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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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各位同志大家好: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今天与各位同志共同学习《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首先介绍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重点谈一下食品安全这个概念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社会已经基

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立法寓意深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监管、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惩罚性赔偿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既强化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分段监管的原则,更强调和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仅体现了对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的要求,而且强化了监管执法。

《食品安全法》内容很多,我把它归纳为十个方面来解读:(幻灯片)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第四、五、六条)

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着重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为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第四条)。二是界定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三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不过随着下一步国家大部制的改革,这一模式将有部门变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将统归药监部门监管。

2、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三个方面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注重外在的卫生干净扩展到注重内在因素的无毒无害,更加关注百姓的健康。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月饼的生产加工,卫生部门有标准,质检部门也有标准,有这些标准往往相互矛盾,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从统一标准的原则出发,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用农产品的标准也要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和发布,不能多头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够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够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4、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一是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二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三是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底;四是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

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有二十多条,时间关系,我重点解读几条:

第二十八条 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解读]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例:江西南昌部分皮蛋加工厂被曝出使用“工业硫酸铜”腌制皮蛋,硫酸铜里所含的铅、坤等对人体会造成巨大伤害,工业硫酸铜及用非食品原料)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例:广州发现的湖南镉大米:原因:一方面,采矿企业重金属排污被放任自流地进入土壤农田;另一方面,被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土地继续种植大米,农民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政府方面的种植禁令。最后,重金属超标的大米进入市场交易。镉是一种重金属元素,会对人体产生危害。通过大米等食物摄取的,属于“长期小剂量”。这种情况带来的危害主要是肾脏和骨骼。世界卫生组织对镉的安全标准就是基于对肾脏的毒性建立的,上限是每周每公斤体重7微克。这相当于一个60公斤的人,每天不超过60微克。2013年中国报道的“镉大米”事件中,镉的含量最高可达每公斤1.005毫克。镉在肾中一旦累积到一定量,就可能损害泌尿系统。主要表现为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主的肾损害,这虽并不致命,但可能会影响预期寿命。)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解读]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例:三鹿奶粉事件)

体无害的物质,也是违法行为。

6、保健食品监管。(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但《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已明确确立了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家监管的原则,保健食品不属于我们许可和监管的范围。

7、食品检验。(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

食品检验是食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原料、成分、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食品安全法》用一章来规定食品检验。明确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可以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这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工商部门抽样检验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针对食品检验明确规定:一、食品检验机构要有资质(第五十七条)。二、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第五十八条)。三、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负责制(第五十九条)。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第六十条)。五、食品安全实行抽样检验制度(第七十七条)。

8、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第八十二、八十三条)

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还有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立的须统一公布的信息(第八十二条)。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影响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第八十二条)。三是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日常监管信息(第八十三条)。

在信息发布上要注意三点要求:一是公布的信息应准确、及时、客观(第八十二条)。二是重要的信息要实行报告制度,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

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十三条),这个制度的突破与“三鹿事件”有很大关系。三是信息实行通报制度(第八十三条),也就是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相互通报信息。要实行无缝监管,相互通报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涉及到部门间的配合问题。

9、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三鹿事件”暴露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漏洞,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报告制度,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第七十一条);二是事故处置制度,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这里要注意,《食品安全法》上明确规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是卫生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食品安全事故,都要由卫生部门牵头处理,这个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第七十二条);三是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10、处罚及惩罚性赔偿(第八十四至第九十四)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婴幼儿或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用了十多条详细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些违法行为可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在民事责任追究方面,

《食品安全法》突破了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九十六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成本。

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承

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食品安全法》共计104条,涉及工商部门相关法条有40条左右,为了确保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不久,2009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相继颁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五章六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设定的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1)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2)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

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所以大家要明白,不仅仅是饭店的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开商店、开超市,凡是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都要体检办理健康证明

4)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批发企业批发记录的规定,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要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目的就是追根溯源,万一食品出现问题,有了进货查验记录,就能够找到生产厂家货批发商,追究其责任,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虽然繁琐、复杂,这其实是保护经营者的一种手段,大家一定要理解。

6)对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这一条前面已经详细讲解,就不多说。

7)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 举办者的食品安全

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对食品经营者退市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

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前段时间问题鸭蛋、问题奶粉的下架退市,大家在电视报纸上都已经看到。 9)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大家经常在电视、报刊上看到一些的广告宣传某某食品有防病治病功能,这其实是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是不允许的。

10)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设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1)食品经营市场准入管理

从事食品经营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有效期是三年

2)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对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市场清查等。

3)食品经营行为监管。

包括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按照规定对经营食品进行贮存和检查、管理,及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等。

4)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5)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

报。

6)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加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管理。

《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要求,我们要有危机管理的意识,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沟通机制等一整套的危机处理工作。

7)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加大与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交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提高食品安全的信息共享能力。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般来讲,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批范围包括流通领域常见的各种形式市场主

体,即通常所见的各类商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小卖部、经销部、经营部、商行、公司、农贸市场等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的事项

凡是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统称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2、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食品流通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4、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1)申请并获得名称核准。

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名称,也就是说给自己的开的店取一个名字,但这个名字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核准。

2)提交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相关材料。 上一条提到的八种申报材料 3)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如果: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4)进行实地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审核机关主要对环境条件、经营场所、卫生设施、食品的存放、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对照有关的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现场核查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5)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5、食品流通许可的期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6、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fc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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