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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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教案

主 讲 : 宋 卫 琴 第一章 引 论

学习目的:引论是本课的导言,学习目的在于对法律逻辑学这门课做一个概括了解,培养学习法律逻辑学的兴趣。

本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明确“法律逻辑学是什么”,“法律逻辑学学什么”,“为什么学法律逻辑学”和“怎样学法律逻辑学”。

本章重点: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对象,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 教学方法: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导入:

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半费之讼”的例子。

古希腊著名学者普洛达哥斯与其学生欧提勒士曾约定,欧提勒士的学费分两期付,一半学费规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另一半学费规定在欧提勒士出庭第一次胜诉之后交付。但是欧提勒士毕业后迟迟没有出庭,普洛达哥拉斯急不可耐,便决定向法庭起诉,要欧提勒土付另一半学费。他对欧提勒士说:“如果你打胜了官司,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你应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打败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你也应该给我另一半学费,你或者打胜这场官司或者打败这场官司,反正你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欧提勒士回答普洛达哥拉斯说:“如果我打胜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我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败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我或者打胜这场官司,或者打败这场官司,反正,我都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案例:

1944年4月,苏军正在部署对德军实行反攻,但不清楚德军防线的兵力布置情况。一天,苏军司令员在指挥室内注意到刚进来的参谋长肩章上的冰雪开始消融。他及时抓住这个不起眼的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推理,最后获取了德军兵力的部署情况,取得了反攻的胜利。 他是怎样推理的? 推理:

只有天气转暖,室外肩章上的冰雪才会消融;室外肩章上的冰雪消融了,所以天气转暖。 在此基础上,苏军司令员又进行了一系列推理:

如果天气转暖,那么德军掩体中的雪也会融化;如果雪融化,就会使掩体变得泥泞,德军就会清理掩体中的积雪,如果清理积雪,就会把带雪的泥土一起抛出;如果某处有湿土抛出,那么某处就有掩体,如果抛出的湿土多,那么该处的兵力就多(反之则兵力少)。所以天气转暖,就能从有无湿土抛出和抛出的多少推知德军的兵力部署情况。 根据这一系列推理,苏军司令员有效地摧毁了德军防线。

第一节 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逻辑”的含义

“逻辑”是英语logic的音译,源于古希腊语“λογο”(逻各斯)一词,“逻各斯”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辩证法的奠基人赫拉克利特的著作中,他没有给这一词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认为“逻各斯”是万物产生的根据,是人们“顷刻不能离开的东西”,因此可理解为

是指“那种与一切运动和变化联系着的规律”,是支配着“言语、语词、理性的根据”。 “逻辑”一词在现代语法中是个多义词。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1、指称客观事物的规律。

例如:新生事物不可战胜,而腐朽的东西终究要灭亡,这是事物发展的逻辑。 此处的“逻辑”是指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 2、指称某种理论、观点或说法。 例如:康德的先验逻辑

此处的“逻辑”是指一种哲学理论。

又如:明明是侵略,却说成是友谊,这是强盗的逻辑。 此处的“逻辑”中指一种说法或观点。 3、指称逻辑规则或逻辑规律。 例如:推理要合乎逻辑

此处的“逻辑”是指逻辑规则或规律。 4、指称逻辑学。

例如:古代的逻辑是和当时的语法学、修辞学密切结合的。 逻辑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 此处的“逻辑”是指逻辑学这门课程。

二、逻辑的产生

逻辑问题(亦即思维或论辩的正确性问题)成为人们的研究对象,几乎同时起源于三个古老的国家,即古代的希腊、印度和中国。不过,真正形成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并在世界各国流传至今的,是古希腊的逻辑学,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迄今已有2000多年。 在古希腊,当时虽然是奴隶主贵族政治时期,但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

一方面,社会政治生活中演讲辩论的风气盛行,不仅出现了一批专门以论辩为职业的人,而且还出现了一批专门培养所谓有智能、善辩论者的教师,即智者学派。

另一方面,古希腊的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特别是以欧几里德为代表的“几何学”有了很大发展。这不仅表现了人们已具有较高的抽象思维能力,而且,其证明本身就包含了逻辑知识。 古希腊逻辑科学的创始人是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至公元前322年)。他的《工具论》一书奠定了逻辑科学的理论基础, 他被称为“逻辑之父”。 《工具论》包括《范畴篇》 (即概念),《解释篇》(即命题与判断),《前分析篇》、《后分析篇》(即推理与证明),《论辩篇》(即论辩常识),《辩谬篇》 (即揭露诡辩的方法),这本书对后世影响很大。

亚里士多德以后,直到中世纪,欧洲的逻辑学家在逻辑学的基本理论方面虽作了一些研究,但发展不大。

在我国,先秦时期的逻辑思想异常活跃,社会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文化局面。当时的诸子百家为使世人采纳己见,便相互辩诘,其中有很多逻辑方面的知识。惠施、公孙龙、韩非和苟况等人,都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逻辑理论,特别是后期的墨家的逻辑理论就更加完整和系统。 《墨经》是一部内容非常丰富的逻辑专著,它包括《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在这部专著中,当今逻辑学所讲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在《墨经》中都已有论述。比如, 《小取》篇中说: “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这里的“名”相当于概念, “辞”相当于判断, “说”相当于推理。它说明了概念是用来反映事物的,判断是用来推导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我国古代的逻辑学先后被称做“名学”、 “辩学”、 “理则学”和“理论学”等。到了东汉时期,由于董仲舒倡导“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此后的逻辑学说便趋于衰微了。

在古代印度,同样是诸教纷纷兴起,他们之间互相论争,其中,胜论派和正理派开创了因明学。“因”指推理的依据,“明”即通常所说的“学”,“因明”就是古代印度关于推理的学说。如陈那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提出的“三支论式”认为,每一个推理形式都是由“宗”、“因”、“喻”三部分组成。这里所谓的“宗”相当于三段论中的结论,所谓“因”相当于三段论的小前提,所谓“喻”相当于三段论的大前提。

古希腊的逻辑学、印度的因明学和中国的名辩学,犹如三颗瑰丽的明珠,在世界古代逻辑史上交相辉映。

二、逻辑学的发展

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科学的革命,这一时期的自然科学发展迅速,使逻辑逻辑学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甚至可以说是经历了伟大的转折。

例如, 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笛卡尔的解析几何,牛顿和莱布尼茨的微积分,伽利略的动力学,拉普拉斯的星云说,并且电磁波的发现,蒸汽机、涡轮机、电动机的发明都在这个时期。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被马克思誉为 “整个近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的弗兰西斯·培根,建立起归纳逻辑理论,主要著作《新工具》。

法国著名数学家笛卡尔则进一步完善了演绎法,并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关于推理过程中可以运用简单的符号,建立“普遍数学’’的设想,给后继者创立符号化的数理逻辑以启迪。

17世纪法国波尔·罗亚尔修道院的阿尔诺和尼卡尔合写并出版的逻辑著作,即被后人称的“波尔·罗亚尔逻辑学”,更是大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原有逻辑学的内容,成为近代逻辑学中最早的也最具代表性的逻辑学教科书,流传甚广,影响深远,可以说传统逻辑学的主要内容和体系,至此基本定型。 17世纪后半期,特别是18世纪以后,传统逻辑在原有基础上朝着两个根本不同的方向发展。 一方面,人们基于传统逻辑还不够形式化而带来的不精确、不系统的弊端,在传统逻辑基础上发展出了数理逻辑。 早在17世纪末期,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在笛卡尔思想影响下就设想把数学方法应用于逻辑,把逻辑推理变成纯符号的逻辑演算,使逻辑成为一种证明艺术,并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工作。尽管他后来中断了这一研究,设想未能实现,却给逻辑的发展指出了新的方向,对后来数理逻辑的创建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被公认为数理逻辑学奠基人。

此后,经过19世纪末期英国数学家乔治·布尔、德·摩根,以及后来的德国数学家弗雷格和20世纪英国数学家罗素、怀特海等许多人的努力,前后经历了200年左右的时间,终于建立起了严密、完整、崭新的逻辑体系——数理逻辑。

另一方面,在科学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18世纪末期德国的一些哲学家却从另一个角度批评了传统逻辑的不足。他们基于传统逻辑只研究思维的形式,没有把思维的内容和思维的形式统一起来;基于它只立足于思维的确定性而撇开了思维的变动性、辩证性,提出了研究辩证思维的问题,从而出现了辩证逻辑。

德国哲学家康德首先对传统思维提出批评。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虽然完善,但它只研究思维的功能及其形式,不研究思维的内容、来源,因此他把这样的逻辑称之为“形式逻辑”、“普通逻辑”,使传统逻辑的这种称谓流传至今(不过,当代学术界更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下的形式逻辑仅指数理逻辑,而把传统逻辑称为普通逻辑)。

继康德之后,19世纪德国的辩证逻辑的创始人黑格尔在批评传统逻辑的基础上,努力用他的辩证法观点来改造旧逻辑,建立新逻辑。他在《逻辑学》这一巨著中,系统地研究了思维的辩证或辩证思维的问题,勾画出了一种新的——即辩证逻辑学科体系的轮廓。

自此也可以说又诞生了一种与传统逻辑根本不同的、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的另一种意义上的逻辑——辨证逻辑。

第二节 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

一、法律逻辑学的性质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介于普通逻辑学和法律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工具性质学科。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律思维形式及其规律。

思维形式:是思维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思维内容是思维反映的特定对象及其本质和规律;思维形式是思维赖以存在和表达的方式,即概念、判断和推理。 思维的逻辑形式:是指思维形式的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 例如:

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

所有出现尸斑的尸体都是死后2-4小时的尸体。 所有哺乳动物都是用肺呼吸的动物。 所有S都是P。 又如:

如果死者背上有自己无法形成的致命伤,那么,死者是被人杀害的。 如果数X能被8整除,那么,数X能被4整除。 如果p,那么q。 再如:

法律是有阶级性的, 刑法是法律,

所以,刑法是有阶级性的。

所有出现尸斑的尸体都是死亡后2-4小时的尸体, 本案死者的尸体是出现尸斑的尸体,

所以,死者的尸体是死亡后2-4小时的尸体。 M是P, S是M,

所以,S是P。

逻辑形式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构成。 逻辑常项:是思维形式中不变的部分。 如:所有?都是? 如果?那么?

逻辑变项:是逻辑形式中可变的因素,即可以表示任何具体内容的部分。 如:S、P、M、p、q

S、P、M是词项变项;p、q是命题变项。

第三节 司法工作者学习和掌握逻辑知识的必要性

一、司法工作者必须懂得法律逻辑学

1、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从已知探求未知,进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其独特的作用。

2、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述能力,准确地表述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也

是必不可少的。

3、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论辩能力与识别谬论、驳斥诡辩的能力。 二、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 2、一般和特殊相结合 3、讲练结合 案例:

孔某系12岁的小学生,与同学约定“六一”骑单车去郊游。趁父母不在家时偷偷拿出1 000元,到某商店买了一辆新的山地车,实际花费910元。孔某的父母发现后,在孔某带领下找到商家要求退车。商家不承认车是在该商店购买的,并表示商品售出后不退货。

孔某的父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7条第1款之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认为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孔某则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合理。 本案涉及哪些问题,哪些是逻辑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下列问题: (1)山地车是不是这家商店售出的? (2)《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哪些是有效的?

(3)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孔某与该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的? (4)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合理? 第一个问题属于事实问题,第四个问题属于价值问题,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涉及逻辑问题。

作业:

一、名词解释:

法律逻辑学 逻辑常项 逻辑变项

二、指出下列各段文字中具有共同逻辑形式的命题或推理。 1、所有唯物主义者都是承认物质第一性的。 2、只有不畏艰苦的人,才能攀登科学高峰。

3、如果人们想要得到工作的胜利,那么,就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乎客观的规律性。 4、所有的盗窃都是故意犯罪。

5、如果一部作品获奖,那么一定是优秀作品。 6、鸡蛋只有适当的温度,它才能转化为小鸡。

7、所有植物都是需要空气的,所有梅花都是植物,所以,所有梅花都是需要空气的。 8、凡是正当防卫都是合法行为,这个行为是正当防卫,所以,这个行为是合法行为。 三、简答题

1、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为什么要学习法律逻辑学?

第二章 概念的一般逻辑知识及其应用

l 学习目的: 通过对概念的全面学习,对概念的特征、构成、种类、关系、划分、定义有一个深入的了解,进而准确使用概念,并为进一步学习关于判断、推理等逻辑知识奠定基础。

本章要求:通过本意的学习,弄清楚以下问题: (1)什么是概念?

(2)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反变关系。

(3)概念外延各种逻辑关系,掌握概念外延关系的实践意义。 (4)各种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本章重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反变关系,概念外延间各种逻辑关系,划分的规则及易犯的逻辑错误。

教学方法: 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第一节 概念的特征 一、概念 l 概念:通过反映客观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其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词或词组。 l 如:“罪犯”,有一定的年龄、性别、职业、性格、所犯罪行、受到刑罚处罚等,这都是罪犯的属性。

l 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

l 本质属性: 就是决定事物之所以形成为该事物并有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l 例如:犯有罪行,受到刑罚处罚这些属性是所有罪犯具有的,同时也是非罪犯不具有的。 l 非本质属性: 就是对该事物不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 l 如罪犯年龄的大小、个子的高矮等。 l 例如:“人”的概念,人的属性 l 具有两足直立行走 l 具有没有羽毛

l 有语言、能思维、能制造和使用工具 l 哪些是本质属性,哪些是非本质属性? l 人对思维对象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不同历史时期的人对同一思维对象本质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在某一时期被人们当做本质的那些思维对象的属性,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也许会发现那些属性其实并非事物的真实本质。 l 我们认为,只要反映了思维对象某一方面的特性,通过它足以使人把该对象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即使并未揭示该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仍不失为一个有价值的概念。

l 一方面这样的概念反映了某一特定时期人们对该对象的认识水平,为当时的人同时使用,另一方面也为概念的进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l 例如 :“死亡”的概念,人们过去都认为它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就是“心脏停止跳动、停止呼吸”。然而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的几起事例,使医学界不得不怀疑它的正确性: 其一,在西班牙的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撞者经医生检查,被确认“心脏停止跳动、停止呼吸”,医生出具了死亡证明。将“死者”入棺时,由于棺材略短,殓尸者勉强将其装入,用锤轻敲其脚跟,“死者”竟醒,后经医院抢救复活。

其二,60年代在越南战死的美军士兵,被装入棺材运回美国。亲人启棺看尸时,发现不少死者已改变了入棺时的姿势,可见,他们入棺时并未真死,而是后来被闷死的。

其三,70年代末,在美国阿拉斯加的一次雪崩中,有39人心脏停止跳动,被宣布死亡并准备掩埋,后经一医学教授抢救大多数人居然复活。

这些事例表明,人们过去对“死亡”内涵构成性质的认识是不正确的。现在有人提出了新的死亡“标准”: “脑电图成光滑水平线,无波折,24小时无变化。”死亡的“概念”随着人们对死亡现象认识的深化而发生变化。

二、概念和语词

? 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表达形式。概念和语词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但法律逻辑学在研究概念与语词的关系时,特别注意两者间的差异。因为把握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准确、规范地表达法律概念有着重要意义。

? 概念反映客观事物的思想内容,是认识的结果。语词则是表达事物或表达概念的声音、笔划或符号,它能被人们直接感知。

? (2)概念没有民族性,不同民族的人们对于同一对象及基本属性都作了如实的反映他们的概念是相同的,而语词则有民族差异,具有约定俗成的性质,带有民族性和地域性。 ? (3)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 同一语词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概念以词形作为其语音形式或文字形式,以词义表现其具体内容。在自然语言中存在着多词一义、一词多义等现象,这表明词形与词义之间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因此,内容不同的概念可以具有相同的语言形式或文字形式,同一个语词在表达中的词义不同,它所表达的概念也就不同。 例如:

①国家机器主要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等。

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个人民法庭。 ③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 ④法院公开审判案件,允许群众进入法庭旁听。 上面的例①中,“法庭”一词指的是国家审判机关,与“法院”同义,因而它表达的概念就是“法院”。例②中的“法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派出庭。例③中,“法庭”一词表示法院为审理诉讼案件而组成的合议庭。例④中的“法庭”一词则是表示审判诉讼案件的场地。由此可见,“法庭”一词可以分别表示出几种不同的概念。 不同的语词可以表达同一个概念。 例如,人们认识到死亡这种现象的特有属性是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从而形成了死亡的概念。而对“死亡”这一概念进行表述,可以使用多个不同的语词。如英语中的“die”,古代汉语中的“卒”、“殁”、“故”,现代汉语中的“去世”、“身亡”、“死了”、“丧命”,等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达同一概念,但在法律领域中,却必须使用法定用语来表达法律概念。因为,许多用于表达法律概念的语词都由法律给予了明确规定,一个法律概念通常只能用特定的语词来表达,一般不允许用其他语词来代替。 例如:

民法中的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违法行为,只能用“过错”一词表达,而不能用 “错误”、“失误”、“粗心大意”等语词取而代之。

在法律文件中,某个语词究竟表达什么样的概念,并不都是那么清楚的。尽管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总是力求表达概念时用词的准确性,但语词的多义性问题总难避免,而这又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所以有关机构对法律条文中某些语词表达的概念作出解释,就十分必要。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条文中的“动物”,就不是指生物学上的“动物”(如单细胞动物等),而是指家畜、家禽和豢养的野兽、宠物,也包括人所饲养的其他动物,如鸟、兽、蜂、蝎子、蜈蚣、蛇等等。 注意:

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的办案人员,对法律条文中某个语词表达的概念理解不同,因而对即使相同的案件事实能否适用于该项法律条文的认定,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对案件的处理,也就

免不了会出现极大的差异,从而影响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例如:

广州市一女孩小美,5年前当其17岁时,父母离异,她随母生活,其父则每月支付350元抚养费直至小美成人。到1999年1月,其父因她已成年,停付抚养费。也就在这一年,小美被某音乐学院录取,其母要承担她一切费用很困难。于是,小美要求其父承担她包括购买电脑、钢琴在内的一切费用,并将其告上法庭。

广州市某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即:尚未独立生活的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支付给小美400元。小美认为判得太少,上诉到广州中院。中院认为小美每年的学杂费确实太高,于是终审判决其父除每月支付400元外,还需支付学杂费的一半。 又如:

上海市一个叫小欢的小孩,也是因父母离异,从小随母生活。后小欢考入大学,要求其父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其父则表示这笔较大的费用无力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小欢胜诉,其父不服上诉后,上海市一中院改判小欢败诉。之所以作此改判,是因为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显然,小欢已不符合这种情形。两起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如此不同。

他们依据的法律条款并不相悖,原因就在于法官对“尚未独立的在校就读的子女”的理解不同。 注意:

有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的制定者,对表达概念用词的准确性注意不够,在条文中采用了本身就含混的用语。 例如:

2002年11月24日,四川成都武侯区某医院宣布正式执行医护人员礼仪制度。该制度规定中有一条就是,“袜子有难闻的气味,罚款50元。 ”究竟什么是“难闻的气味’’?怎么鉴别?按照什么标准来鉴别?在一项严肃的规定中使用这样的语词来表达概念,让人难以真正施行。 又如:

1997年1月3—4日,北京连降大雪。4日中午,刘某偕同家人到某酒家午餐;不慎在酒家门前滑倒摔伤后住院治疗。为此,刘某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雪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昼间降雪,随时清扫”为据,认为酒家在自己责任区内没有按规定履行义务,造成自己滑倒摔伤的后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家赔偿损失。而酒家辩称:在下雪过程中,店方及时派人清扫了责任区内的积雪,刘某摔倒,责任应自负。

这里,该如何理解“随时清扫”的含义,显然就成了解决此案的关键。对此,北京市环卫局有关人员解释说:“随时清扫是指雪停后应及时清扫,并不是指在降雪过程中扫雪,也不是指不停地扫雪。”

三、法律概念

? 法律概念: 是指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概念,亦称“法律专门术语”,简称“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的主要特点: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

(1)法律概念作为一种思维形式,其内容都具有客观性,都是对客观对象直接或间接的反映。

(2)法律概念又具有规定性。

例如“盗窃”这一语词表达的概念,当其被摄入法律体系而成为法律概念时,它指称的那类行为及其特征,就有别于普通思维领域的“盗窃”所指;至于达到何种程度的盗窃行为才构成“盗窃罪”,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法律,完全可以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因此,运用法律概念时也就应当注意:

第一,理解或陈述法律文件中语词表达的概念,在内容方面必须体现它的法律规定性,不能凭自己的理解做任意解释。 例如,“不可抗力”这一概念,尽管在学术界对之也还有不同解释,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就只能将其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又如“船舶”这一语词,在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是“指一切机动船只和非机动船只”,在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又“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我们在理解“船舶”一词所表达的概念时,要根据场合的不同,体现出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运用语词表达法律概念时,也必须体现它的法律规定性。

例如:表达因重婚而构成的犯罪行为的概念,就只能用“重婚罪”这一法定用语,而不能用诸如“非法同居罪”、 “非法结婚罪”等来代替念;

又如:表达关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构成的犯罪行为的概念,也只能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这一法定用语,而不得用诸如“暴力干涉结婚罪”、“强行阻挠他人结婚罪”等等之类的语词表达。

第二节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含义

概念的内涵就是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 概念的外延就是概念所指的事物对象的总和。 例如:“法律”这个概念的内涵,就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特有属性是“法律”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 “法律”这一概念的外延,就是指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古今中外一切法律。“法院”这个概念(涵,就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这个概念的外延,在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各;人民法院。概念的内涵是概念质的方面,它表明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什么样的;概念的外延是概念量的方面,它表明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有哪些。

由于不同客观事物的分子数量不同,各种不同概念的外延分子有多和少之分。 有的概念外延只有一个分子,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49年10月1日” 。 有的概念的外延有若干个分子,如“法院”、“法律”等。

在可以比较的两个概念之间,内涵和外延存在着反变关系。即: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多,则外延越小;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少,则外延越大。 例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都是犯罪行为,还有除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程序违法行为等。

因此,犯罪行为的内涵除了具有违法行为的内涵外,还包括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受到刑法

处罚的内涵。犯罪行为的内涵多于违法行为的内涵。犯罪行为的外延则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一切犯罪行为,但违法行为的外延除了涵盖犯罪行为的外延外,还包括诸如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程序违法行为等一切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行为的外延大于犯罪行为的外延。 这说明概念内涵的多少与外延的大小之间变化方向相反。这种反变关系原理是准确使用概念的逻辑基础。

二、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法律工作的意义

1、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衡量概念是否明确的尺度。 2、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明确,是对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逻辑要求。 3、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我们有效地展开论辩。

案例:被告人在18岁生日那天在一家饭馆宴请几位同学、朋友。席间他们因与邻桌争两把椅子而与对方吃饭的三人大打出手,被告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当场将一名青年刺死。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这名被告人已满18周岁,应依法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对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能否适用死刑产生争议。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被告杀人那天正好过18岁生日,应认为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有的认为正好18岁不等于已满18周岁。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是以日作为诉讼期限和时间的计算单位,被告人在18岁以前什么时间生的法律并不考虑,他可以是18年前这一天的零点过1分出生,也可以是在18年前的这一天的24点0分前出生。如果是后种情况,已满18周岁就应当是指第二天的零点1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8月20日所做的有关答复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的已满14岁,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14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例如,被告人1968年7月26日生,至1982年7月27日即认为已满14岁。对已满16岁、已满18岁年龄的计算,亦与此相同。并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按照这个规定,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依法就不能判处死刑,否则,即使差一天,也属于错判。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本案中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关键看其是否符合“已满18周岁”。

“已满18周岁”的内涵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18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是已满18周岁。

“已满18周岁”的外延就是所有经过了18周岁生日的人。

本案被告人是在18周岁生日这一天作案的,不在“已满18周岁”的外延之内,所以不适用死刑。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案件,其盗窃的公私财物要达到一定的数额,于是就提出盗窃者故意破坏受害人的物品是否应该计人盗窃数额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对作案人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计入,理由是:这是受害人因盗窃而遭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计入,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破坏物品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计入就扩大了法律规定的“盗窃数额”这一概念的外延。

第三节 概念的种类 一、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根据概念外延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概念可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对象的概念,即只适用于指称某个特定对象的概念。

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黄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鲁迅”、“戊戌变法”、“世界最高峰”,等等。

普遍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 例如“故宫”这个概念,其外延就是沈阳的故宫和北京的故宫这两个对象;“高级人民法院”这个概念,其外延目前就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30多个对象; “商品”、“学生”、“法律”、“律师”,等等。 某个语词表达的究竟是单独概念还是普遍概念,不能脱离语境,否则便会导致对语词所表达的概念的误解。 例如:

①“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应当一律平等。” 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 例①中的“国家”,是指称目前世界上的所有国家,包括中国、美国、日本、文莱、俄罗斯、尼泊尔等许多个对象,是普遍概念。 例②中的“国家”,指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特定的对象,是单独概念。 注意:普遍对象指称的对象数量或范围的准确性。 例如:“张X X的手” 是一个普遍概念。

如果张X X并不是左手和右手都被砍断了,为表达准确,就应该说“张X X的左手(或右手)被砍断了”,以免引起别人误解。 二、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根据概念外延的对象是否由若干个同类个体构成的集合体,概念可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外延指称的是集合体的概念,就是集合概念。 例如:“军队”、“森林”、“群岛”、“犯罪集团”,等等,都是集合概念。 “军队”所指称的对象,是由若干个体即军人组成的集合体。

“森林”所指称的对象,是由若干个体即一棵棵树木组成的集合体。 “群岛”指称的对象,是由一个个小岛组成的集合体。

“犯罪集团”指称的对象,则是由若干个成员组成的集合体。 这里所说的集合体,是思维把若干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 凡指称各个个体对象的概念,都是非集合概念。 例如: “军人”、“树木”、“小岛”、“犯罪集团的成员”,等等,都是非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

1、从外延方面看,在集合概念的外延中,每一个对象都是集合体,而不是组成该集合体的个体;在非集合概念外延中,每一个对象都是集合体中的个体。

2、从内涵方面看,集合概念内涵所反映的并不是组成集合体的个体的特有属性,而是整个集合体才具有的特有属性。非集合概念的内涵则反映它所指称的各个个体所具有的特有属性。 例如:

“工会组织既要维护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也应当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上例中的“工人阶级”指的是由所有工人、干部、知识分子所组成的集合体。集合体中的个体并不具备该集合体的特有属性。

上例中的“职工”指的是一个个工人、干部、知识分子。这类对象的特有属性是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这些属性为每一个职工所必然具有,是非集合概念。。

注意:有些语词由于它所处的语境不同,既可以用来表达集合概念,又可以用来表达非集合概念。因此,要准确地判定一个语词究竟表达集合概念,还是表达非集合概念,就需要分析该语词所处的特定语境。 例如:

①“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 ②“在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

例①中的“人民”指称的是由人构成的整体,即集合体,因而属集合概念。 例②中的“人民”指称的是我国的任何一个人,表达的是非集合概念。 区分一个概念是集合概念还是非集合概念,一种简便的方法就是“代人法”。即用个体来替代该概念,如果替代后的判断能够成立,则该概念为非集合概念,否则为集合概念。 三、肯定概念与否定概念

?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概念可分为肯定概念与否定概念。 ? 肯定概念又称为正概念,是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 否定概念又称为负概念,是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对象概念。 ? 否定概念一般有否定词。否定词通常有“非”、“不”、“无”、“未”等等。但是,带有这类字样的语词并不都表达否定概念,如:“非洲”、“不丹”等就不是否定概念。因为 “非”没有当做否定词来使用。 例如:

①非金属一般没有金属的光泽和延展性,具有易导电、传热等性质。 ②不成文法是成文法的对称,它指未经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法理等。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在上述三例中,“金属”、“成文法”和“成年人”均为肯定概念,而“非金属“不成文法”和“未成年人”则都是否定概念。

第四节 概念外延间的关系

? 根据两个概念在外延上是否有相互重合之处,可把概念的关系分为相容和不相容的两大类。

? 相容关系

? 相容关系: 是其外延至少有一部分是重合的这样两个概念间的关系。

1、同一关系

同一关系是指其外延完全重合的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也叫全同关系。 例如:

概念“国家的根本大法”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就是具有同一种关系的两个概念,它们所指的是同一个思维对象,即宪法。

概念“北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之间也存在着同一关系,它们指的是同一城市。

2、属种关系

属种关系是指一个对象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对象的全部外延相重合的这样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也叫真包含关系。 例如:

“犯罪”与“贪污罪”就是具有属种关系的两个概念贪污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而犯罪除了贪污罪外还有许多其他形式。

概念“司法工作人员”与“审判员”之间也是一种属种关系,司法工作人员中包括审判员,而审判员则全部是司法工作人员。

3、种属关系

种属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重合这样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也叫真包含于关系。

概念间的种属关系和属种关系的区分体现在两概念的排序上,即属概念排在前,种概念排在后的,叫属种关系;种概念排在前,属概念排在后的,叫种属关系。 比如:

概念“犯罪”与“贪污罪”之间是属种关系,相应的,概念“贪污罪”与“犯罪”之间是种属关系。

属种关系和种属关系可以统称为从属关系。在从属关系状态下,“犯罪”与“贪污罪”,“贪污罪”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均属从属关系(无先后排序之分)。但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概念不能并列使用。

例如:概念“本市法律专家”和“全国法律专家” 是一对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把它们并列在一起使用,容易使人误解为本市的法律专家不属于全国法律专家,全国法律专家也不包括本市法律专家。这种错误在逻辑上叫做“种属不当并列”。

4、交叉关系

交叉关系是指其外延只有部分相重合的这样两个概念间的关系。 例如:

“律师”和“教师”就是具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因为有些律师是教师,有些律师不是教师,同样,也有些教师不是律师。

人们常常借助概念间的交叉关系构成一个新概念,不少法律概念也是这么形成的。

例如:

概念“少年”和“罪犯”间是一种交叉关系,由此而形成了“少年犯”这一新概念。 概念“执法者”和“犯法者”间存在着交叉关系,由此可构成“执法犯法者”这一概念。

二、不相容关系

? 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是指其外延没有任何部分相重合的这样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也叫全异关系。

具有不相容关系的概念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两个概念不仅外延没有重合之处,而且在内涵上也没有共同点。 例如,概念“律师”和“河流” 。

另一种情况是两个概念虽然外延不相重合,但在内涵上却有相同的属性,即它们所反映的对象具有相同的特性和本质。 例如:“男犯”和“女犯”

他们所指的对象虽然性别不同,互不相容,但他们有共同点,即都实施了危害社会且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注意:法律逻辑学只研究后一种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这类关系又可以分为两种,即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1.矛盾关系

矛盾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不相互重合,且它们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共同的属概念的全部外延这样一种关系。 如:“男犯”和“女犯” 是一对矛盾关系的概念,“男犯”和“女犯”的外延不相重合,但它们加在一起正好穷尽了其共同的属概念“犯人”的外延。 又如:概念如“罪’’与“非罪”,“有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等都是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

2.反对关系

反对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不相互重合,但它们的外延之和没有穷尽其属概念的外延这样一种关系。

例如:“已婚”和“未婚”就是一对反对关系的概念,它们的外延不相重合,且都真包含于一个共同的属概念“婚姻状”,但其外延相加要小于属概念“婚姻状况”的外延,因为“婚

姻状况”还包括“离婚”这种情况。 又如:概念“渎职罪”和“抢劫罪”,“自杀”和“他杀”,“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都是反对关系的概念。

概念间的反对关系和矛盾关系的区别: 两个具有不相容关系的概念,它们的外延之和是否穷尽了其共同的属概念的外延。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穷尽了其共同的属概念也就是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的为矛盾关系,否则为反对关系。

一份刑事判决书中写道:“本案被告人受贿所得的赃物有:高档家用电器、高级香烟、名酒、黄金饰品、录像机,等等。”

? “高档家用电器”真包含“录像机”,而这份判决书中却将其作为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并列使用,这样就混淆了概念的从属关系与全异关系。 有记者在一则关于打击犯罪的报道中这样写道:“X X市破获一起专门倒卖汽车的犯罪团伙。首犯X X利用各种手段,将98名国家机关干部、75名共产党员拉下水??”

? 这样的报道难免给人造成错觉,以为被罪犯拉下水的共有173人,其实总共98人,只不过其中有75名是共产党员。之所以造成这样的误解,是把“国家干部”和“共产党员”这两个具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当做全异关系的概念并列使用导致的结果。

一名女青年从山崖上坠落摔死,办案者根据死者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自杀的因素,认定死者不属于自杀,并由此推出“死者死于他杀”的结论。 据此结论展开调查,最终证实这名女青年是在天黑路滑的情况下不慎摔下山崖,属于意外致死。是由于“死者不属于自杀”错误地推导出“死者死于他杀”的结论造成的。在“非正常死亡”这一属概念中,“自杀”与“他杀”之间是反对关系,办案人员将其误认为矛盾关系,从而导致错误。

第五节 概念的概括和限制 一、概念的概括

概念的概括是指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以扩大概念的外延,从而由一个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的逻辑方法。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间的反变关系表明,一个概念的内涵缩小,则它们外延就会相应扩大,即由一个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 例如,在概念“过失犯罪”的内涵中,减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些内容,就可以过渡至“犯罪”这一属概念;在概念“犯罪”的内涵中,再减去“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这些内容,则可得到一外延更大的属概念“行为”,这就是对概念的概括。

对概念进行概括,能够把某个具体问题提到原则的高度来认识,以便于人们认识事物的共同特征。

例如,铁路客运部门规定:严禁旅客携带汽油、酒精、雷管、鞭炮、硫酸、剧毒农药等等物品上车,并将“物品”概括为“危险品”。这样概括能使人认识到上述“物品”都共同具有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及行车安全的特征。

从表达的角度看,对外延失之过窄的概念进行概括,有助于准确表达思想。 例如,一份法制宣传材料中说:“结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严禁破坏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这一概念的外延就显得过窄,因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都受法律保护。破坏结婚自由和破坏离婚自由的行为都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此,应当将“结婚自由”概括为“婚姻自由”这样表达才准确。

二、概念的限制

概念的限制就是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的外延,从而由一个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

例如,在概念“案件”的内涵中,增加“涉及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些规定性,便得到一个处延较小的种概念“民事案件”,这就是对概念“案件”所作的限制。

限制是一个与概括相反的思维过程。

三、概念的概括和限制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

首先,在刑事侦查中,运用概念限制法,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确定工作重心,以利于尽早破案。

如多年前在北京发生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身上有39处伤口,尸体发现地并非第一现场,案犯转移尸体需要用交通工具等情况,初步推断案犯可能是在汽车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是,北京市的汽车数以万计,需要缩小范围,即限定涉案“汽车”的外延。根据概念内涵与外延间的反变关系,缩小概念外延的途径是增加内涵,在这里就是掌握涉案车辆更多的特征。侦查人员据此,最后据案发当天曾路过尸体发现地的一位司机提供的线索——当时他看见一辆小轿车,横排尾灯很亮,拐进附近的僻静处,情况十分可疑;于是侦查人员把检查重点放在横排尾灯很亮的小轿车上,使案情的侦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由“汽车”到“小轿车”再到“横排尾灯很亮的小轿车”,从思维进程看,就是一个概念的限制过程。

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需要对概念进行概括和限制。

审理案件要弄清案情,确认案件事实,然后要从法理的角度考虑对这一案件适用什么法律。案件的事实是具体的,而法律规范总是抽象的、一般的,把某一件案件事实归入一般法律规范中,实质上就是一个概括过程。一旦确定了案件的适用法律,为了作出正确裁决,审判人员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和程度进行定性和量刑。 例如,要是已经确定某一行为属侵犯财产罪,那么还要进而限定它是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哪一种,是抢劫罪、抢夺罪还是诈骗罪?如确定该行为属抢夺罪,则进一步还要限定它的严重程度,属于情节一般,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因为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量刑也就不一样。根据一般的法律规范对一具体案件作出判决,就是一个概念限制的过程。

可见,审判员的思维过程一般是先概括,后限制,只有经过一个概括和限制相结合的思维过程,才能对案件作出最终的裁决。

第六节 概念的划分 一、划分的概念及特征

划分:就是按照一定标准,把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分成若干个小类列出,也就是把一个属概

念分成若干个种概念,以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例如,将“民事诉讼证据”划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类,通过这一划分,了解到“民事诉讼证据”这一概念的外延。 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划分标准三部分组成。 划分母项:是被划分的概念即外延需要加以明确的概念。 划分的子项:是划分后所得到的种概念。 划分根据:是划分所依据的属性叫划分标准。 例如,“人”可分为“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少年儿童和婴儿”。 划分母项是“人” ;

划分的子项是“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少年儿童和婴儿” ; 划分标准是年龄。 划分与分解的区别:

划分是将属概念按一定的标准分为若干种概念,划分后的子项和母项是种属关系。分解是将整体分为部分,分解后的部分与整体之间不再具有种属关系,不具有整体的属性。 例如,树木分为阔叶林、针叶林等。 (划分)

树木分为树干、树茎、树根等。 (分解)

二、划分的种类

根据划分后的子项数量不同,划分分为二分法划分和多分法划分 二分法划分

二分法划分是将划分母项根据有无某属性分为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子项的划分方法。(子项都是互为矛盾的概念)

例如,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行为分成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多分法划分

多分法划分是将划分母项根据某一属性,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子项的划分方法。 例如,刑罚中的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二)根据划分所包括的母项和子项层次数量的不同,划分可分为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 一次划分

一次划分是指包括母项和子项两个层次的划分,是指对母项划分一次,不对所得的子项再进行划分。

例如,将刑罚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不再对“主刑”和“附加刑”作进一步划分,这就是一次划分。

2.连续划分

连续划分是在一次划分的基础上,把一次划分后得到的子项当做母项再进行划分,如果连续进行直到满足实践需要为止的划分方法。

例如,将概念间的关系分成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相容关系再进一步分为同一关系、种属关系、交叉关系;不相容关系又进一步分成反对关系和矛盾关系。

三、划分的规则

(一)划分必须相应对称

划分相应相称是指划分以后诸子项外延的总和必须等于母项的外延。 如果划分不相称,子项外延总和就会小于母项外延或者大于母项外延,因而不能完成明确概念外延的任务。违反这一规则,就会出现“划分过宽”(“子项多出”)或“划分过窄”(“子

项不全”)的错误。

所谓“划分过宽”(“子项多出”)是指划分出的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外延。 所谓“划分过窄”(“子项不全”)是指划分出的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外延。 例如:

将“文学分成小说、诗歌、戏剧、散文、乐曲”就犯了“划分过宽”的逻辑错误“乐曲”不包括在文学的外延之中;

将“近亲属划分夫妻、父母、子女”就犯“划分过窄”(“子项不全”)的逻辑错误,这个划分遗漏了一个“同胞兄弟姐妹”的子项。

(二)划分必须依照同一标准进行

在同一划分过程中,划分的根据应当始终不变。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我们称为“多标准划分”的错误,或者叫“标准不一”的逻辑错误. 例如:

我们说“法律有国内法、国外法和程序法之分”就犯了“多标准划分”的错误。

因为“国内法”和“国外法”是依照法律的适用范围而分,而“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而言、依照法律的具体内容而分。在一次划分中同时采用了两个根据,导致划分结果的混乱。 (三)子项的外延必须互相排斥

划分出的子项间应当具有不相容关系即相互排斥。如果划分出的子项之间产生了属种或交叉关系,就会造成子项的重叠,引起错误。 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叫“子项相容”。 例如,将“人分为老年人、女性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少年、儿童等”,就犯了子项相容的错误,因为“老年人”和“女性老年人”是属种关系。 (四)划分的层次必须清楚

l 每次划分所得的子项应当是同一层次的。如果划分后所得的子项不是同层次的,或越过中间层次,直接划分出下一层子项就违反了这条规则。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是“层次不清”,或“越级划分”。 例如,“我国刑罚包括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个划分就是把“主刑”和“附加刑”的不同层的几个种概念并列,属于“层次不清”。

所谓“越级划分”是指不经过中间层次的划分,子项不是母项的邻近种概念,造成划分错误。 例如,“我国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一划分没有主次,这就是越级划分,少了中间层次“主刑”和“附加刑”的划分。

第七节 概念的定义

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一种逻辑方法。

定义是由三部分构成: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 被定义就是其内涵需要加以明确的概念。

定义项就是用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它通常是一个复合概念。 定义联项就是把定义项和被定义项联系起来的概念。常用的有“是”、“就是”“所谓??就是指??”等。

如果以Ds表示被定义项,以Dp表示定义项,用\就是\表示\定义联项,那么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定义结构:

Ds就是Dp.

例如:

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被定义项:“故意犯罪”;“犯罪中止”。 定义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定义联项:“是”。 Dp是Ds。

二、定义的方法 1.属加种差定义法 用公式表示为:

被定义项:种差+属概念 步骤:

第一步,找出被定义项的属概念。这一属概念是通过对被定义项进行概括而获得,它能够表明被定义项所指的对象真包含于哪一个类。 第二步,找出种差。所谓种差就是被定义项所指的对象在该属概念中与其他种概念所反映对象之间的根本差别。找出种差,实际上也就是找出定义项所指的对象的特有属性。 第三步,将种差与属概念结合构成定义项,进而使用定义联项把被定义项与定义项联结成为完整的定义。

l 例如,给“刑事诉讼法”下定义: l 首先,找出它的属概念“法律”;

l 其次,找出种差,即找出刑事诉讼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那些属性——“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l 最后,组成完整定义,即:“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 l 2.外延定义法

l 所谓外延定义法就是通过指明定义概念的外延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 l 例如:

l 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l 这条法律规定作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定义,其种差说明的是概念所指出的几类具体对象,而没有从对象的本质特征方面给出概念的内涵。因此,这种定义方法只是作为一种附带说明而使用的。 l 3.语词定义法

语词定义法就是说明或规定一语词之含义的定义方法,常见的语词定义有两种,即说明性的语词定义和规定性的语词定义。

所谓说明性的语词定义,就是对某一语词有的含义加以解释或说明。

“所谓‘但书’就是指法律条文中‘但’字以下的部分,指出本条文的例外。”这就是一个说明性的语词定义。

所谓规定性的语词定义就是对某个语词人为地规定某种特定的含义。 如我国《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对这三个词的含

义作出明确规定,以免理解或解释时产生歧义。 三、定义的规则

1.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等。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定义过宽”是指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它把本来不属于被定义项所指的对象也包括在定义项之中,使定义项真包含被定义项。 “定义过窄”则是指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它把被定义项所指的部分对象排斥在定义项之外,使定义项真包含于被定义项。 例如:

①“刑法学就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②“企业就是直接从事工业生产活动并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 例①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因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既包括刑法学,又包括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等等,这使得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 例②中定义项的外延则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因为,只有一部分企业是“从事工业生产活动”,还有的企业则从事交通运输、商品流通等活动。 2.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导致“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所谓“同语反复”是指定义项中直接引用被定义项。通常表现为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并不是具有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而是用于表达同一个概念的两个不同语词。

“循环定义”则是指定义项间接引用被定义项,即定义项要依靠被定义项来解释。 例如:

①“法学家就是被人称为法学家的人。”

②“近亲属就是比远亲属要更近的亲属,而远亲属则是比近亲属还要远的亲属。” 以上两例实质定义,例①中因定义项直接引用被定义项,因而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例②中因定义项依赖于被定义项来解释,所以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3.定义项一般不能用否定概念 例如:

①“合法行为就是不违反法律的行为。”

②“物质的运动状态就是物质的非静止状态。”

以上两例均为实质定义,其被定义项都是肯定概念,而定义项中均含有否定概念,因而都违反了“定义项一般不能用否定概念”的规则。

如果被定义项本身就是否定概念,那么其定义项也可以是否定概念。 例如:

①“无罪证据就是能证明刑事被告人犯罪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②“非婚生子女就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由于否定概念所反映的对象,都是以缺乏某种属性为其特征的一类对象,因而揭示其内涵时,也可采用否定概念以表明它所缺乏的属性,因此,用否定概念作定义项来说明否定概念,并不违反定义规则。

4.定义项必须明确完整,不能用比喻 例如:

①“生命就是内在关系对外在关系的不断适应。” ②“犯罪是寄生在阶级社会身上的毒瘤。” 在上例①定义项中出现了“内在关系”、“外在关系”这样的含混概念,例②则是在产生根源方面对“犯罪”所作出的一种比喻性说明。

典型案例

青年妇女李某与丈夫金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闹打架。其间,李某结识了本村男性青年刘某,并主动与之通奸。在李某结婚一年后的一天,李某被丈夫因小事毒打—顿,遂产生杀死金某另嫁刘某的念头。与刘某商量后,刘某同意,并答应以后娶李某为妻。一天深夜,李、刘在外通奸后,李某提出立即一起回家杀害丈夫金某。刘某即随李某进屋,见金某正熟睡在炕上。这时李某把自家斧头递给刘某,示意刘某砍金某头部。刘某当即猛力向金某连砍数斧,将金某杀死。

破案后,李、刘均被捕获。预审时,发现李某已怀孕三个月。考虑到李某罪行十分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经李某同意,在医院给李某做了人工流产。

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后,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刘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对判处李某死刑的刑罚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李某主动勾引被告人刘某谋杀亲夫,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虽然在起诉前已给李某做了人工流产,仍应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按怀孕妇女对待,不适用死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作了明确解答)。因此,二审撤销对李某的原判,改判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维持对刘某的原判。 逻辑分析

一、二审判决在对待李某的量刑上都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将“人工流产”与“怀孕”这两个概念根本对立。认为“人工流产”了,就不再是“怀孕”妇女了,而法律所规定的“怀孕”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怀孕”的事实状态,而不管是否“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不能否认“怀孕”事实的存在。因此,法律所规定的“怀孕”概念的外延包括胎儿存活的怀孕和胎儿未存活的怀孕(含“人工流产”和“自然流产”的怀孕)。由于一审法院未弄清“怀孕”的真正内涵与外延,因而一审对李某的量刑判决违反了我国《刑法》第49条的规定。

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却是因为没有正确理解“死刑”“死缓”、这两个概念的逻辑关系。 “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与“死刑”这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为:第一,在内涵上,死缓仍是死刑,其有死刑的特有属性,即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第二,在外延上,死缓与死刑是种属关系。死刑按其执行时间标准可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缓)。 作业:

一、下列各组概念间是什么关系?用欧拉图表示 1、A、法学家 B、教授 C、共产党员 2、A、杀人犯 B、抢劫犯 C、罪犯

3、A、自杀 B、他杀 C、仇杀D、自然死亡 4、A、法 B、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简答题

什么是概念?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是什么? 概念外延间有哪些关系?请分别用欧拉图说明。 什么是划分?划分的规则有哪些? 什么是定义?法律定义有哪些规则?

第三章 命题的一般特征

l 学习目的:命题是由概念组成的,掌握好有关命题的基本知识,培养应用命题进行逻辑分析的能力。 l 本章要求:明确命题的特征,命题和语句的关系,命题和命题的区别,了解命题的分类。 l 本章重点:命题的特征,命题的分类。 l 教学方法:讲授和讨论相结合。 第一节 命题及其表达式

一、命题的特征 l 命题:是对客观事物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它的直接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句子。 l 客观事物情况:指客观事物自身具有或者不具有某种属性,或这一种事物情况同另一种事物情况之间,它们自身具有或不具有某种联系。 l 断定:是对事物情况的肯定或否定。

l 例如:

l (1)犯罪行为是应当受到惩罚的。 l (2)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 l (3)商品不等于劳动产品。

l 例(1)肯定了“犯罪行为”具有“应当受到惩罚”的属性。 l 例(2)否定了“劳动教养”具有“刑事处罚”的性质。 l 例(3)否定了“商品”同“劳动产品”有“等于”的关系。

l 命题的基本逻辑特征:

l (一)命题对事物情况有所肯定或否定。 l 例如:

l (1)公安人员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对被害者死亡情况作出“死者是他杀”,或者“死者不自杀” 。

l (2)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呢?

l 例(1)是命题。前面是对“他杀”的肯定,后面是对“自杀”的否定。 l 例(2)不是命题,只是提出疑问,没有包含肯定或否定的内容。

l (二)命题有真假 l 例如:

l (1)警察队伍中有男同志,也有女同志。 l (2)警察局队伍中都是男同志。 l 例(1)是真命题。 l 例(2)是假命题。

二、命题和语句的关系

l 联系:命题和语句是思想认识内容与表达形式的关系。 l 区别:

l (1)命题和语句的本质不同。

l 命题是一种思维形式,是对思维对象所作的断定,没有地域、民族的差异。

l 语句是人们表达命题的语言形式,有地域、民族差异。

l (2)命题和语句不是一一对应的。

l 并非所有的语句都表达命题。一般来说,陈述句都直接表达命题,而疑问句祈使句、感叹句不直接表达命题。 l 例如:

l (1)李某是杀人犯。

l 陈述句,包含了对事物的断定,能辨别真假,是命题。

l (2)谁是本案的主犯?

l 疑问句,只是提出问题,并未肯定或否定,不是命题。 l (3)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l 疑问句中的反问句,表达命题,表达的是“人不可能没有过错”这个命题。 l (4)请不要抽烟!

l 祈使句,这类语句目的在于要求别人做某件事,对事物没有直接断定,不表达命题。 l (5)被告人的行为是多么可耻啊!

l 感叹句,实际上断定了“被告人的行为是可耻的。 l (6)啊,长城!

l 感叹句,没有断定,不表达命题。

l (3)不同的语句可以表达同一个命题。 l 例如:

l (1)凡正当防卫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l (2)没有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不是合法行为。 l (3)不是合法行为的正当防卫是不存在的。 l (4)难道有正当防卫不是合法行为?

l 这四个句子的语法结构不同,但都表达了一个命题,“所有的正当防卫都是合法行为。”

l (4)同一语句在不同语言环境中可以表达不同的命题。 l 例如:

l (1)王小姐正在理发。 l (2)我正在上课。

l 例(1)可分别表达“理发师正在给王小姐理发”和“王小姐正在给顾客理发。”

l 例(2)如果是一位教师说的,表达的是“我正在讲课”的命题,如果是一位学生说的,表达的是“我正在听课。”

l 注意分析语句所处的语言环境。 三、命题与命题的区别

l 命题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情况作出的断定,是被断定了的某种陈述,它的内容是确定的,而且它是真还是假,对于所断定的事物自身的情况,也是确定的。命题是同认识主体相联系, 也同所断定的事物自身情况相关。

l 命题只是一种表达对事物情况自身所断定的、具有真假意义的语句,不涉及认识主体,也不涉及所断定的客观事物情况自身。

l 例如:

l 张三或李四说:“有的大学生是不懂法律的。” l 这句话是张三或李四做出的命题,撇开说这句话的人,就只是一个表达了对事物情况的断定,具有真假意义的语句,不涉及认识主体,逻辑学不可能研究具体的某个人的思维中做出的命题,因此,称为命题更准确。

四、命题的分类

l (1)根据命题是否包含“必然”、“可能”、“必须”、“禁止”等模态词,分为模态命题和非模态命题。

l (2)模态命题分为真值模态命题和规范模态命题。

l (3)非模态命题根据命题本身是否由其他命题组成,分为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 l (4)简单命题根据断定的是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还是断定对象与对象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关系,分为性质命题与关系命题。

l (5)复合命题根据组成复合命题的各个命题成分间的逻辑连接词,分为联言命题、选言命题、假言命题和负命题。 l 命题的分类图:

第四章 简单命题

教学目的:掌握有关简单命题的有关知识,培养正确地逻辑分析能力。

教学要求:掌握简单命题的逻辑形式,搞清性质命题词项的周延性,性质命题间的关系,关系命题的概念和关系的逻辑性质。

教学重点:性质命题词项的周延性及关系,关系命题的概念和关系的逻辑性质。 教学方法: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简单命题:是不包含其他命题成分、而直接由词项构成的命题。包括性质命题和关系命题。 第一节 性质命题的概述 一、性质命题

性质命题:又叫直言命题,是断定对象具有或者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例如:

(1)所有的人都不是完美无缺的。 (2)有些律师是兼职的。

例(1)断定了“人”都不具有“完美无缺”的性质。 例(2)断定了有些“律师”具有“兼职”的性质。

性质命题就是断定“什么是什么”或“什么不是什么”它本身只由词项(即概念)构成,命题中没有包含其他命题成分。 性质命题由四个部分构成: 主项、谓项、联项、量项。

主项:是性质命题中表示被断定对象的词项。 如:“人”、“律师”

谓项:是性质命题中表述被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的某种性质的词项。 如:“完美无缺”、“兼职”

联项:是性质命题中连接主项和谓项的词项。分为肯定性的断定和否定性的断定。 如:“是”,“不是”

量项:是性质命题中表示被断定对象数量的词项。分为全称量项和特称量项。 全称量项:是表明对主项概念所指思维对象的全体都作了断定。常用“所有”、“凡是”、“一切”表示。 如:“所有” 特称量项:是表明未对主项概念所指思维对象的全体作出断定。常用“有些”、“有的”表示。 如:“有些”

用“S”代表主项,用“P”代表谓项,用公式表示: (所有或者有些)S是(或不是)P。

二、性质命题的类型

对性质命题可从质和量方面分类。

性质命题按质分为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

肯定命题:是断定思维对象(S)具有某种性质(P)的命题。 否定命题:是断定思维对象(S)不具有某种性质(P)的命题。 例如:

(1)所有党政机关干部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有的青年人是优秀的科技人才。

(3)所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4)有的律师不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 例(1)、(2)是肯定命题。 (所有或有的)S是P。 例(3)、(4)是否定命题。 (所有或有的)S不是P。

性质命题按量分为全称命题、特称命题和单称命题。

全称命题:是断定某一思维对象(S)的全体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P)的命题。 特称命题:是断定某一思维对象(S)中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P)的命题。 单称命题:是断定某一单个思维对象(S)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P)的命题。

例如:

(1)所有盗窃行为都是行为主体故意实施的行为。

(2)凡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不是有选举权的公民。 (3)有的金属是液体。

(4)共产党员中,有的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5)孔繁森是优秀共产党员。

(6)重庆市不是城市人口最多的大城市。 例(1)、(2)是全称命题。 所有S是(或不是)P。 例(3)、(4)是特称命题。 有的S是(或不是)P。 例(5)、(6)是单称命题。

(某个特定的)S是(或不是)P。

按质和量两方面结合起来,将性质命题分为:

(1)全称肯定命题:是断定某一类思维对象(S)的全体都具有某种性质(P)的命题。 例如: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所有S都是P。(SAP)简称A命题。(取拉丁文Affirmo的第一个元音字母)

(2)全称否定命题:是断定某一类思维对象(S)的全体不具有某种性质(P)的命题。 例如:

所有有选举权的公民不是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所有S都不是P。(SEP)简称E命题。 (取拉丁文Nego的第一个元音字母)

(3)特称肯定命题:断定某一类思维对象(S)中部分对象具有某种性质(P)的命题。 有些律师是兼职的。 有些S是P。(SIP)简称I命题。(取拉丁文的Affirmo的第二个元音字母)

(4)特称否定命题:断定某一类思维对象(S)中部分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P)的命题。 有的合同在法律上不是有效的。 有的S不是P。(SOP)简称O命题(取拉丁文Nego的第二个元音字母)

(5)单称肯定命题:是断定某一思维对象(S)具有某种性质(P)的命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某个特定的)S是P。

(6)单称否定命题:是断定某一思维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 张某不是本次庭审的审判长。 (某个特定的)S不是P。

注意:性质命题一般只概括为A、E、I、O四种,将单称命题视为全称命题,因为单称命题和全称命题都对主项概念的全部外延作出断定,只是单称命题的外延只有一个对象,而全称命题的外延包括许多对象。

三、性质命题的词项的周延性 性质命题的词项周延性:是指一个性质命题的主项或谓项,在该命题中是否被断定了全部外延(也就是是否涉及某个词项的全部外延),如果在一个性质命题中断定了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那么该词项是周延的;如果在一个性质命题中没有断定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那么该词项是不周延的。

1、全称肯定命题(SAP)

全称肯定命题的主项周延、谓项不周项。

所有S都是P,断定主项S的全部外延属于P的外延,P中至少有一部分外延是属于S的外延。主项S的全部外延都被断定了,谓项P中只有部分外延被断定,所以S周延,P不周延。

例如:

所有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

主项“犯罪行为”的全部外延被断定,主项周延。 谓项“违法行为”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属于“犯罪行为”,“违法行为”的全部外延没有进行断定,谓项不周延。

2、全称否定命题(SEP)

全称否定命题的主项周延、谓项周延。

所有S都不是P,断定了S的任何一个外延都排斥在P的外延之外,P的任何一个外延也都排斥在S的外延之外。S和P的外延都被断定了。

例如:

所有的人民团体都不是审判机关。

主项“人民团体”的外延被断定了,主项周延。 谓项“审判机关”的外延被断定了,谓项周延。

3、特称肯定命题(SIP)

特称肯定命题的主项不周延、谓项不周延。 有的S是P,断定至少有一部分S的外延是P的外延,同时断定了至少有一部分P的外延也是S的外延。主项S不周延,谓项不周延。

例如:

有些犯罪分子是青少年。

主项“犯罪分子”至少有一部分是青少年,主项不周延。 谓项“青少年”至少有一部分是犯罪分子,谓项不周延。

4、特称否定命题(SOP)

特称否定命题的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有的S不是P,断定了至少一部分S的外延排斥在P的外延以外,但没有对S的全部外延进

行断定,由于部分S被排斥在P的外延以外,实际上是对谓项P的外延作了全部断定。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

例如:

有的被告人不是有罪的人。 有的犯罪分子不是青少年. 主项“被告人”是不周延的。 谓项“有罪的人”是周延的。

四、性质命题真假的判定以及不同性质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性质命题真假的判定

性质命题是对主项和谓项外延关系的断定,但断定的外延关系不等同于主项和谓项这两个概念在客观方面具有外延关系。如果一个性质命题断定的主项和谓项的外延关系与两个概念在客观方面的外延关系一致,该命题是真的;否则,该命题是假的。

(1)A命题断定的是主项S的全部外延都在谓项P的外延中,在这种情况下该命题是真,否则是假。(+代表真,-代表假)

2、E命题断定的是主项S的全部外延都不在谓项P的外延中,主、谓项的外延关系完全相互排斥,在这种情况下该命题是真,否则是假。(+代表真,-代表假)

3、I命题断定的是主项S的外延中至少有一个对象在谓项P的外延中,在这种情况下该命题是真,否则是假。(+代表真,-代表假)

4、O命题断定的是主项S的外延中至少有一个对象在谓项P的外延之外,在这种情况下该命题是真,否则是假。(+代表真,-代表假)

(二)性质命题间的真假关系

性质命题间的对当关系:是A、E、I、O相互间的真假制约关系。包括上反对关系(反对关系)、下反对关系、差等关系和矛盾关系。 1、上反对关系:A和E间的真假关系。

特点:两个判断不能同真,可能同假。(以 表示推出,以 表示互推) (1)SAP为真 → SEP必假 (2)SEP为真 → SAP必假

(3)SAP为假 → SEP可能真可能假 (4)SEP为假 → SAP可能真可能假

例如:

A:甲班所有同学都是共青团员。 E:甲班所有同学都不是共青团员。

如果A为真,主项“甲班的同学”的全部外延对象,都在谓项E的外延之内,那么E为假。 如果E为真,主项“甲班的同学”的全部外延对象,都在谓项A的外延之外,那么A为假。 如果A为假,主项“甲班的同学”的外延中,至少有一个对象,也可能全部对象在谓项“共青团员”的外延之外。如果主项至少有一个对象在谓项的外延之外,A假,E假。如果主项全部对象在谓项的外延之外,A假,E真。

如果E为假,主项“甲班的同学”的外延中,至少有一个对象,也可能全部对象在谓项“共青团员”的外延之内。如果主项至少有一个对象在谓项的外延之内,E假,A假。如果主项全部对象在谓项的外延之内,E假,A真。

2、下反对关系:I与O间的真假关系。 特点:不能同假,可以同真。 (1)SIP为假 → SOP必真 (2)SOP为假 → SIP必真

(3)SIP为真→SOP可能真可能假 (4)SOP为真 → SIP可能真可能假

例如:

I:甲班有的同学是共青团员。 O:甲班有的同学不是共青团员。

如果I为假,主项S外延中没有一个对象在谓项P的外延中,O为真。 如果O为假,主项S外延中没有一个对象在谓项P的外延外,I为真。

如果I为真,主项S的外延对象至少有一个,也可能全部在谓项P的外延中,O可能真,也可能假。

如果O为真,主项S的外延对象至少有一个,也可能全部在谓项P的外延之外,I可能真,也可能假。

3、矛盾关系:A与O,E与I之间的真假关系。 特点: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 (1)SAP为真 SOP为假 (2)SAP为假 SOP为真 (3)SEP为真 SIP为假 (4)SEP为假 SIP为真

例如:

A:甲班的同学都是共青团员。 O:甲班有的同学不是共青团员。

如果A为真,主项S的外延对象全部在谓项P的外延中,O为假。

如果O为真,主项S的外延中至少有一个对象在谓项P的外延之外,A为假。 如果A为假,主项S的外延中至少有一个对象在谓项外延之外,O为真。 如果O为假,主项S的外延中没有一个对象在谓项的外延之外,A为真。

4、差等关系:A与I,E与O之间的真假关系 特点:可以同真,可以同假。 (1)SAP为真 → SIP必真 (2)SEP为真 → SOP必真 (3)SIP为假 → SAP必假 (4)SOP为假 → SEP必假

(5)SAP、SEP为假 → SIP、SOP可能真可能假 (6)SIP、SOP为真 → SAP、SEP可能真可能假

例如:

A:甲班的同学都是共青团员。 I:甲班有的同学是共青团员。

如果A真,主项S的全部外延在谓项P之中,I真。

如果A假,主项S的部分外延,也可能全部外延在谓项P之外,I可能真,也可能假。 如果I假,主项S的全部外延在谓项P之外,A假。

如果I真,主项S的部分外延,也可能全部外延在谓项P之中,A可能假,也可能真。

了解性质命题的关系的意义:

(1)有助于学习和运用逻辑思维规律。 (2)有助于正确地论证和恰当地反驳。 例如:

论证“有些被告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要负刑事责任。”为真 E真O必真

用“所有正当防卫都不要负刑事责任。”这个E命题真来证明。 反驳“所有法律都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A真E必假

所有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A命题) I真E必假

有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E命题)

五、性质命题的直接推理 (一)性质命题对当关系推理

性质命题对当关系推理:指从一个性质命题推出另一个性质命题的推理。 1、根据矛盾关系的推理

矛盾关系:A与O,E与I命题间的关系。

一个命题真,推出另一个命题假;一个命题假,推出另一个命题真。 矛盾关系的对当推理的有效形式: SAP → SOP SAP → SOP SOP → SAP SOP → SAP SEP → SIP SEP → SIP SIP → SEP SIP → SEP

例如:

(1)所有贪污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并非有的贪污罪的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SAP → SOP

(2)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有的合同不是有效的。 SAP → SOP

2、差等关系推理

差等关系:指A与I,E与O命题间的关系。

全称命题为真推出特称命题为真;特称命题为真推出全称命题为假。 差等关系的有效形式: SAP → SIP SIP → SAP SEP → SOP SOP → SEP 例如:

(1)并非有的抢夺罪是抢劫罪。 并非凡抢夺罪是抢劫罪。 SIP SAP

(2)凡作案者都有作案时间。 有的作案者有作案时间。 SAP → SIP

3、上反对关系推理

上反对关系:指A与E命题间的关系。 其中一个命题为真,推出另一个命题为假。 反对关系推理的有效形式: SAP→ SEP SEP→ SAP

例如:

(1)所有的共同犯罪是合法的。

并非所有的证据都不是合法的。 SAP→ SEP

(2)所有共同犯罪都不是过失犯罪。 并非所有共同犯罪是过失犯罪。 SEP→ SAP

4、下反对关系推理

下反对关系:指I与O命题间关系。

其中一个命题为假,推出另一个命题为真。 下反对关系的有效形式: SIP → SOP SOP → SIP 例如:

(1)并非有的走私罪是过失犯罪。

有的走私罪不是过失犯罪。 SIP → SOP

(2)并非有的遗产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 有的遗产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 SOP → SIP

六、性质命题的隐含命题及揭示隐含命题的方法

有一位主人宴请客人,客人来后,主人却迟迟不请客人入席就座。后来主人对大家说:“实在对不起,请大家再稍等片刻,因为该来的人还没有来。”已来的这些客人一听,就纷纷离去。主人看到大多数客人们都走了,非常吃惊,问没走的客人这是什么原因,客人告诉了他,主人听后说:“唉!不该走的人怎么都走了!”剩下的客人一听,也走了。 为什么这些客人纷纷离去?

因为已来的客人想:该来的人都还没来,岂不是说我们来的人都是不该来的。 后来剩下的客人想:不该走的人都走了,岂不是说没走的人是该走的

(一)性质命题的隐含 隐含命题:指由一个命题必然可以得出的另一个或几个与其意思相同、真假等值或者一致的命题。 例如:

本案的作案人是外科医生。

至少有一个外科医生是本案的作案人。 非外科医生都不是本案的作案人。

(二)揭示性质命题的隐含命题的逻辑方法 1、换质法

换质法:指通过改变一个性质命题的质,并将其谓项换成它的矛盾概念。即把肯定联项变成否定联项,或把否定联项变成肯定联项,得出的命题是原命题的隐含命题。 例如:

(1)某甲是非正常死亡。 某甲不是正常死亡。

(2)小学生不是成年人。 小学生是未成年人。

换质法的基本规则:

(1)改变命题的质,即将联项由否定改为肯定,或者由肯定改为否定。 (2)谓项改为与原词项相矛盾的词项。 换质法的推理形式

(1)A命题:SAP → SEP 所有的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 所有的盗窃罪都不是非故意犯罪。 (所有的盗窃罪都不是过失犯罪。)

(2)E命题:SEP → SAP 管制不是附加刑。

管制是主刑。

(3)I命题:SIP → SOP

有些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有些人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O命题:SOP → SIP 有些合同不是有效合同。 有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A、E、I、O四种命题换质形式: SAP SEP SEP SAP SIP SOP SOP SIP

2、换位法

换位法:指将性质命题的主、谓项的位置互换得出一个性质命题的推理。 例如:

(1)有些律师是青年人。 有些青年人是律师。 (2)犯罪中止不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 换位法的规则:

(1)不改变前提命题的质和量,只交换其主、谓项的位置。 (2)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换位法的推理形式:

(1)E命题:SEP PES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负刑事责任的不是正当防卫。 (2)I命题:SIP PIS 有些杀人罪是故意犯罪。 有些故意犯罪是杀人罪。

注意:A命题和O命题不能换位。因为A、O命题换位后词项的周延性改变了。 换位法的换位形式: SEP PES SIP PIS

换位法和换质法结合使用

犯罪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并不是无罪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SAP → SAP 推理步骤:

SAP → SEP → PES → PAS → PIS → SOP → SAP

第二节 关系命题

一、关系命题的概念及特征

关系命题:是断定对象与对象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的命题。 例如:

(1)凶手高于被害人。

(2)作案现场在大树和草堆之间。 (3)甲和乙是共同犯罪。 例(1)“凶手”与“被害人”间有“高于”的关系。 例(2)“作案现场”与“大树”间有“在??之间”的关系。 例(3)“甲和乙”有“共同犯罪” 的关系。

关系命题由三个部分组成:关系者项、关系项、关系量项。

关系者项:指被断定的某种关系的承担者的概念,用a,b,c等表示。 例如:“凶手”、“被害人”;“作案现场”、“大树和草堆”;“甲”、“乙” 关系项:是表示关系命题中断定的某种关系的概念,用R表示。 例如:“高于”;“在之间”;“共同犯罪”

关系量项:是表示关系者项数量的概念。

例如:有些(或这个)凶手高于有些(或那个)被害人。(有些、这个、那个是关系量项) 关系命题的逻辑形式表示为: aRb 或 R(a,b)

读作a与b有R关系。 aRb 或 R(a,b)

读作a与b没有R关系。

二、关系的逻辑性质 1、关系的对称性

关系的对称性:指在特定的论域里,对象a与对象b之间具有某种关系时,对象b与对象a之间是否与具有这种关系,即当aRb真时,bRa是否也真 关系的对称性分为:对称关系、非对称关系、反对称关系。

(1)对称关系

对称关系:指在特定的论域里,在对象a与对象b之间,如果a对b有某种关系,而b对a也必然有这样的关系。即aRb真,bRa必真,那么“R”为对称关系。 例如:

张三和李四是同案犯。(为真) 李四和张三是同案犯。(为真) 那么“同案犯”是对称关系。 又如“夫妻”、“兄弟”、“邻居”、“同乡”等为对称关系。

2、非对称关系

非对称关系:是在特定的论域里,在对象a与对象b之间,如果a对b有某种关系,b对a可能有这种关系,也可能没有这种关系。

如果aRb真,bRa真假不定,那么“R”为非对称关系。 例如:

张三打李四。(为真) 李四打张三。(可真可假)

“打”这种关系就是非对称关系。 又如“喜爱”、“佩服”、“认识”、“批评”等关系,都是非对称关系。

(3)反对称关系

反对称关系:是在特定的论域里,对象a与对象b之间,如果a对b有某种关系,而b对a必然没有这种关系。

如果aRb真,bRa必假, “R”为反对称关系。 例如:

张三的罪行重于李四的罪行。(为真) 李四的罪行重于张三的罪行。(为假) “重于”这种关系就是反对称关系。 又如“大于”、“多于”、“在??之南”、“是??父亲”等都是反对称关系。

2.关系的传递性

所谓关系的传递性,是指在特定的论域里,对象a与对象b之间有某种关系,并且对象b与对象c之间也有这种关系时,对象a与对象c之间是否也有这种关系。即aRb真,并且bRc真时,aRc是否也真。

根据关系的传递性,可分为传递关系、非传递关系和反传递关系。

(1)传递关系

传递关系:是在特定的论域里,如果对象a与对象b有某种关系,而且对象b与对象c也有这种关系,那么对象a与对象c就必然有这种关系。即如果aRb真,并且bRc真,则aRc必真,“R”为传递关系。 例如:

张三得到的赃款多于李四得到的赃款。(为真) 李四得到的赃款多于王五得到的赃款。(为真) 张三得到的赃款多于王五得到的赃款。(为真) “多于”这种关系就是传递关系。 又如“早于”、“先于”、“在??之南”、“真包含于”等关系都是传递关系。

(2)非传递关系

非传递关系:是在特定的论域里,如果对象a与对象b有某种关系,而且对象b与对象c也有这种关系,则对象a与对象c可能有这种关系,也可能没有这种关系。如果aRb真,并且bRc真时,aRc真假不定,“R”就是非传递关系。 例如:

张三教唆李四犯罪。(为真) 李四教唆王五犯罪。(为真)

张三教唆王五犯罪。(真假不定) “教唆”就是非传递关系。 又如“殴打”、“认识”、“相邻”、“控告”等,都是非传递关系。

(3)反传递关系

反传递关系:在特定的论域里,如果对象a与对象b有某种关系,而且对象b与对象c也有这种关系,但对象a与对象c必然没有这种关系。如果aRb真,并且bRc真时,则aRc必假,“R”就是反传递关系。 例如:

张某比李某早到现场半个小时。(为真) 李某比王某早到现场半个小时。(为真) 张某比王某早到现场半个小时。(为假) “比??早半小时”就是反传递关系。 又如“多??200元”、“年长2岁”、“晚一个世纪”、“是??父亲”等关系都是反传递关系。 三、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逻辑性质的意义

分清不同法律关系的逻辑性质,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各种法律关系是很有帮助的。应当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清不同法律关系的逻辑特性。如果不是这样,则可能在理解和处理法律关系时犯错误。

例如:

几年前,有一个青年去日本留学,在一次车祸中不幸丧身。事后,他的妻子把丈夫在国内留下的房产、储蓄存款等统统归于自己名下,根本不考虑她丈夫年迈的父母对儿子遗产的合法权利。在她公公、婆婆对儿子遗产提出要求时,她断然拒绝了,认为只有她做妻子的才有权继承丈夫遗产,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父母和子女间的遗产继承关系为对称关系。也就是说父母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案例:

1987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2001年6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到敬老院。

张某的妹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儿女赡养母亲。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赡养母亲。 请运用判断的有关逻辑知识,判断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什么类型的命题,并分析张某儿女的抗辩能否成立。

逻辑分析

上述法律规定是一个全称肯定命题。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不能成立。 所有S是P。该法律规定相当于:“所有的子女都是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 也就是说,受到父母抚养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就算没有受到父母抚养的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生活困难”的母亲张某有权利要求子女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不以母亲是否抚养子女为前提,更何况母亲没有抚养子女,是基于母亲患精神病而无力抚养。

作业:

一、指出下列性质命题主、谓项的周延情况 1、误入歧途的人有些是上当受骗的。 2、继承法不是程序法。

3、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4、有些财产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5、有的经验差的同志不是不能办好案子。

二、根据已知命题的真假,断定其他三种命题的真假 1、已知“所有的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为真。 2、已知“有些盗窃犯是杀人犯”为真。 3、已知“有些产品不是合格产品”为假。

三、从对称性和传递性两方面分析关系命题中的关系项各表示何种关系。 1、他喜欢他弟弟。 2、甲队战胜了乙队。

3、鲁迅比郭沫若大十一岁。 4、A概念与B概念全异。 5、A概念真包含B概念。 四、简答题

1、性质命题有几种?A、E、I、O的主谓项周延情况是怎样? 2、简述性质命题真假的判定及不同性质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3、简述关系命题的对称性和传递性。

第五章 复合命题

教学目的:承接和深化前面所学过的概念和简单命题的知识,同时为学习后面的各种相应复合命题推理打下扎实的基础。

教学要求:了解复合命题概述,掌握各种复合命题的定义、特征、常用逻辑联结词及其逻辑形式,以及真值表、真值表的综合运用,掌握各种命题的负命题及其等值命题。了解联言命题、选言命题、假言命题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教学重点:联言命题、选言命题、假言命题的逻辑形式、分类、真假与真值表,复合命题的负命题及其等值命题。

教学方法: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第一节 复合命题概述

一、复合命题的含义

复合命题:是包含有其他命题成分的命题,或者说,是以命题作为组成成分的命题。其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复句。 例如:

(1)张三既犯了贪污罪,又犯了受贿罪。 (2)李四在本案中或者是原告,或者是被告。

(3)如果行为是犯罪行为,那么该行为一定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4)并非这件事不是甲干的就是乙干的。

复合命题的构成:逻辑变项和逻辑常项。

逻辑变项:复合命题的肢命题,决定了复合命题的具体内容,是复合命题中的可变成分。 复合命题的肢(子)命题:是一个复合命题包含的命题成分。用p、q、 r等表示

注意:肢命题可以是简单命题,也可以是复合命题;可以是肯定命题,也可以是否定命题。如肢命题为复合命题的复合命题,就是多重复合命题。

逻辑常项:是复合命题中除肢命题外,表示不同命题的联结词。

二、复合命题的真值表

复合命题的逻辑值,简称真值:指复合命题的真值或假值。 复合命题有真的真值:指一个复合命题真,用“+”表示。 复合命题有假的真值:指一个复合命题假,用“-”表示。

真值表:指为了说明复合命题的真值情况,逻辑学采用了真值组合的列表方法给予揭示,表明复合命题真值情况的图表。

第二节 复合命题的基本形式及其逻辑性质 一、联言命题

联言命题:是同时断定两种以上事物情况都存在的复合命题。表示并列关系语句,联结词常用“不但??而且”,“既??又”,“??并且??”等。 例如:

(1)我们既要抓好物质文明建设,又要抓好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2)法官分析证据时,不仅要注意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而且要注意被告方提供的证据。 (3)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且承担民事义务。 (4)某甲、某乙、某丙都是盗窃集团的成员。 注意:联言命题的各肢命题间不一定有连接词。

联言命题典型的联结词是“并且”,联言命题的形式: p并且q (pΛq 读作p合取(并且)q)

联言命题是同时断定两种以上事物情况存在的复合命题,因此联言命题中每一个肢命题为真时,联言命题才是真。如果有一个肢命题为假,联言命题为假。

联言命题真值表:

二、选言命题

选言命题:是断定几种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种事物情况存在的命题。表示选择关系的语句,联结词常用“或”、“或者”、“要么??要么”、“可能??也可能”等。 (1)他的死或者是自杀、或者是他杀、或者是自然死亡。 (2)某甲伤人要么是故意的,要么是过失的。 (3)甲、乙、丙中至少有一人是本案的作案人。

(4)本案的性质不外这样几种可能:即A、奸情杀害;B、图财害命;C、报复杀人。

选言命题的若干肢命题,有些是可以同时并存的,具有相容性,有些是相互排斥的,具有不相容性。选言命题分为相容选言命题和不相容选言命题。 1、相容选言命题 相容选言命题:是断定至少有一个肢命题所表示的事物情况为真的复合命题。联结词常用“或者”、“或”、“或许”、“可能”、“也许”等。 例如:

聋哑人或肓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相容选言命题的典型联结词是“或者”,相容选言命题的形式: P或者q (pνq,读作p析取(或者)q) 相容选言命题是断定至少有一事物情况为真,因此其肢命题中至少有一个真,也可能全部是真,即只能当p、q都假时, pνq才假,否则为真。

相容选言命题真值表:

2、不相容选言命题

不相容选言命题:是断定若干事物情况中只能有一个事物情况存在的命题。 不相容选言命题的典型联结词是“要么??要么”,不相容选言命题形式: 要么p,要么q (pνq,读作p不相容析取(互斥析取)q) 不相容选言命题是断定只有一事物情况为真的复合命题,因此只有一个肢命题为真时,该选言命题为真,否则为假。

不相容选言命题真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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