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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

引言:

我国于1980年9月颁行了《个人所得税法》,其后又历经1993年10月合并原对外籍居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中国籍居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及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个税种的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十多年的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果。1999年8月又进行了修改完善,1999年宣布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节公民收入和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更趋活跃。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而经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突出表现在有些立法不够切合当前实际,税法规定不够严密,对收入控管薄弱,新形势新情况相关政策配套跟不上,征管手段落后,处罚力度不够,同时纳税人自我申报、代扣代缴意识差,偷漏税现象严重。因此,加快个人所得税修改完善已显得尤其重要。

1.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1.1按项、按次征税的弊端

工薪阶层税率偏高。如今工薪阶层月薪2000-4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货币分房、医疗支出、教育支出、养老保障,这部分收入的大部分都支付生计用了,但目前仍然对他们征收高税。

逆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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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

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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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

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永恒的,纳不纳税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你纳税越多,将来你所享用的东西就应该越多。但我国目前存在纳税人权利缺失的问题。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无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尊重的地位。 1.2分类所得税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所得税。这种税制下,收入总额一定时收入种类越多应纳税额则越少。我国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列举11个项目为征税所得,各项所得分类纳税,实行差别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所得高的再加成征收;其它所得为20%。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标准各不相同,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办法。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所得税的主要特征,属于分类所得税制。目前实行这种税制模式,其优点是无需申报,按照源泉课征,手续简便,征收成本较低,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较大的缺陷之一是不能很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使得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收入数额相等但来源不同,一个主要由工资和薪金组成,另一个主要来自于劳务报酬,结果两者税赋承担额就不同。如果甲在1个月内每个月都取得800元的工资,不需扣税(工资、薪金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而乙在一个月取得9600元的劳务报酬,其余11个月收入很少或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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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但却要纳1536元的税(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收)。又如由于工资和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从计算结果看,月工资超过20000元以上的,其实际税负均高于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这显然对工薪高收入者不公平。实际上,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于劳动所得,在税收上应该同等对待,在计税时不应有过大差异。缺陷之二,对不同收入来源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来逃避税收,影响财政收入效果。如王先生是某国有企业的高级经济师,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末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6000元。若王先生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6000元奖金,那么他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1460元, 而如果他在10月、1月和12月分叁次平均领取这6000元奖金,那么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共1245元,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15元。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一些高收入者非工资收入所占比重不断扩大,造成“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的现象,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由于是按月计税,产生不合理征税,每个月平均取得报酬与一次性取得报酬的税负不同散所得等方法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1.3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规定简单

免征额设定不合理。原行800元的免征额还是1980年制定的,时至今日,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个人支出也随着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改革举措的出台趋于增加。个税已经涉及到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实际上,一些大城市已经相继调整起征点,如深圳是1500元,上海是1200元,北京也从2002年9月起由1000元上调到1200元,体现地方要求调整免征额的趋势。

对生计费用考虑不足。应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赡养人口、健康状况等具体状况进行扣除。一个三口之家,夫妻二人分别月收入为1000元,与一人2000元一人待业在家的情况对比,总收入相等税负不等,再遇到子女上学、购房、医疗、赡养老人等待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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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就可通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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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与单身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又会明显不同。可见,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实行(定率)扣除,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现行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与物价指数脱钩,缺乏弹性。通货膨胀时,纳税人名义货币收入的增加不能反映实际购买力水平,却使纳税人进入较高税率级别,加重税收负担。 1.4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这种规定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低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然而由于前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了生产经营费用,如果再按低税率征税,在执行中难以调节高收入,达到保护中低收入的目的。

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级次过多,多数项目形同虚设,且税负过重。据一项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职工月薪收入在2800元以下的比例约为97.4%,5800元以下的约为99.975%。这就意味着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个人所得税的主体部分落在了一般工薪族身上,1994-1998年,工资薪金所得课税占个人所得税的45%就充分说明这一事实,而真正要纳税的人却游离于制度之外,造成极大的制度浪费。

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征管带来了不便。而在世界各国的税制中,无论实行何种所得税课税模式,对勤劳所得都是同样课税,实施同等的税收待遇1.5课税范围狭窄

现行税法减免项目过多,政策不规范,实际执行中难以控管。另外我国市场发育不断成熟,金融商品不断丰富,房屋、土地、财产、科技走向商品化,个人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证券交易所得、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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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财产利得等收入已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成分。

关于附加福利的课税问题我国税法没有涉及。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等等。目前,我国从企业到行政事业单位,都存在给职工发放实物福利现象,减少了财政收入,加重了雇主间和雇员间的税负不平。

现在个人所得税基本不下乡,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近10亿人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较早的、经济作物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高收入者已占相当比重,需要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补充缓解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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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2.1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

与过去社会公众不知税法、不懂税法相反,通过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广泛的宣传和培训,现在大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已经了解或主动了解税法,但却主观存在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的意识。一位有海外生活经验的创业者在接受《青年时讯》杂志记者采访时说:“我现在愿意回来投资做公司,因为我发现这里是商人的天堂。我想中国可能是世界上做富人成本最低的国家了,大家都不会问你缴税了吗?好象你只要有钱成功,理所当然地接受公众的尊敬,而且富人总是最有话语权,大家都着急和你做朋友,甚至还有人给你献计献策帮助你逃税,以此获得你的好感”。 2.2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一个常识是,现在浮在表面的有钱人,比如正被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私营企业主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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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冰山一角。2000年7月,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全国10个省市进行高收入群体的调查,结果发现,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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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过去人们对演艺界人士高收入

的想象,并没有在调查中得到确认。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的不在重点上。 2.3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2.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有的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 2.5个人所得税的处罚远远不能到位

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其违章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问题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曝露出来,当时对各种“名人”、“权贵”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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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大。同时,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法律对其的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体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再加之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补税罚款,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上述弊端的原因

3.1按次、按项征税的设计不够合理的原因

当时我国才改革开放,开征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那些来我国投资的商人,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提高,个人所得税改革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使的它落后于经济和社会进步,从而调节收入的力度不够,造成了“逆调节”现象的出现,国家光顾着增加收入,没有给纳税人以相当的权利。 3.2我国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税收立法不够完善,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验,当时我国经济也比较落后,人民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比较好区分人们收入的类别,因此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所得税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复苏,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逐步多样化。从而使我国收入分配原则进行改革,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生产要素分配也纳入了这一原则中,人们的收入来源逐步多元化。分类所得税制就不太适应我国经济的现状了。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改革开放会更广更深,使得我国的一些制度必须进行变革,特别是我国的税收政策应和国际接轨,我国的关税水平已经下降了好多,从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也要变革,使我国的税收政策和国际接上轨,就能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国投资,给他们以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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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免征额、扣除费用低的原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从1980年开始征收的,当时我国工人的平均工资一个月才几十块钱,定这个免征额和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是很高了,我国已经初步改革开放,主要征收那些在改革开放中富起来的人和那些来中国投资的人,在当时这个标准是合适的。但我国的税收立法跟不上,法制观念差,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大的变革,虽然进行两次改革,但都是小的修改,没有提及费用扣除的提高,到了上个世纪的90年代末期,我国工薪阶层的收入已经高于800元的标准,使他们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这一现象是和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初衷变的不现实了。国家当时为了加快发展,没有考虑人民的负担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税收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3.4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的原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立法的经验缺乏,在设计超额累进税率档次时,没有很好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把属于一样性质的收入分为不同的类别对待,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当时把工薪阶层的累进税率设为9级,是我国立法机关考虑欠缺,造成后几级累进税率形同虚设。当时给以后留有广阔的延伸空间,但他们没考虑周全我国的实际国情。造成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的原因是我国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验不足。

4.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4.1历史原因

我国缺乏缴税的传统和文化,长期以来政府的财政主要来源不是税收,而是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它占财政总收入的80%~90%。税收在财政中所占的比重仅在10%左右,个税所占比重则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而在国外,“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税制规范及要求人人皆知。无论贫贱,只要够上条件,均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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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自然原因

人天然具有经济人的本性,作为理性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纳税成本大于逃税成本,其理性行为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动中钻空子,投机取巧,以竭力偷逃税款。就像有人说的:人有破坏制度而为自身牟利的天然冲动。世界上没有谁能想出更好的法子让政府不征税,同时也没有谁愿意主动缴税。只要有操作的空间,经济人本性就决定了纳税人有逃税的可能。 4.3社会原因

社会评价体系不重视依法纳税,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4.4制度原因

在我国逃税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风险,但是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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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直接原因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得的个税边际税率高达45%,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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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

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4.6关键原因

税法界定模糊导致的避税。就民营企业家而言,目前中国的税法漏洞并不足以说明他们在逃税。中国税法规定有11项所得应缴个税,而民营企业家的收入在个税的11项所得中哪种都不是。另外,就民营企业家而言,法律没有规定民营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中为自己开工资。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来谴责他们为什么不缴工资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他们可能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个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但并没有规定个人收入有申报的义务,这就必然导致税基削减式避税。

法律欠缺导致的逃税。例如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纳税,由于大多计税项目都存在费用扣除,故实行分项计税就必然发生多次、重复的费用扣除,致使个人收入难以综合计量及有效监督,最终导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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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不完全。又如个税的费用扣除没有充分考虑医疗、教育、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等现实情况,因此,有可能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而使个税难以如实征收。再比如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愿望相背,这从客观上促使逃税情绪的产生。

5.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5.1采用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大体上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三种。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历史来看,分类所得税制较早实行,以后在部分国家演进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部分国家演进为综合所得税制,其中演进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一些国家又进一步演进为综合所得税制,目前,实行单一分类税制的国家已经不多。一般情况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征管制度不太健全的国家,多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经济发达、征管制度健全的国家,多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采用分类制为主的模式缺陷较多,但它也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彻底抛弃分税制,就现在来讲,是不可能的。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该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但由于受我国目前征管水平和外部环境的限制,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普遍不高,选择综合征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由目前的模式向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特征的混合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化较为切合实际。可以考虑这样的做法:从应税所得上,先将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仍实分类征税,从来源进行扣缴,稽征简便,防止漏税。然后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对属于劳动收入为主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划入综合所得,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平时预扣预缴,年终汇算。这样,既克服了现行税制模式的弊端,又注意了国情实际,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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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强。

5.2通过科学的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是关系个人所得税税制能否公平和体 现国家一定的经济政策导向的重要问题。研究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有两点应考虑:

扣除额应该随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我国目前税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是800元,而这个额度是由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已经23年未变,而我国经济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支 出的范围、形式和内容已有很大的不同。1980年普通百姓的月工资只有几十元,改革开放20多年来城乡居民收入是不断增加的,1990年至2001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2%,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了一倍多。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1989年刚过5000亿元,目前已超过8万亿元。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也显著提高,2001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1990年增长3.5倍。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居民家庭购买食物的人均支出在消费总支出中的比重,城镇从1990年的54.2%下降到2001年的37.9%,农村从58.8%降到47.7%。再者,现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补助费也已提到300多元,有的地方已达400多元。比最低生活线略高一点就收税,于情于理都不合适。因此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的上升是必然的。但税前扣除额提高到多少合适呢?即究竟是上升到1000元还是1500元或者是2000,大家争议不下。笔者认为,要注意的问题是,其一,目前纳税人的经济生活发生很大的变化,住房、医疗、养老、教育都变成了个人负担,从某种意义上说,纳税人的生活负担其实比起从前重了。 其二,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通货膨胀、地区差异等也是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其三,要综合各种计算口径进行分析。因而经过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的再次修改,允许的扣除额确定在1600元的水平上相对合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扣除额也应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即税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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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待遇原则。它要求一国的税收可以区分征税对象的不同而设有不同的税种,不能因纳税人的不同而税负各异。应当是不分纳税人的国籍和资金来源都依法负有同等义务。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税收惯例。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考虑到外籍人士和港台人员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其执行的扣除额是4000元。我国加入WTO后,实行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贯原则,在所得税方面对外籍和港台人员实行国民待遇也是必要的。由于入世,跨国人才流动会日益频繁,跨国所得会日益增多,统一国内公民与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体现公平税负应是制定税法的方向,不应该对外籍人士实行普惠制5.3改变征税重点,加大对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一直都是对老实的知识分子、收入不高的人群有用。从征收的情况看,国内个人所得税收入的70%是靠代扣代缴来实现的,这使得主要靠薪水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纳税的主体,在2000年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税占42%,其次是利息税占28%,两者合计占70%。其它所得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其中北京、上海个人所得税90%以上来自工薪所得税。最高收入户实际平均个人所得税税率只有0.59%。据统计,2001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7万多亿元,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纳税总额的10%。在广东,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额的2.33%。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主要矛盾是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分 悬殊,税收调节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以体现“多得多征, 公平税负”原则,如果把工薪阶层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重点,一方面会加大收入分配的不公,影响社会安定;另一方面会抑制大众的消费需求,减少投资,减少国家财税收入,阻碍经济的回升。 因此,个人所得税应该更多的对高收入者征税,而对广大劳动者的个人勤劳所得宜实行低税政策。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也是稳定民众生活从而稳定社会所必需的5.4简化税制结构

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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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税率既有累进税率,也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九级和五级两种,最高税率为45%。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根据测算,全国工薪收入者扣除800元费用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不多,大部分只适用5%和10%的前两级税率。我国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人更少。所以税率级距中心的第五级 至第九级税率可以说是意义不大的。并且40%、45%的高边际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根据经济学原理,当边际税率为0和100%时, 政府都会一无所获,因为当所有所得都被政府征收走时,没有人会再从事生产,合理的税率应当既能获得财政收入,又能刺激生产,因而不宜过高,这也是西方国家70年代之后经常使用减税政策的原因。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上的共同趋势是:在保留累进税率的同时,不同程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并减少了税率档次,以美国为例,其个人所得税税率累进档次原为14级,经过调整现在也不过5级,税率分为三个基本税率档次,即12%、25%、28%和两个高税率档次。而且最高边际税率也有原来的39%下 降 为 35% (如表5-1、5-2、5-3、5-4)。英国将累进档次从11级简化为3级,最高边际税率也由83%降低到40%(如表5-5)。我国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既与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不相符,也是脱离实际的。结合世界税制变动趋 势和我国的实际,边际税率为35%较为适度,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的级距定在4一 5级是比较适中的。即按5%、10%、20%、 30%和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5-6)

级次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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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 12 25 28 33 35 表5-1 美国已婚,合并申报的个人所税税率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美元) 不超过46700的部分 超过46700至112850的部分 超过112850至171950的部分 超过171950至307050的部分 超过307050的部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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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美国已婚分别申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次 1 2 3 4 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美元) 不超过23350的部分 超过23350至56425的部分 超过56425至85975的部分 超过85975至153525的部分 超过153525的部分

表5-3 美国单身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次 1 2 3 4 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美元) 不超过27950的部分 超过27950至67700的部分 超过67700至141250的部分 超过141250至307050的部分 超过307050的部分

表5-4 美国户主(包括丧偶者)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次 1 2 3 4 5 的税率。

税率(%) 12 25 28 33 35 税率(%) 12 25 28 33 3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美元) 不超过23350的部分 超过23350至56425的部分 超过56425至85975的部分 超过85975至153525的部分 超过153525的部分 税率(%) 12 25 28 33 35 注:符合条件的鳏夫和寡妇可以使用合并申报的税率;非居民人不能使用户主或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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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 英国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次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股息税储蓄所得(英镑) 1 2 3 3000以下的部分 的部分 超过23700的部分 40 32.5 40 税率(%) 率(%) 税率(%) 10 10 10 10 20 超过3000至2370022 注释: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各自扣除允许扣除的很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

表5-6 我国理想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次 1 2 3 4 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2000以下的部分 超过2000至10000的部分 超过10000至50000的部分 超过50000至100000的部分 超过100000的部分 (%) 5 10 20 30 35 注释:本表所称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1600元后或者附加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性质基本相同,应无差别课税,可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统一确定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5.5逐步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

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一些目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合伙企业、独资非法人企业和一些属于合伙性质的中介机构等,将随着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特别是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而被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加入WTO以后,我国的税制将进一步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我国居民的划分标准,在时间上将由目前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一年改为半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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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多的自然人成为我国的居民。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将加大,农业中的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经营收入将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也将随之扩大。 从调节为主,转为调节收入与组织收入并行。 5.6应改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税

一是现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与国际建行做法不一致,一个人可能在全国各地有各种所德,有各地方征收,这有许多不便。二是个人所得税的筹集收入功能可增加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6.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和方法

再完善的税法也必须征管得力,否则税收的调节功能会大打折扣。由于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个人的银行存款和金融资产尚未完全实行实名制,也没有对个人财产的登记核查制度,税务部 门对个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很难监控。征管成本高、效率低。而提高征管效果必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征收控管机制: 6.1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

一是研究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到税收重点监控的对象中来;三是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广告市场演职人员和投资参股企业的个人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和利息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四是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五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六是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严厉查处逃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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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其中简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惩罚手段是建立记录并予以公告。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七是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在我国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八是奖励诚信纳税。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比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6.2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

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银税微机联网,进一步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才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等。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6.3尽快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

尽快在经济条件好的区域建立起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财产状况,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首先,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帐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实行,但只是初步,还很不完善。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帐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帐户,这需要税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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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第三,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帐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6.4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

税务代理以中介的立场,按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应纳税所得,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纳税人尽可能少纳税款。因此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受到征纳双方的欢迎,能够发挥沟通信息和协调双方关系的作用。今后要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真正实现税务中介机构社会化,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双方的信息交流。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量,在各种支付结算中推行个人支票、信用卡等,尽量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偷逃行为。 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从思想意识上逐步强化人们对信用的重视,增强纳税意识。 6.5切实加强居民境外收入的税收管理

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外经济往来及人员交往会大量增加,税务机关应主动利用与协定缔约国情报交换的有利条件,核查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督促其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6.6体现“以人为本”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目标是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收入差距的扩大,也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既是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所以个人所得税应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的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的最重要之处就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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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交纳相同的税,以实现按综合能力来征税,并且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6.7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2005年个人所得税的修改,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交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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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从2002年,个人收入所得税突破1000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地税机关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由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混合个人所得税制转化,扣除额的适当提高以及税率的调整等,是改革的一种必然趋向,由于都不是作很大的变革,从税负看,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没有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前宏观经济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求,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1993年、1998年和2005年的三次修订完善,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不但从税收立法上取得了丰硕成果,而且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也在逐步完善。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和世界先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不能很好的和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惯例接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发展方向是从现在的分类所得税制逐步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终目标是综合所得税制。税收征管也将随着科技一天一天的进步,将逐步走向更加完善的体系。我们不能满足于现在的成果,我们应该逐步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更加完善,更加成熟。让我们有法可依。还应当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让我国的公民增强自觉纳税的意识。使它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和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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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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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倪静石、徐锦辉.个人所得税解读[J].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P24-27.

[6]于明宣、陈虹.大陆个人所得税分类制度的分析与展望[J].河北财贸大学学报.1998、(6).P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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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辞

在本文的完成过程中,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李忱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帮助,从选题到选材都是在李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李老师不厌其烦地对我论文进行修改,给我指出了我论文中的不足,让我有的放矢。我还要感谢文中所用资料的作者,在此,我对他们的鼓励和帮助致以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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