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题目及答案整理

更新时间:2023-09-16 21:10:01 阅读量: 高中教育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1.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基本主体是国家,另外还有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仍存在争议,但个人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成为事实上的国际法主体。 2.

国际法的渊源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还有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中,国际习惯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因素,必须有通例的存在;二是心理因素,即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3.

国际法效力根据与学派

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学派主要有:1、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是自然法的产物,因而有效。2、实在法学派。认为国家法效力的依据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3、格劳秀斯学派。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一方面承认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同意是国家法效力的依据。我国学者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4.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有一元论、二元论和对立统一三种理论。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是主从关系。又分两派: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效力依据、实施方式存在显著的差别,分属两种对立、不相隶属的法律体系。我国学者认为两者互相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既对立又统一。

1

5.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a.国际习惯规则:若不与现行国内法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

b.国际条约规则:应由国内法来加以补充规定,可分两大类:A.转化。即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B.并入。一般地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倾向于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c.中国的实践:对中国有效的条约在原则上是直接适用于国内的,且优于国内法;国际惯例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其效力却低于条约和国内法。我国《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6.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D、不干涉内政原则 E、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F、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7.

国际强行法

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之规则。例如,禁止使用武力,反人类犯罪;灭种,种族歧视;海盗;空中劫持;武力干涉,武力侵略等等。 8.

国家的四个构成要素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四个构成要素为: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2

9. 国家的类型

a.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b.附属国。由于压力处于从属地位,只享受部分主权。(已不存在)c.永久中立国。(瑞士和奥地利)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其他当事国则承认其中立并保障其领土和独立不受侵犯。d.天主教-梵蒂冈市国。由于罗马教廷宗教上的最高权威并经常参加国际政治活动,被认为是国家,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 10. 国家的四大基本管辖权(重点)

a.属地管辖权。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优先于属人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权。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包括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c.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改过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d.普遍管辖。对普遍地危害国家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犯罪行为发生地点和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如海盗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灭种罪。四种管辖权中,属地和属人是主要的。 11. 国家的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关系,放弃豁免的形式(重点)

管辖豁免: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的诉讼。 执行豁免:一国即使放弃管辖豁免,在未经该国国家同意时,法院也不得强制执行不利于该国的判决。

关系: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放弃执行豁免,需另行明示作出。 豁免的放弃:

(1) 明示放弃:事先事后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放弃某种行为或事项的豁免;

3

(2) 默示放弃:通过在外国法院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

而接受管辖:作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但国家为主张豁免权而出庭阐述立场并不构成默示放弃。

12. 国家的绝对豁免原则以及相对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在外国法院对其起诉的,称之为“绝对豁免原则”。

相对豁免原则:20世纪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法院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性行为”和“非主权性行为”,前者可享受豁免,后者不能。 13. 国际法上的“不承认主义”

不承认主义是指各国对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情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予承认。如不承认满洲国傀儡政府“史汀生主义”。 14. 国家继承中的“白板规则”

15. 国家债务继承一般原则

a.地方债务不继承原则。地方债是指地方当局所借并用于地方的债务。b.恶债不继承原则。恶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务,例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 16. 国家条约继承一般原则

a.政治、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原则 b.经贸条约酌情继承原则 c.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原则

17. 中国对政府继承内容的进一步丰富(条约 财产 债务)

a.条约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中国签订的条约和协定所采取的原则是:根据条

4

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区别对待。b.财产继承。对解放前在外国财产享有合法继承权。c.债务继承。根据旧中国所负外债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恶性债务”不在继承范围之内。合法的债务,在友好协商基础上进行清理,公平合理解决。 18.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成因 后果 解决方式

a.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成因:(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 后果:可以得到多国保护,方便生活;但是要多交税,多服兵役。 解决方式:(1)国内立法(2)签订双边条约(3)签订国际公约

b.国际的消极冲突是指无国籍,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成因:(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剥夺 后果:可以不交税;但是得不到国家保护,不方便。 解决方式:(1)通过国内立法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现象 (2)通过订立国际公约

19. 《中国国籍法》五大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内容

五大原则有:a.民族平等原则b.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c.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d.男女平等原则e.自愿与审批相结合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内容:(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20. 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

a.本国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该行为必须归因于国家,而非所在国家个人或法人的不法行为,即不法行为归因于国家原则 b.国际保护

5

2.基线长度一般不超过100海里,在基线总数中,最多是

百分之三能超过这个长度,最长者不超过125海里。

(1)完全主权管辖型。是群岛国的领土组成部分,处于群岛国的绝对主权管辖之下。

(2)例外:A、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海道和空中航道,称为“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有权通过:“群岛海道通过权”;B、外国渔民的既得捕鱼权;C、外国在群岛水域的既得铺缆设管权。

所有国家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 38.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绝对赔偿责任与过失赔偿责任

a. 绝对赔偿责任: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 过失赔偿责任:如果损害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一发射国求偿。 39. 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以便更好地进行外层活动的合作和有助于辨认空间物体归属的发射国家或国际组织,确定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促进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法的实施和发展。《登记公约》中有规定:在强制的基础上设置一个由联合国秘书长保持的射入外层空间物体总登记册,?? 40.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

11

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已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⑤嫌疑犯发现地国;

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41. 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4、限制军事化原则 5、援救宇航员原则 6、承担国际责任原则

7、登记国对发射空间物具管辖、控制和所有权 42.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a.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害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原则

b.国际合作原则:表现为国际环境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尤其是在信息共享、参与决策、环境评估、环境标准的越境强制执行等等在内的技术性措施。 c.可持续发展原则: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

12

危害的发展,1992年确立

d.预防原则:各国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 e.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43. 国际环境合作中存在哪些主要分歧

a.国家经济利益的差别与矛盾

发达国家:较看重发展经济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而对水土流失、沙漠化、水旱灾害等等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紧迫问题不太热情。而且发展中国家依然面临贫困和经济的挑战。

b.发展中国家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

c.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d.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e.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

44. 双重否决权

根据大国一致原则,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享有否决权。安理会在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45. 国际组织成员的种类

a. 完全成员,成员一律平等,但并不意味其权利义务必须完全平等

b. 部分成员,并非为一国际组织的完全成员,但在其参与的机构中,享有完全的权利和义务

13

c. 联系成员,在国际组织中只享有部分权利,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

d. 观察员,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工作的成员

46. 加权表决制

加权表决制是一种根据成员国实力的大小、责任和贡献的多少以及利害关系的轻重等因素来分配(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一种表决方法。 47. 联合国的六个主要组织机构

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九月中旬召开一次,

会期一般三个月,称为“马拉松式”会议。各会员国通常由外交部长、总理或国家元首率领代表团参加大会。大会可以就宪法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问题及联合国任何机构的职权问题进行讨论。 大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有人称它是最近乎国际议会的机构。在大会,所有国家享有同等表决权、以及同样责任与义务。大会的表决结果是世界舆论的准确反映。其决定代表着国际社会的道义权威,有广泛政治影响。

安全理事会:由中、法、俄、英、美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 事国组成,

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 安理会对 国际问题的调停和裁决实行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的原则(大国一致原则),即每项决议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便不能通过。

经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每年举行一次为期五至六个星期实质性会议,地点在纽约和日内瓦之间交替,并在纽约举行一次组织会议。理事会全年的工

14

作在其各附属机构 ( 即各委员会 )中进行,这些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并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托管理事会:托管理事会是个主要机关,负责监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11个尚

未独立的领土或割自敌国领土的管理情况,直到它们获得自治。由于使命已经完成,理事会于1994年决定暂停工作,只在需要时才开会。

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为了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司法机构设在 荷 兰海

牙,负责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职责。它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 选出。

秘书处:由安理会推 荐 , 大会任命 ,任期5年 。秘书长是联合国的 最高官员

和行 政首长,提请世界注意从发展到 裁军到人权等重大的全球问题, 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 何问题。为帮助 解决国 际争端,秘书长可进行调停,或在幕后进行“悄悄的外交”。秘书长还调整和精简联合国的工作, 使联合国能有效对会员国需求作出反应。

48. 《联合国宪章》如何把区域性国际组织纳入联合国的维持和平与安全体制

协助并实施依安理会权力而采取的强制行动,但此等行动必须以安理会的授权为限,如没经授权,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 依区域办法或者由区域机关所已采取或者正在考虑的行动,不论何时应该向安理会充分报告。 49. 联合国体制下的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指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度。 50. 外交官的类别

外交官,即办理外交事务的官员。通常分为两类:①国内外交部的官员,如外交部

15

长以下的各种官员,掌管一国对外关系方面的各种事务。②本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人员,如大使、公使、代办、参赞、秘书以及武官、商务代表等。有时外交官单指后者。外交官在驻在国享有外交特权和优遇。 51.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a.治外法权说b.代表性说c.职务需要说 52. 名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例外规定

a. 名誉领事官员之家属及以名誉领事官员为馆长之领馆所雇雇员之家属,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之特权及豁免。

b. 不同国家内以名誉领事官员为馆长的两个领馆之间,非经两有关接受国同意,不得互换领馆优待。

53. 比较领事特权与豁免及其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异同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专供领馆工作之用部分,其余部分不包括,而使馆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使馆无这种例外。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不受此种限制。如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为执行有效司法裁决,可施以监禁或拘束人身自由。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出庭应诉。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 作证义务的免除有一定限度,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

16

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54. “不受欢迎的人”与“不能接受的人”

不受欢迎的人: 针对外交官。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常以“不受欢迎的人”为由,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如驻在国政府认为外交官员由于个人的弱点而出现犯罪或反社会的行为,或在外交豁免的借口下从事敌对行动,间谍活动,破坏驻在国法律,可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并要求派遣国政府将其召回。如派遣国不召,驻在国可以拒绝承认他作为使馆人员的身份。驻在国在此作宣言时,一般毋须说明理由。 不能接受的人:非外交官的使馆工作人员。 55. 世界银行集团下的五大机构

a.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只向会员国政府、中央银行担保的公、私机构

贷款。

b. IDA 国际开发协会。贷款对象为低收入发展中会员国政府或公、私企业,但实际上均向会员国政府发放。比世界银行条件优惠、期限较长、负担较轻、并可用部分当地货币偿还的贷款。

c. IFC 国际金融公司。只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私营中小型生产企业,而且不要求会员国政府为偿还贷款提供担保。 d. 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

e. ICSID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仲裁 56. 1998年根据罗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

a. 管辖权:仅对本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1. 灭绝种族罪;2. 危害人类罪;3. 战争罪;4. 侵略罪

17

b. 如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要求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本法院不得根据本规约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安理事可根据同样条件延长该项请求。 c. 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指挥官和其他上级的责任 d. 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不适用任何时效。 57. 条约的解释

a.解释机关:缔约当事方 ;国际仲裁庭或国际法院

b.解释规则 :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

如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时,可使用解释补充资料,如解释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方法加以解释。 58. 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条约不约束第三方 。

例外:形成国际习惯规则;《联合国宪章》;边界或领土变更;最惠国条款 创设义务: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定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

义务经第三方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方对此项规定负有义务。(当事国意思表示,第三方同意)

创设权利: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对第三方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

三方对此表示同意,则该第三方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当事国意思表示,第三方不反对)

59.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是指, 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

18

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条款规定对该国的适用。如下情况,不得保留: 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保留,对某些条款不许保留。 3、不得提出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保留。

对于多边条约提出保留,要在保留国与同意国之间生效必须要获得一个缔约国

的同意

60. 国家行为不法性的免除

a.同意consent:有效、明示、合法 b.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self-defense

c.反措施countermeasures 目的是让违约国继续履行;力度与损害相当;不能违背国际强行规则;仍有义务寻求和平解决;如已提交法律解决或已恢复履行,则停止

d.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无法抗拒、控制、预料 e.危难和紧急情况distress and state of necessity 危难:执行公务的机关或个人,极端,挽救生命,唯一选择 紧急情况:一国根本利益,严重而紧迫危险,不得已 上述各项免责事由不适用于国际法的强行规则 61. 国家责任的形式 a.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 b.保证不再重犯

c.恢复原状:事实上可行;受国际强行规则限制;公平合理;不应损害政治独立与

19

经济稳定

d.补偿compensation:国际补偿责任更多的是对个人的损害赔偿,有案例把个人、法人视为“间接损害”

e.抵偿satisfaction:受害国要求以主权、尊严、名誉造成的损害给予抵偿。形式多样:道歉 62. 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Full Power)是指一国或国际组织主管当局或主管机构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国际组织谈判 议定或认证条文,表示该国或国际组织同意受其约束,或完成缔结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时,无

须出具全权证书。

我国缔约程序法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1)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2)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 (3)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条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首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内部参加条约谈判的代表。实践中,国家主席签署条约也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2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7x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