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多重反思

更新时间:2024-02-22 18:05: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多重反思

10月28日上午,重庆万州发生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15人死亡(含失联)的重大损失。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从法律角度来讲,互殴用语表述并无不妥。但从后续影响来说,则有些和稀泥,不十分有利于以后此类行为的处置。同时,该事件上升一点高度,即是正常履职的公职人员碰到极少数胡搅蛮缠群众的应急处置问题。以往常见的城管执法小贩,违章建筑拆除(含正常拆迁),信访中非访越访,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没有统一的处置方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往往会给当值公职人员以处分,而处理得当的,由于没有造成明显损害,并不会给多少奖励,且处理得当也没有明显的标准。在城市公交行业中,有些地方对司机的考核中,有投诉罚钱,中途停车罚钱,过于晚点或费油也罚钱,在这样的考核机制下,理性的司机对坐过站的乘客(行车记录仪随时考核记录)当然选择不中途停车(停车必罚,不停车只有投诉才罚,而出大事故的可能性极小)。

事故发生后,对于赔偿责任主体也各有说法。下面我们一一分析:

1、道路维修改造的业主和施工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因道路维修改造,导致刘某坐过站,如果没有道路维修改造,则不会坐过站,更不会发生事故了。

分析:第一:道路维修改造的相关方虽然和造成事故有前后条件关系,但并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认为道路维修改造的相关方要承担责任,那么故意杀人犯的父母都要承担责任,因为不孕育犯罪嫌疑人就不会出现杀人犯罪,这显然不能成立。第二:假设要求道路维修改造方承担责任,那么在以后的道路维修改造中,相关方必然要将此种因素考虑进去,最终扩大建设成本。甚至会进一步得出道路维修改造必须将通知传达(并不只是通知这种形式,而要求实质)到每个人,这无疑会大大加大交易成本,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但是可以鼓励道路建设相关方实现向非过错遇难者捐赠(13人)的权利,这是对社会公德的弘扬,同时,除官方对确实需要帮助的刘某家属给予帮助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捐赠帮助,从而起到鲜明的指引作用。

2、大桥的设计、施工方承担责任。理由:台阶过低,小于车轮半径,导致汽车很容易冲上台阶,护栏太脆弱,导致汽车能冲破护栏,坠入江中。

分析:大桥的施工有着相应的标准,不能一次偶然的事故就否定之前的一切或对之前的加以全面排查。如果施工不符合当时的规范,那大桥的相关方就难辞其咎。但是,若认为台阶过低,应改为汽车车轮半径以上,那么又有问题来了,如果行人不慎从台阶上走下因落差过大造成人身损害谁负责?要提高护栏的防撞性能,对所有江河大桥的护栏进行检查更换也是没有必要的,即使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如果要检测更换所有护栏,成本只会更大。就像马奇诺防线一样,在达到一定投入之后,不断加大投入,是收效甚微的,因此投入产出比太低,而提高人员素质投入产出比远高于对大桥护栏的改造。因此,大桥的设计、施工方除非桥梁本身质量原因,否则不担责

3、乘车人员也有一定的过错,没有阻止司乘人员吵架,因此,他们对自己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理由:据之前下车人员及行车记录仪描述,该女子因坐过站与司机吵架的时间,足够有责任意识的乘客进行反应,他们的麻木对自己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

分析:乘客有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有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之分。无相关能力的,必然不承担责任,如两名一岁和三岁的婴儿,其监护人也因为照顾他们而丧失了行为可能性。那么,其他乘客呢?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要求必须要有之前的产生产生作为的义务和可能性,因而,其他乘客必然不存在不作为犯罪。但道义上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责任呢?一般认识上是有的。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普通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较难把握和认定,且在实际过程中,出头者失去的是实际利益,得到的可能只是道义或语言感谢,司法审判中为了一时的稳定,往往存在和稀泥而忽视了更长时间的稳定。因此,所有的乘客从法律上讲是没有责任的,从道义上讲是有责任,但法律的条文和实践限制了他们的社会主义主人翁意识,一旦被刘某打伤或是被刘某讹诈,别人的损失自己要陪,自己的损失维权困难。

4、驾驶人员主要责任。理由:公交公司享受财政补贴,刘某已付相关车费(可能政府补贴),司机要为人民着想,直接停车让刘某下车,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此外,公交司机应当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遇紧急情况应当刹车,握稳方向盘。

分析:如果明确司机可以照顾个别事出有因的乘客而中途停车,那么接下来必然有更多事出无因的乘客要求中途上车(乘不到车不会产生危害公交车的行为)和中途下车。公交车正常的行运会被打乱。就像高考规定迟到、未携带相关证件不能入场一样,表面的不近人情,但一旦放开,会造成秩序的绝对混乱,会造成考试的权威性下降。所以,此项公交司机的作为完全正确。同时,我反而认为,有些公交司机出于一时的好意,让乘客随意下车,反而助长了部分乘客的心理,给其他司机增大了压力。同时,面对部分乘客的过激言论和行为,一般原则上强调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但事实上一旦发生乘客过激行为,司机最怕投诉,司机相对公交公司是弱者,只要对行车记录仪的检查不是百分百,司机一般会停车。但也有司机认为乘客的无理要求和投诉可能会搪塞过去,而不按规定停车则可能罚钱,因而不会停车。因为司机的工资本来就不高,每天碰到的乘客可以说是各式各样,他们不是在机关办公室从事固定化的程序作业人员。只有保证每个乘客的要求(包括无理要求)都得到满足,才能从源头上制止车内乘客的突发情绪,但这损害了公共交通秩序这一法益,公交司机的工资也会得到相应惩罚,因而不现实。多数公交公司的规定只规定相关罚钱,而不明确在相关情况下的免责事由。同时一般情况下也是一遇到相关投诉发生先罚钱再说,司机可以申诉,举证责任在司机。如果反转过来,司机在一定明确的情况下免责,同时可向肇事乘客追责,而不是和稀泥,让司机白挨辱骂与殴打,司机操作起来会方便很多。

此外,我个人认为,认为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不利于以后类似情况处理解决的。当然,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司机的故意行为;2、司机培训中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且保证实施该行为后司机不受到处罚,要处罚由公交公司举证后处罚(对紧急刹车、晚点等行为造成的投诉及其他损害)。如果除了这两种情况认为司机涉嫌犯罪,则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社会效应:无理乘客让司机在以下情况间做出选择,1、答应乘客的无理要求(1、随时停车2、不足额投币或假币3、强行让座4、寄送物品5、其他)2、对司机进行投诉或造成非规范行车行为(紧急刹车、靠边停车),若未造成明显损害,对乘客的追责答不上一定条件,司机心理生理损伤只能自行承担3、与无理乘客一起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司机如果三选一的话,作为理性司机,在博弈理论中,答应乘客的无理要求可能是最佳选择,但这样的话就使公共交通秩序这一法益遭到破坏,无理乘客的要求得到满足并得到全车乘客的熟视并认为这是理所应得的,危害性并不亚于一次事故。

就公交司机冉某的主观性来讲,第一种是一直故意,即故意往长江里撞,结合生前行为,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第二种是先故意后过失,即在乘客殴打司机时。因一车人无人劝阻,但又不想停车或明示让其他乘客帮忙阻止,于是希望通过故意制造汽车晃动,来达到其他乘客帮助自己劝阻乘客的目的,不料之后汽车失控撞上对面车辆后冲破护栏坠入长江,我觉得这种可能性极大(历史上在红军初创期,我党一些根据地曾受“左倾”错误路线的干扰,认为越穷越革命,出现了一些错误做法);第三种是先过失后故意,这种更没可能;最后一种是无意识的行为,即司机脑部受手机打击后,突然脑部空白,无意识地出现左打方向,待有意识回方向时为时已晚(视频可见)。因此,公交司机冉某的行为即使有过失甚至过错,但其过错行为毕竟与刘某有着直接关系。当然,司机具体的动机,我觉得还有赖司法鉴定部门的努力。按目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余受害人可以要求以冉某财产为限进行赔偿,同之前所述一样,冉某的过错不是原发的,只是履职中被动的过失,24年的驾龄记录良好,且其以付出生命代价,已足够警示其他司机合规操作,不应追加民事责任(家人自愿赔偿除外)。反而,应该改革和完善相应制度,对在执行驾车过程中遭到乘客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保障全车乘客安全为第一位的司机,根据行车记录仪加以奖励,对无理乘客加以惩罚。这样的话,乘客的要求和举止越无理,只要司机保障所有乘客安全,对司机反而越有利(工伤,物质奖励,家人慰问)。当然,这种情况下应当排除司机与乘客的恶意串通,即以绝望乘客的所失换取司机的所得。限于我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社会阅历,对司机行为的分析还很不全面。

5、乘客刘某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理由:在司机已提醒下车的情况下坐过站,然后要求司机在不能停车的地方停车,进而语言辱骂,用手机殴打司机(司机往左急打方向盘可能与司机头部被突然袭击有关),是故意的犯罪行为。

分析:刘某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主动原因,更是可以预防改正的原因,可操作性最强,实施成本最小,因而乘客刘某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全部原因。

6、公交公司及车辆制造商应当承担责任。理由:公交车应保障乘客安全,故应该将乘客与司机隔离,这在出租车行业已经实施。同时,车辆系统还不够先进,应该在连续碰撞之后自行启动刹车系统,中止供油系统,这样事故的损失就会小许多。

分析:将乘客与司机隔离的做法,无疑会增加成本。但如果成本不大于可能的收益,有些地方已在实施,但根本仍是提高人员道德素质。但司机与乘客隔离,也会给沟通带来一定不便,有的时候司机还可以搀扶行动不便的老人。至于系统的提升,先不说技术上是否可行,即使技术可行,经济上也不一定可行,再说,有时确实需要大拐弯和撞击行为(比如前车违停挡住行驶道路,急需抢救突发疾病的病人)。此外,设备的标准只限于生产当时的认识、财力、技术,超出的要求必将得不到满足也是被免责的。

当然,分清责任主体与赔偿主体是有区别的,虽然刘某有很大责任,但她个人财产显然不够;同时,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虽然没有或承担很少责任,遇难者家属仍可以向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诉讼赔偿。同时,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若考虑违约责任,公交公交显然违约,但以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即造成事故损失的原因责任承担)。同时,诉讼也不限于违约诉讼,遇难者家属完全可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其主张赔偿。

事情已经发生,不可挽回,愿逝者安息。但是,我们在事后可以对哪些行为进行改进呢?

1、加强教育特别是传统文化道德的教育。其他乘客的行为合法但有违道德,如果提升道德使命感,事故发生可能性应该会小许多。同时,在现在的教育中,社会主义主人翁意识教育在印象中存在于二十多年前,特别是南京彭宇案的“不是你撞的,你干嘛扶”,人们的法治意识得到强化,但法治是不能代替道德的作用的,同时法治强调证据,无形中增加成本。在教育方面,为提高服务质量,“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为人民服务”“一站式服务”等宣传多,而过去的集体主义,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性宣传较少,因而给胡搅蛮缠者错误的想象空间,须知服务员也是个人,不是服务的机器。有的父母及老师给予他人不能吃亏的教育,这种状态是不能长期的,因为不能吃亏的想法每个人的认定标准有不同,即使双方或多方都没认为自己占便宜,也可能不断争吵。刘某可能认为刚开始自己要求的中途停车不算过分,也没要占多大便宜。但在多数人看来,早已是无理要求。对个人来说,要教育谦逊、忍让。

2、加强立法体系,这里的法,包括有关责任主体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办法,指对人的行为有明确指导评价性的文件。如果司机的日常培训中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在确保司机权益的情况下,司机必然选择立即停车报警。但很可能司机在面对各种选择时只会面临处罚的大小和可能性,也就是说此类事件谁碰上谁倒霉,于是几害相比取其轻,就像陈胜吴广起义一样,前提是按期到达仍是死罪,于是起义便发生了。同时,司机的选择过程我想也是如此,随时停车报警所带来的预期损失比继续前行大,于是危险便发生了。此外,事故原发人与事故继发人,举证责任应当不一致,只要事故继发人没有相应的回避事由(例如与事故原发人有杀父之仇夺妻之恨),且又没故意造成扩大损失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此举也是为了鼓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3、改进执法手段。为了维持表面的平静,同时不管政府还是银行及其他企业,都有一定的任期和交流制度,考核体制的缺陷,使得任期内的平静比远期的平静重要得多,因此带来了许多的强制调解、和解。强制调解、和解就是让老实人吃亏,因为执法者认为能镇得住,以前的公交争执事件大多不了了之,也是这个原因。让老实人吃亏,老实人可以吃亏一次一时,但时间一累积,便爆发了,当然先前处理人员可能已离职。同时,调解中沾到光的不会就此收手,他会继续在以后的行为中沾光,贪念越来越大,越来越认为理所当然,碰到另一个也是如此心态的人,矛盾爆发了。其实,官员的违法犯罪也不是一开始就天生的,和整个社会政治生态的助长很有关系。苏州宝马男龙哥,如果一直规矩做人,是达不到开宝马车的生活水平的。原东北乔四,靠自切手指成为狠角色,警方即使处理也多息事宁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玩危险者游戏(两人驾车冲向绝壁,谁减速算输,减速不及时会坠落而亡,成功人士是在对方减速后及时减速),次数仅一次可能侥幸获胜,次数一多早晚出事。执法过程中应对苗头事件加以严厉批评教育和打击。

4、推进司法保障。司法的作用是直接具体的,法条是抽象地。通过司法使法条具体化,深入百姓人心。南京彭宇案,电梯劝阻吸烟引发吸烟人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导致民事赔偿案,苏州宝马男砍人案,偷盗他人电瓶车意外死亡要求电瓶车主赔偿案,群众对事件处理结果的关注可能性远大于枯燥无味的法条本身。因此,司法机关在面临法律的不同理解或不同法条时,应当谨慎适用法条,考虑具体的社会效果,给好人以好报。

5、加大宣传力度。随着微信的普及,人们对重庆坠江事件已普遍知晓,对辱骂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危害结果有了充分认识。把握社会舆论的阵地,积极让重庆公交车坠江视频对公众加以警示,而不是让南京彭宇案的“不是你撞的你干嘛扶”得到传播。现在社会是信息社会,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对人们的直接影响远大于法条,从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近些天,司乘人员矛盾的视频和法院的判决不断出现,我们要好好用好信息这一平台。

6、加强征信管理。一旦出警处理类似纠纷,结合行车记录仪记录,对于首次的,可以让相关人员在罚款和录入社会征信文明系统时给予一定的选择权,再犯时,必须录入征信文明系统,对该人的就业、出行以及商业信用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增加违法成本。

7、注重全过程管理,换位思考。在司机培训过程中,我们不能只进行灌输式教育,应当提倡司机提出实际问题,司机处于工作一线,接触的实际案例最多,最有发言权。培训手册上很多不能,导致司机无法作为;培训手册上的应当作为,却导致司机罚款。这样必然导致司机对培训手册的厌恶乃至抵触情况,更谈不上具体的学习实践了。城管与摆地摊的小商贩矛盾也是源于此,一些地方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只求小商贩不在自己任期管辖的范围摆摊、甚至只要求检查时不得随意摆摊,完全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我们的人民军队,早期的发展也正是得益于地方军阀的各自为政。同时,要安排小贩一定的职业(至少保证小贩能扶养相关未成年人员,自己也能吃饭),即给小贩明确的行动指南(小贩能做得到的并且也能满足的)。信访考核对出现越访非访人员的原籍地政府予以扣分,直接目的是为了促进当地政府依法行政,把百姓利益放在第一位。但实际上,要保证所有户籍公民没有一个对当地政府不满意是很难做到的。在任期制和交流制下,政府会进行一些反向贿赂,从而能维持一段时间的稳定。接下来,熟悉信访规则的访民有可能带动更多访民越访非访,因此不加区别地加以扣分反而违背了制定信访考核的初衷。对司机来说,就是要有明确的可做得到且不担责的做法。对正常乘客来说,要解放他们的手脚,发挥人民的主观能动性,不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案例的宣判束缚手脚。对无理乘客来说,要在驾驶室张贴警示标语,警示干扰司机正常行使的法律责任。

8、提前思考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有权者有责。政策出台后会发布,人们按照政策的指挥棒进行作为,特别是一些考核政策。如果一些总体感觉做得很差的个人,在考核政策的指挥棒下却名列前茅,我们就不得不怀疑政策的正确性了。秦朝当权者制定的法律导致了大泽乡起义,有权者遭到了处罚。货车的经常超载,原因之一就是不超载赚不到钱;而有些工业安全的检查标准,完全遵守就丧失了利润的空间,从而不得不被众多工商企业束之高阁。这些政策的制定者,应当要受到一定的责罚(不限于问责,轻者可以减缓提拔速度)。一些具体的数据做法只在局部有用,而如果抛开其成立条件,就会闹出“何不食肉糜”(肉糜在皇宫中是最差的伙食)的笑话。

9、可以在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前以敲诈勒索罪罪名对乘客进行追责。敲诈勒索罪,是指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无理乘客的语言如果达到胁迫的程度,要求司机处分公共财产(随时的停车破坏公共交通秩序,以及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来达到自己少花时间或节约费用的目的,此时应可以定位敲诈勒索罪,同时敲诈勒索罪的处罚相对较多样且较轻,一方面保护了司机和正常乘客,同时也明确了无理乘客严重辱骂行为的可罚性。如果情况再进一步升级,及无理乘客主动与司机发生肢体接触,干扰其正常驾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当然,由于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由公交公司根据行车记录仪和乘客的证人证言加以佐证。此外,在无理访民要挟政府,小贩面对正常执法的城管暴力抗拒,拆迁过程中面对合法拆迁或拆违时的暴力阻止,相关对象均可涉嫌敲诈勒索罪,当然举证责任只能由行为主动实施方承担。

10、防微杜渐,把危险控制在萌芽阶段。重庆万州坠江事故发生前,全国已发生多起公交车或长途客车司乘人员矛盾案件,但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直至此次事件,虽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毕竟造成了15条鲜活生命的丧失。此外,11月3日晚,G75兰海高速公路兰州南收费站发生的车祸,连续17公里的下坡是重要原因,且该路段曾因同样原因发生过多起车祸。相关有权利和职责的部门也应当进行相应问责。

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责任安全事故会越来越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b3b.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