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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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个人贷款业

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贷

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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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

严格按照国家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必须贯彻逐笔面谈面签制度;必须坚持“四真实”原则,即真实的身份、真实的交易背景、真实的借款用途、真实的还款能力。 第五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

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出账前审核、贷款出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个人信用贷款及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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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六条 险。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

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

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等境外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 第八条

申请个人贷款借款人应

具备以下条件:

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

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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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 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投资或常住;其中境外借款人应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投资或常住超过1年; 3、 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4、 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5、 具备还款意愿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近2年连续逾期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期,能够提供相应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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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恶意逾期行为的除外。

7、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

8、 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或具备我行评定、认可的信用资格; 9、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金额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

个人贷款按业务品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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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其中自营贷款按其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几个品种: 一、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消费性贷款和商用性贷款。

消费性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自用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旅游贷款、助学贷款、出国留学贷款、其他消费性贷款; 商用性贷款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及其它房屋按揭贷款、商用车贷款、助业贷款和其他商用性贷款。 二、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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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授信方式不同分为个人单笔贷款和个人额度贷款。个人额度贷款是指我行根据自然人的资信状况和所提供的担保能力,在额度有效期和额度内以可循环或不可循环使用方式向其发放的贷款。 第十二条 经办行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以借款人稳定的收入来源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严格贷款金额与还款能力的匹配,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原则上借款人月均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超过55%,对收入较高、职业稳定且资信优质客户可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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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调整该比率。

对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等境外自然人应充分考虑其居留及境内收入的稳定性,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降低贷款抵(质)押率,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且仅限于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及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其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应办理公证。

第十三条 贷款还款方式可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分期付息、一次性还本,分期还本付息以及我行可提供的其它还款方式,具体可与借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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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原则上应选择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期限及利率

第十四条 个人额度贷款额度有效期原则上应为一年,额度贷款品种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单笔贷款按具体业务品种确定贷款期限,其中:

1、住房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年;

2、其他各类消费性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3、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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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4、其它各类商用性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5、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若以多张质押权利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利到期日确定贷款期限。

具体业务品种贷款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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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合同等;

5、落实贷款条件,如担保、保险等;

6、经出账前审核同意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7、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8、贷后管理。

第七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个人

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应向经办行递交书面形式的个人贷款申请书(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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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品种、币别、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身份证明资料;

三、 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资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等;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还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经年审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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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协议、相关用途证明资料或用途申请说明;贷款资金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经营实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证照、相关财务报表、征信报告等。 五、借款人以抵(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供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所有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文件。

六、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

七、担保人资信及身份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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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具体资料按《某某银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提供。 第二十七条 信贷经办人员在受理、审核有关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并与借款人、保证人进行面谈、同时做好面谈记录。

第二十八条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经办行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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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具体管理内容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调查借款人基本情况时,应重点识别借款人身份,了解此笔贷款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是否属实,借款人年龄和身份是否符合我行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 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调查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违约信息查询借款人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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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记录,并可通过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对于境外借款人还应尽可能要求其提供境外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材料。

(三)借款人收入情况 在对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利用个人收入证明资料如个人税务凭证、公积金查询记录、社保记录、工资单并结合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银行存折流水和资产等信息核实和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真实性、稳定性、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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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雇人士或公司股东、董事的收入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收入的真实性、稳定性。

(四)贷款用途及贷款支付方式 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调查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判断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发现可疑交易或潜在洗钱风险的,应按我行反洗钱内控制度要求报告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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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结合贷款申请金额,判断是否能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交易对象是否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合理选择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确定相应支付方式的支付金额、支付对象(范围)、支付条件,并说明理由。

(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通过调查了解借款人收入、资产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还款来源是否真实、稳定,借款人每期还款额是否超过其还款能力,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选择是否合理。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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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以保证、抵(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应严格按照《某某银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评估。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身份、担保资格、资信情况、收入、资产等,了解担保意愿并判断其是否具备担保能力。

对以抵(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实抵(质)押物权利的真实性、抵(质)押物是否已设定抵押(或质押)、是否被冻结或转移、占有等。

抵(质)押物价值应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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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和确认,并作为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抵押物应结合其种类、状态、位置、年限、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抵押物变现能力。

第三十条 经办行在风险可控和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将贷前调查中的部份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不得将贷前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关于借款人身份、收入、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抵(质)押物权属等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第三方资质条件及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贷前调查的特定事项应上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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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贷前调查后信贷经办人员应提出明确的授信方案,其中应明确出账条件、贷款须采用的支付方式、各支付方式下的支付金额、支付对象(范围)、支付条件等,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或调查表,与面谈记录及其它贷款资料一并提交信贷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书面调查报告或调查表应注明贷前调查方式。

第八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信贷审查人员应对贷前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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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贷款支付方式、支付金额、支付对象(范围)、支付条件等,并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审查意见报送有权审批机构或授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贷款审查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应以借款人稳定的现金收入来源为基础确定贷款额度,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有权审批机构或授权审批人对审批的信贷业务出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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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

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在贷款批复中应明确授信方案,其中应明确出账条件、贷款须采用的支付方式、各支付方式下的支付金额、支付对象(范围)、支付条件,受托支付方式下具体支付对象、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可一并明确,并通知经办行由信贷经办人员落实贷款条件。

经审批不同意的信贷业务,经办行应告知借款人。

第九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条件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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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贷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办行应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信贷经办人员应与借款人当面签订贷款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与担保人当面签订担保合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签订的贷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对于采用自主支付的,信贷经办人员应按贷款批复要求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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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行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六条 信贷经办人员应依据贷款批复要求及贷款合同约定办理有关公证、抵(质)押登记、质物交付、抵押物保险等法律手续。

对于委托第三方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委托第三方办理的抵押事项及其核实方式应报总行审批。

作为出账必备条件的抵押登记收件回执及抵押登记凭证必须由我行工作人员亲自领取,不得委托第三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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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9j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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