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施工图审查时常见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23-12-06 17:51: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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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电气施工图审查时常见问题解答!

1、为防止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并列运行,应急电源发电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设置电气及机械联锁,以确保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第3.0.2条。有的设计应急发电机启动命令由信号继电器发出,但信号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发出启动发电机的信号,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有的设计有电气联锁而没有机械联锁。

2、配电室的长度超过7米时,没有设置两个出口,按《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第6.2.6条,长度超过7米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3、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超过15米,只在通道的两端有出口。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第3.1.8条,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4、变电所设计时对建筑等专业的要求不具体:考虑室内净高要求时,未计及梁的高度;造成变电所内局部净高很低,使设备布置困难;主出入口的宽、高未考虑设备的吊装及运输方便,造成设备运不进去;双排布置的低压配电屏的电缆沟互不连通,不方便电缆的进出和今后线路的调整;当变电所设置在最低层时,未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

防水措施。

5、电线电缆选择时,只考虑计算电流大小,未全面考虑敷设方式、敷设环境,未计及温度校正及多路电缆的并敷校正,使线路载流量小于该回路的计算电流或小于该回路断路器的整定值或线路电压损失偏大,从而不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第2.2.2条、第4.3.4条。

6、保护(PE)线截面选择偏小,不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第2.2.9条。

7、中性线(N线)截面偏小,为相线截面的1/2。由于民用建筑用电负荷绝大多数为单相负荷,三相负荷不平衡必然导致中性线通过不平衡电流,且随着电脑及各种家用电器设备的发展与普及,低压电网的高次谐波污染日益加剧,3次及其奇倍数谐波均构成中性线电流,中性线过电流并由此引发的电气火灾现象也日渐增多。故在民用建筑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以确保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第2.2.6条及第2.2.7条。8、电气系统图中,断路器及漏电断路器极数选择错误,不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第4.5.6条。应为不装设漏电电流保护的:三相回路断路器应采用三极,单相回路断路器应采用单极;装设漏电电流保护的:三相回路漏电断路器应采用四极,单相回路漏电断路器应采用二极;(见国标图集04DX002第23页)。

9、消防设备的专用配电控制线路上装设有作用于切断电路的带热动或电子过载脱扣器的断路器及热继电器;或只说明热继电器只作用于报警信号不切断电路,忽视断路器的过载保护,不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第4.3.5条。设计中应说明热继电器只作用于报警信号不切断电路,断路器的选型应明确采用只带电磁脱扣器(短路保护)的塑壳断路器,微型断路器一般不能采用,只有在容量小、工作时间较短的设备如防火卷帘等,允许微型断路器,但应在满足短路保护前提下适当放大断路器的整定值。

10、消防设备与其它设备(如消防水泵与生活水泵)共用回路,或分支干线跨越防火分区,不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9.1.3条。

11、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面积超过规范要求的大空间没有设置应急照明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没有标注应急照明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3条、第11.3.1条、第11.3.4条。

12、有装饰吊顶场所的照明器具可能靠近可燃物,安装没有作特别说

明,造成不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9.3.1条、第9.3.2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2.4条。13、每套住宅用户开关箱的总断路器没有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不满足《住宅建筑规范》第8.5.4条的规定。

14、安装高度在1.8米及以下的带开关电源插座、带防溅盒的电源插座没有采用安全型插座或安装高度为1.8米的电源插座没有采用安全型插座,不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5条。15、住宅设计时厨房及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常随线路敷设方便与其它普通插座混接,影响供电的可靠性,不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2条第3款。

16、住宅公共部分的照明没有说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有的楼梯间的照明控制没有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如声、光控延时自熄开关),不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17、高层住宅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的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没有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不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3条。

18、建筑物的低压配电系统进线总配电箱处、楼层分配电箱处没有设置第一级、第二级电涌保护器,不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6.4.4条、第6.4.5条;设在屋顶的电梯、风

机、轮廓景观照明配电箱,没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不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3.5.4条。19、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中,在消防控制室确认火灾后,不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及接通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第6.3.1.8条。或者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中有相应控制模块,但相应的配电箱的断路器没有带分励脱扣装置或中间继电器,实现不了此功能,也满足不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第6.3.1.8条。20、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联动控制设计中有总线编码模块自动控制,没有消防控制室的手动硬线直接控制功能,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第5.3.2条。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没有设置专用接地干线,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第5.7.2条。22、地下车库布置感温探测器时,没考虑结构梁的影响,按平屋面考虑。造成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8.1.5条。23、电气竖井内没有预留电源插座或没有设置应急照明,其控制开关没有安装在竖井外,不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5条。

24、电梯井道照明的特低电压隔离变压器的二次侧没有设置保护电器或保护电器的整定值偏小(小于二次回路的额定电流。不能有效保护二次侧过负载。25、照明设计中不明确人工照明的照度值,造成不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5章、第6章;不明确光

源类型或选择白炽灯过多,不能满足现行节能要求;灯具选择不具体,气体放电灯不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造成不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3.5条的要求。26、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灯回路不配出保护PE线。按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灯具》第5.2.4条,消防应急灯具应设接地端子,另疏散标志灯安装高度在1.0以下,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9.1.6条,当带金属外壳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时,灯具应可靠接地,故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灯回路应配出保护PE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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