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试用期离职工作交接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最终版

更新时间:2024-03-21 04: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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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试用期离职工作交接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经我部门研究讨论,就你部向我部咨询的“员工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进行工作交接”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供贵部门参考。 一、 事件简述

某员工(部门、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届满日期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二、 咨询问题

公司如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其履行完毕工作交接的义务。 三、 我部门意见

1、 三日期满,双方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注:关于劳动者此项权利之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三日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即时解除,而不受其他条件的制约、影响。 2、 双方可协商工作交接事宜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注:工作交接为劳动者法定义务(如双方有约定的),交接时间双方可以约定,既可在劳动合同解除前进行,也可持续至劳动合同解除以后。 方案二:双方可以协议的形式约定一个期限,其内容为该员工为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协议性质为劳务协议性质,公司可为其支付一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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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只把解除时间向后延长,工作内容主要为交接工作,协议确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请注意: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保证员工撤回其之前向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另在协议中确定公司除支付工作报酬外,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方案三:与员工前述《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工作内容同方案二,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请注意,以上方案是基于需要员工交接工作的时限较长提出的,如交接时间较短(如合同终止5日内完成交接),则无需考虑上述方案,与员工协商办理工作交接即可,具体依据为下文中提及的“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如此虽有一定风险,却并无大碍。 3、 如员工不履行其工作交接的义务

如果该员工拒绝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三日期限届满后即不来公司的,则公司有权利要求(如:申请仲裁)其赔偿因未交接工作而造成的损失。 注: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应提供相关证据。

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三日期限届满后即时终止,此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双方仍各自负有一些后合同义务,即劳动合同解除后仍需履行的义务,如果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工作交接的内容、程序、期限,应当认为劳动者应当按照此约定来交接工作,即使三日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者仍需履行上述义务。 四、 仲裁委咨询意见 其意见为双方对工作交接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 我方证据情况 《劳动合同书》(提示:见具体约定内容)。 《员工手册》(提示:需进一步审查员工手册的法律效力及具体约定内容)中关于试用期、工作交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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