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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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防治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煤业公司、建设公司、机关有关部室、研究院: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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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有效杜绝矿井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向好发展,特制定《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矿井要坚持“主动防御、超前治理”的理念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不动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按照“预测预报、探查先行,排查会诊、系统完善,超前治理、综合防治,分类评价、消灾采掘”管理模式,扎实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及水害预测评价工作,深入推进防治水业务保安工作,稳固防治水安全零目标。

第三条 为了确保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顺利开展,杜绝各类水害事故,保障矿井安全高效生产,集团公司成立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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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总经理以及技术管理部、安全监察局、经济运行部、规划发展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立防治水管理机制,对集团公司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决策与部署,协调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监督与奖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部,由技术管理部、安全监察局、经济运行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物资管理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由技术管理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煤业公司防治水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与考核、负责防治水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煤业公司和矿井应分别设立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大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矿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治水所需人、财、物等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地测副总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和落实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计划、设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钻探队(探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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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探放水工程,对探放水工程质量负全责。

第二章 防治水技术管理

第五条 各煤业公司及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管理制度。应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联系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与评价制度,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应急演练制度等。

第六条 各煤业公司及矿井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 ~10年)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分解到月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防治水资金的投入和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供应。各煤业公司年度防治水计划要上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备案。矿井月度、季度、年度防治水工作总结及计划每月28日报煤业公司,由煤业公司汇总分析后,次月3日前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

第七条 各煤业公司及矿井要每月召开一次地质及防治水工作分析和研究例会,明确防治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制定对策并列出计划,明确责任人和落实时间,有效推进防治水工作。

第八条 努力打造“理念先进、队伍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的防治水队伍,加大装备投入和技术培训,依靠科技支撑,确保安全生产。

(一)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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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要求,各煤业公司要建立完善地测防治水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矿井与煤业公司联网。

(二)各煤业公司和区域公司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物探技术,至少配备二种以上的物探设备,以满足所属矿井的探测需要,有条件的矿井也可自行购置物探设备,对采掘工作面前方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超前探查。

(三)各矿要根据自身水文地质条件完善井上下水文动态观测网,在不同水文地质单元中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含水层分别建立专用水文观测孔,不得兼作供水孔。井下主要流水大巷要建立涌水量观测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要建立水位、涌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并对水位、水量突变情况进行预警。

(四)所有矿井必须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小型矿井及整合矿井钻机台数不少于2台,中型矿井钻机台数不少于4台,大型矿井钻机台数不少于6台,水文条件复杂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4台。钻机性能要可靠完好,满足水害治理需求,原则上用于探放水的钻机扭矩不小于540 N.m,用于注浆加固的钻机扭矩不小于1500 N.m。

(五)水文条件复杂的矿井以及存在底板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建立满足水害治理需求的地面注浆站,敷设流量、压力相配套的注浆管路。

第九条 矿井防治水工程要严格按流程管理,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措施一总结一评价。防治水设计有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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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场或预计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工程,在开工前要编制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设计需要调整时要及时对原作业规程或措施进行修编完善。

第十条 各项防治水工程设计及相关成果资料必须分级管理,逐级审查,按权限审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1.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2.水情水害预报及评价;

3.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竣工验收; 4.煤矿防隔水煤(岩)柱设计;

5.积水量小于10000m3或水压小于1.0MPa的探放水设计;

6.井下小型突水点治理工程设计及规程和措施; 7.其它有关资料。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1.煤矿地质修编报告、建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闭坑报告;

2.开采受灰岩含水层威胁的煤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群孔抽水试验设计、井下放水试验设计;

3.富水性强的松散含水层下开采,开采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含水层(体)的开采设计;

4.缩小防水煤(岩)柱开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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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设计、试采总结报告;

5.井下大型突水点或陷落柱的探查治理设计; 6.煤层内探放老空水的设计;

7.带压、疏水降压、充填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8.积水量大于10000m3或水压大于1.0MPa的探放水设计;

(三)兼并重组矿井的所有防治水工程设计要经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煤业公司及矿井要始终抓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和主要隐患挂牌跟踪督办,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各煤业公司每周五对隐患整改进度及新增、销号隐患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

第十二条 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以下现象和行为定为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各矿井要增强业务自主保安意识,杜绝冒险、禁踏红线。

(一)采掘工作面前方水害情况不清,盲目组织生产的;

(二)采掘工作面在水害威胁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工程设计、措施编制及审批的;

(四)发现有透水征兆时,未进行停产撤人的; (五)随意改变设计中的防隔水煤(岩)柱,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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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彻底疏放上部积水,未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顶水作业的;

(七)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剃头开采的;

(八)采掘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分析,未提交经总工程师审批的评价报告而强行施工的或评价弄虚作假的;

(九)巷道施工进入探水警戒线,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十)巷道密闭墙管理不善,造成泄水口堵塞的。 第十三条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时,要第一时间汇报煤业公司调度室及地测处,煤业公司要在24小时内对口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技术管理部汇报。

1.水害事故造成淹头淹面的; 2.因水害事故造成停掘停产的;

3.突水后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的; 4.水害事故未影响生产但涌水量较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发生180m3/h以上的突水,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及中等矿井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

第十四条 各煤业公司及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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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必须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在雨季前进行1次现场演练。对预案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储备足够的抢排水设备和材料,成立专业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加强防治水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煤业公司每年要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矿井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防治水施工人员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煤业公司和矿井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水害治理技术,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三章 水文地质基础管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井下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一)当采掘工程揭露含水层时,应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的发育和充填等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水温等,并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二)对出水裂隙应测定其位置、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观测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裂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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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水点的观测和编录,应详细观测记录出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等。同时应观测附近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所有突水点都要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主要出水点可作为动态观测点。

(四)对有底板突水威胁的工作面,为防止大的突水事故发生,要对采场底板突水征兆严加观测,发现底板鼓起、开裂、渗水等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矿调度室及有关矿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第十八条 主要含水层水位观测要求:

(一)各观测孔要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妥善管理,测定孔口坐标和标高。观测点标高每年要复测一次,如有变动,要及时修正。

(二)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正常情况下每月观测3次,遇有突水等异常情况,要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带压开采的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需建立水位自动观测系统,保证连续动态观测。

(三)观测资料必须及时整理成观测台账并绘制水位及相关因素曲线图。

第十九条 矿井涌水量观测要求:

(一)应分煤层(或煤组)、分水平、分采区、分主要出水点设站进行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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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和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之前,应视具体情况加密观测。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待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间隔时间观测。

(三)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矿井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精度误差不得超过〒10%,观测方法可采用浮标法、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最好采用两种观测方法进行对比,减少误差。观测仪表要定期校检,以减少人为误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需建立涌水量自动观测系统,自动监控水量变化,确保观测的连续性。

(四)建立完善涌水量观测台账并及时更新,每月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矿井上报的涌水量数据要以地质部门提供的为准。

第二十条 各矿要对影响生产和有安全威胁的含水层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建立数据档案。包括取水地点、层位、水温、水压、水量、口感、主要化学成分及百分含量,并熟练掌握本矿各含水层的水质特点。对所有采掘活动有涌水的地点,都要采集水样化验,并进行分析对比判断水源。

第二十一条 矿井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完善必备的五种水文地质图纸,所有图件进行数字化处理,内容真实可靠并保证定期更新。矿井充水性图要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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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动态更新,每季度打印出图一次,其它图纸每季度更新完善一次。各煤业公司每半年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一次所有矿井的矿井充水性图(纸质版)并附带备份光盘。

第二十二条 矿井应当建立除《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十四种台账外,还需建立井下排水能力台账及主排水系统检测台账、物探成果验证台账。及时收集和整理资料并更新台账,所有台账都要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涌水量观测资料、水位观测资料、水质分析资料、突水点观测资料、采空区调查资料每月定期更新,其它资料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要对相邻煤矿的采掘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调查,并将相邻地段的采掘、积水及防水警戒线等及时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兼并重组矿井对矿井及周边老窑、老空情况不清的要采取物探、钻探手段查明老窑、老空积水情况,并对积水情况上报煤业公司,以对水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布控。

第二十四条 矿井必须坚持水情水害预测预报,每月初根据采掘接替计划,对所施工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及时编制当月采掘区域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和防治水工程计划,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必须文、图、表齐全,准确地预报水害威胁,评价其威胁程度,提出水害防范措施。

综采、综掘工作面预测评价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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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炮采、炮掘工作面预测评价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采掘计划调整后及时补充水害预测评价。

矿井水情水害预测评价工作可以和地质预报、瓦斯地质预报同时开展,编制工作面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综合预测评价表(A3纸横向打印),瓦斯矿井可不下发瓦斯地质预报,参照附表一、附表二。

第二十五条 各煤业公司、矿井要加强防治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业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矿井每月防治水隐患排查不少于2次,井下防治水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并对排查和检查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整改。

第二十六条 矿井应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兼并重组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要经区域公司审批后执行。断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宽度必须打钻探测,确保其可靠性。

第二十七条 带压开采和疏干开采

(一)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应编制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由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二)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根据含水层的补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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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不同,可采用疏水降压、帷幕注浆、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应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雨季“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建立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和预防机制,定期排查地表水体对矿井的影响因素。填平压实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裂缝,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要构筑防洪设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强降雨期间要安排专人观察井上下雨情和水情以及塌陷区裂缝渗水情况,必要时要停产撤人,待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防治水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程设计管理

(一)水文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及其他矿井水害威胁区域,采区之间要留设隔离煤柱,使各采区保持独立,实施隔离开采。

(二)采掘工程设计要尽量避免“V”字型巷道,如不能避免则必须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水害淹巷堵人事故发生。

(三)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要建立临时排水系统(水仓、水沟、排水设备、供电设备),并与开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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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设计、与掘进同步施工、与工作面生产同时使用。

(四)采掘工程接近暗河、溶洞、陷落柱、导水构造、含水层等水害区域时要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水情及积水位置不清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控制构造及水体位置,充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进行治理改造工程。

第三十条 采区防治水管理

(一)每个采区在开采设计前,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探,查明区内落差5米以上的断层,查明陷落柱的范围和分布情况,查明主要含水层距可采煤层的距离等。

(二)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和兼并重组矿井采掘前要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矿井和相邻矿井的老空积水情况,对矿井、采区、掘进工作面及周边老空区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一律不准生产作业。

(三)采掘工作面发生突水时,必须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生产,进行水害治理,治理工程结束要进行治理效果评价,确认水害威胁消除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掘进巷道开工前要分析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地质构造、岩性及裂隙发育情况、水压、采空区积水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提出水文地质条件分析评价报告。凡是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情况施工的,以及水文条件复杂的矿井、兼并重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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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i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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