照法人汇总数据(含境外分行)口径填报,没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填报机构按照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口径填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一)本表A栏“年初至报告期末数”,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利息净收入]:反映填报机构经营存贷款、资金往来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利息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净额填列。
[1.1利息收入]:反映填报机构发放贷款、存出款项等业务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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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反映填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联行、中央银行、同业)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利息收入、拆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买入金融机构返售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等。填报机构在填报境内汇总数据口径的《利润表》时,本项目还应包括“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只含存放境外分行和附属公司款项的利息收入)。填报合并报表数据口径的《利润表》时,则不包含系统内往来收入。
[1.1.2贷款利息收入]:反映填报机构发放各类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填报机构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1.1.2其他利息收入]:反映填报机构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外所取得的其他利息收入。
[1.2利息支出]:反映填报机构在办理存款、借款等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存贷资金往来的利息支出,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1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反映填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联行、中央银行、同业)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银行同业存款利息支出、非银行同业存款利息支出、境外同业存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入款项利息支出以及再贴现、转贴现利息支出等。填报机构在填报境内汇总数据口径的《利润表》时,本项目还应包括“系统内存款利息支出”(只含境外分行和附属公司存款的利息支出)。填报合并报表数据口径的《利润表》时,则不包含系统内往来支出。
[1.2.2存款利息支出]: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各种存款按规定计付的利息支出。填报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拆借、存款等业务以及再贴现、转贴现资金的利息支出,在“金融机构往来支利息支出”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2.3其他利息支出]:反映填报机构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存款利息支出”外所发生的其他利息支出。
[2.手续费净收入]:反映填报机构办理各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净收入。本项目应根据[2.1手续费收入]项目金额减去[2.2手续费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净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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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手续费收入]:反映填报机构办理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如结算手续费、业务代办手续费等。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手续费支出]:反映填报机构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工资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的内容不得在“手续费支出”科目列支。
[3.其他业务收入]:反映填报机构除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净收入、投资收益以外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指填报机构除存款、贷款、投资和代理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之外的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类业务收入、汇兑收入、租赁收入、补贴收入、追偿款收入、无形资产出租收入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产生的期权费收入应计入本项目,而不应计入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4.营业支出]:反映填报机构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业务经营及管理费用、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业支出等支出总额。本项目根据[4.1业务及管理费]、[4.2营业税金及附加]、[4.3其他营业支出]项目汇总计算填列。
[4.1业务及管理费]:反映填报机构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并专项填列“工资薪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填报机构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研究开发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公杂费、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取暖降温费、审计费、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广告费、上交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等。
[4.1.1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反映填报机构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包括正式工和临时工),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薪金。填报机构以奖金、津贴、实物等形式发放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本项目。
[4.2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缴纳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3其他营业支出]:反映填报机构除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提取准备金等之外的其他营业支出,如出租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等。不属于
30
营业范围的支出,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投资收益]:反映填报机构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填列。“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填报机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项目根据“债券投资利息收入”、“股权投资收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收益(其他机构)”、“其他投资收入”等项目汇总计算填列。
[5.1债券投资利息收入]:反映填报机构报告期内以投资为目的持有各种债券而获取的利息收入。
[5.2股权投资收益(金融机构)]:反映填报机构报告期内来自对其他金融机构股权投资而获取的股利。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填列。
[5.3股权投资收益(其他机构)]:反映填报机构报告期内来自对金融机构外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而获取的的股利。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填列。
[5.4其他投资收益]:反映填报机构来自上述投资项目以外其他投资项目获取的收益。债券投资(买卖)差价收入在此填报。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填列。
[6.营业外净收入]:反映填报机构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净收入。本项目应根据[6.1营业外收入]项目金额减去[6.2营业外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净额填列。
[6.1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填报机构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并要专项填列“处理抵债资产”获取的收入。
[6.1.1处置抵债资产收入]:反映填报机构处理抵债资产获取的收入,抵债资产是指填报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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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6.2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填报机构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的利润总额]:反映填报机构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所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7.1资产减值损失]: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各项减值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原计提减值的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以“-”号填列。
[8.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后的利润总额]:反映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的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利润总额”减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金额填列。
[8.1所得税]: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从报告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9.少数股东损益]:反映子公司“净利润”项目扣除母公司投资收益后的余额,即为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抵销分录,参见《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合并利润分配表的有关规定。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在合并损益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全部损益减去少数股东所持有的损益后的余额为净利润。
[10.净利润]:反映填报机构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应以负数填列。该项目应与《G01资产负债表》的“[57.1.C其中:本年利润]”栏一致。 第四部分: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1]=[1.1]-[1.2]
[1.1]=[1.1.1]+[1.1.2]+[1.1.3] [1.2]=[1.2.1]+[1.2.2]+[1.2.3] [2]=[2.1]-[2.2] [4]=[4.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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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2]+[5.3]+[5.4] [6]=[6.1]-[6.2]
[7]=[1]+[2]+[3]-[4]+[5]+[6] [8]=[7]-[7.1] [10]=[8]-[8.1]-[9] (2)表间核对关系:
[10.A净利润]=G01_[57.1C其中:本年利润] 第五部分:附注项目
[1.汇兑收益]:反映填报机构在经营外汇业务过程中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汇兑收益,应单独填列[1.1自营外汇收益]、[1.2代客外汇收益]、[1.3其他]。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损失,应以负数填列。
[1.1自营外汇收益]:反映填报机构从事自营外汇业务而获取的收益。 [1.2代客外汇收益]:反映填报机构代客户进行外汇买卖而获取的收益。
[1.3其他]:反映填报机构自营、代客外汇收益以外的其他汇兑收益,如外汇资产或负债于报告期末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而产生的损益等。
[2.交易账户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收益]:反映填报机构来自交易账户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收益。交易账户是填报机构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必须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条款限制,或者能够完全规避自身风险。而且,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经常进行准确估值,并积极管理该项投资组合。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在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转手出售、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者锁定套利(lock in arbitrage profits)的头寸,如自营头寸、代客买卖头寸和做市交易(market making)形成的头寸。记入交易账户的头寸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具有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书面的头寸/金融工具和投资组合的交易策略(包括持有期限);二是具有明确的头寸管理政策和程序;三是具有明确的监控头寸与银行交易策略是否一致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监控交易规模和交易账户的头寸余额。填报机构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如果缺乏条件或尚无能力进行市值重估的,则不应开展交易账户的衍生产品交易。
交易账户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与《G02金融衍生业务情况表》反映的交易账户的衍生产品业务相一致。
[3.银行账户的衍生产品交易的收益]:反映填报机构来自银行账户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收益。银行账户是填报机构为非交易目的持有的,从其表内银行账户中的资产/负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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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出来的、为其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进行套期保值而持有的合约计入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合约随被套期的表内业务的存在而存在。银行应在有关业务发生时确定该项业务的账户类型,即明确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此后不能随意更改。
衍生产品具有“交易属性”,除非衍生工具合约不是明确地被用作对表内银行账户的资产/负债进行套期,都应分类为交易账户。
银行账户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与《G02金融衍生业务情况表》反映的银行账户的衍生产品业务相一致。“银行账户的衍生产品交易的收益”应是填报机构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已经确认计入损益的收益。
[4.中间业务收入]:反映填报机构开展中间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不构成其资产负债表表内资产与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不含银行卡透支)、代理业务、担保及承诺类业务、交易类业务(不含已构成资产负债表表内资产与负债的交易类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业务、保管箱业务等。本项目应根据“中间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交易账户的投资收益]:反映填报机构来自交易账户的投资收益。 “交易账户的投资收益”应是《利润表》主表[5.投资收益]项目的其中数。
[6.银行账户的投资收益]:反映填报机构来自银行账户的投资收益。
“银行账户的投资收益”应是填报机构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已经确认计入损益的收益,应是《利润表》主表[5.投资收益]项目的其中数。
如果填报机构没有区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可以依据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长期持有,到期才出售的投资视作银行账户的投资;将短期持有并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投资,视作交易账户的投资。
[7.农户贷款利息收入]:此项目只限农村合作机构填列,“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应是《利润表》[1.1.2贷款利息收入]项目的其中数。
[8.固定资产折旧费]:此项目只限农村合作机构填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是《利润表》主表[4.1业务及管理费]项目的其中数。
[9.信托业务收入]:此项目只限信托投资公司填列,“信托业务收入”应是《利润表》主表[2.1手续费收入]项目的其中数。
[10.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此项目由开办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填列,“融资租赁租金收入”应是《利润表》主表[1.1利息收入]项目及[1.1.3其他利息收入]项目的其中数。
[11.经营租赁租金收入]:此项目由开办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填列,“经营租赁租金收入”应是《利润表》主表[3.其他业务收入]项目的其中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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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校验关系:
[1.A]=[1.1A]+ [1.2A]+[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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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5《利润分配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该填报说明应与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一并阅读。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利润分配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6号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4.报送口径、频度和时间:法人机构汇总数据(年报)为年后120日内。没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填报机构按照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口径填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一)A栏“本年数”各项目,填报机构应根据本年“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B栏“上年数”各项目,填报机构应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一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据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内。如果上年“利润分配表”因审计调整或股东大会决议造成数据变动的,应按调整后数据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内。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净利润]:反映填报机构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负数填列。 [1.1年初未分配利润]:反映填报机构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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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填列。
[1.2一般风险准备转入]: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数额。 [1.3其他转入]: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2.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一般准备,是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2.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3提取法定公益金]: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是指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2.4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反映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
[2.5提取储备基金]:反映外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 [2.6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取的企业发展基金。 [3.1应付优先股股利]:反映填报机构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3.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反映填报机构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是指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3.3应付普通股股利]:反映填报机构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填报机构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反映。
[3.4转作资本的普通股股利]:反映填报机构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以及按规定转增资本的利润。
[4.未分配利润]: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四部分:核对关系
[2]=[1]+[1.1]+[1.2]+[1.3]
[3]=[2]-[2.1]-[2.2]-[2.3]-[2.4]-[2.5]-[2.6] [4]=[3]-[3.1]-[3.2]-[3.3]-[3.4]
[1.1A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B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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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6《个人理财业务统计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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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6《个人理财业务统计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反映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个人理财业务统计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25 号
3.填报机构:经银监会批准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本表为本外币合并报表,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美元兑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表为本外币合并表,填写以人民币、外币为募集本金的所有理财产品。
[A\\D\\G本期募集量]:是指本期期初至期末各类理财产品募集总额,跨期销售的以理财产品起息日为准界定各期理财产品的所属期间。
[B\\E\\H期末余额]:是指本期末尚未到期的各类理财产品余额。
[C\\F\\I本期实现净收入]:是指本年年初至本期末累计净收入,包括各类理财产品管理费、手续费和平盘差价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
[1.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是指理财资金投资于债券及银行存款、拆借、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的理财产品。
[2.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理财资金投资于各类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其中,“信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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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类”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各类贷款、信贷项目、融资项目等债权类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资本市场类”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新股申购、基金等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理财产品;不能归入上述两类的信托类理财产品填入“其他类”。
[3.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资金通过购买期权、互换等方式参与衍生产品运作,其收益通常表现为与某些国内、国际市场指标挂钩的理财产品。其中,“挂钩汇率类”是指收益与各种汇率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利率类”是指收益与各种利率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信用类”是指收益与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包括信用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股票类”是指收益与一只或数只股票价格(包括股票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商品类”是指收益与一种或数种商品价格(包括黄金、商品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基金类是指收益与一只或数只基金表现(包括基金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同时挂钩两类市场指标及无法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挂钩指标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填入“其他类”。
[4.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是指按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接受境内投资者的委托,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理财产品。其中,“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货币市场基金”是指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债券和银行存款、拆借、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及货币市场基金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不包括通过购买结构性票据或其他形式间接投资于上述工具的理财产品;“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是指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股票、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不包括通过购买结构性票据或其他形式间接投资于上述工具的理财产品,投资组合中既包括境外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货币市场基金,也包括境外股票、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结构性票据除外),填入“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一栏;“结构性票据”是指理财资金投资于各类境外结构性票据的理财产品;无法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投资方式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填入“其它类”。
[5.其他理财产品]:是指无法归入上述四大类理财产品中任何一类的理财产品。 [1.1保证收益类]、[2.1保证收益类]、[3.1保证收益类]、[4.1保证收益类]和[5.1保证收益类]:是指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定义,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1.2保本浮动收益类]、[2.2保本浮动收益类]、[3.2保本浮动收益类]、[4.2保本浮动收益类]和[5.2保本浮动收益类]:是指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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