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更新时间:2024-06-07 02: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投保人 :XXX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乙方
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化XXX与XXX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缓释及保障作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此协议。协议就甲方指定乙方为其XXX贷款业务相关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做出规定。
第二条 协议组成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保险合作协议; (二)附件一: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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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二:保险条款; (四)附件三:账户信息。 第三条 合作事项
甲方就XXX贷款业务向乙方投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具体方案见附件一保险方案。甲方与乙方后续开展的其他业务合作,不在本协议范围内。本保险合作适用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对于本合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本合作协议有补充约定的,以本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 甲方职责
(一)负责其XXX贷款业务的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监测检查及逾期贷款催收等全流程管理。
(二)履行保险法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如实告知、传递相关资料、履约交纳保险费等。
(三)对其XXX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包括借款用途、逾期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实质改变等),如发现其业务发生风险变化,在按借款合同及甲方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共同解决问题。
(四)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做好催收工作,同时做好相应的催收记录和催收回执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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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乙方职责
(一)遵照保监会和国家有关对保险机构的管理制度,按照相关保险条款和协议约定提供保险服务。
(二)与甲方密切配合,对承保风险进行审核,并共同做好贷后监控、催收等相关工作。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申请并完整提供约定的全部有效单证和文件后,乙方应在XX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按照保险条款和协议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第六条 承保方案
本业务合作的具体承保条件以附件一保险方案及保险单载明内容为准。
第七条 投保流程
(一) 甲方向乙方提交投保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单及所附清单须加盖甲方财务章;
(二) 乙方对甲方提交的投保单证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 审核通过后,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指定账户交纳相应金额的保险费;
(四) 乙方在收到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
并送交甲方。
第八条 理赔流程
(一) 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及时开展欠款催收工作,做好相应催收记录,并将逾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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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书面或电邮方式向乙方报告可能损失。
(二) 在发生可能损失后至赔款等待期结束前,由乙方协助甲方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三) 当欠款催收未果并达到保单约定的赔款等待期后,借款人尚未履约还款的,保险事故发生。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索赔申请,并应继续履行催收逾期贷款的义务。
(四) 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时,应完整提供《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资料。
(五)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索赔申请和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及时核定损失项目和金额,并在XX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第九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本协议谈判、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和/或对方客户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方式予以使用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或采取任何方式泄漏或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 他
(一)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任何书面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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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协议。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提出解约的一方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按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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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保险方案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承保方案
一、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
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应还款日(展期、债务重组除外)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款等待期(XX天)的贷款本金(或本息)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四、保险期间:
五、投保范围:XXX贷款业务本金(或本息) 六、保险金额:
七、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实收保费的80%) 八、保险费率:
九、保险费及缴付方式: 十、免赔额:
十一、赔款等待期:XX天 十二、特别约定:
应还款日在保单期限内的贷款均可投保(包括投保时已生效的贷款),保险金额为保单起保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剩余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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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在保单保险期间内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投保利息损失),包括经甲乙双方确认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应还贷款。
乙方同意将主协议所约定的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单项下保险赔款所对应的债权,委托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向借款人(债务人)进行追偿。
鉴于乙方将保险理赔后的债权追偿事宜委托甲方处理,而甲方在对所有主协议项下已赔付的贷款业务追偿过程中不论追偿是否成功,均要承担所有的成本与费用,乙方同意全部追偿所得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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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保险条款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应还款日(展期、债务重组除外)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款等待期的贷款本金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本保险合同的赔款等待期适用于保险合同项下的每份《借款合同》,从《借款合同》约定的应还款日起算,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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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借款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达成和解协议。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 《借款合同》在投保时已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 (三) 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扣除或不予赔付的部分;
(四) 按本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每份《借款合同》项下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金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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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被保险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投保时已生效的应还款日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清单;
(五)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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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投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被保险人获知借款人将抵(质)押物转卖、转让或转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借款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保险事故所对应的《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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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份《借款合同》项下的损失:
1、 保险人的赔偿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还的贷款本金为计算基础;
2、 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二)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超过一份《借款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多次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二条 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借款合同》,并且在索赔请求涉及的《借款合同》发生贷款本金逾期之后,借款人偿还了未投保《借款合同》贷款本金的,保险人按已投保的《借款合同》贷款本金占借款人向被保险人贷款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若借款人在未投保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未投保贷款本金的,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借款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借款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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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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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附加利息等损失保险
条款
(注:适用于金融机构投保利息损失时使用)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第一项或者第一、二两项投保,最终扩展承保的责任范围以本保险单特别约定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一) 扩展承保利息损失条款
对于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据《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不包括罚息或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其他相关损失。
(二)扩展承保罚息等其他损失条款
保险人在承担第一项损失基础上,对于依据《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罚息或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其他相关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具体内容在保险单特别约定中载明。
第三条 本附加险的任何规定均不增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赔偿限额。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四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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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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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相关账户
1、甲方收取赔款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乙方收取保费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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