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第二村民小组组规民约
更新时间:2024-04-03 06: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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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第二村民小组组规民约
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持续、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遵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加强制约机制,强化规范化管理,建设发展、平安、和谐永帮,经本村第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制定组规民约如下: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自觉性和权威性。每一位社会公民都要学法、执法、守法、用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团结友爱、邻里和睦。村民之间应该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诽谤他人,严禁谣言惑众,搬弄是非。违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惩处,每人每次处以100—500元的发款,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伤者的一切医药费用;较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得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违者给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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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视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条 严禁盗窃、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务,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违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惩处,视情节轻重处以每人每次以50—300元的罚款,并如实退还财务,若已无法退还的按物品现市场价值的2倍给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当场没收所有赌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惩处。严禁参与邪教、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参与邪教组织或聚众赌博,经教育不改的,一年内不得享受国家任何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破装置、物品。
(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获得许可证;如出现违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严禁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若发现或捡拾,应及时报告和上缴公安机关或村治保委员会。如发现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引发事故的,处以200—500元罚款,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设施,节约用水用电。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严禁私自拆卸水、电表、偷水盗电。如有损坏供水、供电设施处以当事人50—2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责令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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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供水。凡需用电农户必须经电力部门的批准方可使用,如因私自架设电力设施致使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条 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有噪音的机械设备。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严禁出现故意破坏、损坏公私财务现象,故意打伤耕牛、猪、鸡、狗的,处罚100—500元,毒死耕牛、猪、鸡、狗的,给予损害对象价格十倍处罚。凡是死亡的家禽、家畜要掩埋处理,若发现不掩埋的,家禽类处以50元罚款,家畜类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八条 严禁制售、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得调戏妇女,乱搞男女关系,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如有违规,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严重,同时处以双方1000—3000元罚款。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包裹、信件。如有出现非法行为,移交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违者按林木的经济价值与大小给予当事人处以每棵10—100元的罚款;不准在村寨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杂物,严禁损坏庄稼、蔬菜、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放牧啃青。若出现以上情形,给予50—3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对出生、死亡的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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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进行登记或注销,村民不能盗用或买卖户籍,不能借用他人户口及身份证套用任何国家资金,若经发现,给予500元罚款,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凡属私自外出或被秘密带走的,发生劳务纠纷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到本地招工的,必须与村三委签订合法有效的用工劳动合同,对违反规定或者拒不执行者,进行严肃查处。对外来招工人员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外勾结人员处以40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需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及时向村治保委员会报告、登记,申办临时居住手续方可居住,同时必须执行本村规民约。长期居住在本组的外来人员,收取每月每人20元的管理费用。非中国户籍人员嫁入本村,可拥有公共设施使用权,但不给予分配土地。
第十五条 (一)本组村民严禁参与邪教、聚众赌博等违法活动。参与邪教组织、聚众赌博,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二)本组村民严禁出现酗酒闹事现象。酗酒、大吵大闹的,处以100元罚款;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处以100-3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的,一年内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三) 本组村民严禁参与偷盗活动。参与小偷小摸的,照价赔偿,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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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处理。
二、村风民俗
第十六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破除封建迷信及铲除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打击以赌博形式宣传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者处以100元的罚款,破坏性较大或对社会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喜事新办,不得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不崇洋媚外;红白喜事置办酒席不超过20桌,礼金不超过100元。
三、村容村貌
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应随时保持村庄寨院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 搞好公共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整治,不得随地堆放、倒置生活垃圾、遗物;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余物,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存放。凡不按规定地点存放的,将视作废弃物处理,并由该农户承担全部清运费。
第二十一条 发动全民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村民每日自行打扫家庭卫生,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公共环境打扫、清理,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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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参加集体打扫人员处以50元每次的处罚,定期或不定期由村民小组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督查,对表现较好的家庭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表现较差家庭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全组范围内进行通报;文化室卫生由组干部及党员排班定期打扫。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乡村民房建设规划:
(一)不得扩占、超高建设住房,搬迁不得提过分要求,不得私自建设和违章建设。
(二)不得违规私下交易安居房建设指标名额,一经发现,责令占用方退还违规占用的建房补助,并对涉事双方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三)对享受建房补助建成的安居住房,在脱贫攻坚期间不得私下买卖交易。
(四)严格按照县、镇政府规定的时限完成安居房的建设入住,未按时入住影响全村脱贫出列的,调整或取消所享受优惠政策、补贴。
四、邻里关系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建立良好和睦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准拉帮结伙,严禁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经营、生活、接待、社会交往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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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循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争水、争电、争抢籽种、化肥及农机工具,自觉服从村组干部的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不得随意擅自更换、移动地理标志,引发土地纠纷,违者依据国家《土地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尚,本村民要以“和谐社会”建设为己任,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严禁出现邻里闹不团结的现象。邻里之间吵架、影响恶劣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引发大的矛盾冲突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一年内取消家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新宅基地按村组规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损害集体规划和友邻利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家里饲养的动物、家禽、家畜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者过错所致的除外);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婚姻家庭
第三十条 社会公民应自觉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主、优生优育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涉、包办、买办他人的婚姻自由。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婚姻法》的规定:本地户籍的男青年最低结婚年龄为20周岁,女青年最低结婚年龄为18周岁,男女双方必须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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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子女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违规超生子女的,处以3000-10000元罚款。未婚同居产生矛盾的,由涉事双方自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严禁家庭暴力,不得打骂配偶,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抚养孩子、教育子女等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三条 尊老爱幼,不得遗弃、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子女应承担其父母的生活、穿衣、就医等服务。本村村民要自觉维护家庭和睦、尊老爱幼、敬老爱幼。家庭出现吵架打架、影响恶劣的,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四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劳动能力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不得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或收养的子女。
第三十五条 对合法的遗产,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六、文化教育
第三十六条 村民应当参加村民小组、村三委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及各种会议,做好考勤记录。对无故缺席者提出批评教育,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每一位适龄儿童、青少年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家长或监护人应尽教育义务。凡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辍学经商务农的,村三委、村民小组、家长及监护人应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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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控辍保学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在家无故不到学校上课的学生,家长不教育、不督促的,对其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处理,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享受国家所有优惠政策。
(二)家长将适龄儿童或青少年留在家务农、外出务工或嫁人的,对其家长按处以每学期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督促学生返校上课。
(三)对拒交罚款并无理取闹的家长或监护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触犯法律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村干部或组干部年满2届以上者,均不用参加村集体义务活动,免交义务工费用。村干部、组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履行职责或自动离职任职期不满的情况,不免去义务工费用。积极提倡“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理念,宣传入伍优惠政策,退伍军人可免交义务工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军入伍,村组干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七、土地山林
第四十条 土地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自留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生产及建房使用,违反者责令复耕。如不执行者,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由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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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需要租用集体土地的,经村民小组同意,报请村民委员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及用途使用,不得将承租土地非法出租或倒卖,违者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赔偿。
第四十二条 农户未经村民小组同意和村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私自乱开发集体土地。如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集体;对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土地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属特殊情况经双方协议解决)。
(一)属于村民小组同意农户使用土地,凡遇到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小组需征用的,村民应当服从集体安排。
(二)未经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不得私自开荒、开发、使用和毁坏果树、作物。如国家、集体征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村委会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或农户栽种的林木,未经村民委员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或损坏,违反者必须补种成活林木,并缴纳100元的育林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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