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措施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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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第16卷第4期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ol.16No.4Jul.2007

2007年7月JournalofChongqingVocational&TechnicalInstitute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措施分析

张贵英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重庆400712)

摘要: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支付方式,而实质上也是比较安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近几

年软条款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的大量出现,导致我国出口商承受了很大的损失。本文从出口商的角度,从软条款信用证出发,分析如何识别信用证软条款,从而提出一些防范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软条款的识别;损失;防范中图分类号:F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67(2007)04-0083-03

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这样的软条款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怕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一旦下家客户无法落实,即可以此免除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信用证中如有“软条款”存在,许多受益人视作“洪水猛兽”。业务员一般都会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条款;企业经理在下单时,提笔“重如千斤”出,生怕一旦拍板生产、运后,在结汇时遭遇风险,前功尽弃或者“钱货两空”。可见,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是有很大危害的,我们有必要来认识信用证软条款。

1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及成因1.1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及种类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目前在实践中,一般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证的生效时间的规定存在软条款;(2)信用证中付款条件的规定存在软条款;(3)信用证中对于所需单据的规定存在软条款;(4)运输事宜存在软条款;(5)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

2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由于软条款的信用证对于信用证受益人来说,是存

在很大的风险的,而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因此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因此,作为受益人来说,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关键在于识别信用证是否含有软条款。而在出口贸易环节,识别信用证软条款时一般从信用证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环节以及货物验收环节四个方面进行。

2.1信用证生效环节

按照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已经生效的信用证,进而放心地准备发货。但是,有一种信用证软条款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这种信用证是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由此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开证申请人为实力不太雄厚的中间商,其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由于受益人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规定寄出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从而认为就会收到信用证生效的通知,也就开始着手准备发货。由于这种信用证规定样品需要开证申请人检验合格后方会通知,其信用证的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上,因此就算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一致,只要开证申请人由于市场变化而拒绝发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仍然毫无意义,而为受益人带来损失。

1.2信用证软条款存在的原因

信用证软条款虽然是一种陷阱条款,但是其内容是明确列在信用证条款之中的,其作用发挥的前提多是由于信用证受益人疏于防范或对开证申请人过于信赖。因此,正确认识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还必须从其成因着手分析。信用证软条款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1.2.1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

这种情况往往与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联系在一起。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达到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在我国近几年的信用证软条款案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我国出口商也遭受到很严重的损失。

2.2货物检验环节

该环节是信用证软条款最易出现的环节之一。这类软条款一般规定:品质证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

1.2.2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而是为

收稿日期:200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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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16卷

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相符。这样,只有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品质证书才能作为议付单据,因此同样是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违背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程序。

这样的软条款又往往与开证申请人企图诈骗受益人预付的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有关。开证申请人一旦收到这些预付款项,便对货物品质挑剔,拒绝签发品质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品质证书不符合开证行存档的样本,由于受益人根本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开证行存档的样本,以致受益人遭遇严重的损失。

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使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因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在识别信用证软条款的基础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

上,做好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工作,减少受益人自己可能遭遇的损失。

3.1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

对于陌生的客户,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尤其在知道对方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减少损失或避免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佳途径。

2.3货物装船环节

开证申请人除了在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货物检验上以软条款的一些出现以外,还常在货物装船环节设陷阱。规定装运港、装船日期或目的港须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经其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规定船公司、船名须由开证申请人指定;规定受益人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能装船;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指定船公司出具的提单或货物必须装上指定船只。

这样的软条款使得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使受益人陷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的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逾期。因此,作为受益人必须注意审核信用证有关这类条款的规定。

3.2必须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

由于信用证是以商业合同为背景而开立的,所以,在拟订合同时,合同条款要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并能考虑到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关键条款应尽可能制订得详细、明确、言简意赅,最好能在合同中阐明买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向或不应向银行提出的条款,避免L/C条款过于繁琐,而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我方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也容易引起我方的注意。反之,如果合同本身就不明确,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时就无法有理有据地要求修改,甚至还可能被开证申请人指责为拒不履行合同。目前,我国出口竞争激烈,国外某些商人常利用我方公司急于出口的心理,以有利的价格条件为诱饵,致使我方在合同其他条款疏于防范,甚至以此要求我方预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我方公司必须对任何要求我方预付款项的合同提高警惕,尽量不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即使要签订此类合同,也应在合同中相应规定:我方在审查接受开来的信用证之后才对外预付款项,以免日后陷入被动。

而在合同中关于商检条款的规定时,要力争采取在出口国商检机构商检。我国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进口商愿意承认其检验结果也越来越多。如果在订立合同时,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来施检,并出具检验证,将会方便出口商,使出口商处于主动地位,使L/C方式收汇更加顺利。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认真审核3.3在收到信用证后及时、

出口商在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应该及时、认真地进行核对,做到尽可能早地发现“软条款”因为银行决。定是否议付的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而不依据合同。如果L/C规定条款与合同不一致,出口商应考虑能否接受。一旦发现有不符的地方,应立即电请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在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或对此避而不答时,我方应对国内货源落实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着手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力图弄清其规定上述软条款的真实意图。在开证申请人经再三请求仍拒不修改时,我方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并保留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

2.4货物验收环节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或货物经开证申请人验收合格,并以申请人出具的相应证明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或规定已经过检验标准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用以议付,作为受益人就得仔细识别该信用证存在的背景了。

这种软条款实际上己经剥夺了信用证付款的可靠性,变成了受益人必须在开证申请人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货款,失去了信用证本身的实质,不再是依靠银行信用。

3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

贸易双方选择了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是为了使双

方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出口商能在发货后得到货款,同时,进口商可以在收到货物后付款,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然而信用证结算也不是没有风险。当某些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加列了上述“软条款”,而出口商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出口商的风险是很大的。

实质上,信用证软条款均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

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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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张贵英: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措施分析

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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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条件开来信用证造成我方一切损失的索赔权利,总之,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处理是以预防为主,并时刻注意运用合同与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未对信用证软条款作出符合我方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我识方受益人不宜急于准备发运货物,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别和防范信用证软条款,不仅要求业务人员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法律知识,更要求外贸公司、银行等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键康发展,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

要注意的是,如果信用证开来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才发现L/C条款有问题,那时货物已上船,一旦进口商

不同意修改信用证,出口商就陷入了十分被动的局面。

为了出口公司本身不再蒙受的损失,我们在办理出口业务,要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注意识别软条款的信用证,除非特殊情况,或者原合同已明确,或有其他保全措施,否则不能接受软条款信用证。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有软条款信用证的存在,就无法进行国际贸易的交易。在软条款信用证中,如果软条款的存在是因为进口方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那么,如果出口方确实可以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去履行合同,不怕条款的限制,最后能取得信用证规定全套单据,这样一般情况下都可以获得银行的付款,而此时软条款就没有地方起作用了。不过,即使是这样,也得小心软条款信用证。参考文献:

[1]贺瑛,溱腊应.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蒋琳.国际贸易单证实务[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3.4要求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在合同条款的谈判中,尽量要求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会很注意保持自身的良好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因而相

责任编辑李燕

RecognitionofSoftClauseinLetterofCreditandAnalysisofPreventionMeasure

ZHANGGui-ying

(ChongqingVocationalandTechnicalInstitute,Chongqing400712,China)

Abstract:Theletterofcreditisthemostpopularpaymentwayintheinternationaltradeatpresent,butinessencealsoitisonesecurepaymentway.Butinrecentyears,appearancesofamassofsoftclausesofletterofcreditinactualbusinesshavecausedexportersinourcountrytowithstandtheverybigloss.Fromtheangleofexporters,onthesoftclauseinletterofcredit,thearticleanalyzeshowtodistinguishthesoftclauseinletterofcredit,thusputsforwardsomeproposalsonpreventionmea-sure.

Keywords:softclauseinletterofcredit;recognitionofsoftclause;loss;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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