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6-25 05: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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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发展,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山东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收费包括公厕管理收费、委托服务收费、垃圾处理收费。

第四条 设置在主要街道两侧、繁华区、旅游区的公共厕所按照其建造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收费。

第五条 凡应由单位和个人负责而委托环卫专业单位办理的环卫项目应按规定交纳服务费。委托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

(一)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码头、公园、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和临街单位、店铺的门前清扫保洁;

(二)机关、团体、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所产生的生产垃圾、营业垃圾、生活废弃物、建筑垃圾、泥浆的清运;

(三)单位和个人厕所粪便的清运、处理,产权单位的楼房化粪池、粪便管道的清疏 ;

(四)单位及个人需要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服务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法规、省政府规章,应由城市环 卫专业队伍负责的城市环卫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环卫部门不得以委托服务名义向社会收费。

第七条 开展环境卫生委托服务应坚持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城市环卫部门及环卫专业队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实行环卫委托服务。单位或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行环境卫生服务,应当事先签订环境卫生委托服务合同。并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地点;

(二)服务数量和质量;

(三)服务费用;

(四)履行期限、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在委托服务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合同,保诬服务质量。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认真履行义务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私经济处罚。

第九条 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收取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公共卫生费或保洁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城市居民 (含市区临时住户)

(二)机关、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集贸市场及进城施工队伍;

(三)停车场、车站、码头、宾馆、旅店、饭店、商店、影剧院、录像厅等营业单位;

所收垃圾处理费的三分之一用于公共卫生保洁,三分之二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 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 (五保户)、社会福利院免收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城市坏境卫生收费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持物价部门颂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环卫事业。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泥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备案。

第十四条 县城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木办法由省物价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贵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fx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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