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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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

(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7〕14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珠海市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有序扩大公办幼儿园比例及学位供给能力,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无证办园基本消除,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学前教育服务保障能力及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具体目标

1.全面普及学前教育。2018-2020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稳定在100%以上,满足本市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2.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逐步构建公民办协调发展的机制,到2020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80%以上。积极扩大公益性普惠性

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85%以上。

3. 科学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到2020年,全市每个街道至少举办1所以上规范化公办幼儿园,每个镇(不含万山区所辖镇)至少建成2所以上规范化公办镇中心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至少举办1所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

4. 确保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各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优先向学前教育倾斜,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教育经费比例逐年提高。

5.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到2020年,各区(除横琴新区、万山区外)逐步配备1名以上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工作,指导各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活动;到2020年,各区实现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100%持证上岗,各区大专以上学历幼儿园专任教师比例达到85%以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进一步提高;2018-2020年,各区对幼儿园从业人员完成新一轮全员培训。

6.提升幼儿园办园质量。到2020年,各区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95%以上,基本消除无证办园;各区省、市一级优质幼儿园比例达40%以上,等级幼儿园覆盖率达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确保公益普惠资源供给。科学合理布局,多种形

式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政府机关、街道、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高校、部队等开办公办幼儿园;积极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抓实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及举办成公办幼儿园等各项工作,确保建成一所即举办一所。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各区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理顺机关、城镇街道办、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办园体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及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确保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深化学前师资工资待遇保障机制、补充机制和培养培训机制,切实提升幼儿园教师待遇和幸福感,提高幼儿园教师专业化水平,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

(三)提升办园水平及保教质量。依法取缔无证幼儿园,确保学龄前儿童享受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养成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锻炼幼儿健康的体魄,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培养积极的交往与合作能力,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完善幼儿园办园水平及保教质量评估体系,落实学前教育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强学前教育教科研力量,支持、推动幼儿园等级化、特色化发展。

三、具体措施

(一)合理规划学前教育资源

1.科学编制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各区(功能区)要按照

2020年公办幼儿园占比30%的目标,在科学测算学位需求的基础上,确定每年度公立幼儿园建设计划,做到一区一规划(香洲区统筹横琴新区、保税区和高新区规划,金湾区统筹高栏港区规划,斗门区统筹本区规划)。各区(管委会)要建立工作台账和时间节点,由规划区于2018年6月15日前分别上报市政府审核。

2.推进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优质办园、个性化办园,稳妥有序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改革。

(二)完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长效机制

3.各区要按照《“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要求,切实将普惠性学前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区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的主导作用,将学前教育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4.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各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骨干师资培训、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大型活动及园长工作室和教师工作室建设。

5.按照《珠海市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珠府〔2014〕89号)规定,市财政继续对各区新建公办幼儿园予以补助,金湾区、斗门区补助60%,其他区补助40%,并适当向香洲区倾斜。对各区通过回收、改扩建、购买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含公办班)的,市财政按同类标准予以补

贴。

6.继续落实对首次通过等级评估的幼儿园予以奖励,省一级50万元/所,由市财政支付;市一级10万/所,区一级3万/所,由幼儿园所在区财政负担,各区应该根据实际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除一次性奖励外,各区继续按照不低于300元/生/年的标准连续3年进行补助,用于补充办园公用经费。

7.市财政继续对在职在岗幼儿园教师学历进修予以奖励,对入学时间的规定由原来的2018年9月前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在取得学历证书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0元。

8.各区继续对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满3年的持证上岗合同制聘用保教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长期从教津贴。鼓励各区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9.根据省定政策并结合珠海实际,继续对本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入园资助,资助标准在省定标准1000元/生/学年基础上提高到2000元/生/学年,资助资金按照学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负担。

10.继续支持幼儿园一体化联盟发展,每加盟一所联盟园,由市财政对领衔园予以20万元经费资助。

11.各区要继续确保现有公办幼儿园(含镇中心幼儿园)每所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万元资金用于基建维修及教育教学设备添换等,并实现逐年增长。

(三)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12.依法有序验收、接收和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区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珠规建管﹝2015﹞11号)要求,严格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移交和使用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

13.鼓励支持、推动落实驻珠高校与政府合作举办公办或普惠性质的幼儿园,具体方案由各区制定。

14.有计划回收原国有、集体资产办园。原则上,对于资产国有的民办幼儿园必须举办成公办幼儿园。鼓励将闲置的村集体资产优先举办成公办幼儿园。

15.在有条件的区尝试将现有小学、初中校园内分割不少于1800㎡土地,按照不少于6个班的最低规模配建公办幼儿园(按照我省规范园建设最低标准),用于补充公办园学位。

16.积极探索合理布点,鼓励“一园多址”,探索在没有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利用一楼场地补充兴办公办幼儿园或园区,管理纳入现行就近的公办园作为一个教学点,以增加公办园学位,让更多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公办园。

(四)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7.加大认定力度。各区要贯彻落实《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继续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力度,逐年认定和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

园。

1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区要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办园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省一级5万元/班/年、市一级4万元/班/年、区一级3万元/班/年、未评级规范化2万元/班/年,补贴经费的70%资金用于不断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补贴经费的30%资金用于补充办园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抵顶原有工资支出。

19.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各区要在免费师资培训、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等方面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倾斜。

(五)强化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20.健全准入制度。各区要在师德规范、学历达标、专业合格、持证上岗等方面把好入口关,健全幼儿园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21.保障教师编制。各区要建立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稳定补充机制,采取核定编制、统一招考管理、统筹分配的方式及时补充合格师资。

22.保障教师待遇和权益。一是各区要将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参照义务教育阶段临聘教师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办幼儿园临聘教师工资待遇。二是各区要完善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机制,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三是各区要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培养培训、教研提升等方面享有的权利。每年要按照规定学时落实幼儿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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