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急制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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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文件
X卫监应急【2014】06号
关于印发《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应急
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做好我所卫生应急工作,特制定《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科室人员学习并认真遵照执行。
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4年9月2日
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汇编
(试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XX卫生局县卫生监督所
制度、职责
(一)工作制度 1、调查取证制度
(1)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或者不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妨碍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机构违反相关法律和工作程序的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妨碍突发事件处置的,县卫生监督所应予调查取证。
(2)县卫生监督所发现卫生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3)承办案件的卫生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亦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决定。
(4)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5)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调查过程中所
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6)卫生监督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 (7)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8)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查单位派人到场陪同检查,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查单位陪同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9)县卫生监督所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10)卫生监督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11)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
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2)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分析、归档。 2、应急响应制度
(1)县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内部指挥体系,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编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以有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2)县卫生监督所应当根据卫生应急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3)县卫生监督所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开通并公布值班电话,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
(4)对接报的突发事件应按照规定报告县卫生局,保持内部通讯畅通,保证应急处置人员、设备及时到位。 (5)在周边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县卫生监督所要安排专人跟踪事件的发展。对于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可能对本地区造成影响的,要提前预警,及早做好各项准备。
(6)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卫生监督所应当根据县卫生局的指令,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机制,迅速组织人员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工具等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取证,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
(7)对于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卫生监督所应及时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报县卫生局向相关部门通报。
(8)对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在查明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卫生局。
(9)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县卫生监督所应及时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必要时对应急预案组织修订,提高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培训演练制度
(1)县卫生监督所应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工作专业培训体系,通过对参加卫生应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增强其应急意识、更新其卫生应急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响应和处置能力。
(2)卫生应急工作专业培训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卫生应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应急工作预案、工作制度和标准; ——卫生应急预警、卫生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响应控制的程序和要求,重点传染病和中毒事件响应控制的重点环节和现场紧急处置的流程;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的使用方法; ——个人防护技能等;
——对公众宣传与沟通的技巧。
(3)县卫生监督所每年须对本单位应急专业人员集中培训一次以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
(4)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技术骨干实行轮训制度,轮训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4年。
(5)每次培训须根据培训目的、对象的不同,确定具体的培训形式和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须进行效果评估.对培训前后相关知识的知晓情况、培训满意度(包括培训知识的需求、教学方式的可接受性,还需要改进和提高等)进行测评。 (6)县卫生监督所应有计划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演练工作,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锻炼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以保证县卫生监督所能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应急演练应制定工作方案,包括时间、地点、案情、考核指标、考核人员,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
(8)应急演练原则上不安排公众参与。如确需公众参与,必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
(9)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并作出书面总结。对于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 4、督查制度
(1)县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卫生应急工作督查制度。县卫生监督所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视实际情况定期
或不定期地进行督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县卫生监督所也应对本单位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
(2)卫生应急工作督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应急工作职责和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卫生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县卫生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⑶县卫生监督所内部督查职责为: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对本单位卫生应急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组织对本单位卫生应急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4)卫生应急工作督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卫生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
(5)卫生应急工作督查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对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5、责任追究制度
(1)县卫生监督所应当明确卫生应急工作岗位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的调整随时进行修订。
(2)县卫生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3)卫生监督人员在履行卫生应急工作职责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县卫生监督所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卫生监督人员在执法恬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超越法定权限的;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其它违法行为。
(6)应急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7)在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应急物资保障制度
(1)县卫生监督所应根据全县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根据目录编制预算,报请县卫生局批准。 (2)卫生监督所应按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足额购置储备相关物资。
(3)应急物资应指定专人负责,专库保管,精心维护。 (4)应急物资应建立详细的保管记录,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对于有保质期限的物资,应及时予以置换,保证其随时处于可用状态。处置突发事件所消耗的应急储备要及时加以补充和更新。
(5)为充分发挥应急物资的效用,日常工作可以使用的应急物资(如执法器材、监测仪器等)应尽可能地纳入使用范围。 (二)岗位职责
1、卫生监督所所长(副所长)职责
(1)所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卫生应急组织领导工作。分管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卫生应急组织领导工作。 (2)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确保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3)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围绕卫生应急工作的总体职责和目标,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各项卫生监督应急工作预案,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4)针对本地区突发事件的发生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机构和人才优势,开展科学调查研究,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甄别、控制、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技术能力。
(5)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和预防性监督检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和或预警建议,努力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征兆预警、早期预警,防患于未然。
(6)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加以妥善保管和经常性维护,确保应急物资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利用,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根据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以提高实际处置能力。
(8)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并按照规定报告县卫生局。
(9)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交流网络,定期收集、核实、汇总、分析、上报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10)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县卫生局汇报。
(11)围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卫生监督所应当适时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并协助县卫生局调查处理卫生违法行为。
(12)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卫生监督所应当按规定赶赴现场,开展卫生监督调查、取证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3)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履行本工作职责的情况,县卫生监督所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并视情节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14)对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卫生监督所和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2、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1)组织制订和完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2)制定卫生应急装备与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健全应急装备与物资管理制度。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和演练。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工作。
(5)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
(6)制订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对下级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 3、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卫生应急相关业务部门包括负责公共场所、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的相关科室。
(2)拟定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危害、环境和放射污染等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3)在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做出响应,开展现场调查,提出针对性卫生监督措施。 (4)按规定组织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并做好个人防护。
(5)开展卫生监督调查、取证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相关保障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1)卫生应急相关保障部门包括后勤、人事和财务等部门。 (2)依据县卫生监督所职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年度物资计划各类应急物资、药品和试剂的储备,并按相关要求妥善保管。
(3)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保证物资、药品、试剂的及时供应。
(4)保证车辆的及时调度,每天必须保证有一辆车随时待命。 (5)负责应急检测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
(6)积极开展人才引进,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的各类卫生监督人才。
(7)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年度工作预算,予以安排足够的经费。并留有一定的经费保证急需。 5、值班人员职责
(1)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流通渠道通畅。
(2)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接班;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脱岗、离岗,若因故迟到或早退,必须与接班人员做好沟通,保证不空岗。
(3)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首先应问清并记录报告人的姓名、可靠联系电话、单位及详细地址,并立即向发生地进行电话核实,问清并记录事件涉及人数、症状、出事地点、就诊医院及病区-可疑致病原因或中毒物品或疑似诊断。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县卫生监督所及县卫生局电话或传真报告接报信息。
(4)接到疫情和事件举报电话,应首先与发生地的县卫生监督所进行电话核实,根据情况给予恰当处理。 , (5)根据需要,按领导的指示及时报告或联系相关应急科室和工作人员。
(6)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设施、设备和物品,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和环境整洁。
(7)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详细、清晰地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内容包括疫情报告情况、处理情况,待办事项,值班室设施、设备,物品完好情况等。 6、卫生监督员职责
(1)依法进行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积极参与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2)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依法对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学校卫生、涉及有毒有害的工矿企业、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3)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4)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5)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6)宣传卫生法律、法规,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共卫生知识培训。
(7)执行县卫生局、县卫生监督所交付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任务。
7、信息报告员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要求,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安徽省《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2011版)》要求开展信息报告工作。
(4)、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联动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要求,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安徽省《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2011版)》要求开展信息报告工作。
(4)、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联动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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