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与秩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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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法与秩序

一. 名词解释社会秩序

二. 单项选择

1.下面错误的是()。

A.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

B.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

C.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

D.理想的社会秩序应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来建立

2.现代立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劳动条件等工人的劳动权益,禁止企业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这些体现了法维护经济秩序的功能中的()。

A.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B.调控经济活动

C.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D.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3.下面属于社会本位秩序观的观点的是()。

A.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

B.理想的社会秩序应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来建立

C.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乃是社会的基本秩序

D.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

4.在文明社会中,()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A.道德B.宗教C.法律D.政策

5.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的法律中最典型的部分是()。

A.民法B.行政法C.经济法D.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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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项选择

1.秩序的具体特征有( )

A.一致性B.连续性C.稳定性D.不变性

2.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 )

A.关系的稳定性B.进程的连续性

C.行为的规则性D.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3.法律划定权利义务界限的主要方式包括( )

A.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之以明确的内容

B.法律只提供依据或某些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并确定具体内容

C.法律设立了权威解释制度

D.法律的道德化。

4.以下秩序观属于资本主义秩序观的有( )

A.等级制度秩序观B.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C.社会本位秩序观D.唯物史观秩序观

5.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制度的主要作用有( )

A.确定权利界限,避免纠纷B.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

C.维护阶级统治秩序D.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6.在进入商品经济阶段之后,经济秩序方面的立法越来越细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A.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B.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

C.调控经济活动D.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四.简答题

1.简述资本主义自由平等秩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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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资本主义社会本位秩序观。

五.论述题

1.试论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2.试论法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的作用。

3.试论法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4.试论法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六.案例分析

(1)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透露: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卫生部组建了疾病控制局和卫生监督局,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以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浙江’建设。”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法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

答案

第二十一章法与秩序

一. 名词解释

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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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二. 单项选择 1D 2C 3C 4C 5D

三.多项选择1(ABC)2(ABCD)3(ABC)4(BC)5(ABD)6(ABCD)

四.简答题

1.答:自由、平等的秩序观。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活动家所追求和强调的是一种使自由而平等的竞争和人道主义生活成为可能的秩序。按照卢梭等人的设想,理想的社会秩序应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来建立。即通过人民之间的自由协议,每个人都将自然权利让渡给集体而组成国家。在此过程中,人们的“自然平等”、“自然自由”转化成了社会自由及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契约的平等及法律上的平等。

自由、平等的秩序观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社会基本秩序提出要求并加以设计的,它集中地反映了当时的资产阶级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反对政府干预、消除封建专制势力的愿望,对于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答:“社会本位”秩序观。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由于阶级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加剧,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的破绽越来越大,于是资产阶级学者对秩序的思考开始从个人的角度转向了社会的角度。法国法学家狄骥认为,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乃是社会的基本秩序。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已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则必须要以“社会化的法律”取代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

“社会本位”的秩序观强调“社会统治”、“社会连带”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并把它们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应有秩序的内容。资产阶级试图通过此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磨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少阻碍和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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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情况下享用各种资源,从而保障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

五.论述题

1.答: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主要有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首先,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秩序,任何社会的秩序都是该社会生产方式的内在本质的展开。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秩序是社会生产方式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表现出来的形式,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也决定着秩序的社会性质。

其次,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从直接的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现行秩序能否在利益冲突的压力下免于崩溃,首先取决于国家机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能否正常地发挥作用。但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现行秩序能否维持以及国家机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能否有效工作,要以现行生产关系是否仍然具有历史合理性为决定性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个阶段上,如果生产关系尚能适应生产力的水平,它就是不可取代的,它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也因此而同样是不可取代的。

再次,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秩序,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起来。在阶级分裂的条件下,这种秩序的存在,意味着统治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得到确认,意味着他们的根本利益得到了优先的保护。即使这种秩序是以民主的方式和平等的自由权利表现出来的,其背后的资源不平等占有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依然存在。

2.答: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认为,

在阶级社会中,最根本的冲突是阶级冲突。此种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如果缺乏有力的控制手段,必然导致相互冲突的阶级以至整个社会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为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必须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而由于社会自身无力解决这种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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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冲突,因此,国家就被作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缓和与控制各阶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国家表面上超脱于阶级,实际上是掌握在经济上最强大从而也是政治上最强大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手中的工具。

法作为与国家相互联系的一种重要统治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把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控制合法化、制度化、具体化。一方面将统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又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统治秩序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阶级统治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法所确认和维护的阶级统治秩序当中,并不排除被统治阶级成员的某些利益也会受到保护,也不排除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存在少量的社会流动现象。统治阶级在对被统治阶级做出一定让步的同时,其统治的阻力也大大减少了;而统治阶级淘汰少数不合格的本阶级的成员和吸引一些被统治阶级中的精英分子,则会增强统治阶级的力量,延长其政权的寿命。

把法律作为统治的权威手段,将阶级关系纳入秩序的范围,使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得到缓和,这是统治阶级长期统治经验积累的结果。法律权威的理想状态被称为法治,迄今为止,各发达国家在治理方式上已经历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作为客观的准则,法明确指示哪些行为受到保护、哪些行为受到限制或禁止,人们也可以根据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准确预测或对别人的行为加以监督批评。法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易于为社会成员所接受,也便于一体遵行,从而减少了推行统治阶级意志的阻力,使国家暴力仅仅在个别案件上使用或只作为威慑的力量,而阶级统治秩序却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3.答:法维护经济秩序的表现有: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说明了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功能。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即体现为使经济活动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及连续性。

在自然条件下,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居主导地位,而交换的规模很小,所以法也主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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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在对农业生产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在进入商品经济阶段之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交换则成为商品实现价值的必经途径,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秩序对法的依赖性前所未有地增强了。这方面的立法越来越细致,逐渐形成完备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舍此,则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前提和保障。

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所以法律必须对经济主体规定资格的限制及相应的管理办法,首先要明确各类经济主体的最低成立条件;其次要对各类主体的权利能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明确各类主体可以从事的活动范围,以使之受监督、控制。

第三,调控经济活动。法律在这里是通过调控经济活动来维护秩序的。首先以禁止性法律严禁经济中的偏离正常秩序的行为;其次,将计划、税收等宏观调控手段纳入法律体系,对全社会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加以更有效的调节,防止或缓和各经济部门的比例失调,消除生产经营中的盲目性。

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在近代法制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处于越来越有利的地位,于是他们就凭借这种优势,以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形式迫使工人接受他们的苛刻条件。对此现代立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劳动条件等工人的劳动权益,禁止企业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此外,现代社会立法一般确立了失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

4.答:一般来讲,无秩序无规则的权力运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之大,而且极有可能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已被历史所反复证明。因此,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不可忽视。法律在此过程中可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从历史的趋势看,这种重要性不断增强。

在专制社会中,在社会关系的形式上专制权表现为专制君主对一切人的权力,而在实质上它是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级对专制君主的权力。而为了满足上述条件,统治阶级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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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认识到以法律手段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性。这样,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比如规定官僚录用、官僚等级与职责、官僚系统内部监控等涉及权力运行环节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和制度在专制社会里就曾达到很高的水平,对建立和维护专制权力运行秩序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各国法律几乎一致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但权力的实际运行只能由统治阶级中的少数人来完成。这有可能带来两种弊端,一是专制主义这种权力异化现象可能会出现。比如,长期行使权力的领导人身上出现的权力人格化。二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任何社会,由于生活的纷繁复杂,使得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成为必要。但是要看到,自由裁量实际是以临时创制的新规则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发生的行为,这使权力的行使往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和服从于偶然性因素,所以极容易被滥用。法律是消灭专制主义、限制自由裁量、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发挥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第二,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安排,主要包括:规定各权力主体(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协调与制约关系,各权力主体内部的职权分配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机制等等。

六.案例分析

法律从以下方面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人类生存所依赖的资源之有限性与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纠纷冲突的重要原因,而法律则通过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将有限的资源按规模的标准在社会成员之中分配,以定分止争。法律一般以三种形式划定权利义务的界限,一是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之以明确的内容。二是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些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并确定具体内容。三是法律设立了权威解释制度。针对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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