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基础知识》学习笔记 第五章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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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 一、保险标的

1、 可保财产:前提条件,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2、 特约可保财产:

? 无须加贴保险特约条款与保费: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以及便携式装置与设备(手

提电脑,手机,照相器材)

? 必须用特约条款并加收保费:铁路、桥梁、堤坝、码头、以及尚未交付使用与验收的工

程。

3、 不可保财产:

1) 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土地、矿藏

2) 风险特殊,应投保专门的现金宝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 3) 可复制:文件、账册、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或数据资料 4) 违法的:违章建筑、枪支弹药、非法占用的财产 5) 必然发生危险的财产:危险建筑 6) 应该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 基本险

(1) 保险责任

? 火灾(燃烧现象、意外、蔓延), ? 爆炸(物理、化学),

? 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2) 附加责任

+暴风、暴雨、台风、飓风、龙卷风、洪水、冰雹、暴雪、冰凌、雷电、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水箱及水暖管爆裂=综合险 +沙尘暴、地震、盗窃、罢工(综合险与一切险不予承保) 2、 综合险

(1) 保险责任

基本险责任+暴风、暴雨、台风、飓风、龙卷风、洪水、冰雹、暴雪、冰凌、雷电、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水箱及水暖管爆裂 (2) 附加责任

? 沙尘暴、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自燃

? 扩展油水管损坏保险、玻璃破碎保险、恶意破坏保险、自动喷淋系统水损保险、碰

撞保险、起重及运输机械保险

3、 一切险

(1) 保险责任(列明除外责任的方式) (2) 附加责任

扩展类43,规范类20,限制类7,限制类规范2 除外,沙尘暴、碰撞、自燃、50|50摊销 三、除外责任 1、 基本险

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2)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3)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4) 地震、海啸

5) 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6)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废放射性污染

7) 别致、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工、停产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8)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9) 水箱、水管爆炸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0) 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1) 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列明地址内的自燃造成的损失 12) 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13)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人、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 综合险 基本险除外+

? 保险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消大气变化、正常睡前诶变化或其他渐变原

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烘焙

? 广告牌、天线等建筑物外部素数设施,存放在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

易建筑物本身因雷电、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3、 一切险 综合险+

? 盗窃、抢劫

?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保险标的是、本身的损失 ? 非外力造成的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免赔额 1、 保险价值

? 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时的状态而发生的费用,

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适用于固定资产类的标的,附加“重置价值条款” 以下情况变更为市场价值: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金额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标的进行重置;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 账面余额:适用于存货类标的,要求账目真实可靠,对中小型企业慎用。 ? 市场价值:适用于不宜采取重置价值的保险标的。

对于可以在市场上询价的标的,以询到的价格作为市场价值; 不能再市场询价的标的,采取重置价值扣除规定的折旧确定。

? 其他价值:通常指定值保险,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明确保险价值的具体金额。 一般适用于艺术品等价值难以确定或价格波动较大的财产。 需要附加“定值保险条款” 2、 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3、 免赔额

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

实质:是保险制度中的一种共保机制,是对被保险财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有条件地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即在一定条件下降低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责任。

意义:增强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保险人对小额案件的处理;降低保险人的保

费支出。

五、保险费率

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同时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率。 1、影响企业财产保险费率的因素:

? 地理位置与防洪设施 ? 特定行业与周边环境 (指随着现代电子、生物、制药和化学工业的发展,出现的对生产环境要求非常严格的企业)

? 建筑物结构与场所占用性质

? 防雷、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和公共消防队 ? 风险管理水平与标的物风险分散程度 ? 历年事故损失情况 ? 续保优惠 2、费率体系

包括:基准费率、行业标准费率、区域保准费率、标的实收费率和附加险费率

六、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

? 货币赔偿: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 实物赔偿: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的方式赔偿 ? 实际修复:以修理修复受损标的的方式赔偿 2、残值处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损失赔偿计算方式

?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

不超过保险金额。

? 如果保险合同中所保的保险标的包括多项时,应分项按其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

额。

4、 施救费用计算

《保险法》57条第2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表的的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最高

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5、 扣除免赔额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是在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与施救费用赔偿金额之和的基础上进行扣减的,而非仅在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上进行扣除。 6、 重复保险分摊

除另有约定外,按比例分摊,不予垫付。 7、 赔偿支付的时限

达成协议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8、 保险金额的冲减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金额应根据赔款相应减少。 若投保人需要为重新恢复的保险标的寻求保障,可以申请恢复保险金额,并按日比例计算恢复部分保费。

如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合同终止。 9、 索赔时效

非寿险 诉讼时效2年 10、代位赔偿的权利

因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相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节 机器损坏保险

一、 机器损坏保险概述

是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之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特点:

1、 保险金额按照重置价值确定

2、 承保的损失以电气事故和以人为事故为主

例如:设计、制造及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恶意行为,电器短路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予以赔偿。 3、 停机退费的规定

连续停工3个月,应退一定比例的保费 连续停工3-5个月:15% 连续停工6-8个月:25% 连续停工9-11个月:35% 连续停工12个月:50% 计算公式:

应退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度费率*按规定应退还的比例

二、 机器损坏保险的主要内容 1、 保险标的

适用于所有安装验收完毕并转入生产运营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

应剔除:超负荷、超负载运行的;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和停止使用的;未按照国家喝有关部门规定定期保养、检修的设备;领有公共交通牌照的机动车辆。 2、 保险责任

1) 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的疏忽过失行为

应注意:一,该行为必须是非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二,该行为的结果必须构成一次意外事故,并产生实际的物质损失或费用。三,对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因疏忽连续造成损失,或连续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而管理人员视而不见,或未予以制止最终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有理由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

2)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3) 电气短路造成的损失

4)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突然中止 5) 锅炉缺水 6) 物理子性爆炸

7) 被保险人抢救受损保险标的所支付的费用 3、 除外责任

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2)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3)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4) 地震、海啸 5) 火灾、爆炸

6) 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裂、

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7) 飞机坠落、飞机部件或飞行物坠落 8) 水箱、水管爆裂

9)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保险开始前已

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10) 未经制造人认可的,对保险标的的改造或改装 另外:

11) 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 12) 操作中的媒介物,易损品

13) 对保险标的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损坏和损失

14) 根据法律、合同约定或保证条款的约定应由供货人、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

的损失或费用

15) 保险标的在安装过程中的调整、试车及其试运行期间或对保险标的进行非常规实验引

起的损失

16)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17) 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18)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4、 保险期限

通常1年;可签3-5年,保费仍以年费率为基础;同时投保企业财产险与机器损坏保险,两者起止时间应一致,但机器损坏保险可独立出具保险单。 5、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应为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

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 ? 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比例负责责任 6、 保险费率

因其以一台机器或一条生产线为风险单位,所以其费率是根据每一台机器以往纪念的损失率和不同类型与用途来确定的。 一般都设有绝对免赔额(率)

七、赔偿处理 1、修理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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