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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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鲁农质监字[2010]35号)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稳步推进我省农业标准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我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三条 基地必须按照“龙头+基地+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与农业标准化的有效结合,达到产销对接、优质优价的目的。

“龙头”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

第四条 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原则上露地面积应达到1000亩以上,设施栽培面积达到300亩以上,食用菌基地标准大棚建筑面积应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基地应有明显的标志,有明确的界限,相对集中。

第五条 基地必须选择在农业生态环境良好,没有受工业

“三废”及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和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污染的区域。

基地环境条件最低应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相关产地环境标准。

第六条 基地必须有相关农产品标准或种植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

第七条 基地应按一定比例配备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第八条 基地应积极推行物理、生物病虫害防治技术;种植的农作物应优先使用优良品种。

基地应建立农资专供点,实施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的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严禁购进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 基地要建立生产记录,要有规范的田间管理档案;要健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服务制度、质量检测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基地必须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并通过其中一种认证。

第十一条 基地应配备农药残留检测设备,并能坚持自检。检测结果要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基地产品应有自己的品牌,出售的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包装销售。包装销售的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基地销售记录要完整保存二年。

第十三条 基地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出售的产品应在包装上印注标识,或在包装袋、包装筐等无法印注标识的包装物内放置标识卡、标识牌、标识条等,能够做到按标识追溯到具体生产者。

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基地,“龙头”应与农户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并通过各种方式建全质量追溯机制。

基地应配备微机,实行产品的网上宣传与推介等。 第十四条 基地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对基地的建设管理及产品质量负总责;必须明确生产技术负责人,对基地生产和管理技术负总责。

第三章 基地验收

第十五条 凡符合建设与管理条件的基地均可向省农业厅提出省级基地验收申请。

基本程序是,县级组织申报、市级初步把关、省级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地建设单位(基地建设龙头)关于申报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请示;

(二)市、县(市区)农业局关于申报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请示;

(三)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表;

(四)基地建设情况介绍,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基地建设管理的主要措施,今后发展的方向与目标等;

(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基地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七)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复印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九)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 (十)基地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十一)基地检测人员证书复印件; (十二)基地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

(十三)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基地,还应提供质量安全责任书样本复印件;

(十四)农资专供店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省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验收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行文公布,授予牌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对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按照“山东省农产品质量提升工程”的有关规定实行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基地,优先申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国家农业标准化项目资金优先向基地安排。

第二十条 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厅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局负责基地的跟踪管理。若基地条件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要求的,由各市农业局负责对基地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省农业厅取消其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资格,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第二十三条 省厅将验收合格的基地纳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范围。凡有禁用农药检出或连续两次农药残留超标的,省厅将取消其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资格,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未经认定,擅自使用“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的,省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表

基地 姓名 建设 龙头 名称 基地 名称 基地 基地主要 详细 地址 产品执行标准 基地产品 品牌名称 名称、标准号 是否建立 生产记录 理档案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管 及技术操作规程 产品名称 (亩) 基地面积 负责人 电话 基 地 是否建立投入品登记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农药 残留速测室及检测档案 基地是否 有标志牌 基地产品何产品是否包 装标识入市 时 通过何种认证 认证产品 证书编号 县级农业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级农业 签名: (公章)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考核表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及总分 基地组织化 实地 程度 (5分) 基地规模 及标志 (10分) 基地环境条件符合农业部无公基地产地环境害农产品相关产地环境标准 5情况 分 (5分) 测报告 有相关农产品标准或种植技术标准实施情况 规范5分;按照技术规范组织(10分) 生产5分 实地 查看 查阅文件资料 基地技术人员 配备情况 基地按一定比例配备技术人员5分;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查阅文件资料 查阅检查看 实地 基地具备一定规模5分;有明实地 确的界限,有标志牌 5分; 查看 有“龙头”带动 5分 查看 方 法

分 注 得

(10分) 训5分 有农资专供点5分;实施农业农业投入品 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供应服务 (10分) 不销售、使用禁用农药5分 建立生产记录、有规范的田间管理档案 及制度 (10分) 管理档案5分;管理制度健全实地 查看 的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查阅文件资料 查阅文(包括统一服务制度、质量检件资料 测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5分 基地产品 认证情况 (5分) 配备农药残留检测设备5分;检测情况 (15分) 能坚持自检 ,检测结果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一年以上10分 出售的产品按有关规定实行包包装标识情况 装销售5分;出售的产品在包(10分) 装上印注标识,或在包装袋、资料 查阅 实地 查看 查阅档案资料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查阅文或有机食品认证5分 件资料 包装筐等无法印注标识的包装物内放置标识卡、标识牌、标识条等5分 监管人员情况 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人5分;有(10分) 明确的生产技术负责人5分 1.环境不达标; 2.销售使用禁用农药; 一票否决项 3.无生产记录及档案; 4. 无检测设备,不能自检。 现场考核组组长签字:

查阅 资料 实地 查看 查阅文件资料 总 分

附件3:

基地标志牌正面样式

山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 基地名称: 批准单位: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管理单位: 基地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基地主要产品: 基地面积: 批准时间: 认证状况: 注:验收之前的牌子仿此标牌建立,但批准单位一栏空白,可用特色背景为底。

基地标志牌背面样式

××标准化生产基地简介(附规划图) 主要生产技术规程: 生产禁用限用农药: 农资专供店: 地址: 电话: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附件:4

农产品生产田间管理

记 录 档 案

生产企业名称: 基地名称: 种植户名称:

山东省农业厅印制

农产品生产管理记录表

基地面积: 种植作物:

农 药 生产日期 管 理记录 农药 名称 农药 来源 防治对象 实际 用量 使实记录人 用 肥料 际方法 名称 用量 肥 料 技术 负责人 注:1、生产管理记录包括:前茬作物、种植、浇水、病虫测报、用药、用肥、收获等农事活动。用药、用肥在相应栏记录。 2、该记录表由农户等基地生产单元分品种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

3、自行购买的农药,要将发票粘贴在记录表最后一页,以备核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et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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