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的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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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孙贤律师解读版

(二)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本条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2、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就该协议的效力,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协议违反或部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协议;

(2)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为可撤销协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协议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为有效协议。

3、司法解释三中未明确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时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对此可以比照仲裁时效来确定。但参照合同法对合同的撤销权规定的行使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4、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此类协议,也是无效的。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解读: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解读:

本条明确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例外情形及相关手续。

1、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本条在实际上操作可能会存在以下问题: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于可能存在的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的例外情形,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受理后,如被告提出或法院查明原告存在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的例外情形并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3)如原告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后,发现存在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的例外情形的,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解读: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含义。 1、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所作的解答,上述金额的确定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而不以劳动者申请的金额为准,分项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解读:

本条明确了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起诉时的处理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包含以下事项的为非终局裁决事项:

(1)裁决中包含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有一项或多项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2)裁决中包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

3、本条规定实际上可能会使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彻底落空,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劳动者申请仲裁之后,一旦判断仲裁裁决可能为终局裁决,则可能通过提起反请求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规定,以使最终的裁决变成包含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裁决,来实现拖延时间的目的。

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解读:

本条明确了同时出现劳动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时的处理问题。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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