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产险(备案)N137-船舶保险附加战争、罢工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24-05-31 04:4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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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保险附加战争、罢工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 (一)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二)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三)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四)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五)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六)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

(二)由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三)被征用、征购或被出售;

(四)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三、保险终止

(一)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天期满时生效;

(二)无论是否已发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 1、任何原子、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

2、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无论宣战与否); 3、船舶被征用或出售。 四、承保原则

(一)本保险系《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主险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二)保险船舶如同时有其他保险,任何索赔应由其他保险公司负责时,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本保险由于第三条原因终止时,净保费可按日比例退还给被保险人。本保险不办理停泊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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