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修订说明20220830

更新时间:2023-04-12 23:1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2017版《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称教育部令41号),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涉及学生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多个方面。

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21号)要求,在校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成立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本着立德树人的宗旨,保障学生的根本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生自我管理,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支持,对《上海大学学生手册》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并于2017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上专题汇报了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的修订情况。此次修订过程中,各部门积极配合、协同联动,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创新修订工作模式,广泛征询师生意见,经三轮集中修订之后,2017版《上海大学生手册》(本科生)完成了定稿,最终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把关,以确保此次修订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为便于全校师生全面了解和迅速掌握2017版本科生学生手册修订的大致情况,现对修订相关内容和要点做详细说明。

二、修订概况

由于《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修订对高校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本次学生手册修订对框架结构和内容做了重新设计,具体如下:

(一)调整总体框架结构

本次修订将本科生学生手册主要制度分为总则、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管理四个部分;并增加了前言、使用说明、学生承诺书等内容,总体层次更加分明,结构更为合理,内容更加完善。

1

2

(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017版《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共计收录36项相关内容和制度,与2016版本科生学生手册21项相比新增15项。使的学生手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学生管理更加规范。

1、新收录制度15项(部分制度为新制定)

《上海大学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

《上海大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上海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在校学生自主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奖、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学分认定实施办法》《上海大学图书馆借阅规定》

2、修订内容或制度17项

《上海大学简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规定》

《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3

《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上海大学民族特招生(本科)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

《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3、未做修订制度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上海大学考场规则》

《上海大学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规定》

4、其中有10项制度与研究生进行归并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上海大学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三、修订内容(要点)说明

2017版《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相关内容修订涉及党政办、研究生院、研工部、教务处、招毕办、财务处、体育学院、校医院、团委、信访办、信息办、武保处、学工办、社区管理部、国际交流学院及设备处等部门,其中法务办参与

4

最后通稿的法务审核。由于涉及修订的制度内容较多,现将部分制度修订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上海大学简介》

1、责任部门及概况: 党政办牵头对内容作了修改和调整,数据统计截止2017年3月。

2、修订原因: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院系、学科设置、师资队伍、以及科研工作等方面进行数据更新。

3、修改内容:

院系数量、学科门类、在校生人数、以及教师人数、就业状况、馆藏图书数量、学校精神文明奖项等方面其内容有变化及更新。

4、涉及对象:全体学生。

二、《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1、责任部门及概况: 学工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研工部、宣传部、团委、保卫处、社区管理部、信访办、法务办等,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对原《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科生)》及《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归并,形成《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原《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科生)》和《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废除。

2、修订原因:教育部令第41号提出了新的变化和要求。

3、修改内容(要点):

(1)办学方向和目标

增加了钱伟长校长的教育理念和上海大学办学愿景;

(2)学生应具有的素质和能力

增加了应秉持上海大学“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精神;

(3)完善入学新生注册学籍及复查

入学新生报到初步审查合格即注册学籍,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3个月内进行复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问题的取消学籍;有身心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资助

5

明确学校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5)关于创新创业学分折算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6)关于成绩记载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学校予以承认。

(7)关于转学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8)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

学校本科生学制为4-5年,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为3-4年,具体学制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学校在学分制基础上健全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内完成学业。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五年制本科生为7年),特殊情况可延至8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再放宽2年。

(9)关于入学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的学籍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10)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举办讲座审批程序

6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校级学生团体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院级学生团体须经学院党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

(11)处分解除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12)学生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的时间规定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原来规定5个工作日),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原规定为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4、涉及对象:全体学生。

(三)《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1、责任部门及概况: 学工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研工部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要求,对学生诚信行为进行分类界定。

2、新增原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学生诚信教育、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守约的学习风气,打造诚信校园。

3、新增内容及要点:

(1)界定诚信的内涵

7

诚信核心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和责任,诚信行为涵盖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三个方面。

(2)三种失信行为界定

详见《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3)对三种失信行为的惩戒

情节轻微者,学校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严重失信行为者,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具体惩戒措施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4、涉及对象:全体学生。

(四)《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1、责任部门及概况: 学工办、教务处联合对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做了全面修订。

2、修订原因:

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新的要求,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学习管理。

3、修改内容:

(1)成绩记载

学生参加理论课程和实践类课程考核后的成绩及所修学分真实、完整地载入《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学生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每次成绩都载入《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由学院(系)及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2)重修课程的绩点计算

学生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每次都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3)学科竞赛获奖、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学分认定

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认定为我校的相关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获得认定的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9分。

8

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认定流程见《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奖、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4)关于休学期限与当学期课程结算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休学不得超过四个学期(含夏季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八个学期(含夏季学期);休学学生,当学期所选课程及成绩不计;处于试读期的学生,休学当学期不作为试读学期结算。

4、涉及对象:全体本科生。

(五)《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责任部门及概况:学工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研工部联合保卫处、信访办、法务办等部门对《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2、修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

3、修改要点:

(1)界定处分类型及处分期限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2)规范出国交流、实习、游学的纪律要求

参加学校组织出国交流、实习、游学项目时违反组织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涉及对象:全体学生。

(六)《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9

1、责任部门及概况:信访办牵头,学工办、教务处、研工部、研究生院配合对《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修改。

2、修订原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出现了新的变化,相应内容需做出调整。

3、修改内容:

(1)申诉的范围,不仅限于处分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最长申诉期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涉及对象:全体学生。

(七)《上海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规定》

1、责任部门及概况:学工办牵头对《上海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2、修订原因:

随着社会捐赠特色奖学金逐渐增多,需要规范管理并告知学生。

3、修改内容:

(1)新增第三十九条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

第三十九条校外捐赠特色奖学金根据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签订相关捐助协议设立。其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协议内容确定。

4、涉及对象:全体本科生。

(八)《上海大学在校学生自主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1、责任部门及概况:

创新创业学院牵头对在校学生自主创业进行认定。

2、修订原因:

10

为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章程》(上大内[2015]67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学生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同时也作为《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奖、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学分认定实施办法》、《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的参考依据,

3、新增内容要点:

(1)认定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在读学生。

第四条大学生创业必须担当企业法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金的30%。

(2)学生在校期间提出创业认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在读证明;

(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

(四)企业章程,且需全体股东签字;

(五)申请日之前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审核认定流程

第八条学生符合创业认定条件即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九条填写《上海大学在校学生创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上材料至创新创业学院,完成现场审查。

第十条材料审核通过,创新创业学院审核,签字盖章完成认定流程。

4、涉及对象:全体学生。

(九)《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责任部门及概况:教务处牵头对《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2、修订原因: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

3、修改内容:

(1)学位评定时间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每年4月、7月、12月三次改为每年4月、7月、9月和12月评定四次。

(2)新增不授予学位的两种情况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仍未解除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4、涉及对象:全体本科生。

(十)《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1、责任部门及概况:教务处、招毕办、研究生院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对上海大学学生转学做了详细规定。

2、新增原因: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3、新增内容要点:

(1)明确不得申请转学的六种情形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本科生高考成绩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研究生所在学校、专业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2)转出和转入上海大学的本科生及研究生的要求和办理程序

详见《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

(3)学校受理转学的时间

学校受理转学时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12

4、涉及对象:全体学生

(十一)《上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1、责任部门及概况:教务处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对上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做了详细规定。

2、新增原因:为进一步适应学生的志向和发展需求,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的要求,依据各专业的办学条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提供转专业的机会。

3、新增内容要点:

(1)明确转专业的对象

第二条转专业对象:

(一)在校具有学籍的本科学生;

(二)征兵入伍的学生退役后申请转专业,在同一学科类内可优先考虑;

(三)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申请转专业,在同一学科类内可优先考虑;

(四)高水平运动员及其它按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除外;

(五)受到学校违纪等处分且仍未解除的不能申请转专业

(2)明确转专业申请条件

第三条转专业申请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大一学生当年类内专业分流结束后,大一学生所获学分数不少于学生所在专业一年级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80%,同时无不及格课程,成绩排名在所在类内或专业前40%,且满足转入专业的报考要求;

(二)大二学生所获学分不少于学生所在专业二年级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80%,同时二年级无不及格课程,成绩排名在所在专业前50%,且满足转入专业的报考要求;

(三)在原专业的学习上确有特殊困难者;

(四)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兴趣和才能的学生。

(3)明确转专业的原则、各年级转专业人数及办理程序

规定中对转专业原则、各年级转专业人数以及学分认定等作详细规定,详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4、涉及对象:全体本科生。

13

(十二)《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1、责任部门及概况:

教务处、研究生院牵头,学工办、研工部、信访办参与对《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进行修订。

2、修订原因: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3、修改要点:

(1)第二条考试作弊行为新增第十四款:

(十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涉及对象:全体学生。

(十三)《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1、责任部门及概况:保卫处牵头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2、修订原因: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3、修订内容:

(1)第六条新增三款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成治安处罚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按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二)未按程序申报或未经相应机构许可,擅自在校园内取景用于公益或商业用途拍摄的;

(十一)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二) 其它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2)第七条新增第五款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14

第七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涉及对象:全体本科生。

(十四) 《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1、责任部门及概况:社区管理部牵头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2、修订原因:

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保障学生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等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3、修订内容要点:

(1)名称更改:

将原《学生社区住宿管理条例》更改为《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2)增加“学生社区管理理念、学生社区职责”;增加“来校学习的港澳台籍学生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等内容

(3)对规定中的“住、退宿管理、宿舍安全管理、宿舍内务管理、公共秩序及设施管理、奖励与处罚"等内容进行了细微的调整。

第九条当发生住宿资源整合、公寓楼修缮、专业分流、集中军训、学习校区调整、校区功能定位调整等情况,学校可对学生所住公寓楼或寝室进行调整,所涉及的学生需服从学校安排,配合社区工作。凭原住地的《离楼公物验收单》,及时搬迁至指定的楼幢或寝室。

第十条寒暑假期间,对于因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的同学,须事先申请,经学院、社区审核通过后,学校视住宿资源情况实行临时集中住宿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按标准配置照明电器及电路,使用时应注意安全。严禁在宿舍乱拉乱接电源线,严禁电源插座上床。严禁私自带入和使用违章电器、非安全器具,包括电炉、微波炉、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炒锅、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电夹板、卷发器、

15

电水壶等电加热、电制冷、电炊器具,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存,由管理员临时代为保管,责成其带回家,并开具《学生宿舍违章电器警告单》。

第四十条学校对于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社区的综合表现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社区反馈给学院学生党支部。

第四十一条学校每学年在社区开展“社区学生标兵”、“社区优秀个人”和“社区积极分子”等优秀学生评选活动。根据学生在社区的行为积分,参照综合表现择优评比产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校定期在社区开展“特色寝室、星级文明楼”创建活动,对获奖寝室及楼幢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4、涉及对象

上海大学在校住宿学生(留学生除外)

(十五) 《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规定》

1、责任部门及概况:体育学院牵头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2、修订原因: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精神,制定了学校体制测试的相关办法。

3、修订内容要点:

(1)体质测试的程序

强调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学校规定一、二年级学生体质测试在体育课上完成;规定三、四年级学生的体质测试需提前网上预约时段完成。

(2)游泳达标的相关管理办法

①从2004年9月秋季学期起进入本部校区学习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通过50米游泳的达标测试;

②学生可在游泳课上进行50米游泳测试,也可以在课外专项活动时间进行测试;

③因患某些慢性疾病或不适宜参加游泳锻炼的学生可凭三级医院的个人病史(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出院小结或病情证明书原件等)和免测申请表(体育学院网站下载),到体育学院办理免测申请。

4、涉及对象:全体本科生(游泳达标管理规定适用于宝山校区本科生)。

2017年8月

1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86l.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