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74号)

更新时间:2024-06-22 11: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并通过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对全国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久悬、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部门办理,其他工作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年检和久悬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七条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

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八条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机构可通过书面报送方式、磁介质报送方式或网络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网络报送方式下,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增加、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条 银行机构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处理。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

银行机构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磁介质信息报文导入待核准数据库,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成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打印开户许可证,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

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送银行机构交存款人;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退回银行机构交存款人。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与公安、工商、质(技)监、税务、财政等部门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通过依法移送银行结算账户数据或依法提供协助查询,实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充分利用;通过依法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采集数据或在线查询,实现对存款人相关信息真实性的验证。

中国人民银行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和同城票据清算系统采集有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存储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对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授权制度、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十三条 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由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规定。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住所地,下同)的地区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再次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交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在网络和磁介质报送方式下,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类别、注册地地区代码、账号等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应将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

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提交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或录入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还应提交其上级法人的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提交其所有关联企业的信息,包括关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可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后,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录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和存款人密码。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可退出业务处理或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的修改;如需修改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的,应由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资金性质、开户

日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银行机构采用网络和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账户名称、取现标识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的,还应提交内设机构(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电话、邮编、地址。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金性质”的,应录入资金性质名称;有资金管理人信息的,还应录入资金管理人姓名、资金管理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所提交的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存款人名称、注册地区代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或编号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正、副本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打印出错的,可进行重打或补打。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重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银行机构采用网络和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类别、账号进行复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取现标识、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税务登记证编号、产业分类、行业归属、上级法人或上级主管单位信息等开户资料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进行新增。

第七十五条 变更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邮编、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根据银行机构提交的“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将需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进行变更。

变更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代码时,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根据银行机构提交的“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将需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进行变更。

变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邮编、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时,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将需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进行变更。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等要素不可变更。

第七十六条 撤销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根据银行机构提交的“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进行撤销。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时,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进行撤销。

第九章 系统管理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当数量和级别的操作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置业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置一、二、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银行机构设置一、二、三级操作员。

第七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的最大权限如下。

业务管理员:查询、统计、分析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参数维护,基础数据维护,通报回执管理,公告管理,系统日志管理。

系统管理员除具有业务管理员的最大权限外,还具有操作员管理权限。

第七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的最大权限如下。

一级操作员: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对专用存款账户取现的审批,核发、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修改存款人密码,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开户许可证的使用、使用交回、手工作废管理,浏览公告,在线帮助。

地市(县市)级二级操作员: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对专用存款账户取现的审批,核发、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查询、统计、监测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补打开户许可证的授权,修改存款人密码,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开户许可证的使用、使用交回、手工作废、状态修改管理,公告管理,账号批量变更数据和账户批量迁移数据的审核提交,票据清算信息手工录入,待比对数据导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批量导入,经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下载系统数据,在线帮助。

其中,特殊账户操作员的最大权限如下: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久悬特殊账户,对特殊账户取现的审批,核发、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查询、统计、监测特殊账户信息,修改存款人密码,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开户许可证的使用、使用交回、手工作废、状态修改管理,在线帮助。协助查询操作员可以协助有权机关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省级二级操作员除具有地市(县市)级二级操作员的最大权限外,还具有下列权限:账户信息分析,跨省异常报文处理,经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进行账号批量变更、账户批量迁移,经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按行别或银行机构代码删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据,数据移送。

地市(县市)级三级操作员:对本行一、二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的管理,对所辖各银行机构三级操作员的管理,补打开户许可证的授权,开户许可证领用、交回管理,查询、统计、新

增、变更、删除所辖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公告管理,系统日志管理,在线帮助。

省级三级操作员:对省级一、二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的管理,对地市(县市)级三级操作员的管理,补打开户许可证的授权,查询、统计银行机构代码,新增、变更、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公告管理,系统日志管理,在线帮助,在线帮助维护。

地市(县市)级高级业务主管:查询、统计、监测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对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重要信息验证不一致处理授权,对模糊查询、批量查询授权,特殊账户操作员和协助查询操作员启用与停用授权,数据下载授权,开户许可证状态修改和手工作废授权,重置存款人密码,浏览公告,管理已发布公告,在线帮助。

省级高级业务主管除具有地市(县市)级高级业务主管最大权限外,还具有下列权限:分析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参数维护,账号批量变更、账户批量迁移的授权,按行别或银行机构代码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授权。

第八十条 银行机构各级操作员的最大权限如下。

一级操作员: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待核准信息管理,存款人密码修改,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浏览公告,在线帮助。

二级操作员: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待核准信息的管理,修改存款人密码,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查询、统计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制定账号批量变更和账户批量迁移数据对照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批量导入,浏览公告,在线帮助。

三级操作员:对本机构一、二级操作员的管理,发布、浏览公告,维护公告发布对象,管理已发布公告,系统日志管理,在线帮助。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系统管理员由系统自动生成,系统管理员设置业务管理员。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省级三级操作员由系统自动生成,该省级三级操作员设置所在省(区、市)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的三级操作员。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三级操作员设置本行的一、二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以及所辖银行机构的三级

操作员。银行机构的三级操作员设置本机构的一、二级操作员。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高级业务主管之间不得互相兼任。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市(县市)级三级操作员设置特殊账户操作员和协助查询操作员。在同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殊账户操作员和协助查询操作员最多分别设置两个。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设置操作员时,应提交操作员姓名、银行机构代码、操作员级别、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启用日期,并在各类操作员最大权限中选择该操作员的具体权限。新设置的操作员在第一次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时应修改密码。

第八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三级操作员可对本机构设置的操作员进行解锁、修改和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市(县市)级三级操作员可查询本机构的所有三级操作员,但不能对其进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的操作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对操作员信息进行变更;对不再使用的操作员,应及时进行删除;对一定时期内不使用的操作员,应及时办理停用。

第八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依据有关规定,对同一存款人的账户开立控制关系进行维护,具体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能否开立在同一银行机构、基本存款账户与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能否开立在同一城市、因临时经营需要能否在同一城市开立多个临时存款账户、同一临时机构能否在同一城市开立多个临时存款账户、能否在同一城市开立多个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依据有关规定,对类别代码进行维护,具体包括:存款人类别、资金性质、法人或负责人身份类别、身份证件种类、行业归属、产业分类、注册资金币种、账户状态、开户原因、销户原因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他业务参数进行维护,具体包括: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名称的命名规则、专用存款账户各类资金性质的取现标识、可提供有权机关查询的存款人类别及范围、查询单位存款人频繁开销户数量档次、短期银行结算账户监测标准等。

第八十四条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以下业务参数进行维护:年检窗口时间及年检年度、比对

参数、逾期临时存款账户参数、基本存款账户因“转户”重开的时间期限、重要信息缺失的银行结算账户监测参数、银行结算账户备案限期、待核数据库中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存贮时间等。

第八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银行类别、行别、存款人类别、账户性质、账户状态、数据来源、数据接收部门等制定数据移送方案,并可对数据移送方案进行变更和删除。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可根据相应的数据移送方案下载需移送的数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行别、存款人类别、账户性质、数据来源等制定数据下载方案,下载所在城市或辖内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第八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手工导入或系统自动传送的方式,从公安、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存储于账户管理系统,用于信息验证和进一步加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登录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全国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进行信息真实性验证。

第八十八条 账户管理系统发生跨省级数据处理中心通报、回执失败时,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于当日手工下载通报失败或回执失败的异常报文,通过OA或其他适当方式,传送给相关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并打印通报或回执异常业务处理清单。相关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于当日将接收的异常报文上传账户管理系统。

第八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应及时浏览账户管理系统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发布与支付结算无关的信息;银行机构不得上传与支付结算管理无关的信息。

第九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可向其上级直接管辖行或所辖机构发布公告;银行机构还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发布公告。

第九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可在不中断业务流程的情况下通过在线帮助,查询银行机构代码、行别代码、地区代码等信息及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关信息的验证。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hd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