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更新时间:2024-03-24 23: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作者:温凯琪

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4年第02期

摘 要:近因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起构成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理赔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于近因原则的探讨也是保险法领域中最为热门的话题。数世纪以来,人们虽然对近因原则进行了艰难的探索,但是由于近因原则本身的复杂性,“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1]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近因原则进行再探讨,希望对近因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原因与条件;近因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运用近因原则的具体规则 一、原因与条件

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原因与条件通常是含混在一起的,对这两个概念的准确区分是正确把握近因原则的前提。“条件”一词《新华词典》将其解释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有时特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因素”。[2]从通常意义上讲,这一定义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在区分原因与条件方面,这一定义没有任何用处,因为制约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因素除了条件还有原因。正因为条件与原因的不易区分性,在因果关系理论领域,才有了将条件和原因混为一谈的“条件说”。

虽然在通常意义上原因与条件不易区分,但是哲学研究还是为我们提供了区分的依据。条件“是指在空间和时间上伴随原因,使原因的作用得以发挥,结果得以出现的那种现象。原因的作用离不开条件,但条件不等于原因。相对结果而言,条件与原因的区别在于: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本质的联系,条件对结果只能发生从属的、辅助性的作用,条件自身不会引起结果。通俗地说,条件只能是原因发生作用的?气候?、?土壤?和?温床?。”[3]原因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本质的联系。

根据上述哲学区分,法学也发展出了条件与原因的区别。法学将结果的发生与许多条件相对应,提出特别重要的条件才是发生结果的原因,其他条件则不认为对其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而称为条件。[4]哲学与法学对原因与条件的区分效果是:条件是指为结果的发生提供环境,但有此环境并不必然发生结果的现象,它对结果的发生起着从属作用。原因是指对结果的发生起着主导作用的因素,没有此因素则结果不会发生,但它并不为结果的发生提供环境,而是条件提供的环境决定结果的发生。[5]

二、保险法上的近因与民法上因果关系的比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b6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