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4-19 02:2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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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X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运行的事业部和分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直接纳入公司管理,不属于本制度调整范围。

第二章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推荐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法定,明确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下同)及监事会。公司对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下同)、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和推荐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除由员工自行选举董事、监事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原则上委派的董事数理应超过子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并可向董事会提名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根据参股公司情况向其委派董事、监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委派或推荐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推荐程序:

(一)公司的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并明确授权范围;

(四)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并按照任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程序,不得与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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