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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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

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7]5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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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

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0〕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3〕372号)以及我市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部门有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业(以下称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造成工作终止,结转在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结余。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结 2 / 3

转在预算单位,以后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包括项目支出结转和基本支

出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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