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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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

目 录

1 总 则................................................................................ 2 2 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 ........................................... 3 3 中心城区规划 ..................................................................... 9 4 规划成果 .......................................................................... 10 5 附 则.............................................................................. 10

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统筹县(市)域城乡发展,规范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借鉴有关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整个县(市)域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1.0.3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4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紧密围绕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城乡、集约发展的原则,体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思想,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整合,突出空间资源的保护与综合利用,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保护和体现地方特色。

1.0.5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评估上轮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并对涉及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环境

容量、城乡发展规模和城乡空间布局结构等重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

1.0.6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1.0.7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包括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1.0.8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乡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1.0.9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编制规划纲要和编制规划成果两个阶段。规划纲要应确定县(市)域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思路和总体框架,以及各城镇的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规划成果应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产业、交通、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各类空间要素,有效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

1.0.10 编制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2 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

2.1 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

2.1.1 综合评价县(市)域发展条件。对区位条件、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社会与科技发展等进行分析与评价;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镇村建设现状,提出县(市)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2.1.2 制定区域发展策略、目标。明确与大区域城镇空间体系的衔接关系及与周边城镇定位、功能、交通、生态空间的组织关系,提出区域协同发展策略和目标。发展目标应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基础设施、资源与生态环境等内容。

2.1.3 明确产业发展布局。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统筹县(市)域的产业发展战略,明确县(市)域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以及产业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 2.2 县(市)域镇村体系

2.2.1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市)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出城乡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

2.2.2 确定镇村体系。构建中心城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的镇村等级结构;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发展定位、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及其建设标准,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

方案。

2.2.3 确定空间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产业、交通、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各类空间要素,严格划定基本农田、生态绿地等非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各城镇用地的发展方向、规模、边界以及空间形态;确定城镇近、远期建成区(含独立型产业聚集区、新区)用地范围和居住、公共设施、工业、公共绿地等主要用地布局,并提出远景空间组织的合理方案与远景宜建设用地范围。

2.2.4 确定城乡用地结构。明确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主要建设用地类别和规模、非建设用地(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等)类别和规模,编制(县)市域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建设用地总量预测应考虑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土地资源承载力、基本农田保有量、建设用地增量等因素,规划指标应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相衔接。

2.2.5 制定空间发展策略。在空间上妥善处理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不同区域的保护要求、产业属性和用地类别确定分区域的发展策略。

2.2.6 县(市)域空间管制内容。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2.2.7 根据不同地区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发展原则和

内容。

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资源的整合,突出各类空间要素配置的集中、集聚与集约,注重环境保护,体现地域特色,全面提高城乡空间资源利用的效率与质量。

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发挥各级城镇的中心作用,注重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推进县域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2.3 县(市)域基础设施

2.3.1依据交通、水利、供电、燃气、通讯等各部门的专业规划,结合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及县(市)域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分布,合理配置综合交通、给排水、能源、信息化等基础设施。

2.3.2 按照城乡覆盖、集约利用、有效整合的原则,促进内外联网、共享共建、区域对接与城乡对接,并协调好与城镇布局的关系,具体确定县(市)域各类基础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规模。

2.3.3 提出轨道 (铁路、轻轨等)、公路、航空等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目标,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城镇内外与城镇之间交通的关系,具体落实各类交通线路及主要站场设施,突出公交优先与城乡公交一体化要求,预留远景可能的通道与站场位置。

2.3.4 提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及给水、污水工程发

展目标,明确水源地,平衡分期容量指标,提倡区域性供水与污水治理,重点落实区域性管线。

2.3.5 提出供电、燃气、供热等能源工程发展目标与容量指标,落实区域性管线及主要供变电、燃气、供热设施布局。

2.3.6 提出通信、邮政、广播电视信息化工程发展目标,合理预测容量,落实有关设施布局。 2.4 县(市)域公共服务设施

2.4.1 依据教育、医疗、文体、福利等各部门的专业规划,按照城乡一体、优化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受同质化公共服务的原则,结合现状条件及县(市)域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分布,分层次、分类别,具体确定县(市)域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2.4.2 明确幼儿园、中小学的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按照高中段教育向中心城区集中、初中阶段教育向城镇集中、农村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向乡镇和中心村(集镇)集中的原则,明确中小学分布位置、规模及具体撤并方案。

2.4.3 明确城乡医疗设施的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原则上中心镇设中心卫生院,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明确覆盖城乡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心村、基层村应设卫生所(室);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妇幼保健网络。

2.4.4 提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目标,确定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分布位置和占地规模。

2.4.5 合理配置敬(养)老院、残疾人教育、医疗、康

复等福利设施,明确分布位置和占地规模。 2.5 县(市)域生态环境保护

2.5.1按照生态省、县(市)、镇建设目标要求,在生态功能区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基础上,明确城乡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控制要求。

2.5.2 协调建设用地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结合空间管制规划确定各类生态保护与建设区及环境功能区划。

2.5.3 提出水、气、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与主要设施的空间布局。 2.6 县(市)域防灾减灾

2.6.1 在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防灾减灾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安全、平战结合、减少损失的原则,统筹考虑城乡的防灾减灾及与居民点布局的关系,确定区域或不同等级城乡居民点的设防等级、标准和范围,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合理确定主要防灾减灾设施的分布位置与规模。 2.7 近期建设

2.7.1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确定近期发展目标、重点区域、重点内容。

2.7.2 确定近期城乡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和空间形态。

2.7.3 明确县(市)域内主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保、防灾减灾及其他重要功能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建设时序。 2.8规划强制性内容

2.8.1 县(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

2.8.2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综合交通、给排水、能源、信息化等重大设施的布局和区域性管线的位置、走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2.8.3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2.8.4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2.8.5 防灾减灾工程。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2.9 实施措施

2.9.1 对空间管制、行政管理体制与机制、资源保护与利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点内容,提出规划实施对策。

2.9.2 提出县(市)域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保障措施。

3 中心城区规划

3.0.1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4 规划成果

4.0.1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4.0.2 规划文本应以规范、简练、明确的条款格式,阐述、表达规划意图和目标。文本中应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等。

4.0.3 规划图纸主要包括:县(市)域空间布局现状图、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图、县(市)域总体规划图、县(市)域空间管制规划图、县(市)域产业布局规划图、县(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县(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县(市)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县(市)域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图、县(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图、县(市)域近期建设规划图,以及县(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有关图纸。

5 附 则

5.0.1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5.0.2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4 规划成果

4.0.1 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4.0.2 规划文本应以规范、简练、明确的条款格式,阐述、表达规划意图和目标。文本中应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等。

4.0.3 规划图纸主要包括:县(市)域空间布局现状图、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图、县(市)域总体规划图、县(市)域空间管制规划图、县(市)域产业布局规划图、县(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县(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县(市)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县(市)域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图、县(市)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图、县(市)域近期建设规划图,以及县(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有关图纸。

5 附 则

5.0.1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5.0.2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7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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