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 货源单位职责

更新时间:2024-02-01 14:5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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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基本要求

1、设立货运源头治超组织机构,货运源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2、货运源头单位治超机构应包括负责计重、开票、装载、门卫、信息报送等职能,并配备相关人员,指定负责人。

3、货运源头单位应设立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按照运管机构的要求,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及装载的货物进行登记,接受运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5、治超办公室悬挂源头治超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6、按照《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要求,对计重、开票、装载、门卫等相关人员认真组织培训考核,并将培训考核资料存档备查。

7、信息报送人员应认真填写货运源头单位车辆出站登记、统计表,并存档备查。 8、货运源头单位应为驻站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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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货运源头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安装警示提示牌。警示提示牌的内容为:禁止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禁止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禁止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禁止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货运源头单位职责

1、建立治超组织机构,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源头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包括开票、计重、装载、门卫、信息报送等相关人员)及各岗位负责人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制度,报当地运管部门、行政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备案。

2、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业务知识岗前培训,经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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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①配备登记、统计工作人员;

②按照《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规定,对每天装载的货运车辆数、货运量及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进行登记、统计、月终汇总;

③对装载货物车辆开具随车有效的货物单据,每月统计汇总归档保存,以备检查; ④登记统计要填写规范、真实、完整。

4、建立治超档案。内容主要包括:⑴上级有关治超文件;⑵本单位有关治超工作文件、规章、制度、措施方案等;⑶培训教育档案;⑷治超工作监督检查;⑸责任追究情况;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⑺《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 )月报表》;⑧出厂货单记录档案。

5、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车辆装载、称重、出厂等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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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严禁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经营性车辆装载、配载,严禁为经营性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严禁为超限超载经营性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7、为源头派驻的稽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积极配合源头管理。

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办公室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方针政策, 制定本单位治超工作岗位的职责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三)监督各治超工作岗位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各自的岗位职责,并按有关制度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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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认真填写《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 )月报表》,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五)自觉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货运源头单位计重、开票、装载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规章。

(二)认真履行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职责,协助运管治超执法人员共同搞好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三)对进入货运源头单位车辆和从业人员证件及货物装载情况进行登记。 (四)按规定开票、装载、计重,出具过磅单等合法手续。

(五)严格执行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五不准”,做到票据与车辆实际载荷吨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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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现超限超载非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制度

(一)治超管理人员经企业培训合格后,佩戴上岗证,履行本单位源头治超工作职责; (二)认真登记核实进入本单位装载货物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货物装载情况;

(三)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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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为无牌无证、证件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统计制度

(一)认真履行源头治超统计工作职责,确保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准确;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每月底对进入本单位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及车辆装载登记等情况进行统计;

(三)每月2日前向运管机构上报《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 )月报表》等资料; (四)按月将货运源头装载登记资料装订、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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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单位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装载人员应按照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装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装、配载,违反的对当事人每辆次处以500元罚款。

二、计重工作人员对装载的车辆实施过磅,出具合法有效过磅单,不得出具虚假装载证明,违反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开票人员按照计重出具的过磅单,开具合法单据,违反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信息统计人员应对进入站场装载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对不主动出示或不配合登记的车辆不得装载配载,并及时报告监管人员。

五、门卫工作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查验过磅手续,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厂(场)门,违反的按每辆次处以当事人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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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按受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

序号 车辆 牌照 货物 驾驶员 种类 姓名 道路运 输证号 从业资 格证号 车辆出 车辆 行驶证核 实际装载 备注 厂时间 轴数 定载质量 货物质量 负责人: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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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该表由源头单位对所有运载货物的出厂(场)车辆进行登记,填写的字迹要整洁,可清晰辨认;2、填写完毕要存档备查。

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统计表

日期 月 出厂车辆总数 (辆) 符合标准装载 车辆出站数(辆) 装载货物总量 (吨) 发现无牌无证 或证照不全(辆) 发现非法改装 备注 车辆数(辆) 日 合计 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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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日汇总填写统计表。

货运源头治理超限超载( )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出厂(场)车辆总数 (辆) 符合标准装载 车辆出站数(辆) 装载货物总量 (吨) 发现无牌无证或 证照不全(辆) 发现非法改装 车辆数(辆) 备注 合计 负责人: 填表人:

注:每月2日前报当地运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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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治超工作宣传牌

一、各种警示牌内容

1、禁止为无证无牌车辆装载、配载。 2、禁止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3、禁止为非法改装车辆装载、配载。 4、禁止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5、禁止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二、提示牌内容

运管部门温馨提示:请司机主动出示《从业资格证》和《道

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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