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商标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更新时间:2023-04-30 19: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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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保护

23.1 复习笔记

一、商标权保护概述

1.商标权的保护的概念及其意义

(1)概念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和商标犯罪行为,以保护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的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2)意义

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它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②它有利于拓展我国的对外贸易。

③它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2.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和保护范围

(1)商标权的权利范围

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是指注册人的权利范围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我国《商标法》第56条从以下两个方面为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范围作了界定: ①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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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简而言之,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就是商标权人行使禁止权的范围,它不同于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各国商标法通常都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他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2.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①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即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差别不大,就构成商标相同。

②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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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此处的“相关公众”,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以他们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一般注意力为判断标准。

b .对比的原则。在认定商标侵权时,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c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①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仿造他人的商标图案和物质载体而制造出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指由商标图案组成的、附着于商品之上的物质载体。如商标标牌、商标瓶贴、商标织带等。

②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③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以其注册商标标识作为买卖的对象。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掉原来的注册商标,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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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③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将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④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⑤其他的侵权形式。如通过广告损毁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淡化他人注册商标的影响等。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处理侵权案件的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必须依法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1)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方式

①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和有关的民事法规对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所作出的、由侵权人承担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a .停止侵害。指权利人要求人民法院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立即予以制止,以避免自身的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失。

b .消除影响。商标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商标权人的商标声誉受到负面影响。因此,商标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因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其注册商标造成的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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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赔偿损失。这是商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因商标侵权行为给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商标法》修改后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并且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

第一,赔偿数额的确定。《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三,提高法定赔偿额。第3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侵权但不赔偿的两种情形。

首先,三年未使用的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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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善意销售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上述几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具体应用中,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人民法院的临时禁令和其他规定

①人民法院的临时禁令,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②商标权人的“即发侵权”的制止权。“即发侵权”是指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对这种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将侵权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③为配合临时禁令的实施,修改后的《商标法》取消了原法条规定的担保。因此,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取决于法院个案判断。

(4)商标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和管辖地

①诉讼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②管辖地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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