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发41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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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发?2009?41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国有投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我委结合两年来施行情况,对原《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予以修订,现将新修订后的《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可参照采用。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是我市建设市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开展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的政策依据,是参与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各方主体拟定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投标报价、评定合理低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签证、结算、担保、索赔等一系列计价活动的规范准则。市场各方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以维护各方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细则自二O一O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我委建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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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79号文、建质发[2008]164号文、市造价站建造发[2007]7号文不再执行。另我委建质发[2008]3号文、市造价站建价[2008]1号文中涉及清单计价方式下人工费调整计价程序及附件均不再执行。已签订工程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四、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

附:《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报:省住建厅、汪莹纯常务副市长、项小龙副市长、

程春生副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办公室 送:省造价总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市招标局、市城建投资公司,委属相关单位

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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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全市建设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参考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500-2008)、《安庆市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等。

第三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采用。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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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否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无效,不得作为发承包的依据。

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且人数应与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现行的计价依据和办法、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施工规范和标准等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完整、严谨、表述清楚,工程量清单以外发生的项目及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采用统一格式和表格,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规费、税金等组成。

1、“封面”: 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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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表需知”: 相关表格的签字、盖章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3、“总说明” :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招标要求工期、施工现场、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气象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发包和分包范围,招标人就分包工程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6)预留金的金额;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中统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进行编制。如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缺项的,编制人应作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由补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补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全面、准确的表述。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不清楚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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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9d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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