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更新时间:2023-10-14 09: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北京市房山区监察局 北京市房山区审计局
关于印发《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采购定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区政府批准,决定对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为此,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合制定了《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附件: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房山区财政局 房山区监察局 房山区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车辆维修加油保险 办法 通知
房财采购[2008]37号
抄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定点单位 房山区财政局 2008年11月11日印
共印400份
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加油
保险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82号)和《北京市房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房财采购[2006]2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房山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公务用车,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公务用车进行维修、加油、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点单位采取共享市级招标结果和区级公开招标两种方式确定。区财政局代表各使用单位与定点单位统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定点单位名单由区财政局定期公布。
第四条 经费预算安排:
(一)区财政局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预算实行定额管理,使用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项目预算,由区财政局按照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统一核定,单独下达预算指标,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使用单位在预算定额限额内自行调剂使用,年终若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区财政局按照经费拨款办法,将公务用车预算定额的70%拨付到使用单位,其余30%待审核后于每年12月前拨付。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使用单位,区财政局视其情况相应停拨或核减经费。
第五条 经费结算:按照国库授权支付办法,区财政局将预算定额内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和结算。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是定点管理的监察和审计部门。
第二章 各部门主要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职责:各使用单位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办法,单位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对所发生的维修、加油、保险支出分别进行核算、统计、汇总及分析,并通过区财政综合信息平台向区财政局相关科室
传输数据信息;对定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财政局进行反馈。
第八条 定点单位职责: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为使用单位公务用车提供维修、加油、保险服务;每月及时为使用单位提供各项数据信息;接受政府采购各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业务科室职责:负责确定所属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范围、定额标准及经费拨付方式;负责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预算编制、调整和监督执行;负责对所属单位公务用车支出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定点数据传输给绩效评价中心。
(二)国库科职责:负责定点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授权)支付工作。
(三)绩效评价中心职责:负责拟定定点采购招标实施方案,确认定点采购招标文件;代表区财政局与各定点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负责定点采购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包括对使用单位、定点单位的培训、指导和定点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并将汇总结果报采购办;负责解答、协调和处理定点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四)采购办职责:负责定点采购预算的汇总;负责定点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定点单位的监督考核;负责调查和处理定点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相关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重点是定点采购情况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使用单位有关政府采购行为审计和财务审计监督。监督重点是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定点采购管理制度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维修定点单位的选择:使用单位可根据维修定点单位的车辆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情况,从定点维修单位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本单位的维修定点单位。
第十三条 维修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事故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报修程序:使用单位车辆维修时须填写《车辆定点维修单》(见附件一),经本单位车辆管理人员确认后到维修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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