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核销制度

更新时间:2023-09-03 23: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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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核销制度

交通银行锦州支行联合法院“虚假核销”一案被媒体曝光以后,国内外媒体的目光突然投向了以前很少为人注意的银行贷款核销制度上。但到底何为贷款核销,它需要什么条件,应遵循什么程序,由哪个部门审批,核销后的贷款损失应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并没有多少人能够解释清楚。

何为贷款核销

贷款核销制度是银行在从事贷款业务过程中,为抵御贷款风险,根据审慎会计原则,以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冲减认定的贷款损失的账务处理过程。贷款核销制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保护存款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贷款核销制度实质上是银行内部的一种账务处理过程。这个账务处理过程的一般程序是:不良贷款经认定为损失后,经办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组织核销材料,经过有权行批准同意核销后,财会部门从贷款损失准备中划拨资金冲销不良贷款。贷款核销后,将不再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其次,贷款核销只是银行内部账面上的处理,核销后并未免除贷款人的还款义务,并不意味着一核销银行就放弃了债权,而是继续保留追索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账销案存”,即核销后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依然存续(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完全终结的除外),贷款人仍应承担还款义务。

一旦贷款人财务状况好转或恢复还款能力,银行还应积极催收和追偿。

第三,贷款核销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内部管理行为,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贷款核销信息作为银行的商业秘密,对外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为了有效防范贷款人因知悉银行贷款核销信息而放弃还款意愿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道德风险,银行内部应该严格控制贷款核销的知悉范围,除向银行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报送贷款核销的明细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有关贷款核销的详细信息。

贷款核销制度有必要存在吗

震惊中外的交通银行锦州支行“虚假核销”一案被曝光以来,有人在媒体上提出取消银行贷款核销制度,这就需要我们了解银行贷款核销制度有没有存在的意义和必要。

贷款核销制度是现代商业银行国际通用的一种做法,从理论和实践来看,目前贷款核销制度主要有直接冲销利润法、一般准备法、专项准备法以及特种准备法四种形式。上述四种方法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的贷款核销制度。其中,一般准备法和专项准备法相组合、特种准备法作为补充构成的贷款核销制度,提留时不会对当年利润产生剧烈影响,补偿取用时,又可以使银行避免因贷款损失而对当年收益的冲击,较为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要求,对银行的稳健经营最为有利,也普遍为各国中央银行所提倡。 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纽约联储主席麦克唐纳指

出,对于银行及整体银行体系而言,贷款损失准备及核销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透明度是导致信贷风险的主要原因。各国银行危机也实证表明,贷款损失是导致银行破产和财务损失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亚洲金融风暴爆发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健全的贷款损失准备及核销制度对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保障银行稳健经营至关重要。对绝大多数银行而言,依靠自身力量,提取足额贷款损失准备,来逐步核销存量上和增量上的贷款损失也许是解决银行危机问题的最简单、最有效的方式。

首先,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及时充足地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基本要求。银行基于安全和稳健的考虑,必须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充分估价和记载贷款的损失,将贷款损失准备用于备抵贷款资产项目的损失,使其能够按照实际价值得到反映。如果贷款损失准备不充分,损失贷款核销不及时,银行就会存在相应数量的“虚拟”资产,这实际上违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审慎性原则。

其次,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自从1988年被写入巴塞尔资本协议后,已成为衡量单个乃至银行体系稳健性公认的国际标准。只有建立在审慎资产风险分类、充足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才能有效衡量银行综合经营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在准备计提不充分的前提下,讨

论银行的账面利润没有任何意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与核销制度更符合稳健原则和配比原则,可避免虚增利润情况的发生。 第三,普通准备是银行实现资本充足要求的手段之一。一般准备具有预期性质,实际上是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而准备的利润储备,具有资本的某些性质,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可以纳入银行附属资本。可见,一般准备是充实银行资本金措施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

当然,贷款核销制度也有其双面性,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包括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交通银行锦州支行及建设银行河南内黄县支行“虚假核销”就是这些风险的典型案例。

这是因为尽管银行核销贷款后,并未放弃债权,但是由于许多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对核销制度的错误理解,使得贷款一旦核销,银行就基本放弃了对贷款的继续追索。贷款人也认为,银行既然已经核销了贷款,就不需要再还了,就会产生放弃还款意愿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道德风险。

另外,由于我国贷款核销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方面还相当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极其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对于银行而言,操作风险是一种内部风险,长期以来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只是在最近几年才逐渐受到重视。

国际借鉴

在贷款核销制度问题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统一的模式可资遵循。但是,对各国银行贷款核销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仍可归纳总结出一些值得我国借鉴的基本原则。

贷款损失准备提取形式多样化。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商业银行一般提取两种形式的损失准备。一是按贷款余额(或贷款组合中信贷资产良好的贷款余额,如正常和关注类贷款)的一定百分比提取一般准备,并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二是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层次提取专项准备,这种专项准备是直接为不良贷款设立的,表示对某项特定贷款价值减少的承认和弥补。还有的国家允许银行根据贷款的国家、行业等风险提取一定的特种准备,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按照贷款质量高低,实行有区别的专项准备金比率,较为客观和科学,体现了准备金的作用。

商业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提取、贷款核销有相对自主权。除日本要经大藏省审批外,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具体贷款损失准备如何计提、计提多少,其决定权并不在财政、税务部门,而是由商业银行参照监管当局的指引和同业惯例自主决定,并单列在营业利润之后作为减项反映,对贷款损失核销也由银行自身确定。 对提取的准备金倾向实行税收优惠。多数西方国家对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中计提的准备金的金额是不作法律限制的,法律所规定的只是可以享受税收扣除的准备金额,政府的税收政策对银行计提准备金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国外主要国家都不同程度地

对准备金给予税收优惠,尤其是对专项准备,在大多数国家是可以全额免税的。

对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和监督。一般认为,评价贷款质量及确定适度的贷款准备金水平,首先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但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准备金政策也行使较大的监督权。如制定准备金计提的监管指引和最低参照比例等,虽然指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监督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提取准备金的方式方法是在充分考虑谨慎经营和真实评价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如果认为准备金的提留不符合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则采取“道义劝告”或强制性的措施促使该银行加以改进。

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贷款核销制度始于1988年,在此之前,各家银行都不计提准备金,如果贷款发生损失,需集中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豁免,并冲减信贷资金。

而我国的准备金制度从一开始就过分打上了“财政和税收”的烙印,准备金计提标准由财政确定,核销要经过财政审批(直到2003年才予取消)。为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实现,财政总是带有低估贷款损失的内在倾向,不可能也无法做到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贷款损失的可能程度。尽管我国已开始意识到财政和税收过多限制的弊端,但改革的进程仍嫌缓慢。我国银行业现行准备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尚没有建立健全、统一的贷款核销制度。尽管财政部、人民

银行、银监会等部门为建立和完善贷款核销制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但这些规定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计提范围、提取方法、比例、税务处理和标准等方面规定不尽统一,相互之间缺乏相互衔接,甚至相互差异,不利于银行充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对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形成负面影响,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准备计提比例都没有达到政策要求,特别是历史包袱较重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出现巨大准备计提缺口。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商业银行自身体制上的原因,还有相关税收政策不配套等外部原因,使得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执行实际上不到位。

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和核销缺乏自主使用权。一方面准备金计提难以自行确定;另一方面国家因为财政、税收方面的原因,对银行准备金的使用限制过严、过多、过死,核销程序非常繁琐,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提而不用或有提难用,许多损失贷款无法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国家税务部门对贷款核销干涉过多。主要表现在:审查手续过于繁琐,造成银行重复劳动过多,核销成本高;各地国税部门审批贷款核销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国税部门根本不了解此项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差异较大,造成银行很难操作;国税部门审查审批的时间过长,对银行核销进度有很大影响;国税部门与财政部有关核销政策的某些规定不一致,国税部门的标准和要求更严

格,造成银行在贷款核销工作中很难操作等。

贷款核销后管理不到位。我国各家银行对已核销贷款的管理长期重视不够,认为已核销贷款该追索的已经追索了,没有必要再进行管理和追索了。

上述种种弊端,突出表明我国银行业还没有建立符合谨慎经营和审慎会计原则的贷款核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损失实际发生后仍不能或不予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以此为基础进行纳税和利润分配也必然是一种超分配。银行贷款损失得不到核销,只不过是把问题推迟和积累起来。由此而聚集的巨大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会从隐蔽状态中暴露出来,并将给今后带来更大的震荡和代价,甚至引发银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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