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更新时间:2023-10-31 03:1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法理学》重点难点
第1章
本章重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学的产生和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法学研究的方法、法理学的地位和学习意义。
本章难点: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的关系。 第2章
本章重点:法的特征、法的要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本质、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本章难点: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调控性与构成性规范、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确定性与委托性和准用性规范、法律原则、法的深层次本质、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当代中国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意志性和规律性、力与理的统一。 第3章
本章重点: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的关系、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标准。 本章难点:法的价值、正义和利益的概念、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
第4章
本章重点: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正确认识我国法的作用。
本章难点:法的两种社会作用的关系、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对法的作用的一些片面和错误的认识。
第5章
本章重点: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借鉴与吸收、法的现代化。
本章难点: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未来、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法的借鉴与吸收的理论根据、法的现代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法的现代化并不是“法的西方化、法的现代化与法的国际化。 第6章
本章重点:罗马法的复兴、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法系和西方两大法系。 本章难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产生形式、资本主义法的渊源和分类、西方两大法系比较。
第7章
本章重点:法治、人治、法制、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与基本原则。
本章难点: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的不同理解、法治与人治之争的主要分歧、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区别、实质(价值)原则与形式(程序)原则的关系、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第8章
本章重点: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相互作用、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
本章难点: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 第9章
本章重点: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法制与人权的相互作用。
本章难点:政治与法的相互作用、法与党的政策的相互作用、我国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的变化、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人权的概念。 第10章
本章重点: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评价。 本章难点: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文化和精神文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第11章
本章重点:科技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的作用、如何运用法促进科技。 本章难点:法律调整科技活动引发的新的社会关系。 第12章
本章重点: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体制、程序和技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本章难点:立法的广义和狭义、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的区别。 第13章
本章重点:法的渊源的概念、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的分类。
本章难点: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部门规章的关系、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第14章
本章重点: 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本章难点: 法律部门与法律渊源辨析。
第15章
本章重点:法的执行的概念、特点和原则、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点、法律效力、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本章难点: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辨析、以事实为根据的含义。 第16章
本章重点: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权利、义务和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本章难点: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法律关系客体、公私法混合法律关系。
第17章
本章重点: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法行为的要素、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法律责任的分类、归责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的免除、法律制裁的种类。
本章难点:法律责任和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产生民商事法律责任的原因、违宪责任。
第18章
本章重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的方法、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实质推理的适用情况和方法。
本章难点:法律解释的目标和态度、判例法方法、实质推理。 第19章
本章重点: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国家机关监督的种类和方法。
本章难点:国家机关监督的重点、社会监督。
法理学复习重点难点
2004-7-29 11:46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对于法理学,许多考生有相同的感觉:法理学抽象、枯燥、难以记忆,并由此产生厌烦情绪。确实,这门课教材中没有举出较多的事例来说明相关内容,与刑法、民法等课程相比理论性较强,缺少具体、实务性的知识。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复习方法是很重要的。
1.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时”、“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3.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书上的语言表达,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
4.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
在掌握了较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这样,考生就会取得较好的成绩。
一、法理学复习的重点
在综合理论考试中,法理学所占比例较大,总分数为60分。综合近几年考试情况,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应作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一)基本概念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与法律规范;(2)法的规范性与概括性;(3)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6)一般法与特别法;(7)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8)公法与私法;(9)普通法与衡平法;(10)制定法与判例法;(1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1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
范;(13)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4)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15)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2)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4)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5)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6)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7)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8)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9)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5)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6)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7)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8)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0)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11)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1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14)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对以上基本概念,考试时可从选择题和判断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基本原理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主要有:(1)法的形式特征及法的本质特征;(2)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4)法的局限性;(5)两大法系的区别;(6)法律原则的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原理。主要有:(1)法创制的基本原则;(2)法创制的基本程序;(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原理。主要有:(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相互联系;(4)法律责任的构成;(5)归责遵循的法律原则;(6)法律职业的伦理性;(7)法治观念与法治原则;(8)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司法的特征)。
对以上基本原理,考试时可从论述和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法理学复习的难点
对于以下问题和方面,考生复习时应多加思考:
1.法的优越性与局限性;
2.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联系与区别;
3.法律行为与一般社会行为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4.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5.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的要素;
6.司法权行政权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7.为什么说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而不是物质社会关系。
三、法理学考试中易出错点
下列地方容易在考试过程中出现混淆,复习时要注意分辨,以免选择、判断题上丢分过多:
1.法的特征与本质方面不能混同。
2.习惯与习惯法不同,二者在阶级性、强制性及约束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3.中西法律传统,在六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4.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而不是行为、思想关系、物质关系、经济关系,对此应能正确区分。
5.我国的法律在性质上与过渡时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社会主义时期相适应,注意不同阶段的区分。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和更替的条件(社会革命)有所区别,不能混淆。
7.法的构成要素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并不相同,注意分辨。
8.在实例题中区分法律规范的不同种类,尤其注意种类之间有一定的交叉。
9.注意区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种类与法律体系的框架。
10.法的分类有一般分类与特殊分类,注意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对应性。
11.在实例题中注意区分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与隶属型关系,注意它们之间有一定的交叉性。
12.区分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部门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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