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P总体原则及各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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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P总体原则及各方职责

1.GCP总体原则及各方职责

1.1总体原则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

范。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

可能避免伤害。

?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

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立

项时就该考虑风险获益比

?受试者的个人权益、安全应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伦理要求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临床前和临床资料,作为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必须具有科学性,试验方案应具有详细的规定和描述。

——作为监查员必须熟悉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必须遵循方案实施,该方案必须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受试者应在参加临床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应给受试者提供医疗

关爱。——监查的重点

?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收集研究者简历、执业证书、GCP证书的目的

?所有临床试验文件应完整记录、处理和保存。——监查的重点:没有记录就没有发生

1.2研究者职责(选对了研究者试验就成功了80%)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执业证

书注册地点为本医疗机构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

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研究者手

册、伦理批准的方案等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未

经授权不能参与研究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伦理批准的方案,研究者不可随意违反方案,除非有影

响受试者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

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

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收集室间质

评证书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

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

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方案培

训日期应不晚于授权签署日期

?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充分告知、完全理解、自主同意、

完成签署

?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

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

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及时记录,没有记录就没有发生?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研究者

需要花费时间接待监查员或稽查员

?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

用。——临床试验协议签署日期应早于试验启动日期,而不早于

伦理批准日期;四期临床可能会向受试者收取一定费用?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或申办方写完后找研究者审核批准

?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1.3申办者职责

?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

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监查要点:伦理委员会书面批准

?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

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应向其他研究中心通报

?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申办方不直接接触受试者

?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

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

者除外。

?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

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监查员职责

?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

和有关法规。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

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

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

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

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

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

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中心筛选及启动前准备工作

?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

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

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

?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

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

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

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

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HIS、LIS系统溯源

?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

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

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

数据和结果;

?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

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

?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

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下次监查时需要核对上次遗留问题是否已解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ej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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