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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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9-10 | 阅读次数: [大] [中] [小]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的通知,根据地方志工作涉及面广、层次多、标准高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参照出版部门的稿酬标准,修订《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 一、简讯类

(一)本部门简讯:工作动态5元/每条;地情日记3元/条; (二)地情讯息的采编稿按编辑稿费标准计。

二、志书、年鉴、《方志文萃》及其他地情资料文稿(图片) (一)文字基本稿酬标准 1.原创:每千字80-500元 2.编辑:每千字30-80元 3.汇编:每千字10-20元 4.翻译:每千字20-50元 5.校对:每万字30-80元

对专业性较强或外文占一定比例的文稿,可适当提高付酬标准,提高幅度不高于上限的60%。 (二)图片

1.照片:每幅20-50元(个人收藏片按上限付酬) 2.地图:每幅50-100元(绘制费除外) (三)设计稿酬标准

1.封面设计:300-500元(特殊情况可酌情计酬) 2.环衬、扉页设计:100-200元

3.版式设计:插页每版面30-50元,内文版面每万字10元 (四)总纂、审订、编辑加工费: 1.总纂费:每万字30-80元 2.审订费:每万字30-50元 3.编辑加工费:每万字30-60元

注: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支付基本稿酬的字数,按定稿的排印正文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实有行数计算。图表、照片,按实占版面折成文字计算稿酬。

三、调研文章、论文等,按发表刊物属区、市、省、国家级分别给予100、180、200、300元的奖励。

其他事项:

(一)各式采用稿件按A(A+、A-),B(B+、B-),C(C+、C-)分类,计3大类,9小类。由主编(执

行主编)确定,必要时召开编辑室成员会议商定。

(二)计酬稿件须由主编鉴定等级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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