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
更新时间:2024-01-15 15:0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此法条。
21 、答: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1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梢的事实。( 2 )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无过错。即便存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形。亦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对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虽然导致合同被撤销。亦不发生赔偿责任。( 3 )须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之过错造成。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成者不正当地便用。泄浦成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这一规定。
22 、答:本条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的保密义务,这种义务也属于合同的前义务范畴。违反该义务就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万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试分析这一规定。
23 、答:该条法律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被代理人必须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二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须存在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事实:第二。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第三。须相对人行为时为善意且无过失。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代理行为属于有效代理,被代理人须承担该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0条规定:法人成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载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成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试分析这一规定。
24 、答:本条是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现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如果超越权限所订立的合同。即在法律上存在缺陷。如果对于这样的合同以该认定无效,则有害于交易安全。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对这样的合同律认定有效,则又不免损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的利益。因此。《 合同法》 本条将这种合同的效力规定为。当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则该代表行为无效:当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则该代表行为有效。这样既维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交易安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 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试分析这一规定。
25 、答:本条规定的是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问题。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指
规定解决争议方法内容的合同条款。作为当事人据以解决合同 纠纷的条款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效力不受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终止的影响。也就是说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变更、终止。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这一规定。
26 、答:本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问题。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甚至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 l )债权人应当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由于债务人己经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债权人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视为债务人己经履行而债务而债权人违约;( 2 ) 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第三人只是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受合同的当事人。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 条第l 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试分析这一规定。
27 、答:本款规定的是债的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代位权作为债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其成立要件为:(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务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 )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l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 2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试分析此法条。
28 、答。这是《 合同法》 关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送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关于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关于法定撤销,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 赠助人不履行赠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l 年内行使。另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 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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