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

更新时间:2023-12-07 15:0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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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

一提到如何学习法律,很多人包括一些刚接触法律的学生总

会问:是不是要记很多法条?要不要死记硬背?我觉得记忆固然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但不能死记硬背,主要靠理解和分析的方法去学,下面我结合一个简单的小案例,从我的经历来谈谈如何去学习法律。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12岁的小孩在路上拾到钱包一个,里面钱不多,小孩见钱包很好看,于是把它占为己有。几天后,小孩看到失主寻找钱包的悬赏广告,于是便兴冲冲找失主领赏金,问小孩是否能得到这笔赏金?

首先来分析案例的法律关系:

1、 小孩捡到钱包的行为,即发现遗失物,属于物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物权法》之规定,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小孩捡钱包的行为是否有效,依题意,小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应属于

效力待定行为,须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追认后才有效。但又发现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因此其捡到钱包的行为有效。 2、 小孩把钱包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遗失物应属于无权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所有物,并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又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可以认定小孩实施该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又小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侵权的,因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此时失主找到小孩主张物上返还请求权时,小孩拒绝的,失主可以要求其父母承担法律责任。

3、 失主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按照通说,应属于合同中的要约行为,而且是特殊的要约行为,因为受约人的对象不特定。本人认为这是一般的要约行为,其对象就是钱包的持有人。 4、 小孩把钱包归还并找失主领赏的行为,应属于合同中的承诺行为,但因小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是否能成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须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才有效,否则无效。但如果小孩的父母不追认,合同是否能成立?可以成立,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益行为是不需要追认就能成立,本案中小孩领取赏金,可以视为是纯获益行为,因此失主不能以小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赏金。

5、 如果小孩父母以小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撤销小孩返还钱包的行为,是否能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答案是显然不能的,原因有二,第一如上述所言,小孩返还该钱包,取得赏金的行为属于纯获益行为,不须追认,行为当然有效。第二,即使小孩父母的撤销行为有效,但物权行为是不要因行为,其不因债权行为的无效而失去效力,且小孩是无权占有人,其不能向失主主张物上返还请求权。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在负担行为无效后,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

接下去的内容就更丰富了,你可以集合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无效的溯及力问题等,甚至你还可以引用国外的立法例去分析这个案例。从上面的小案例看,法律似乎把一些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但这一系列法律分析后小孩能否有权取得赏金一目了然,法律最后还是把复杂的问题变成简单。这简单——复杂——简单的分析过程就是学习法律的乐趣。

怎样学习法律!!!

今晚我讲“怎样学习法律”,但不是讲一般的学习法学的方法,而是主要从法学、法律的特征讲起。(因为)我们学习任何东西,都首先要搞清楚我们的学习对象有什么特征、性质。

我们要了解法律、法学本身的性质,要了解法学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有何不同,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一个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分为两类:自然

科学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而社会科学则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学又叫法律学,所以有的学校叫法学系,有的学校又叫法律系。法学从教科书上又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理论法学是实用法学的基础。像西政就有法学理论基础课,它是我们学习民法、刑法等其他实用法学的基础。

作为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中我们的哪些学习方法是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呢?我把法律的特征概括为六点:一为社会性,二为规范性,三为概念性,四为目的性,五为正义性,六为实用性。谈到法律的阶级性,它与我们的学习方法没关系。 先讲第一个特征: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那有同学会问哪个对呢,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举个例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醉酒开车保险,有人赞成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再者法律也无禁止,并且对受害人有利,可

以得到赔偿。但我是反对的,首先、醉酒开车是违法的,而违法行为不能投保,我们还未见过杀人可投保。按社会经验,若醉酒开车可投保的话,那杀人放火也可投保了。再者,若开设此种保险,喝酒者就会毫不顾忌了,肯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酒后驾车也肯定会增多。对整个人民来说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再例如,王海从事专业打假这种行为对社会到底有无好处?我认为不利,我是用社会经验作判断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假者才是重点打击对象。且假货在小摊贩居多,而大商场上则相对少得多。而王海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专打售假者,却不打小贩,只挑大商场,因为售假者特别是大商场有钱,(从)他们(那里)有利可图。从经验上可得出,专业打假并非为了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金钱利益。

同时,法官裁判案件也要依据社会生活经验,如某人买了300支假冒派克钢笔,要求商店双倍赔偿,这时法院就驳回了他的请求。因为依据《消法》必须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按经验我们可以知道,他不可能会买300支派克钢笔来自己用的,这就是我们书上说的“经验法则”。 再来讲一下第二个特征: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第三个特征: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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