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12-07 11:2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 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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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 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二) 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 建立备选项目库,合理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寻求校外支持与合作。
第八条 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协助学校科技处将项目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申请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同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明(财务处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 凡申请项目中涉及人体组织材料、知情同意等事宜,均需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涉及实验动物的,须提供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招标指南和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研究队伍,保持与科技处的联系畅通。
第十二条 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处通报并备案。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将获得立项的项目(课题)类型、项目组织单位、立项金额、课题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发布于科技处网站(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并通知相关院系和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各分管办公室人员将立项信息录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经费预算、网上填报和递交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户手续。除非申请书中有特殊说明,原则上每个项目使用一个账号(一个账本);特殊情况(如项目负责人与主要参与人员在不同校区工作)下,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给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新立账本。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告知子项目及新立账本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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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经费使用原则。国际合作项目经费,若是以外汇形式进入我校,则由财务处按国家兑换标准折算成人民币后列入项目经费总数,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经费的转出:
(一)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合作单位研究经费部分: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统一下达我校,合同书中已明确规定的应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经费部分,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二)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协作经费但未明确单位的,须由协作双方签订合同,经科技处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三) 计划任务书中未明确预算的,系在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协作经费,须由双方签定协议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件)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学校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划定人力资源费比例,并代扣营业税。
第四章 中期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科技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校内的评估与检查。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财务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经科技处审批后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经财务处审核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复旦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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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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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科技处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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