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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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

操 作 指 引

(2007年7月15日经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新疆律师开展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新疆律师协会下发本指引。本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内地律师在法律审慎调查工作方面的成熟经验,其目的是为新疆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法律审慎调查(以下简称审慎调查)又称尽职调查,是指当一方(“调查方”)拟进行商业计划或交易,如合资、重组、并购、购买资产等情况(不包括上市)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方律师”)对有关方(“被调查方”)的相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审慎调查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审慎调查的作用包括

1、审慎调查能够帮助调查方了解被调查方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确认被调查方的主体合法性,并判断该情况是否能使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

2、审慎调查将发现委托项目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帮助调查方决定是否调整该商业计划或交易的价格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

3、审慎调查将帮助调查方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商业计划或交易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时间表;

4、审慎调查将促使被调查方对相关情况进行真实的陈述和保证,帮助调查方更加准确地确定该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

5、审慎调查的结果将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调查方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四、律师在审慎调查中的责任

1、在进行审慎调查时,律师应当具有审慎、尽职的态度,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尽力根据客户要求完成审慎调查;

2、调查方律师应结合审慎调查目标尽量为调查方考虑,全面细致地完成审慎调查。若因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中没有尽其应尽的谨慎而导致出具的审慎调查报告中存在重大失误,并影响了调查方商业计划或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引起不必要的损害性后果,调查方律师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方律师可以在审慎调查过程中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取得被调查方的书面答复函、进行独立调查、妥善保管文件以及在审慎调查报告中写入免责条款等。但是,调查方律师不应为了减少其责任而影响审慎调查的正常进行;

4、律师应当保守其在审慎调查过程中涉及的调查方和被调查方的商业秘密;

5、在审慎调查过程中,被调查方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方律师”)应根据被调查

方的要求和指示与调查方律师协调,共同促使调查方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在此基础上得以完成。

第五条 审慎调查的基本阶段

审慎调查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但是,根据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大小或难易程度的不同,并非所有法律审慎调查都需要完成以下各个阶段,调查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初始审慎调查。一旦审慎调查对象确定,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被调查方的具体情况,发送审慎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进行答复。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各种文件和信息后,调查方律师应对其进行审阅并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撰写初步审慎调查报告;

2、进一步审慎调查。根据调查方的要求,调查方律师可以以初步审慎调查报告为基础,发送进一步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答复。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进一步文件和信息后,调查方律师应对其进行审阅并撰写补充审慎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方的需要,调查方律师可以针对不同的具体调查事项进行多次进一步审慎调查,以使调查方能顺利达到全部调查目的;

3、撰写最终审慎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方的要求,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初始审慎调查和多次进一步审慎调查的结果,提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建议并撰写最终审慎调查报告。

第六条 审慎调查的主要程序

根据具体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审慎调查的主要程序如下:

1、审慎调查目的、对象、范围的确定;

2、审慎调查函的起草和答复;

3、独立调查;

4、调查文件的审阅;

5、现场调查;

6、审慎调查报告的撰写;

7、审慎调查有关文件的存档。

第七条 审慎调查的资料来源

1、客户的介绍;

2、被调查方的陈述;

3、被调查方的文件和资料;

4、对被调查方的实地考察与核实;

5、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资料和意见;

第二章 审慎调查的流程及说明

第八条 审慎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1、确定审慎调查的目的

1)因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不同,调查方在审慎调查中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也会不同。例如,在收购项目中,由于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审慎调查目的的不同,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中的侧重点也就不同。

2)调查方律师应根据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的重点,与调查方协商并充分听取其建议,理解其所欲达到的交易目的,并用书面形式确定与调查方所达成一致的审慎调查目的。

2、确定审慎调查的对象

根据调查方的要求并结合具体的商业计划或交易,调查方律师可以确定具体的审慎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方。例如,在收购项目中,股权收购的审慎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会涉及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而资产收购的审慎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只限于拟转让资产的出让方。

3、确定审慎调查的范围

根据调查方对于审慎调查的目的的不同,审慎调查的范围通常也不尽相同;并且,审慎调查的范围会因被调查方的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也会因商业计划或交易的类型不同而有差异。一般而言,法律审慎调查可包括以下范围:

1)公司概况;

2)公司经营情况;

3)动产;

4)不动产;

5)劳动;

6)知识产权和特许权;

7)重大债权债务;

8)保险,税收,环保等;

9)担保事项;

10)重大合同;

11)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及其他法律程序;

12)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审慎调查函的起草和答复

1、调查方律师对审慎调查函的起草和发送

1)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与调查方确定的审慎调查目的和范围,起草审慎调查函。审慎调查函的内容应与确定的调查范围相一致。

2)调查方律师在起草审慎调查函时,应尽量要求被调查方按照审慎调查函所列的顺序,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的所有各项问题,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完整、齐全的复印件;并且,调查方律师应要求被调查方对审慎调查函中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分别加以注明,并请被调查方详细注明每份已提供的资料的名称、有关方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3)在审慎调查函的内容得到调查方的书面确认后,调查方律师可及时将审慎调查函发送给被调查方,并给被调查方一个合理的期间准备所有的相关资料。

2、被调查方律师对审慎调查函的质疑和答复

1)在接到调查方律师的审慎调查函后,被调查方律师应首先判断审慎调查函的内容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是否有关联。对于审慎调查函上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无关联的项目,被调查方律师应及时与调查方律师沟通并提出质疑,也可以暂时拒绝作出答复。

2)被调查方律师可以与被调查方进行协商,以确定:

a.是否给予调查方书面答复函;

b.是否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c.在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该复印件在审慎调查完成后是否需要收回;

d.是否只允许调查方律师在被调查方公司现场审阅有关文件。

3)根据被调查的要求,被调查方律师应起草保密协议和/或赔偿协议,要求调查方签署。

4)在被调查方同意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被调查方律师应起草文件清单,并在调查方接受文件时要求其签署该文件清单。

3、调查方律师审阅答复函

1)在接到被调查方的答复函后,调查方律师应判断答复函在答复形式上的确定性,即被调查方是否根据审慎调查函准备文件和罗列清单以及答复函上是否有被调查方的签字盖章。

2)在被调查方仅提供了所需文件复印件而未提供相应的答复函的情况下,调查方律师应根据审慎调查函以及被调查方已经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制作相应的答复函,要求被调查方在

该函上注明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并在该答复函上签字盖章。

3)调查方律师对于答复函的准确性判断,应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进行。

4、调查方律师起草和发送进一步审慎调查函

调查方律师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可以向被调查方发送进一步审慎调查函,要求被调查方提供进一步的文件或作出答复。

第十条 独立调查

1、调查方律师的独立调查

若被调查方的答复函中出现应陈述而未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以及需要对答复函中已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时,调查方律师可以进行独立调查。

2、独立调查的部门

1)根据调查方介绍的商业计划或交易的背景情况及被调查方在答复函中所提供的信息,调查方律师可以依据其对本次审慎调查的具体判断,与调查方共同协商确定拟进行独立调查的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他单位。

2)目前通常可供调查方律师公开调查有关资料的政府行政部门主要包括工商行政部门、房地产部门等。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这些行政部门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间及工作习惯,集中调查需独立调查的事项。

3)调查方律师在需要对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调查时,通常应在被调查方事先征得该单位的同意后,并在被调查方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3、独立调查的可信度

调查方律师可以将独立调查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与被调查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对照,以判断调查到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可信度。

4、追踪调查

调查方律师可以对在审慎调查中出现的新问题继续追踪调查,以获得相对确定的结论。

第十一条 调查文件的审阅

1、调查文件审阅的分工

1)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审慎调查的范围、任务和各律师的不同业务专长,对审慎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文件按不同专业领域进行分工和审阅。

2)若审慎调查涉及的被调查方众多,调查方律师也可以按不同的被调查方分工审阅有关文件。

2、调查文件审阅的准备

各调查方律师事先应充分了解、熟悉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实践中的业务操作和行业惯例,明确界定的工作范围,把握对调查文件进行审阅时工作的角度和重点。

3、调查文件的审阅

各调查方律师在审阅相关的调查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调查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法律研究和咨询。

4、调查文件的鉴别

调查方律师在审阅调查文件时应最大限度地甄别、排除虚假事实,尽可能再现被隐瞒或被忽视的事实,其中特别应注意:

1)调查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2)调查文件上的印鉴的前后一致及其变化的合理衔接;

3)调查文件上的盖章、签字是否代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对于调查文件中的间接证据,要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记载是否真实、准确;

5)注意调查文件签发时间与相关事实发生时间的合理衔接,排除被调查方变造文件的可能性。

5、标记或记录

对于调查文件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调查方律师可以随时做出标记或做出书面记录,应尽可能通过编制表格以突出被审阅项目的重点内容。同时,对于被调查方补充资料或做出解释的,调查方律师也可以做出书面记录。

6、调查方律师间的合作

各调查方律师在审阅文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有关文件涉及其他调查方律师的审阅范围,应及时与该律师联系,并根据该律师的需要,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现场调查

1、被调查方有关人员的现场答复

1)调查方律师在文件审阅过程中,应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专业知识进行判断,若该问题可能影响审慎调查报告结论的,应及时与被调查方联系,说明问题的重要性或关联性,并要求其补充文件或在被调查方现场要求其有关人员作出答复。

2)调查方律师应对被调查方有关人员在现场作出的答复的情况进行录音或记录,制作有关律师记录并要求被调查方签字盖章。

2、被调查方律师的现场答复

被调查方律师可以与被调查方协商,以确定是否需要被调查方律师对调查方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复或者确定被调查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答复时应掌握的尺度。

3、调查方律师对不动产或重要动产的现场核查

根据调查方的要求,调查方律师可依据被调查方提供的不动产及重要动产的有关文件,

对其进行现场的核查。

第十三条 审慎调查报告的撰写

1、审慎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序言部分。在序言部分,通常可以包括如下方面:

a.出具本报告的目的和范围;

b.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及报告所反应情况的截止日期;

c.假设;

d.除外责任。

2)正文部分的撰写

a.调查方律师撰写的报告正文的内容应与审慎调查函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因此,通常包括公司概况、经营、动产、不动产、劳动、知识产权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b.调查方律师在撰写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时,可以采用的基本结构是列举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事实或信息,引用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调查方拟从事的商业计划或交易,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拟从事的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2、撰写审慎调查报告的格式和逻辑

1)调查方律师应按照审慎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作出全面说明和分析,使审慎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方的情况。

2)调查方律师撰写审慎调查报告的逻辑应层层递进,段落清晰,行文简洁,突出重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3、审慎调查报告中的引用

1)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时应当注明文名、文号、段落号、颁布机构及生效和失效时间,注意该法律法规是否适用该类情况,引用是否全面以及该法律法规的效力及溯及力。

2)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报告中引用相关文件时应说明文件来源,即该文件是由被调查方提供,还是通过独立调查获得。

4、审慎调查报告的签署和发送

审慎调查报告通常应由有资格的调查方律师签署并发送给调查方。

5、被调查方律师撰写工作备忘录

在审慎调查完成后,被调查方律师应向被调查方递交一份工作备忘录或类似文件,阐述被调查方律师根据被调查方的指示在审慎调查过程中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以起到一定的风险防范作用。

第十四条 审慎调查有关文件的存档

1、审慎调查中通信类文件的存档

通信是指从调查方律师发出的和其从审慎调查的任何一方收到的任何通信性文件,包括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和通讯性质的备忘录等。对所有通信性文件,调查方律师均应予以复印和存档。

2、审慎调查中原件和工作用文件的存档

在审慎调查报告完成之后,对于源于调查方或被调查方的文件,调查方律师应将其分为原件和工作用文件分类存档。

1)原件是指调查方、被调查方或其他方同意在调查方律师处存档的由调查方、被调查方提供的和独立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性文件(包括签字的原始文本、权属证书等)和其复印件。

a.对于重要或唯一的原始性文件,调查方律师应统一存档,有条件的,应将其放到保险设备中。

b.调查方律师将原件以收到或取得时的原状态和顺序标明(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方提供的文件”)及存档。

c.调查方律师应将原件按照调查方提供的原件、被调查方提供的原件和独立调查取得的原件等分类保存。

2、工作用文件,即由原件复印过来的供调查方律师审阅、分类、评述、总结所用之文件,还包括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相关的由调查方律师或他人编写的文件。

a.调查方律师应将所有工作用文件进行存档,并在文件夹上标明“工作件—律师名—文件种类”。

b.调查方律师可依据处理需要将工作用文件分为多类,加以标明并分类存档。

3、审慎调查中法律研究类文件的存档

法律研究是指在审慎调查进行过程中调查方律师进行法律研究时所收集到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政府性文件,包括咨询记录和备忘录。对所有法律研究类文件,调查方律师可以予以复印和存档。

4、审慎调查中调查方律师记录类文件的存档

调查方律师记录主要是指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相关会议或现场调查中所作的记录,应视数量情况或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复杂情况一起或分类存档。该类记录应写明时间、地点和有关人员。

第三章 审慎调查报告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示范文本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

2、本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格式或条款不能保证在律师进行各类审慎调查活动中均能完全、有效的适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第十六条 示范文本内容

XX贸易公司律师审慎调查报告

XXXX贸易公司:

一、(序言)我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之委托,指派XXXX律师对XX公司进行律师审慎调查,我所XX律师助理参加了具体调查工作,以提高审慎调查的准确性及工作效率,及时完成贵公司的本次委托业务。

二、(尽职调查目的和范围描述)依据实际情况撰写。

三、(尽职调查手段的描述)根据本次委托业务的实际情况,我所在尽审慎调查过程中采用认真阅读XX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详见本报告附件一: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理,要求某方面管理人员排他性承诺等二个工作手段。

四、(尽职调查报告的假设和除外责任)鉴于以上的法律审慎调查范围和审慎调查手段及本案的诸多特殊性,在提供审慎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假定:

1、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复印件和原件都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我们审查的中国政府机构的审批、备案材料及动产抵押担保清单,特别是《贷款抵押担保合同》都是准确和完整的;

4、向我们律师作出排他性承诺的所有某方委派人员,其承诺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的、真实的;

5、XX公司除提供文件揭示的资产抵押情况外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6、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假设情况是不合法的。

五、(尽职调查报告的正文)基于以上的假设和我们大量的工作和多次的讨论,根据现行有效的我国法律,根据XX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所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审慎调查报告:

1、XX公司在业务运做和管理上存在的或有风险,主要为:

·

·

上述存在的或有风险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附件二《XX公司在业务运做和管理上存在的或有风险》

2、XX公司在财务状况上存在的或有风险,主要为:

·

·

上述存在的或有风险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附件三《XX公司在财务状况上存在的或有风险》。

六、(审慎调查报告的说明和提醒):

1、本审慎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手段,根据本案的诸多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因此,我们的审慎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可能穷尽XX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着可能对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公司予以充分注意。

2、我们对于XX公司的或有风险已采取书面审理、排他性承诺等有限手段进行调查,但最终XX公司在上述领域是否存在风险仍应基于我们出具的审慎调查报告的揭示及以上风险领域的各环节及控制的重点内容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特予以说明,请贵公司予以判断。

3、本审慎调查报告内容涉及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我所虽外聘一位专业注册会计师协助调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存在着可能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公司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4、本审慎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组成完整的文件,不可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等。

5、本审慎调查报告是在贵公司与我所签定的《律师非诉讼业务委托合同》的基础上作出的。

6、本审慎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委托事项参考之用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新疆XXX律师事务所 ___年__月__日

附件一:XXXXX

附件二:XXXXX

附件三:XXXXX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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