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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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内在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制定工程项目事故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责任部门并进行定期考核。

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责任者签字确认。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公

路、水运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总造价在5000万-l亿元的不少于2人;总造价在l亿元以上的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道路、桥梁、水运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信用、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确保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三)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四)隧道工程中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五)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舶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六)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七)爆破工程;

(八)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九)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项目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高度危险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上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 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进行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按期整改和复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人员入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培训教育内容针对性强,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

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

对分包单位等相关方的资质、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鉴定安全生产协议,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通过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发证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人员、起重型号工、电工、焊工的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上述人员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膜爬模、桥架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组织实施。

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多台机械设备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定期演练。

工程项目部建立与本工程项目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演练,认真制定演练计划,做好演练记录。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发生事故时,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保障死亡、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按规定悬挂安全标志。绘制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根据作业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及时调整安全标志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空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必要的 安全防护设施。

对于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项目,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告知牌。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资料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

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方案应由施工甲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计签字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应根据不同路段,其工地设置封闭围挡,围挡高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

支撑体。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管理,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大门,建立门卫值守管理制,配备门卫值守人员,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工作卡。施工现场出入口标有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畅通、路面平整坚实;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道路应加以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可采用礁渣、碎石等进行硬化。

施工现场采取防尘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要采取封闭、降尘措施。工程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庸工现场要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网和河流。

施工现场车辆,保持出场车辆清洁,避免车辆带泥土等出场,污染道路。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码放。材料应堆码整齐并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措施。

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中,且采取防火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宿舍、办公用房防火等级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项目部办公室如采用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应符合安全要求,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屋必须有设计构

造图、计算书、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等并符合有关节能、安全技术标准,严禁购买和使用无产品合格证书的装配式活动房屋。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宿舍要设置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夏季应有降温和防蚊虫措施,冬季有保温取暖措施。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 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大型交通建设工程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主管直径不小于6厘米。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各消防管具。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施工人员应佩戴胸卡,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安全员应佩戴黄色安全帽,并佩戴臂章等明显标志。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非工作人员不

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器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按要求设置“六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入场须知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旌工现场总平面图、交通建设工程总平面(或效果)图。施工总平面图可根据工程实际确定尺寸,各类标牌应设置牢固、美观。

项目部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食堂必须满足卫生标准,食堂要取得《卫生许可证》,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 6m的防鼠挡板。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小宜小于1. 5m,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0.2m;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食堂炊具宜存放在封

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各种佐料和副食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项目部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擎生。

项目部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擎生。

项目部还应设置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和卫生室。学习娱乐室应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卫生室要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专(兼)职急救人员。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邻近居民生活居住区,因施工需要夜间施工时,需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施工。

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

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制定防粉尘、防噪音、防光污染等措施;制定施工不扰民措施。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做好安全防护,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通道口必须在通道顶部设置书写“安全通道”的警示牌,通道口两侧设置两道护栏(红白相间),挂立网。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 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杆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执行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器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纪录。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定型化、工具化的防雨措施,总配电箱应加设围栏(钢筋焊制或术制,红白相间),围栏空间应满足二人同时工作的需要;分配电箱、开关箱的固定宜使用砂箱(钢板焊制,外皮红白相间)。

第三十八条 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核、审批。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等内容。并附设计计算书、施工样图及大样图。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专项方案审批手续。

架体结构设计必须进行设计计算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专项施工方案须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架体高度超过10m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管件、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场施工现场。脚手架搭建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脚手架在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达到设计高度后;遇有六级风以上、雨雪天气后;停用超过28天等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

排水良好。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 操作层脚手板必须铺满。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操作层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挡脚板。

操作层下设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技术书,设置荷载限值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第三十九条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交底与验收。一般项目应包括:横向水平杆设置、杆件连接、层间防护、构配件材质、通道。

第四十条 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规定。

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臂、脚手板、交底与验收。一般项目应包括:架体防护、构配件材质、荷载、通道。

第四十一条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的规定。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件、脚手板、交底与验收。一般项目应包括:架体防护、构配件材质、荷载、通道。

第四十二条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的规定。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设置、脚手板、交底与验收。一般项目包括:架体防护、杆件连接、构配件材质、通道。

第四十三条 满堂脚手架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的规定。

满堂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件、脚手板、交底与验收。一般项目应包括:架体防护、构配件材质、荷载、通道。

第四十四条 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31的规定。

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悬挑钢梁、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交底与验收。一般项目应包括:杆件间距、架体防护、层间防护、构配件材质。

第四十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的规定。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装置、架体构造、附着支座、架体安装、架体升降。一般项目包括:检查验收、脚手板、架体防护、安全作业。

第四十六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恐高症、癫痫病、严重贫血病、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施工。

(二)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进行高处作业。

(三)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四)严禁高处作业人员向下乱抛杂物。

(五)在有坠落可能的部位作业时,必须把安全带挂在牢固的结构上,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可随意缠在腰上,安全带长度不应超过3m。

(六)高处作业应按规定挂设安全网(立网和平网),安全网内不许有杂物堆积,破损的安全网应该及时予以更换。

(七)作业平台的承重必须满足施工荷载的要求,不得多人集中在作业平台的某一部位进行作业,以防发生突然断裂坠落伤人。 (八)高处作业操作平台的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水平横档的间距不大于0.35m,强度满足安全要求。 (九)高处操作平台必须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和扶梯,平台严禁超载,平台架体应保持稳固。

(十)操作平台的临边外侧下方是交通通道时,敞口立面必须设置安全立网作全封闭处理,并设置限宽、限高、限速的安全标示牌和防撞设施。

(十一)在高处进行预应力张拉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张拉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作业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操作规程,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作业时进入张拉施工区。

(十二)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机具,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许妨碍作业人员通行和装卸。高处作业拆除下的模板及剩余物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十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任何人不得擅自移位、拆除和损毁,确因施工需要暂时移位和拆除的,要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拆移。工作完成后要即

行恢复原样,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新。

(十四)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模板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等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五)高处作业临时配电线路按规范架(敷)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高空作业现场按要求使用标准化配电箱,箱内应安装漏电保护器,下班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并有可靠的防雨设施。

(十六)桥梁主塔(墩)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其顶端装设防撞信号灯,主塔还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可靠的防雷电装置。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任何人员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十七)作业人员在上下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层作业人员应处于上层作业人员和物体可能坠落的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上下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层。

(十八)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作业点下方及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要备置消防器材,严禁电焊人员将焊条头随手乱扔。

(十九)高处进行模板安装和拆除作业时,要按设计所确定的顺序进行,作业面及操作平台下方不得有人员逗留、走动和歇息。 (二十)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必须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培训,作业前,要进行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签认记录。

(二十一)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进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拆除承重部分,严禁立体交叉或多层上下进行拆除,严禁疲劳作业,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

(二十二)在拆除龙门架、托架、钢支架等重物时,应有机械吊机配合进行,并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信号明确。吊物要稳吊轻放,不得采取“整体推倒法”。

(二十三)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清扫,发现有变形、松动、脱落、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二十四) 高处作业上下应设置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

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结构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资料。

第四十八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搭设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并保留记录。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九条 高大模板搭设的安全管理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第五十条 模板的使用与检查

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放稳。施工总荷载不得超过模板支撑系统设计荷载要求。

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

施工过程中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柱底部基础应回填夯实; (二)垫木应满足设计要求;

(三)底座位置应正确,顶托螺杆伸出长度应符合规定; (四)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应符合要求,不得出现偏心荷载; (五)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应符合规定,固定可靠; (六)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第五十条 混凝土浇筑过程安全管理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框架结构中,柱和梁板的混凝土浇筑顺序,应按先浇筑柱混凝土,后浇筑梁板混凝土的顺序进行。浇筑过程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并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失稳倾斜。

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第五十二条 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节问安全阀。严禁采用人上绞

磨起重吊装。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程项目临建设备配置标准

附件2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bp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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